煤矿矿长职责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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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岗位职责制【第一篇】
机电矿长岗位职责
1、机电矿长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
2、机电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机电运输专业知识,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3、积极配合公司领导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4、积极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5、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7、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8、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9、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10、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11、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
隐患。
12、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13、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审核各种机电报表。
14、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15、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16、必须尽职尽责,减少、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17、指导、实施机电技术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技能水平。
18、负责机电、运输安全方面的应用,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
19、参与各类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处理,审查、上报机电运输事故报告。
20、完成好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机电矿长岗位标准
1、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指令、指示、决定、传达安全会议精神,协助矿长具体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和各生产系统中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按照规范组织有关机电方面的技术改造、设计、安装、维修和检查,及时编制、贯彻和落实各项机电安全技术措施;
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制定的《技术管理责任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各种机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查、试验、维护和更新;
4、组织、参与重大机电事故的处理、故障排除和事故分析,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救与处理;
5、不断完善低压供电系统中的三大保护(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设备设施,确保井下各采区低压设备设施的防爆率达到100%;
6、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保安和岗位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机电)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类技术性检测、检查制度。
7、抓好机电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机电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8、认真监督、检查机电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9、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统一指挥调动,合理安排设备的检
查、检修、小修、中修、大修计划。
公司技术部 2014年11月27日
矿长岗位职责制【第二篇】
矿长、副矿长职责
一、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原则,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决定,加强对全矿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必要的安全工作机构。
三、负责主持制定煤矿安全工作计划和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四、对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五、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六、坚持每旬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和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召开一次员工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七、对各工种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考核和奖惩。认真贯彻经常教育、三级培训和广泛宣传的原则,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
八、加强煤矿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按比例提取安全技措资金,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装备和管理水平。
九、做好职工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设备、物资的供给,按时发放职工劳动报酬。
十、组织做好煤矿的防火、防盗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十一、每季必须书面向公司上报一次全矿综合情况(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生产、安全矿长职责
一、协助矿长抓好煤矿全面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召开每周的生产工作例会。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协助矿长作好召开月、季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逐条贯彻落实。
四、组织制定并落实本矿生产管理各项职责、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不断充实修改完善,适应生产工作需要。
五、协助矿长并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整改。
六、定期组织分析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七、协助矿长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拟订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八、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
九、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十、检查组(井)长职责履行情况和管理工作情况。
十一、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生产条件,对生产指挥不利、设备陈旧落后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
十二、在指挥生产的过程中,当生产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首先服从安全,发现危急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的,立即下达停产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十三、对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工人无章可循、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不当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负责。
十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机电矿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管理机电和运输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机电方面和运输方面与井下生产安全协调,监督井下机电设备运行实况。
三、负责采购矿井所需机电设备,如掘进机、采煤机、通风机、刮板输送机等
四、管理地面绞车房、工作面绞车及各种机电设备
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编制巷道大修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计划。
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井巷修复安全技术措施。
三、负责组织探索和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的支护手段在井巷支护中的应用,解决三软巷道和高应力巷道中的支护难题。
四、在考虑井巷布置时,要将井巷布置在岩性好,不受采动压力影响的层位中,避开在三软围岩及应力集中区域布置井巷。
五、负责组织解决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必须大力推广使用锚注支护工艺和跨巷道回采技术。
六、负责组织和参与建立健全井巷施工质量监管体系。
七、对生产系统中存在的问题要拿出解决办法,并负责组织和督促实施。
八、在上述职责范围内,如因工作失误、工作不到位等没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巷道修复工作受到影响,矿井巷道状况长期没有好转,甚至出现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威胁矿井安全的情况时,将追究其责任。
九、掌握主要通风系统井巷的支护状况,断面大小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向分管巷修副总、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要求和督促安排处理,并追踪检查处理情况,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和矿井通风的安全。
十、如果是因为检查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没有重视、没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解决或视而不见等没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影响矿井通风安全,将追究其责任。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第三篇】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第四篇】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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