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制度精编4篇
【导言】此例“事故报告制度精编4篇”的文档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篇】
建立和完善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科学处理应急工作,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当地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死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一)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二)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努力严格控制事故危害蔓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担任。
(二)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搜集与上报;
4.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动监办、农办、工商**分局等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四)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的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成员单位职责
1.区卫生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和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工商**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3.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检验等工作。
4.区农办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区商业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6.区动监办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7.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8.****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及时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对事故相关互联网信息监管以及有关信息的封堵工作。
9.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0.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运行机制
一、监测系统
区食品安全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农办、动监办等部门在各自分管环节中开展食品安全检测,有关安全检测信息。由区卫生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向区食品安全指挥部报送信息。
(二)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通报;
(2)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委宣传部,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三)建立举报制度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及时报告区政府。
(四)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三、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报告方式
1.报告途径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
(三)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果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四)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和预测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有关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
(4)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
(1)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3)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四章先期处置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食品安全办公室。
二、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做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预警和预案启动
(一)预警的
对需要向社会预警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预警。预警由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时间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宣传车、报警器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妇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区政府根据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一)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包括:
2.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开展应急救援和评估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做好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情况调动救援物资到事故现场。
6.所有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处于待命状态。
(五)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级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应急响应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由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善后处理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者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三、调查评估
食品安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
四、信息和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或者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区(市);事故中有港、澳、台或者外籍人员死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
五、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等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事故报告制度【第二篇】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劳动部于1981年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对及时了解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多年来我市执行报告制度总体来说是好的,但是有个别部门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事故报告不及时,甚至隐瞒不报等问题,使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为了严肃法纪,尽快掌握事故情况,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爆炸、重大事故或因其造成人员伤亡时,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并要求事故单位,除了为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
二、压力管道现已列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范围,其事故报告办法暂参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报告办法》执行。压力管道的重大事故主要是指泄漏事故。
三、劳动部自1995年7月开始,将原事故季报制度改为月报制度。我局现已改为月报制度。因此,要求各单位做相应变动,即每月初3日前将上月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事故起数、损失情况,汇总报送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电话:),望遵照执行。
事故报告制度【第三篇】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事故报告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上一篇:设计小结范例(实用5篇)
下一篇:基尔霍夫定律实验报告(精彩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