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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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篇】
护理工作范围、环节多,操作具体,可能发生差错的机会也较多。护理差错是事故的苗头,为做好护理差错的预防工作,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护理不良事件定义
1、事故的定义
凡在护理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作风粗暴或业务不熟悉,而给病人带来严重痛苦,造成残废或死亡等不良后果者。
2、事故等级分类:
(1)一级事故:由于护理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者。
(2)二级事故:造成病人残废、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3)三级事故:造成组织器官损伤并产生功能障碍,或因护理措施不当使病情加剧或一度恶化而延长治疗日期,增加病人痛苦和负担者。
3、责任事故范围:
(1)护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交接班不认真,观察病情不细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致失去抢救机会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2)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而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3)由于不负责任,护理不周到,发生严重烫伤、跌伤以及三度褥疮者。
(4)昏迷躁动病人或无陪伴的小儿坠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5)对疑难问题不会正确处理,但又不请示汇报,只凭主观判断,盲目蛮干,造成不良后果者。
(6)因不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供应使用过的器械和敷料,或不认真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感染者。
(7)在助产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或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婴儿死亡或会阴三度撕裂伤者。
(8)手术中不严格执行清点制度,而将纱布、器械等物遗留体内,造成不良后果者。
(9)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药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3、技术事故范围:
凡在医疗工作中,尽最大努力,却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治疗、护理等方面的原则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差错
1、定义
凡在护理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粗枝大叶,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或技术水平低而发生差错,对病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延长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增加病人痛苦,浪费国家财产,但无严重不良后果者,为严重差错,无不良后果者为一般差错。
2、一般差错:
(1)错抄、漏抄医嘱而影响病人治疗者。
(2)错服、漏服、多服药,给药时间延迟或提前给药超过2小时。
(3)错做或漏做滴眼药、滴鼻药、冷热敷等临床治疗者。
(4)误服、漏服、误发、漏发各种治疗饮食,对病情有一定影响者;手术病人应禁食而未禁食以致拖延治疗时间者。
(5)各种检查、手术,因漏做皮肤准备或皮肤划破多处,而影响手术及检查者。
(6)由于手术器械、敷料等准备不齐,以致延误手术时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3、严重差错:
(1)漏做药物过敏试验或做过了过敏试验未及时观察结果又不再重做者;未做青霉素皮试而注射青霉素但未发生严重后果者。
(2)因护理不当,未尽到责任,而发生2度灼伤或2度褥疮,短期治疗难以治愈者。
(3)抢救病人或对患有心功能不全、严重脱水、各类型休克、肺炎等病人,未按医嘱要求进行静脉推注药物和补充液体,影响疗效或引起明显副作用,静脉输液中液体渗入皮下,造成局部组织感染坏死,经治愈者。
(4)因查对不仔细,误将带有霉菌药物注入静脉,未发生严重后果者。
(5)护理昏迷、躁动病人或小儿,因管理不严,或不符合正常约束要求所致的坠床,造成软组织挫伤,经治而无功能障碍者。
(6)凡精神病患者发生自杀、自伤、伤人等行为时,工作人员虽有不足之处,但后果不严重者。
(7)分娩时婴儿牌挂错或出院时婴儿调错,但被纠正者;或婴儿性别写错引起意见,或产下畸形婴儿在24小时内未发现者。
(8)手术室不按规定清点手术器械、纱布等物品,将纱布、器械、棉片等遗留在创口或被检查器官中,经及时治疗和纠正后无严重后果者。
(9)因责任心不强,丢失标本而贻误诊断,增加病员痛苦和经济负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建立事故、差错、缺点登记报告制度:
(1)各护理单位(病房、门诊、手术室)均应建立事故差错登记本,对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及当事人须详细记录。
(2)一般差错每月由护士长在月报上详细填报,严重差错事故应及时上报护理部,并由护理部向主管院长汇报。
(3)对发生的差错事故要及时组织讨论,总结教训,并提出处理意见。
(4)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以减轻病人痛苦和挽回损失。
(5)发生事故或严重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检验报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均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6)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被领导或他人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7)护理部每月总结分析全院护理差错,定期在护士长会议上公布。
(8)对无差错单位给予奖励。对严重差错事故及时讨论,以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三、护理差错的预防措施
1、加强责任心,培养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
(1)要对护理人员加强责任心教育,使之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把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在对病人高度负责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上。
(2)护理管理人员要注重调查研究,了解护理人员的思想,有的放矢地进行帮助和教育,把预防差错的思想工作落到实处。
2、抓好专业训练,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掌握严密的科学工作方法。
(1)认真抓好护理人员的专业训练,使他们熟练掌握各项护理业务技术,也是保证护理安全的条件。
(2)要加强基本功的训练,严格贯彻护理技术常规和规程,特别是在医学科学高速发展,新技术、新业务不断应用的情况下,全体护理人员都面临需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状况。
3、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操作程序化。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护理工作常规和规程,是防止差错发生的重要措施,护理管理人员要进行督促检查,使护理人员自觉用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保证医疗护理安全。
4、抓好易发生差错的关键环节,以预防为主。
(1)护理管理人员要抓容易产生差错的关键环节,以争取工作的主动,防患于未然。
(2)护士长要根据实际情况,摸清规律,及时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差错发生。特别要抓住关键环节,如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护理常规、规程的执行,使预防差错发生成为管理的重要内容。
5、加强领导,医院领导必须把预防差错事故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深入实际,切实把关,开展评比活动并将此作为考评晋升内容。
四、正确处理差错事故
处理上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1、调查研究、总结教训,做出正确判定,不要掩饰,更不要隐瞒,要分清责任,也要找出工作上的原因。
2、针对差错事故发生情况,要积极争取必要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3、建立差错登记汇报制度,详细记录差错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便于讨论分析总结。
4、护理事故的处理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二篇】
1、目的
为规范本厂事故、事件报告管理,使在本厂范围发生的事故、事件能够达到快速、准确的逐级上报,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与适用
本制度适用于采厂各部门。
3、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国家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定义
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可能导致人员的伤亡或物质的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事故、事件类别
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职业病
设备事故、事件
火灾
交通事故、事件
未遂、违章
相关方投诉
6、报告范围
发生在本厂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安全科上报。
7、报告时间规定
事故上报时间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科,班组安全员或生产负责人应立即向采厂安全科和厂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本厂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上报县安全监督局、镇安监站、派出所。
发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个人或班组应及时向采厂安全科进行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8、事件上报规定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向安全科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实行逐级上报。生活中发生的非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要先进行调解,在无法调解或可能发生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必须向安全科或镇政府派出所报告。
9、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规定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对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
10、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长、安全科,厂领导必须在1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
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厂安全科。
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全科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11、其它要求
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保护好事故、事件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科要建立事故、事件报告登记台帐,并对较大的事故事件造册登记、存档保存。
事故事件报告制度【第三篇】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事故、事件报告管理,使在公司范围发生的事故、事件能够达到快速、准确的逐级上报。
二、范围
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上报。
三、术语和定义
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可能导致人员的`伤亡或物质的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四、职责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事故事件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五、工作程序
1、事故、事件类别
(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2)职业病
(3)设备事故、事件
(4)火灾
(5)交通事故、事件
(6)未遂、违章
(7)相关方投诉
2、报告时间
(1)事故上报时间规定:
发生轻伤事故,当天电话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内向上级单位报告。
(2)事件上报规定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向安全员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实行逐级上报。生活中发生的非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要先进行调解,在无法调解或可能发生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必须向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负责人或镇政府派出所报告。
(3)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规定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对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
(4)其它要求
①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②保护好事故、事件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③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④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事故、事件报告登记台帐,并对较大的事故事件造册登记、存档保存。
六、相关记录
1、《生产安全事故台账》
2、《生产安全事件台账》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四篇】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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