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规章制度(优推4篇)
作风建设规章制度旨在加强组织纪律,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廉洁自律,确保良好氛围,是否能有效落实?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作风建设规章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作风建设规章制度 篇1
为了稳定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的发挥后勤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加强对教师伙的管理,特制定教师伙管理办法:
1、炊事员要积极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听从学校的分配、安排。牢固树立安全为首的思想,增强服务第一的意识,全心全意为教师服务。
2、严把食品的入口关,坚决实行粮油、蔬菜定点采购,不准随意购买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要注意运输途中的安全。不准采购过期、霉烂变质的粮、油及蔬菜。每次所购食品必须经分管领导验收合格并在采购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入库、加工、出售。否则罚款50-100元。
3、教师伙炊事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未取得健康证的不准上岗。
4、教师伙出现或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炊事员负责,属管理不到位的学校及管理人员,只负责相关的管理责任。
5、因教师伙属纯发工资制度,故坚决不准卖学生饭,<少量剩饭除外〉。如有违反者学校将给予从严查处,甚至解雇。
6、食堂内的所有财产都是学校配给的,属公物,要注意保护,不得任意损坏,若有损坏、丢失的将按学校的有关公物管理制度给予赔偿。
7、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准提前或推迟开饭,周日下午要5:00到校。造成后果及影响的,要扣除当日工资。
8、饭菜价格要合理核算,客伙价格不能高于社会食堂价,要低于社会食堂价格的20%,<因学校发有工资,水电费、房租、服务员工资、工商、税等费用全无〉,教师吃饭只能在成本上加浮10%的损耗,不准再加其它费用。
9、要节约用水、用电,不准用电饭锅、电热器等电器烧水做饭,电冰箱内不准存放任何个人食物,防止交叉污染,否则责任自负。
10、注意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室内外要保持干净卫生,厨房门口的卫生由该食堂炊事员负责打扫。
11、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炊事员必须在岗一年,否则扣押金元。
12、此协议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作风建设规章制度 篇2
一、值班时间:
10:00—-22:00
二、办公室规章制度
1、每天整理自己的物品,保持桌面干净、整洁,座椅摆放整齐。
2、需要打印的习题、资料等必须提前递交,经安排后交由打印人员统一处理。个人所需所查资料,请保存到桌面个人所属文件夹。
3、同事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大声争执以造成不好的影响。
4、每天下班前,自觉检查临近窗户是否关闭;最后离开者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开关(照明灯、空调、电脑、插座等)。
三、教学要求|
1、带班教师全权负责本班教学任务。
2、教师进班辅导前要准备好教材、教案、教具和课堂必需品,于辅导前5分钟到达教室。期间不得随意出教室(课间严禁学生在楼道追逐打闹)。
3、带班教师应保证学生作业的完成,对于学校期中和期末考试教师应合理安排,确保学生掌握所学知识,如有必要可安排单元测试。
4、教师上课必须保持衣冠整洁、态度温和、举止大方,避免情绪化(女性教师上课不得化浓妆、严禁穿吊带衫、拖鞋、超短裙、超短裤或过于透明的服饰等;男性教师不得穿无袖、背心、西式短裤等不符合教师规范的服饰)。
5、上课时,教师手机必须处于关机或静音状态,禁止上课接听手机或发送信息(特殊情况除外)。
6、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堂流程,对学生严格要求,培养良好的课堂纪律和行为规范,随时注意学生听讲、书写坐姿。
7、教师在辅导期间进行授课要做到重点突出、条理清楚、语言简洁、深入浅出,力求内容充实;板书要规范、简要醒目、字迹清楚工整,方便学生记录和记忆。
8、教师教学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方法、自学能力、积极主动的学习精神和认真刻苦的良好习惯。注重教与学的结合,提高教学效果。
9、课间休息时,教师禁止离开教学区,禁止长时间进行电话闲聊。
10、教师应严格按学校规定授课,不得任意调课、停课、私自换课,特殊情况须经组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11、教师应及时给缺课的学生补课,以免影响后期学习;为了保证学生安全,有事需请假的学生,教师应与家长交流并核实。
四、教师日常行为管理制度
1、考勤: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迟到,请提前20分钟打电话管理老师处说明原因。(10元/次)
2、卫生:每天上完课10:00之前打扫本班教室卫生,要求地面干净,桌凳摆放整齐,清洁用具归置墙角,讲桌整洁等;每周晚自习辅导结束后,打扫完教室。
3、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按旷工处理。(30元/次)
4、上班时间出去办公事,须经批准,否则以早退处理。(10元/次)事假,须提前三天提交请假申请,并自行联系代课的老师,代课过程中课时费减半。
5、全体教师例会、各项活动等,教师须按时参加,教研、例会、各项活动迟到和早退按20元/次、旷会按30元/半天扣除。注:教师和行政人员的作息时间均以通知为准。
6、电话家联管理条例
(1)教师应记录好每位学生的联系电话,并把每次和家长沟通的内容记录下来,每月交到办公室。
(2)教师每月应对学生进行1次电话回访或者电话作业,每次电话不少于3分钟,要做到每个学生都电话回访到,每次回访都要有回访记录。
(3)教师对所带班级学生进行电话回访内容为:与家长联络感情、沟通学生在校的学习情况、家庭学习辅导情况、学校活动安排、升班续费及下学期续班等事宜;与学生直接沟通学习的内容、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英语课如:课文朗读,单词背诵等。
(4)学生如有缺课、迟到、早退、学习不认真、退步等现象,教师应及时打电话与家长沟通。
(5)每期最后一节课为家长汇报课,教师应提前通知家长参加。
五。学生教育
(1)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差生,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2)所有教师都对学生负有教育的责任,所有教师均须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卫生教育工作,必须从思想上阻止学生进入网吧,爱惜教室内的电灯、空调、音响等用电设备和电器开关;必须阻止学生之间的打闹行为;必须阻止学生乱扔纸屑、杂物等。
(3)辅导教师负责班级学生的出勤检查,对迟到、缺席的学生调查原因并做好记载。对请病假、事假的学生,应有家长打电话请假。
(4)热爱关心学生,严格管理,对违纪学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若遇本人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可请校领导配合解决。
(5)晚自习辅导教师不得无故请假,若确需请假的,由请假教师必须在前勤任课教师中找寻一位自愿代替本人的所有工作职责的教师,作好说明并由自愿代替的教师同意后方可向学校申请请假。
(6)晚自习辅导教师发生严重失职行为时,经学校行政研究讨论后作出严肃处理,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停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风建设规章制度 篇3
按照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根据中央、省、州、县各项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改进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从政行为,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出勤管理办法
1、参与政府工作的干部职工每天上午8点半以前必须签到,若因工作下队,经核实属实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若因在县开会、学习或出差,凭上级通知,由办公室统一登记。认真保管好出勤签到登记表,由办公室负责收集,由熊怡负责每日统计。
2、双休日轮流值班时,周五下午4点以后未值班的干部职工实行签到后,方可离岗,星期日每天晚上7点前回政府签到上班。
3、凡是特殊情况需请病事假的必须写好假条,假条经审批同意后交办公室等级方可离岗,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及时销假。
二、办公管理办法
1、党政综合办公室、业务办公室人员必须确保上班时间在岗,不得随意离岗。
2、所有办公人员必须做到开门办公,办公时间内不得关闭办公室大门或出现空岗情况。
三、办公电脑管理办法
1、镇办公电脑实行定责管理。对全镇办公电脑指定专人管理,实行指定管理人全责管理制,严禁非定责管理人员使用电脑,具体责任人见附表。
2、定责管理人负责使用及清理电脑软件,彻底删除并卸载非工作软件;不得安装非工作软件,严禁使用办公电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严禁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定责管理人员负责电脑管理,必须将电脑设置密码,密码不得外泄给其他人员。
4、镇办公电脑用于日常办公,原则上实行日班制。即上午8点开机,下午5点关机,特殊情况需加班的除外。
5、镇办公电脑实行专人定责管理后,凡被本级或上级督查组查处有违反电脑管理相关细则的,除使用人外,定责管理人也负有相同责任。
作风建设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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