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精编20篇
本条例旨在规范保安服务管理,确保安全防范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保安行业健康发展,如何落实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物业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为了提高队员的工作热情和弘扬正气,激发员工的士气,确保工作质量。
二、适用范围:物业管理公司各楼盘保安部
三、工作质量:在绩效考核中对违反以下条例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扣分制为1~10分,违规1分扣5元):
1、日常小区工作管理不严,对出入人员及车辆等检查证件不仔细、不认真,对闲杂人员、出入物品不检查、不盘问、不登记,私自放行或出现不戴证件或没证件的现象。
2、车库车辆停放混乱,出现业主不按自行车位摆放或不按保安员指挥摆放的。
3、不按规定填写值班记录或记录不详细,交班不清楚、不签名者。
4、各岗位、监控室有领导查岗时不主动敬礼起立、问好者。
5、固定岗当值处理问题时不敬礼或处理完毕后不敬礼者。
6、门岗值班员对来往车辆不主动敬礼指引、打手势者。
7、当值勤的不使用执勤用语或接听电话时不使用规范用语者。
8、不尊重住户,接待住户未使用礼貌用语,引起住户不满,影响公司形象者。
9、见到业主、客人不敬礼或在人行道、乘坐电梯碰到业主时不礼让者。
10、对岗位区域的公共设施及消防设施不熟悉者。
11、任闲杂人员在小区闲逛及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躺卧不管者。
12、小区内发现有发传单人员或各楼层有业务员乱窜不驱逐者。
13、车库有车辆被损坏或闲杂人员逗留而未及时发现者。
14、监控当值未及时发现报警信号造成损失的,或不按操作规程随意玩弄监控设施者。
15、巡逻机动人员不按规定汇报巡逻情况,不及时应答,不按规定路线巡逻者。
16、不按规定使用对讲机,或不按正常开启关闭其它配套设施违规操作者。
17、当值时不及时记录消防报警内容,或不监视图像做其它事情者。
18、车场有违规停车、修车、洗车漏油现象未及时处理者。
19、因工作失误使文件未按时发放造成工作延误或职能部门发出通知但不执行者。
20、未按要求对装修房间进行协助监管者。
21、不及时驱逐小内区乱贴广告、设摊乞讨等闲杂人员者。
22、未对小区内搬出物品进行登记者。
23、道闸有人为损坏或被车辆撞坏,当值车管员未发现者。
24、进入车库的车辆有损坏或缺少零件时未按规定向车主指出和没有登记注明者。
25、当值期间无故走出岗位责任范围,擅自离岗者。
26、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者(如发现业主安装雨篷、防盗门、防盗窗、太阳能热水、空调及施工私家花园、私改房屋结构不制止、不及上报者)。
27、对巡逻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答到或作弊者。
28、当值过程中出口伤人,行为不端者。
29、接待业主/住户问题时不冷静、不及时,使问题扩大,矛盾激化而被投诉者。
30、对违反公司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知情不报者。
31、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或无故旷工半天者。
四、工作纪律:
1、当班期间不按规定使用执勤用语及规定方式呼叫对方者。
2、利用通讯设备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不维护公共设施者。
4、不服从安排,不参加集体活动训练者。
5、非值班期间私自在岗位上逗留,未经批准私自在小区内闲逛者。
6、私自在岗位上接待亲友及找私人电话者。
7、私自带他人进入花园及向外界泄露公司未向外公布的资料者
8、私自动用他人车辆及翻看别人东西者。
9、未经住户允许,擅自进入住入室内者。
10、无故关掉防盗、监控显示屏者。
11、上班时吸烟、吃东西、听收音机、写信、嬉笑打闹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2、不按规定统一集合上下班、岗位交接班,不按时将遗留问题交待清楚,接班队员未到就擅自下班者。
13、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调班、换班、顶班者。
14、上班时间疏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刁难骂人打人者。
15、酒后上岗或当班打瞌睡者。
16、不服从工作调配,不配合领班及其它岗位工作者。
17、领班不坚持原则,不公平公正处理问题者。
18、不注意工作形象,在工作区域勾肩搭背、追逐打闹、高声谈笑者。
五、培训质量:
1、不配合指挥员工作做其它事情者。
2、培训迟到早退者。
3、培训时打电话,与其他人聊天者。
4、不按规定参加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军事、学习和其它活动者。
5、参加培训不认真,故意捣乱者。
6、培训不积极、不主动,情绪消极者。
7、培训着装不整齐者。
六、仪容、仪表:
1、在公共场合穿着制服抽烟、打架或着装不整影响公司形象者。
2、穿戴不按要求或穿戴不规范,未配戴工牌者。
3、不穿袜子、赤脚者,不扣纽扣,卷衣袖裤腿及不戴帽者。
4、留长头发、蓄胡须,戴饰物者。
5、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6、上班时间衣着不整洁,不注意个人卫生。
7、举止不文明,不端庄,说话不讲礼貌。
8、上班时间精神不饱满,姿态不端正者
9、染其它颜色的头发,女保安员化艳妆,涂指甲,男性留长头发者。
10、上班期间作风懒散,不按规定坐岗,将手插入口袋,倚靠物体跷腿者。
七、服务质量:
1、门岗做登记时不起立、不敬礼、不问好者。
2、见到公司领导及业主不敬礼、不主动问好者。
3、处理问题不敬礼或不用执勤用语者。
4、车辆经过不敬礼,不打指挥手势者。
5、坐岗时有业主或领导经过,不起立敬礼问好者。
6、应住户要求,不及时通报本人工牌号码及姓名者。
7、未按规定处理服务投诉者。
8、不清楚本岗要求或本岗位职责者。
9、在当班期间不使用礼貌用语,粗方秽语与业主发生争执者。
10、不主动上前询问业主及客人是否需要帮忙者。
11、拾到客户业主的物品不主动上交者。
八、工作责任心:
1、上班时作风懒散,纪律性差,工作出现误差者。
2、领导交办的事情未及时完成,不汇报者。
3、看到违规者不制止,不理睬者。
4、有其它岗位需要协助帮忙时,不积极主动者。
5、未按规定填写各类工作日记和写请假记录者。
6、不爱护公司财产,浪费滥用公司资源,如不关灯,风扇,空调者。
7、工作失误、失职,造成后果被人投诉者。
8、被其部门投诉不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并查实者。
9、配备的工作装备丢失或人为损坏者。
九、内务整理:
1、地面清理不干净、不彻底者。
2、床单未拉平,床上摆放杂物。
3、床上有乱放衣物、帽子的现象,不按指定位置摆放,乱挂衣服者。
4、床下鞋子未摆成一字形,不统一者。
5、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大声吵闹,影响他人休息者。
6、不注意维护保持卫生者,乱扔垃圾,随意吐痰者。
7、有亲友来访时不按要求登记,不遵守来访登记管理制度者。
8、未经充许私自带他人留宿者。
9、私自动用他人物品被投诉者。
十、辞退: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予以辞退处理,同时公司会保留追究损失的权力。
1、在30天内超过两次扣分者。
2、在30天内累计旷工两个班者。
3、未经批准,私自兼职。
4、不能胜任本职者。
5、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者。
6、向顾客索取钱财物或其它报酬者。
7、蓄意损坏公物,有盗窃行为者。
8、辱骂、谩骂、恐吓、威胁、打架斗殴、散播谣言者,发生不道德行为者。
9、汇露公司保密资料造在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者。
10、因工作疏忽发生重大事故。
11、当发生紧急情况,接到通知后,无故拖延时间不及时赶到岗位或现场者。
12、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隐瞒,虚报,捏造事实者。
13、利用工作之便乱配住户家中或公司钥匙或私自为住户提供有偿服务者。
14、刁难、威胁住户口,索要红包,小费者。
15、发现火警未按应急规定程序处理者。
16、停车场门口收费时不给票或少给票者。
17、聚众赌博,上班时间打瞌睡,30天内超过两次者。
18、在外闹事,从事非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者。
19、上班时间多次睡觉被发现者。
20、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者。
21、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能和公司保持一致,经教育不改者。
22、不团结同事,在外或公司内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23、工作失职造成盗窃,令公司受到损失者。
24、工作中威胁、吓唬上级,搞对抗、拉帮结派者。
25、有其它违纪行为,公司无明确规定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
十一、奖励:(奖励10分):对以下表现突出者每项奖励10分;
1、对保安部工作或公司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并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责任心强,发生紧急事件采取措施得力,圆满完成任务者。
3、爱岗敬业、以身作则,认真监督全班当值情况,能够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者。
4、当发现或利用监控设备发现有偷盗破坏异常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者。
5、为人诚实,工作认真负责,以优质的服务态度多次赢得业主或领导表扬者。
6、举报队员监守自盗和重大违法乱纪事件,经调查属实者。
7、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被公司采纳者。
8、拾金不昧,主动将失物交还业主或及时上报者。
9、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任劳任怨者。
学校保安管理制度 篇2
为创建一个平安和谐的校园,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保证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学校的治安作用,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安队的工作性质:
保安队是企事业单位有自防、自尊、自治力量的一支队伍,是一个安全保卫的专职治安组织,受单位的行政直接领导,保卫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二、保安队的主要任务是防火灾、防盗窃、防爆、防破坏和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安全。
(1)担任执勤、巡逻、伏击、守护及门卫等工作任务;
(2)教育劝阻和制止破坏学校内部治安秩序的任何违规和违法行为;
(3)发现刑事犯罪分子及可疑分子立即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处理;
(4)发现治安防备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提出整改,确保安全;
(5)发现火险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应及时报警,奋力扑救,排除险情;
(6)发现刑事案件面及安全事故现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保护;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内部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行政领导、保卫部门交给的任务。
三、保安人员的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努力完成保安(卫)工作任务;
(2)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的各项要求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办事能力。
(3)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在执勤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及安全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4)值勤时要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违反工作纪律,不得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坚持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态度和气,注意工作方法。
做到四防:防火灾,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
四勤,脑勤,眼勤,腿勤,手勤
二快,有情况反应快,处理情况要快
一讲,讲工作原则
奖惩办法:
(1)保安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学校按奖励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2)违反工作纪律,作批评教育,要求改正,如屡次犯纪,作辞退处理。
(3)值班时如不尽职造成校内严重事件发生,保安人员本人要承担责任。
保卫处
20xx年9月
2023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 2023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篇3
严格执行进出厂制度,骑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员工进出厂门,将车辆按指定区域停放整齐,门卫有权对违规者提出劝阻和督导,门卫必须检查,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外部人员进公司必须登记,经相关接待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上班时集中精力,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打瞌睡,不将熟人带入传达室内,更不能把传达室当作娱乐场所。
车辆进出必须要等级检查,出门时一律凭出厂单,并核实物品数量与出厂单相符后方可出门,凭证每天封存保管。
保安(门卫)必须要求上班时间出门的员工出示出厂单,并做好登记工作。
保安(门卫)每天应对上班以至早退的员工做好记录,次日上报有关领导
发现公司中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当即报告公司领导处理。
夜间必须加强巡逻,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或公司领导。发现公司内电、水、门窗、消防设施等不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有关部门。
熟悉公司内部及附近周围治安环境情况,会掌握使用治安、消防等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
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以职谋私。
搞好门卫及周围环境卫生。
保安(门卫)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畏艰险、勇于奉献,切实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严禁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上岗时严禁打瞌睡,如有事请假需提前一天报主管审批。
热爱本职工作,严于律己、吃苦耐劳,为人表率,树立以厂为家、以公司安全稳定为己任的思想作风,为公司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上岗时举止要端正,精神要振作,不得吸烟、喝酒、仪容要严整,上班人员按规定统一着装,头发要整洁,不准留长发,蓄胡须,要处处以良好的姿态保持门卫与保安人员的形象。
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纠正违章,按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打人、骂人,对待来宾态度要热情,服务要周到,严禁辱骂、殴打他人,做到顾全大局,以公司利益为重。
综合办公室对保安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决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对于保安或门卫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规章制度,有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声誉影响的,从严处罚,分别给予罚款降级乃至辞退,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篇4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保安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3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 2023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篇5
为加强公司治安管理,保障公司人员、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物品等人员和财产安全,保证门岗出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
(1)无锡布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wux)和布勒(中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cmc)员工、区域内所有车辆;
(2)外来车辆、业务人员。
2、规定事项由公司保安负责执行,其职能归总务部门管理和监督。
1.厂区实行封闭管理。所有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必须携带员工卡或授权的临时通行卡通过门禁刷卡方能进出。
2.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和用餐时间进出工作场所实行开放通行,在工作时间内实行封闭管理。具体开启与关闭时间另见附件《关于电子移动门开放/关闭时间规定》。
3.公司员工进出管理规定:
(1)因公或因私事等原因外出,先通过门禁刷卡出入,再凭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的《外出登记单》交到门卫方可离开公司,否则门卫不予放行;如果非机动车辆被封闭在厂区内需要驶出,需要出示出门单联系门卫开门。
(2)在规定上班时间前、下班时间后,非加班生产(工作)人员不得在厂区内逗留;倒班生产员工可按倒班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入厂,交班后30分钟内离厂。
(3)非工作时间员工不得入厂,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入厂,必须经车间、部门主管同意,并进行工号登记方可进入,否则门卫不得放行。
4.外来人员进出管理规定:
(1)来访人员,需先在门卫等候,保安必须先与负责接待人联系并得到同意、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会客单)、佩戴"访客证"、 "门禁卡"进入公司内。出大门时必须凭接待人签字确认的会客单、"访客证"、"门禁卡"一同交回门卫值班室。
(2)在非上班时间前、下班时间后,以及节假日,若因生产(工作)急需要进入厂区,必须先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主管或联系人通知安保部门,征得同意后在门卫办理工牌号登记手续。
(3)凡是外来的建筑、生产工程、安装等人员进入厂内,必须提前1-2个工作日在公司ehs部门、安保部门备案登记,包括指定的作业场所、周期、携带工具物品、人数等,凭有效证件办理出入证。施工期间公司保安人员履行检查、监督所有施工等人员遵守公司进出管理规定,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4)施工人员如果随身携带工具的,需要将物品清单提交给保安人员,方可进入指定工作场所。在离开工厂时保安应该检查其携带物品是否相符,否则不予放行。
(5)外来施工人员,与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相同;如有因工期要求原则上最长下班时间不得超过17:30分,在非常时期必须要下班后延长或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事先书面填写《外来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延长施工/安装、维修备案申请表》报安保部门同意,方可实施延长工作,且每天施工结束其全部人员必须由带队负责人统一出厂。
5.非工作原因找人不得入厂,由门卫电话通知(包括本公司人员)。
1.本单位车辆外出要有派车单,并核对随车人数(随车人员需要有出门证),对派车单未涉及人员不得随车出厂(司机除外)。如需外出,应补办出门手续,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2.凡是外来小车、货车、垃圾车、建筑工程车、其他特殊车辆进入厂区,按现行发放a、b、c车辆通行证的行驶线路规定执行,具体由保安根据驶入厂内车型、车种确定发放通行证,并向来客介绍车辆驶入的线路,若外来车辆不按规定行驶或停靠,将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3.凡是外来送货、提货、抢修、工程车辆进入公司前,都应该介绍或出示送入或带入的货物及物品,并接受保安的检查与核对,否则在出门检查货物与出门证不相符的将对其扣留。
4、车辆登记后进入厂区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与停靠,未经批准安保部门主管/经理批准,不得随意驶入生产区域。
5.员工及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外来访客小车仍按原规定一律从薛典北路东大门进出;从20xx年4月25日起,凡是外来送货、提货车辆(包括送/提货小车)、建筑工程车辆、垃圾车辆等一律从新庆路南大门进出;其他特殊车辆根据需要经相关部门或安保部门同意由门卫指定入内。
6.新设立的南门卫开放时间:早上8:00——17:30分。
7.门卫保安有权对进出公司内所有机动、非机动车辆的进行检查与指挥,驾驶者应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可拒绝进出。
8.上下班前后、休息日因加班,属于生产急件的货物车辆进出按照平时规定管理;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受理车辆出入厂区。若遇紧急特殊情况,相关部门主管应该事先通知安保部门主管/经理同意,可作为特殊放行。
9.公司员工私人车辆驶入厂区需停靠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外来小车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停靠在客户停车区域内;对于乱闯、乱停不服从安保人员安排的,将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10.政府等特殊车辆保安应灵活处理,放行后立即致电相关部门或者有关公司领导。
1.设备出厂时应有销售部门出具的出门证;其它物资应有相关部门主管或授权人签发的出门证(并附物资清单);废旧物资出厂应有物流部门的出门凭证;所有物资出厂应经保安核实名称相符、数量一致后可放行,如与出门凭证不符,门卫不予放行。按财产归属管理权关系,凭单位(部门)出具出门证或证明放行(不能以个人签名)。布勒其他公司均要遵守我公司门卫制度。
2.在上班前和下班后时间,原则上不接受车辆、生产物资、其它施工物资出入手续(如遇特殊应急情况),有关部门主管必须在下班前事先通知安保部门并经同意,同时还要有相对应员工负责接应,方可进入厂内。
3.运送易燃、易爆然物品出入门口,严格按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1.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门岗必须扣留车辆、人员并做好登记,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上级主管。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物资与出门凭证名称、数量、零配件不符;
(2)驾驶员或发货人员不允许保安按规定执行检查;
(3)驾驶员或发货人员与门岗出现争执、侮辱、威胁门岗保安人员。
2.发货人员的任何要求,解释对门岗保安均无效,发货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公司物资流程管理制度。
3.门岗保安工作只对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无权处理异常情况。
4.门岗保安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礼貌待人,员工和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执行本规定,尊重和支持门卫保安人员的工作。
本规定由安保部门负责制订、修改和发布,相关条款解释权属安保部门。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地、市、州、县(市辖区、地辖市)、乡镇及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自然镇、片村、临时居民点(牧点)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 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辖区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工作计划,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五)管理地名档案,定期更新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
(六)编篡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地名学研究。
(七)逐级报告地名工作。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遵循《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第七款所称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省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市、州境内跨县(市、区)的,由所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 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境内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凡以人名作地名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街、巷、居民区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内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镇中新建或改建地区,需命名、更名时,应事先提出方案,经当地地名机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条 省、市、州(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由同级地名机构承办。专业部门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征得当地地名机构的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方案报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报省地名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省测绘、地质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 我省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做到规范化。
第八条 各级地名机构,对使用地名的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并提出修订意见。一切公文、报刊、广播、影视、地图、教材中使用的地名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张挂的牌、匾中使用的地名,都应以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为准。
第九条 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
(一)地名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地名档案资料室(馆)为全省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的地名档案资料。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档案资料由同级地名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级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各级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保管和利用工作,及时地向社会传递地名信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市街巷、集镇、村庄、交通要道口、车站、桥、涵、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牌。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应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地名标志牌上的标准地名,汉字、汉语拼音的书写形式,由地名机构负责提供;地名标志牌的式样、规格、颜色、结构和制作,应由地名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分别实施。
(二)城市街、路、巷、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城乡建设(市政)部门负责。
(三)城市街、路、巷、居民区门牌的设置、更新和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铁路、公路、车站、桥梁、涵洞、渡口等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的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六)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地等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七)集镇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及人工建筑等以及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是政府批准、国家认可的法定标志物,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各机关、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不准移动、毁坏。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地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政发〔1981〕15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的通知》同时作废。
保安服务的管理制度 篇7
1、学校保安要24小时值勤
2、巡逻周期:60分钟一次,每次将巡逻范围内的所有楼道全面巡查一遍。
3、巡逻规律:不制定固定路线,但不留“死角”、“偏角”。自上而下,从每层楼依次巡逻,最后到室外。
4、检查各岗位值勤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值勤情况由组长负责。
5、交接班时,交接双方要到各岗位检查:交接是否认真,手续是否办妥,仪容仪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6、按规定巡逻签到,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7、值日领导巡视检查各岗位每天不少于两次。
8、巡查时,发现不认真或违纪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做好记录并上报学校分管领导,按规定进行处罚。
9、值勤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解决时报告值日领导或校长。
章 附 则 篇8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 2023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篇9
1、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的扣20元,超过1小时的扣30元,超过2小时的扣50元。
2、门卫人员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教育后仍不服从,可责令其离岗,离岗期每日扣50元、连续离岗3日以上,一律作辞退处理。
3、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上岗的,查获一次扣20元,上岗后,不按执勤要求做,查获一次扣30元,上岗后脱逃,脱岗时间超过1小时的扣30元,超过2小时的扣50元。
4、执勤时打瞌睡的扣50元,发现睡觉一次扣10分。
5、严禁在驻勤地块所属区域和值班休息室内饮酒,发现一次扣20分,违反规定酒后上岗的发现一次扣20分,执勤时间内饮酒,发现一次扣30分,责令其离岗,离岗期一日扣30分。
6、擅自把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执勤范围,或执勤时看无关书籍,发现一次扣5分。
1、上岗后,不按规定着装,发现一次扣10分,上岗间发现一次打人,骂人扣10分,情节严重者按分司其它规定严肃处理。
2、离岗后或不在执勤时,穿戴门卫服发现一次扣10分。
3、对客户询问不耐烦详尽回答或对客户发生不礼貌事件,发现一次扣10分。
4、执勤巡检时,晃动走样或其它畸形走样,发现一次扣10分。
5、站立不按规定立姿,发现一次扣10分。
在工作中抓获违法犯罪分子一次,一人奖励50元,抓获重大案犯一次,一人奖100元。
1、全年扣分累计达100分者,作辞退处理、全年有扣分行为的不参加评选活动,对扣分超过50分小于100分者,下年度不考虑提高工资。
2、扣分的分值按每分2元计算,从其工资中扣出。
3、凡因在工作时间内不负责任,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当班人100%的赔偿。
4、本奖惩责任制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地名管理工作基本内容 篇10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地名管理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地名作为社会交往的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介,同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地名工作的好差,直接影响城市形象,体现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
章 监督管理 篇11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2023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 2023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篇12
1.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设专职门卫或由前台接待人员承担门卫职责。
2.对生产工厂、仓库或其他办公、经营重地,建立门卫值班制度。
1.凡出入本公司人员均须验明身份,对来宾凭介绍人或证件填写来客登记单后才允许入内。来宾离开时,填写离开时间。
2.人员携带物品出门,须凭行政部出具的出门证才予放行。
3.公司车辆、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门卫须过问并记录出入时间。
4.人员因病离开,须将有关证明给门卫交验。
5.门卫记录员工迟到早退时间。
6.门卫负责管理公司办公场所的汽车场、自行车停放秩序。自行车进出办公场所大门均应下车推行。
7.门卫仔细盘查欲进入办公场所的可疑人员,将其劝退,或报安保部门协助处理。
1.门卫属公司安保部领导。
2.门卫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3.门卫的雇佣。
1).门卫岗位可为临时非正式员工,特殊情况为正式员工。
2).门卫不宜招纳退休的人员。为提升公司形象,增加其反应、机动能力,应招聘青壮年担任。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篇13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幼儿园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幼儿园是孩子们第一次离开家庭接触社会的地方,安全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是幼儿园保障安全、管理有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不仅仅是规定保安人员职责与权限的文件,还要注重培训保安人员思想观念、职业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下面就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制定背景
一个好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是为保障幼儿园的安全,提升保障工作效率,保证教育教学正常开展等因素而制定的。在制定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之前,需要先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最终形成适合本幼儿园的管理制度。
二、制度体系
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是多个文件构成的`系统化文件,这些文件是基于实践经验,经过长期摸索总结而形成的。主要包括《幼儿园保安服务工作制度》、《幼儿园保安服务责任制》、《幼儿园保安服务考核评估制度》、《保安人员岗位职责》,以及《保安制服穿着与形象管理规范》等多个文件。这些文件的制定旨在明确幼儿园保安服务职责、规范幼儿园保安服务人员管理,提高办园救援及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
1、保安服务职责
(1)维护园内安全,保护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如保证园区及道路的妥善管理、保护外来人员不擅自进入园区。
(2)维护幼儿园日常运作秩序,如严格管理进出园区人员的安全检查及园队协同配合等。
(3)安全应急和突发情况处理,如发现火灾、爆炸等事故,需要正确快速应对。
2、保安服务人员管理
(1)招聘保安人员时应建立有效的面试机制,选择有一定经验并且职业素养高的保安人员加入园区保安阵容
(2)制定幼儿园保安服务考核制度,开展幼儿园保安服务活动的规范化考试,提高保安人员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及应变能力
(3)维护保安人员形象,管理保安服装穿着,及时处理保安队伍中不合适的装备和不良形象。
四、制度的实施
要让幼儿园保安服务制度起到实际的作用,对于这样一个制度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落实落到实处。
(1)大力宣传制度:幼儿园保安服务制度的宣传应充分深入到广大保安服务人员中,保安队伍的每一位成员都应认真了解掌握制度内容,把握好制度节奏,谋划好制度下一步方针
(2)加强培训:认真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和现场培训,随时提高保安服务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综合素质。
(3)按相关部门规定实施存档: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应按照相关部门文件的规定,上交各部门相关文件归档,以便日后在幼儿园发生事故时能够有效的查找必要的证据和记录。
五、总结
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工作,必须合理制定才能够真正起到保障幼儿安全的作用。制定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的总结和完善,需要持之以恒的培训组织会议处理相关事宜。最终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体�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篇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物业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篇15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或突发事件,避免和控制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1)重大或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电梯困人、爆炸、突发性停电、水浸、盗窃、械斗等破坏行为;刑事案件;用户集体投诉;中央空调主机、发电机、高低压电柜、通讯设备等广场主要设备设施故障;广场主体结构遭受破坏等。
(2)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或当值领班应立即到现场处理,同时尽快口头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情节决定是否报告公安、消防等机构协助处理。
(3)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主管在事件处理后立即填写重大事件报告表,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公司领导,简明扼要叙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和处理经过。
(4)重大事件报告表由部门主任签名后上报,如部门主任不在而事件紧急时,可由当值领班签名上报。
(5)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24小时内填写重大事件报告及报警事件报告总结表上报公司领导,如实汇报事件的详细处理过程及结果,找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的预防措施。
学校保安管理制度 篇16
1、提高安全意识,勤查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每天早晨6:30,下午2:30,晚上6:30 对各宿舍巡查一次,督促学生按时起床,按时离开宿舍,不得让学生无故留在宿舍。
3、凡学生在宿舍时间,必须在宿舍楼值班。每天值班时间(双周第一周星期日至第二周星期四):早晨6:30—7:30;中午12:00—2:30;下午5:30—7:30;晚上10:30—早晨6:30。
4、配合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管理好学生午休、晚休纪律。学生就餐期间到食堂配合维持秩序。
5、每天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卫生、纪律、财产、学生请假情况等。每次检查后都要如实填写,以备值班领导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和值周领导。
6、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舒适干净安全的生活环境。
7、督促学生做好宿舍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清洁打扫和保洁工作,以及节约用电、用水。
8、按时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临时任务。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篇17
一、保安工作职责
1.保安部具体负责机动车辆的进出、停放和收费管理。
2.保安部车库岗负责大厦地下车库机动车辆的进出管理。
3.车辆管理员负责广场停车场上车辆的停放和收费管理。
二、车辆停放制度
1.地下停车库
(1)业户的机动车辆应凭《停车证》方可进入地下车库,无证不得入内。
(2)《停车证》应固定放置车辆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3)有《停车证》的车辆应严格按照车位号停放,严禁占用其他任何车位,严禁在通道上停放。
(4)自觉遵守地下车库禁令标志,严禁逆向行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5)驾驶员应在车辆停放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保持现场。
(6)其他车辆因各种原因需进入车库,必须凭保安部签发的《特别停车证》。
2.广场、停车场
(1)广场、停车场为业户机动车辆和社会车辆提供泊车场地,先到先停,停满为止。
(2)凡进入广场、停车场的`车辆都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3)遵守禁令标志,通道上严禁停放任何车辆。
(4)按《收费规定》收取停车费,对不愿意付费的车辆应劝阻离开广场停车场。
(5)驾驶员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助,但对车辆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助动车、摩托车
(1)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应停放到指定位置。
(2)自行车就停放在车架上,摩托车、助动车应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顺序停放。
(3)各类非机动车严禁进入车库,严禁随地乱放影响通道。
(4)车主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安车管服务标准
1.地面
(1)引导车辆在指定部位有序停车,提醒车主关好车窗车门,贵重物品不得留放车内。
(2)按管理处规定对车辆实行收费服务。
(3)督促车辆遵守禁令标志,纠正违章行驶、停放的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学习驾驶和洗车。
(4)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立即向管理处报告。
(5)引导施工人员将建筑垃圾袋装后倒在指定部位。
2.车库
(1)车辆凭管理处所发《停车证》放行,及时登记,进车库时问车号、车位。
(2)无《停车证》车辆,应经管理处同意方可进入车库,但不得占用业户车位。
(3)督促进入车辆遵守车库内禁令标志,不得在车库内学习驾驶和洗车。
(4)提醒车主关好车窗、车门、贵重物品不留放车内。
(5)劝阻行人、自行车、助动车和摩托车进入车库。
(6)保持车库出入口畅通。
(7)经常到车库内巡视,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向班长报告。
(8)车库内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立即向管理处报告。
(9)环卫车辆进入车库清运垃圾结束后,通知清洁人员做好保持工作,设备人员开启垃圾房排风机。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售楼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售楼处的正常秩序,确保售楼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售楼处的所有保安人员。
第二章 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 保安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保安公司的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保安人员应熟悉售楼处的环境、部门设置及出入口位置,熟悉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一定的安全保卫知识。
第五条 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 保安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保持仪容整洁,举止端庄,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第七条 保安人员应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如实记录当班情况。
第八条 保安人员应做好日常巡逻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巡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保安公司报告。
第三章 保安日常巡检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保安人员应对售楼处各出入口进行巡查,确保出入口畅通,秩序良好。
第十条 保安人员应定期对售楼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保安人员应定期对售楼处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保安人员应定期对售楼处停车场进行巡查,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有序,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应定期对售楼处各楼层及科室进行巡查,确保科室内秩序良好,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 巡检时间及频率
第十四条 保安人员每日巡检时间及频率如下:
(一)白天:7:00-17:00,每隔2小时巡查一次;
(二)夜间:17:00-7:00,每隔1小时巡查一次;
(三)重点区域(如:财务室、样板房等)每日巡查不少于3次;
(四)停车场每日巡查不少于2次。
第五章 巡查报告及处理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保安公司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保安人员应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如遇重大问题应立即报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篇19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篇20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