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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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 2023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篇】

1、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的扣20元,超过1小时的扣30元,超过2小时的扣50元。

2、门卫人员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教育后仍不服从,可责令其离岗,离岗期每日扣50元、连续离岗3日以上,一律作辞退处理。

3、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上岗的,查获一次扣20元,上岗后,不按执勤要求做,查获一次扣30元,上岗后脱逃,脱岗时间超过1小时的扣30元,超过2小时的扣50元。

4、执勤时打瞌睡的扣50元,发现睡觉一次扣10分。

5、严禁在驻勤地块所属区域和值班休息室内饮酒,发现一次扣20分,违反规定酒后上岗的发现一次扣20分,执勤时间内饮酒,发现一次扣30分,责令其离岗,离岗期一日扣30分。

6、擅自把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执勤范围,或执勤时看无关书籍,发现一次扣5分。

1、上岗后,不按规定着装,发现一次扣10分,上岗间发现一次打人,骂人扣10分,情节严重者按分司其它规定严肃处理。

2、离岗后或不在执勤时,穿戴门卫服发现一次扣10分。

3、对客户询问不耐烦详尽回答或对客户发生不礼貌事件,发现一次扣10分。

4、执勤巡检时,晃动走样或其它畸形走样,发现一次扣10分。

5、站立不按规定立姿,发现一次扣10分。

在工作中抓获违法犯罪分子一次,一人奖励50元,抓获重大案犯一次,一人奖100元。

1、全年扣分累计达100分者,作辞退处理、全年有扣分行为的不参加评选活动,对扣分超过50分小于100分者,下年度不考虑提高工资。

2、扣分的分值按每分2元计算,从其工资中扣出。

3、凡因在工作时间内不负责任,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当班人100%的赔偿。

4、本奖惩责任制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保安管理条例【第二篇】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023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 2023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篇】

第一条为提高安全和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工作秩序,保证集团及员工安全,规范保安门卫接待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的保安门卫收发管理。

第三条行政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第四条保安门卫人员上岗时要注重仪容仪表,穿戴整齐。

第五条保安门卫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工作区域内的桌椅摆放要整齐,无灰尘、无污物,达到集团卫生要求标准。

第六条保安门卫人员接待外来人员时要热情、文明、礼貌得体,按不同拜访对象做好接待工作。

第七条保安门卫人员在员工下班后第一时间巡查各楼层安全,包括水、电、门窗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八条为规范管理、加强管理,除特殊情况外晚十点后不允许员工在办公楼内逗留,保安门卫人员负责巡查,确认无人后封闭各楼层的防火门。

第九条为保证集团厂区安全,保安门卫人员按规定时间定时巡更打点。

第十条国家机关(公安、安全、司法)、财政、金融、公用服务事业(自来水、电业、热力、供暖、燃气、煤气、邮电、通信)等

政府职能部门来访时,应礼貌热情地详细询问来访目的,请来访人员至接待室等候,电话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经主管人员同意后,由相关人员负责接待,进入集团。

第十一条日常拜访客人(有预约者、应聘人员):保安门卫人员在经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集团。

第十二条电视台、广告公司等无约随意性来访客人,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未经接待部门同意或擅自来集团推销产品者,一律不得进入集团。

第十四条保安门卫接待室为集团统一对外服务窗口,是保安门卫人员专职工作场所,集团内部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在接待室逗留,保安门卫岗位人员有权对在接待室逗留人员劝说离开,如不听从劝说,可上报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工作的时间,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填写《外出申请单》并经部门经理审批,到收发室进行登记后方可离开,员工外出办事返回集团时必须及时到收发室登记回到集团时间。

第十六条凡在集团办公区内做临时工的人员,须到行政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凭证出入,凡来本集团从事临时性安装维护等工作的,用工部门须将施工单位、人员名单及起止时间报行政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外来单位进入集团的车辆必须持《出车申请单》进出,

无《出车申请单》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一切车辆(包括办公用车、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必须在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过道或禁停线上。

第十九条集团办公车辆外出,必须持有集团统一印制的出车单,任何车辆出入,保安门卫值班人员必须见出车单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交接的物品,需填写交接记录,经领收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取走。

第二十一条所有物品出厂须分类登记,接受保安检查。属员工私有物品的,需经本人签字后方可放行;属集团财产的,经办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一并前往(或出据相关证明)在《物品出入登记表》上签名,确保自身和集团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集团的信件、包裹、电函、报刊等,保安门卫收发室负责接收、分发、保管、传递,需详细登记。

第二十三条收发室应对当天的信件、报刊及时分类处理,不得延误耽搁。在各种信件、报刊分类处理之前,其他人员不要随意翻取,防止信件、报刊的遗缺。

第二十四条署名集团员工个人的来信,需在《邮件、信函、包裹登记本》签字确认后,交至个人手中,不得随意开启信件,如系上级部门及政府来信或无人任领的信件,则由行政部专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安门卫人员需认真履职责,行政部将会定期对保安门卫人员工作实施检查,对于取得以下成绩的个人,给与适当的表彰和鼓励。

(一)、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勇斗歹徒,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视情况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二)、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安全隐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一经采纳,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工作认真负责,巡更打点无遗漏、当月无投诉、无安全事故无违纪者,每人奖励50元/月。

(四)年度内无投诉、无违纪行为奖励500元/年。

第二十六条保安门卫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罚款50元,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一)当值期间不注重仪表,不着工装,多次指出无效者。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者。

(三)当值期间无故矿工者。

(四)经常迟到早退,不打卡且无备案者。

(五)工作期间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行政部。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2023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 2023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篇】

严格执行进出厂制度,骑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员工进出厂门,将车辆按指定区域停放整齐,门卫有权对违规者提出劝阻和督导,门卫必须检查,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外部人员进公司必须登记,经相关接待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上班时集中精力,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打瞌睡,不将熟人带入传达室内,更不能把传达室当作娱乐场所。

车辆进出必须要等级检查,出门时一律凭出厂单,并核实物品数量与出厂单相符后方可出门,凭证每天封存保管。

保安(门卫)必须要求上班时间出门的员工出示出厂单,并做好登记工作。

保安(门卫)每天应对上班以至早退的员工做好记录,次日上报有关领导

发现公司中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当即报告公司领导处理。

夜间必须加强巡逻,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或公司领导。发现公司内电、水、门窗、消防设施等不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有关部门。

熟悉公司内部及附近周围治安环境情况,会掌握使用治安、消防等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

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以职谋私。

搞好门卫及周围环境卫生。

保安(门卫)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畏艰险、勇于奉献,切实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严禁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上岗时严禁打瞌睡,如有事请假需提前一天报主管审批。

热爱本职工作,严于律己、吃苦耐劳,为人表率,树立以厂为家、以公司安全稳定为己任的思想作风,为公司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上岗时举止要端正,精神要振作,不得吸烟、喝酒、仪容要严整,上班人员按规定统一着装,头发要整洁,不准留长发,蓄胡须,要处处以良好的姿态保持门卫与保安人员的形象。

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纠正违章,按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打人、骂人,对待来宾态度要热情,服务要周到,严禁辱骂、殴打他人,做到顾全大局,以公司利益为重。

综合办公室对保安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决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对于保安或门卫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规章制度,有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声誉影响的,从严处罚,分别给予罚款降级乃至辞退,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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