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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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范文【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者、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七)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营业。

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

(一)提供守护、巡逻等内部安全防范服务;。

(二)提供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的押运服务;。

(四)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经国家公安部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条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保安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客户公布。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四)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五)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

(六)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员学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员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保安员。

第十五条保安员是由保安服务组织聘用,依照本条例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台的人员。

第十六条应聘保安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55周年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资格;。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广东省保安资格证》。

第十七条应聘保安员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三)《广东省保安资格证》;。

(四)有效的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十八条保安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保安员的社会保险由保安服务组织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服务单位的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

(二)保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三)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

(四)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罚款或没收财物;。

(四)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五)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六)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七)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

在非上岗时间,保安员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由省公安机关监制,并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三条保安员的制式服装、标志、上岗证和保安器械由省公安机关监制,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仿制和销售。

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制式服装、标志有明显区别。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培训。

公安机关收取培训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应当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对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并经常检查培训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

(三)所属保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安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证件及保安器械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保安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由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或者保安员本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范文【第二篇】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范文【第三篇】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及保安服务监管工作需要,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范围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这里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关于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在全国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始后,将对在任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保安师资格证书。

三、关于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治安保卫或者保安经营管理经验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有关业务工作经验。《办法》第九条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这里的“治安保卫”工作经验是指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四、关于直辖市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申请的审核审批时间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三条规定,直辖市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关于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国有投资主体数量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由国有资本独资设立,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这里所称的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六、关于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问题。根据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七、关于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备案问题。《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因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而跨市(地、州、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保安服务情况向当地市(地、州、盟)公安机关备案,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备案,并纳入监管。

八、关于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备案范围问题。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行招用的直接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和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人员,应当纳入公安机关备案范围。

九、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领保安员证问题。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安服务工作要求,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发给保安员证。

十、关于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认定问题。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保安服务包括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这里的“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主要是指利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技术手段,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入侵报警、视频监控,以及报警运营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范文【第四篇】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范文【第五篇】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下面网友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提交。

申请书。

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zhi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

规章制度。

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zhi,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zhi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zhi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

应急预案。

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zhi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zhi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与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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