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管理制度怎么写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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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高效与安全的矿山运营。如何落实这些措施?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露天煤矿管理制度怎么写”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怎么写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1

为了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保证安全运转,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年限。机电设备管理,必须统一计划,统一购置,防止管理范围不清,盲目乱购,造成混乱,特制定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购置

1、根据南局机发3号文规定,凡属设备购置都必须由局机动处统一购置,由各矿每年七、八月份编制每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报局机动处统一平衡购置,本矿的设备购置计划,由矿属各区、科、队使用设备单位于每年七月一日以前将下一年所需设备编成计划交机动区,由机动区汇总,经矿长或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报局机动处。工程项目按设计批准资料;大型设备(如大绞车、大抽风机)专项报告局机动处,工程项目中途出现计划不周,少数及个别设备需要补充时,按该工程原批准资料由单位补充需要意见报告局机动处。编制的范围:

①生产施工维修所需的’设备及仪器仪表;

②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及仪器仪表;

③自制设备的仪器仪表;

④非工业生产用的文化生活设备,凡属于机电设备(小水泵、局扇、7kw以下电动机、矿车、干式变压器、dw系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电煤钻、风钻、风镐、矿灯、坑木台车)及检漏继电器等低易品部份由供销科汇报局供销处统一订购。

2、购置资金:矿里不存在设备购置资金,固定资产设备由局机动处统一购置,局财务处支付,其中11种小型设备及检漏继电器等,由局供销处统一购置支付。

3、矿一般不向外订购设备,如需购置时,必须由矿长或机电矿长批准方能购置。

二、设备管理:

1、为了加强设备管理矿配专职设备管理员一人,综采队配设备管理员一人,其他各科、队及机电组设兼职设备管理纲员,实行群管与专管相结合。

2、矿里需使用设备时,由矿设备管理员向局设备租赁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由局设备租赁公司编财产号在设备上钉牌或钻号,由设备租赁公司或本矿自己将设备运回矿上,设备管理人员验收按装箱单清点,验收将图纸说明书资料交技术资料室统一保管,设备管理人员将设备进入台帐。

3、设备一般不外租借,矿属大集体、五、七需要租借时,可直接向设备租借公司租借。如有低易品设备可由矿长批准,办理租借合同方可借出,并按时缴纳租金,如需购买需提计划交局机动处代购。

4、凡属地方企业需租用设备,必须向局开发公司申请,批准,由局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公司租给设备,矿一般不向外借出设备。

5、属固定资产的设备,矿无权出售,低易品则由购置单位申请经矿长批准,按其新旧程度,折价到财务付清款项,设备管理员凭付款凭据发货。

6、凡是从局租赁公司租回的设备,必须由区统一安排安装,安装完毕后,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7、在使用设备无论是固定和移动设备都必须按各类设备的检修周期进行计划性的安排检修。中小修由本矿、区自行承担,费用自生产成本开支,大修由局设备租赁公司安排,有关单位进行,或委托本矿、区自检,均需承担,其大修费用资金由局设备租赁公司审核,局财务处支付。

8、四大件的固定设备技术档案(即设备履历簿)凡是中修以上都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将检修项目和技术数据填入履历簿内。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2

一、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

1.生命保障:面对可能发生的矿难,有效的应急救援制度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社会稳定:快速、有序的救援行动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轻社会恐慌。

3.资源保护:减少事故损失,保护煤矿资源和生产设备。

4.法规遵从: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规要求,防止因应急不力导致的法律责任。

二、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可以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此外,良好的应急救援机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

三、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有效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的社会声誉。另一方面,良好的应急救援能力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符合国家的法规要求。

四、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降低灾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的必要举措。

五、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系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在面对潜在的危险时,一个完善的应急体系可以快速启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良好的应急响应能力也能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信任度,对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3

为了搞好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改善煤矿工人井下作业环境,减少粉尘对职工身体的危害,杜绝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防尘办公室设在通风科,通风科长为办公室主任,电话:812

第二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副组长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防尘的领导和宣传监督工作,技术矿长对粉尘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每月技术矿长负责组织召开综合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各科的科长、主管防尘的副科长、各队的队长是综合防尘第一责任者,各科主管、各队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粉尘的技术责任,井下各主要生产队组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台帐,每月28日前报综合防尘办公室,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各科、队的防尘验收及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下各队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综合防尘工作,负责本单位防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将人员报通风科备案,测尘组主要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定期化验各开采煤层爆炸指数、水份及粉尘分散度、粒度、游离二氧化硅,并及时把各化验结果呈送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导,全面掌握、了解全矿井各生产单位粉尘浓度变化情况,参加全矿井旬、月、季综合防尘大检查,及时将各生产队组综合防尘检查情况评分定级,并写出书面材料,把检查情况上报矿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全矿井队组防尘报表收集、管理、上报工作,坚决做到报表及时、准确、可靠,并将各类报表及原始记录装订成册存档。

第六条安监站全面负责全矿井生产单位的防尘设施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第七条通风科技术主管负责全矿井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及防尘设施的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工作,通风队成立专业的防尘队伍,负责采煤工作煤层打钻注水工作,定期冲刷回风大巷,回风下山及综采尾巷,提供全矿防尘设施安装地点及牌板设计,安装、维护、管理全矿井井下隔爆设施。

第八条综采队职责范围从工作面投产验收后至工作面收尾竣工验收止,负责本工作面正、副巷绞车以里和转载机以里所有防尘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设施包括:

1、采煤机内外喷雾及维护,推广“清水加压泵与采煤机”联动技术,水压达到(规程)规定,安装角度合理,确保喷雾覆盖滚筒。

2、所有的运输机(包括工作面溜煤头溜煤眼)必须使用装载点喷雾位置合理,使用正常。

3、采煤司机和移架工等工种应正常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面架间喷雾推广使用自动喷雾装置,喷嘴使用组合型喷嘴,确保能覆盖煤机机道。

5、工作面综合防尘牌板由队(组)专业人员填写,要求牌板内容齐全、字体清楚。

6、及时清理及冲洗正、副巷道超前支护段和工作面浮煤,每班必须冲洗一次,有冲洗记录。

第九条掘(炮)进队职责范围:掘进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

第七条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

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采石场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栏)。

第十二条采石场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用电安全规范。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条采石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

(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

(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

(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五条采石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开采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掏底开采作业和扩壶爆破作业。

逐步淘汰药壶爆破法作业。至20xx年底止,所有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浅眼爆破法(又称浅孔排炮不规则台阶开采法)作业。

第十六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观察,防止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采石场采用浅眼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全面清理,将险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坠落的石块清除。从事排险作业时,同一宕面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控制宕面开采的高度与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开采。

采用中深孔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米;采用浅眼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间。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超过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检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爆破员从事中深孔爆破和浅眼爆破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并应当明确警戒范围;在危险区的边界或通道上,应当设立警戒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应当发出信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危险区的人员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分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种。

爆破结束15分钟后,方能进入现场检查,经确认爆破点安全后,才准许采石作业。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外,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二)浅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

(三)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离为400米。

第二十二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设计书;采用浅眼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应当按照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采石场应当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实行循环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当在第一次爆破作业时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备案。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一次爆破炸药用量一般控制在20xx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条采石场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或市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大型爆破作业的定义按照《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有关规定执行。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5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

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对各矿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解决。

10、负责“三量”管理,对各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回收率定期测算。为公司安排制定各矿产量进尺计划提供资料,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对不合理的煤炭丢失提出建议。

11、参加公司月度、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各矿采掘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12、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促进各矿的标准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进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各煤矿积极开展应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

1、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要认真学习落实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强技术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应绘制矿井重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和相关图件和各种台账。

4、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钻机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过程中的有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采取安全措施。

6、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及旧巷的积水、相邻报废的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等补给范围、途径要调查清楚,特别是井田内的小煤窑更为重要。

7、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有资质部门编制审批的专门设计措施。在底水加大或有异常情况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业、留设煤柱或修筑防水闸门。

8、相邻矿界或以断层分界时,都必须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产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移规律等因素,设计留足够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保证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水仓容量要满足不小于4小时的正常矿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准备,查清该矿区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历年降水量、洪水位、矿井疏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特别是工业广场及井口标高系统低于最高洪水位时,筑堤、沟渠是否满足防洪需要,确保矿区井口范围不受洪水威胁,严防灌井事故发生。

12、有漏水的沟渠、河床、积水区、地面裂缝要及时安排填堵。可能发生发生雨季滑坡、危岩等地段要有重点加固措施,在洪雨季节要加强巡查防范。

13、各矿每年雨季前应在公司、矿指挥部的领导下对防排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好抗洪准备工作。

四、地质测量管理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须及时满足矿井改扩建需要的工业广场点的补测、标定、以及绘制需要的图纸。若因人力技术达不到无法完成时向上级公司要求共同解决。井下测量根据规程要求及时测设导线和水准高程、标定中腰线、延长中腰线,保证井下掘进巷道按计划正确掘进;保证贯通巷道的安全贯通,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满足生产设计的需要。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巷道不准用罗盘给向。保证测量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整洁性。贯通工程必须按规定距离填报贯通预报通知单。

2、原始记录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计算工作,按规定由二人独立对算,无误后计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证计算薄的整洁性;一个工作面完成后及时把导线数据记入测量导线台帐;导线台帐要保管完整和完好。定期存档。

3、须熟练掌握本矿井宏观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情况。现场地质变化判断准确,煤层顶底板岩性熟悉;按规定进行地质编录、地质产状测量、描述准确、现场记录整洁、清晰。对矿区内老空,矿区外围老窖及现生产矿井井下采掘情况和水文地质掌握必要的资料;对探放水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矿和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根据矿井对地质图件的要求,须绘制各种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特别是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矿井储量计算图,参与采掘设计方案的编制。

5、进行矿井三种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数据,为矿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接替作好工作。定期修绘储量计算图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定期编制储量、“三量”和损失量计算表。

6、在工作面开掘前两个月调查清所涉及的相关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并编制好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相关领导及科室会审签字报回生产技术部。

7、各煤矿配备一台先进有效的物探仪器,且地测人员掌握仪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准确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网和导线展点精度均要符合规程要求,线条、数字、注记、颜色、图例、符号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标准进行绘制,不得自行创造。遵循先画上后画下、先画左后画右、先数字后文字、先铅绘后着墨、先浅色后深色等原则。

五、地测部门职能规范及奖罚制度

1、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的排头兵,其基础资料和图纸是矿山的眼睛。地测资料或图纸出错或不准确,将给建设和生产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同时严重地影响到矿井安全及资源的回收率。因此,地质测量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2、地质测量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都将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职工生命威胁。

3、《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和指导书,务必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4、奖励制度

①各矿地测部门全年有重大井巷贯通工程(指闭合导线距离5000米以上)的,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②掘进巷道3000米以上测量,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经公司评比为质量创优的单项工程,给相关地测部门3000—10000元奖励。

③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矿井,奖励5000—20000元。

④地质判断预测较准、措施得力、预报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奖励2000~20000元。

5、处罚制度

①因给线不及时或给线错误造成巷道质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质量检查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罚地测科(组)长100—500元。

②因测量或计算错误,标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报废巷道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科(组)负责人500元。

③因测量错误或预报不及时造成重大贯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外,对地测科(组)罚款2000元。

④因地质判断失误造成地质损失,使采面无法采出,资源不合理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⑤因地质调查不详,对老空范围,老空积水估计失误,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和地质人员除按事故处理外,罚款1000—10000元。无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处罚条例执行。

⑥凡生产矿井因地测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的,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总工、技术科长)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⑦地测防治水相关软件资料有缺项或严重错误的,给予适当罚款。

⑧部门在对煤矿的日常检查中对其屡次提出而未认真整改的问题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

⑨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最后一名的’矿井,罚20xx—10000元。

6、奖励项目由部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6

为规范技术管理,提高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核、贯彻质量,使作业规程能真正发挥规程(措施)的超前指导作用,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规程(措施)管理制度:

一、规程(措施)的编制

(1)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突出工作面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严禁照抄照搬;规程在制定前必须准备好相关工程资料,主要包括:施工图纸、地质资料、相邻或相近工作面实际地质资料及施工经验(记录),以往规程的经验和教训,现有施工条件(设备、材料)等。

(2)制定作业规程所需的各种资料必须提前收集。①生产技术科要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接续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依据接续方案指导矿井施工。

②生产技术科、地质部门应在工作面开工一个月前提供相关设计和地质说明书。

③其它各相关科室应在开工20日前提供各系统相关设计,其中:

⒈机电动力科负责提供供水、排水、照明、配电系统设计;

⒉调度室负责提供矿井通讯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⒊通风队负责提供提供通风、消防、降尘及矿井防灭火系统设计;

④施工队技术人员应在工作面开工10日前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5日前签审完毕,5日内将工作面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完毕、送交有关部门和个人并报监理签审,否则不得开工。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编制程序进行编写,做到层次清晰、内容精练、用语准确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齐全、图文清晰、文图一致,不得模棱两可、照抄照搬、随意涂改。

(4)规程所涉及的工种必须全面,各工序、生产系统必须全面、准确。

(5)规程中各工种的操作要求及岗位责任制、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要齐全,规程(措施)编写必须认真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不断完善。

(6)对于各级新规定的安全管理文件,在规程(措施)中必须纳入,可以只写文件号和名称,但在贯彻时要一并贯彻。

(7)规程(措施)在编制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误、与实际不符、需要修改,或有更好方案时要及时同生产技术科联系,经讨论修改会审后方可执行,严禁私自变更设计。

(8)作业规程编制相关细则

①所有字体均采用仿宋-GB2312字体。

②一级标题采用二号加粗字体,二级标题采用小二加粗字体,三级标题采用三号加粗字体,图、表标题采用小三加粗字体,正文采用四号字体,页眉、页脚采用五号字体。

③封面、签字栏、目录均按掘进作业规程模板执行。(签字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④编号:ZJYD20xx-01意义为综掘一队20xx年1月编制。⑤各类附表、附图的相关规定:表1—1:意义为第一章第一个表格,以次顺序类推;附1-1图:意义第一章第一个附图,以此顺序类推。

⑥各类附图要求按比例绘制的均按模板中规定的比例绘制,不按比例绘制的应注明为示意图。

二、规程(措施)的审批

(1)所有规程、措施都必须坚持审批制度(特殊规程或措施采取会审制度)。

(2)技术员要在区队技术副队长的指导下完成规程(措施)的编制,并经过区队初审通过后,送生产技术科审核,按审核意见经初步修改后安排会审。

(3)规程(措施)的会审由相关科室牵头,提前一天通知处领导、各分管副总、相关科室(主要领导或技术副队长参加)及施工队相关人员参加会审,通知人员并做好通知记录,参加会

审人员要签到。其中:

①采、掘规程(措施)的会审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参加科室:调度室、安管科、机电动力科、通风队;参加人员:处领导、采、掘副总、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安管科副总、生产区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

②机电专项措施的会审由机电动力科牵头组织参加科室:调度室、安管科、生产技术科、通风队;参加人员:处领导、采、掘副总、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安管科副总、机电队、运输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

(4)重要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由处总工程师主持,会审要有详细记录(规程、措施会审专项记录),会审形成的决定要严格遵照执行,如会审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履行签字手续,不得因规程不能按时签发,影响工程的按期施工。

(5)规程(措施)会审程序如下:

⑴编制人员向与会人员简要汇报规程、措施主要内容,对重点安全技术问题必须详细阐述。

①工程概况及地质情况;②施工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③施工相关的生产系统简述;

④劳动循环组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⑤涉及本工程的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⑵生产技术科提出对规程、措施的初步审查意见。⑶参加会审人员对规程、措施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建议。⑷处副总工程师对提出规程、措施的修改补充意见或建议。⑸处总工程师总结参加会审人员的修改补充意见或建议,作出会审决定。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集体讨论,并征求各分管处领导意见后,作出决定。需要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的,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6)规程会审严格执行“谁会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为了明确责任,分工把关,各相关科室分别对规程的以下内容着重负责:

⑴区队编制人员对规程的编制依据(包括现场情况的掌握,资料的收集等),规程(措施)内容、格式及编制质量负直接责任;

⑵区队技术副队长对规程(措施)的整体内容审查负责。⑶生产技术科对规程(措施)的格式、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负责。

⑷生产技术科审查人对规程(措施)中设计计算、图纸、标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⑷调度室对规程(措施)中劳动组织、循环作业图表及相关内容负责。

⑹安全管理科对规程(措施)中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负责。⑺地质测量部门对规程(措施)中地质、防治水内容负责。

⑻机电动力科对规程(措施)中机电运输的内容负责。⑼通风队对规程(措施)中“一通三防”的内容负责。⑽副总工程师对规程(措施)整体内容负责。⑾总工程师对规程(措施)的审批负责。

(7)编制人员要按会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方可送副总工程师、机电处长、生产处长、总工程师最后审批签字。集体会审意见要全面,并要在规程(措施)贯彻和落实中作为重点。

(8)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工作面或有其它重大技术问题的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9)参加会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由于审查不认真,造成规程(措施)错误,将依据规程(措施)审批职责和由此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

(1)工程开工前,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和考试,未经贯彻学习和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要经过复训并补考合格,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2)规程(措施)的贯彻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人员)进行贯彻讲解,要结合实际、图文并茂地向施工和管理人员贯彻清楚,切忌照本宣科和匆忙草率从事,要有重点地进行详细讲解,可以分次贯彻,但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学习贯彻完毕。

(3)《作业规程》(措施)贯彻时,对于规程(措施)中指

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及上级文件要求中的相关内容必须一并贯彻。

(4)贯彻学习规程要有详细记录,所有人员(包括所有管理人员)均要签名。

(5)《作业规程》每月组织学习贯彻一次,《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每3个月学习贯彻一次,学习贯彻率要达到100%。

四、规程(措施)的落实

(1)施工单位的全部干部和工人都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指挥和操作,认真落实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所有管理人员都是现场落实规程(措施)的责任者,队长和技术副队长对规程(措施)落实负主要责任,技术人员对规程落实负技术管理责任,生产副队长和班组长对规程落实负现场管理责任。

(3)生产技术科、处主管副总、处总工程师要把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每月利用本安体系检查活动,对规程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提出规程落实整改意见,对规程(措施)落实情况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考核,重大问题由处平衡解决。

(4)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时,必须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果原定施工方法与现场条件不符,必须及时补充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属于违

章操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5)处安全监察部门对规程的落实负监督检查管理责任

五、规程(措施)的完善

(1)规程(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要及时汇报处主管部门并补充相关措施,审批生效后执行。

(2)处有关业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确保规程(措施)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处安排每月月底前由各区队将在用的规程(措施)送生产技术科、主管副总、处总工程师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意见空白表附在被复审规程前页);编制人员要根据复审意见对规程(措施)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按会审程序进行审批。

(3)规程编制人员要依据复审意见对本队和发放的规程进行换页修改(修改必须附“勘误表”)。

(5)处总工程师对规程(措施)的修改完善负主要管理责任,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对规程的修改完善负直接责任。

六、规程(措施)的检查

为了规范作业规程的编制质量和现场对照落实,生产技术科、培训中心、安全管理科每月对作业规程编制及落实情况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纳入月度技术管理考核中:

㈠、定期检查作业规程(措施)贯彻学习情况

生产技术科、培训中心、安全管理科定期对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规程(措施)的培训记录、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考试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单、不及格人员名单、复训人员名单、补考成绩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格考核。

㈡、定期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⑴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发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时,必须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确属规程编制原因的要对规程(措施)及时进行修改,规程修改后要进行复审签字生效。

⑵生产技术科、掘进副总、总工程师要把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每月利用本安体系检查活动,对规程进行对号检查,并做好对号检查记录,提出规程落实整改意见,对规程(措施)落实情况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考核,重大问题由矿平衡解决。

㈢、考核

⑴不按照规定内容、时间提交地质说明书、图纸、技术资料、《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单位,每推迟一天罚该单位100元。

⑵在规程、措施的编制过程中在没有同相关业务科室联系就私自更改设计的,发现一处罚编制人员50元,技术副队长100元。

⑶施工单位技术员、技术副队长不认真检查、校对《作业规程》,导致下发或在检查过程中《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出现错字、别字、漏字、语句不通、内容不全或存在乱涂乱画现象,一处罚施工单位技术员20元、罚技术副队长40元。

⑷不按照通知时间参加规程会审的单位,迟到一次罚该单位100元,借故不参加者,一次罚该单位300元,由此影响规程会审而延误工期,由该单位负责

⑸规程措施签审完毕后没有按时送交给负责签审的部门(人员)或在监理部门签审不及时的,每次罚技术副队长200元。

⑹参加规程会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把规程的编制质量,若经审批后下发的规程出现错误,审批签字人员负连带责任,每出现一处错误,罚审批签字人员每人100元。

⑺《作业规程》编制人未能及时贯彻作业规程,并未能及时命题进行考试或不及时进行阅卷导致施工时间推迟的,对规程编制人、队长按200元/班进行罚款

⑻区队长、书记、技术员、班组长未参加规程学习、签字、考试而参与现场管理,罚款500元,并暂停工作待补考及格后方可参与生产指挥。

⑼对没有参加作业规程贯彻的轮休或请假人员必须进行补充贯彻和考试。检查过程中发现缺考或在册人数与考试人数不符时,对区队书记罚款200元,技术员罚款100元。

⑽每月月底前完成作业规程的复审工作,对复审后存在的问题,技术员必须及时编制补充修改措施,修改不及时或不能按期完成复审工作,每推迟一天,罚技术员50元,累计累罚。

⑾区队每月组织一次有关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安全制度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全员学习,并做好记录。安管科每月对各区队的规程、措施学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凡参学率达不到10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罚区队书记200元,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各100元。

⑿各业务职能部门在处组织的安全检查或本安体系检查时,必须对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必须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对编制人进行50~300元的经济处罚。

⒀检查中如发现,现场作业出现不按规程(措施)作业或规程(措施)在现场执行滞后的情况时,对现场跟班队干按违章指挥处理,并根据造成的后果,对区队进行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7

为了实行高低压电缆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做到数目清、状态明,运行、检修有记录,性能动向有登记,帐卡齐全准确,资料牌板完善的科学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业务范围划分:

1、矿成立电缆管理组。电缆管理组由机电运输部电管组、机电一队组成。

2、电缆管理组负责对全矿各单位使用的电缆建立帐目和日常监督管理。矿各使用单位领用电缆时,必须先在该组办理领用手续,电缆管理组必须见电缆领用手续才能发给电缆。使用单位回收出井的电缆必须及时交到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交回的电缆必须由电缆管理组严格验收把关,有编号的按编号出具销账手续,无编号的量尺后按实际长度出具销账手续,最后到机电运输部电缆管理组办理销账手续。同时电缆管理组负责日常井下生产过程中工作面电气设备、电缆移交等正常检查工作。

3、电缆管理组设在机电一队,人数不少于5人。职责范围为:对全矿电缆统一领发、统一编号,负责电缆的收发和申请报废,电缆的帐卡图牌板管理,做到账面电缆和井下实际使用情况相符合;负责电缆的入库、保管和电缆的热补修理;负责对井下在用电缆的检查,并督促电缆的回收。

二、电缆的领取、发放和编号:

1、各单位领取电缆时,必须向机电运输部电管组提出申请,电管组根据申请审核后,将需要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和安装地点填写在领取电缆申请单上。新工作面安装领取电缆时,由安装队的主管队长按机电运输部提供的工作面供电图认真填写领取申请单,待工作面安装完毕,机电运输部组织安装队主管队长和使用队的主管队长现场移交,并在电缆管理组和电管组办理转帐手续。

2、电缆的发放由机电运输部电管组统一管理,并发给电缆领用入井证,电缆管理组见入井证后才能将电缆发出。不合格的电缆严禁入井,电缆发出后应立即上卡、挂牌,做到帐、卡、物一致并和机电运输部电管组的帐、卡一致(包括机电一队自用电缆)。

3、全矿所用新电缆均由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统一领取,材料费用由机电一队按矿管理制度担负,电缆领取后必须经检验、编号、上账、建卡后方准使用。小型电缆材料费各队自己承担。

4、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对电缆截面为16mm2及以上、长度在20m以上的电缆都必须编号,并将电缆的长度、截面积和编号用压号或刻号的方法在电缆两端1米处编号,编号的电缆应立即入帐上卡。没有编号的电缆严禁入井使用。如查出使用未编号电缆均要追究电缆管理组和使用电缆单位的责任,根据情节进行罚款处理。

5、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发放、回收电缆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使用单位领用和交回电缆,特殊情况除外只限大班时间。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发放的所有电缆必须要有机电运输部电管组签发的入井证,如经查出无入井证发放电缆罚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每米电缆10元,从机电一队总工资中扣除。

三、电缆的使用管理:

1、机电运输部电气主管人员根据生产技术部提供的工作面图纸,绘制供电系统图和采掘设备布置图(注明采掘机械名称、规格、型号、电缆规格、长度);进行整定计算和短路电流的验算,标注在供电系统图上,提前通知机电一队进行安装。

2、采掘工作面安装的电缆由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移交清单必须详细填写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并要双方主管队长签字认可。工作面采完回收时,电缆使用单位必须将所有电缆清点移交给接受单位,并在机电运输部和机电一队电缆管理业务组办理移交手续。如还需供电的保留电缆,回收单位主管队长要给继续使用电缆的单位现场点清移交。机电运输部电管组和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各自负责办请移交手续。

3、凡改变使用地点和交换使用单位的电缆,必须到机电运输部电管组、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办理移交手续。

4、使用中的多余电缆要及时拆除或挂成“z”字形,严禁堆放或盘圈。撤下来不用的电缆严禁在井下长期堆放。井下所有电缆敷设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和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5、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使用中的高压电缆每年做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季度检查一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及悬挂情况,低压橡套电缆的绝缘和外皮由使用单位电工班班检查一次。

6、使用单位未经机电运输部审批和电缆管理组同意,自行将电缆从中间分断者,一处罚款100~200元,若发现电缆短缺,按短缺长度照价赔偿。

7、机电运输部电管组每月和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要根据井下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对一次帐,于每月22日出据一份电缆报表,报机电矿长一份,机运部长一份。若发现帐、物不对口,必须查清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全矿任何单位均不得将电缆领出后库存,经查出必须在限期内交机电一队电缆管理组的.同时,还要对库存电缆的单位根据电缆长度进行100~200元的罚款。对井下使用中的电缆被丢失或被盗,对使用管理队根据三矿生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电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

1、井下所有6kv高压电缆由机电二队负责维护、保养和检查处理故障,质量标准化达标悬挂由机电二队负责。

2、井下各水平大巷从变电所到各石门口,上、下山底弯处的低压电缆及供综采工作面移动变电站的高压电缆由机电一队负责悬挂、质量达标和维护。检查处理故障由使用队负责。

3、采煤队负责从石门口,上、下山底弯处到工作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缆的悬挂、质量达标、检查及处理故障。

4、掘进队、通灭队、瓦斯抽放队负责从变电所到工作面使用地点所有电缆的悬挂、质量达标、检查及处理故障。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项目部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领导带班入坑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

第三条本制度中带班领导范围为: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

第二章领导带班

第四条带班规定:

(一)经理每月带班不得少于5次,其它带班领导每人每月带班不得少于8次。

(二)每月对带班领导的姓名和班次在项目部会议室公示,并接受员工对其带班情况的监督。

(三)领导带班按照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员工倒班方式,执行三个班次(一班06:30—12:00;二班12:00—18:30;三班18:30—06:30)带班,做到班班见领导。

(四)带班领导因公出差、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带班时,须提前联系其他带班领导换班,并汇报项目部,带班领导需在交接班记录中详细载明换班原因。

(五)凡带一班的领导,在带班结束后,可酌情休息。

(六)每月28日前,由项目部办公室编制下月领导带班表,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报送项目部备案。

第五条带班领导职责

(一)带班领导必须掌握当班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责任,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并要对生产现场中的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巡视、督查。

(二)熟知前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本班应该注意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并在《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接班栏里签字。当班领导带班结束时,应对采坑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记录。

(三)三班和一班的带班领导每班需参加一个队的班前会,督查当班职工的出勤情况和班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情况。

(四)深入生产现场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在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五)发生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领导带班档案管理:

(一)带班领导及时将带班的时间、巡视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相关情况的具体内容详细地登记在《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中。

(二)项目部查看上班领导带班记录,对记录中尚未处理的问题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带班记录和处理结果进行梳理,摘录于《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领导带班档案》中。

(三)调度指挥中心设专人管理《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领导带班档案》,存档。

第三章考核奖惩

第七条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对领导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安委会在每月安全例会中通报。

第八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带班领导进行奖惩:

(一)未按规定带班、缺班者,处5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履行好带班职责,带班记录填写不规范者,处以3000元罚款。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9

1、建立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矿井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档案,及时制定大型设备探伤、检测所用技术措施。

2、机电区技术组每年列出大型设备检验、探伤周期,并提前一个月将应该复检的大型设备名目报给单位主管区长和分管技术的副区长。

3、机电区主管区长、分管技术的副区长根据机电区技术组提供的将到检验的设备进行联系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及时对进行检测和探伤工作,并及时联系设备检测和探伤所需资金,保证在用大型设备能够及时进行检测。

4、大型设备的探伤、检测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对矿井在用的大型设备进行检测、探伤。对在检测中省、地方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要严格按高于《煤矿安全规程》标准的地方规定标准执行。

5、建立专用的大型设备检测、探伤资料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用大型设备检测周期规定如下:

每6个月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钢丝绳。

每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副井提升人车;空气压缩机;各种压力容积;主井运输强力皮带。每3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矿井主扇风机。

7、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用大型设备探伤周期规定如下:

每年需进行一次探伤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提升机的主轴、天轮主轴;主扇风机的主轴;矿车连接装置的连环;刮板输送机的链条等;对规程没有规定的大型设备主要部件需探伤的要及时探伤,一般2年进行一次探伤实验。

8、对新安装的水泵、绞车、空压机、主扇风机等矿用大型设备要先进行检测完好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9、对检测、探伤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写出书面处理报告;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机电矿长、矿总工、矿长,以便问题及时解决,在问题未处理之前该设备应停止运行。

10、对不能按时进行大型设备检测和探伤实验的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情况轻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10

煤矿存货管理制度为加强存货管理,保证存货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内容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二条库管科对入库材料应当建立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科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授权批准。

第三条财务科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出库不销账的情形。

第四条库管科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重视现场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五条财务科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规定进行存货的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的采购成本,进行存货的账务处理。

第六条材料发出计价方法采用计划成本法,并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执行。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存货的清查盘点原材料清查,由财务科和库管科共同负责,每年除必须在年终决算前全面清查一次外,在年度期间,还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存货进行轮流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对贵重物资至少每月清查一次;仓库保管员岗位调动时,必须进行清查盘点。盘点必须形成《存货盘点表》,并由参加盘点人员签字确认。

库存商品每月盘点一次,由企业科、财务科、生产科、质检科共同盘点。财务科负责编制《煤炭库存盘点情况表》,盘点数量要与账面数进行核对,对差异率大于20%或绝对额超6000吨的要进行原因分析,并由参加盘点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存货的清查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通过点数、过磅或测量等盘点方法,准确确定材料及产成品的实存数量,将盘点数量与账面结存数量相核对,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

(二)在清查中要注意库存材料及产成品的质量,发现霉烂变质和毁损的物资以及超储积压的物资,应查明原因。

(三)编制的《存货盘点表》和《煤炭库存盘点情况表》要正确反映各种材料及产成品的账存、实存数量和金额,以

及盘盈、盘亏、报废的数量和金额,并说明盘盈、盘亏、报废的原因等情况。

第九条盘库结束后,财务科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存货盘点报告》,报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阅并提出处理意见。财务科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或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11

为加强我矿供电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管理,改善设备状态,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搞好煤矿电气安全工作,杜绝电气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订管理规定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机电科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电气设备管理负管理责任,机电科下设防爆检查组、电缆管理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组等专业管理组织。各区队要配备兼职管理网员,全矿要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管理网。

二、煤矿井下所有在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三、加强电缆管理

1、井下选用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规定。

2、入井电缆出库前一定要做好外观检查、各种预防性试验。

3、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4、要坚持按规程要求做好矿井在用动力电缆,特别是通风机、绞车的动力电缆、下井主回路电缆的.检查和定期试验,及时安排更换不合格电缆,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井下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搞好检查、整定、试验工作

1、地面、井下6kv变电所必须按规定使用高压选漏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不用。发现一次一处不用高压选漏保护装置的,罚有关单位1000元。

2、新型真空开关在井下作为总馈电开关使用时,必须坚持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功能,包括辅助接地的正确使用,做好漏电保护试验及远距离跳闸试验等。漏电保护功能不使用或者没打辅助接地的,每发现一次罚有关单位1000元。

3、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做好高低、压开关的继电保护的调整、试验,达到动作灵敏,可靠,杜绝越级跳闸现象。未按规程要求时间对高低、压开关的继电保护进行调整、试验,导致开关越级跳闸,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每出现一次此类现象,罚有关单位2000元∕次

4、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保、局扇风电闭锁,未坚持和甩掉不用的,禁止供电。另罚有关单位1000元∕次。

五、防爆设备的管理使用

1、严把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关,严格执行’三证一标’管理,不合格设备不许入井。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察员、设备管理员、区队管理网员共同检验合格,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2、临时使用的非防爆电器(电焊机、电工仪表等)、照相器材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444条规定执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机电科防爆检查组负责对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防爆性能检查规定每周一次,发现一次一处电气设备失爆的,罚有关单位3000元,奖罚每月兑现一次。

4、各单位电气维修管理人员必须按《三大保护细则》及《防爆检查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工作。坚决杜绝一切失爆现象。

六、变电所的管理

1、变电所应设专职维修电工值班,值班人员需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发现无证上岗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变电所内,应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如有沙箱、消防锨、灭火器等。

3、严格落实两票制度和停送电制度。坚持专人停送电原则,谁联系谁送电,杜绝无计划停电现象(特殊情况除外)。检修停电时,必须先停电,后验电,再放电,然后打接地线,检修完毕,恢复送电时,必须先拆除接地线,然后按有关规定操作。

4、变电所内的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该图的绘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

七、加强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

1、严格执行用电接火审批制度。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或者根据生产需要现场调整供电方案的,必须提前报机电科审批,电管组现场落实后,下接火通知单,并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对私自改线调整负荷的单位要给予1000—2000元处罚。

2、井下电气设备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要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对采掘区的电气设备、小型电气以及电缆撤出后要立即升井检修,在用的应按规定轮换升井检查、并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对回撤的采掘区电气设备、小型电气以及电缆按规定时间出井,不能按规定时间出井的,100元∕天。台(根)。

八、其它方面规定

1、水电队要加强对矿井通讯的后备电源蓄电池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供电系统故障停电后,蓄电池供电时间保证在8小时以上。每月应对蓄电池进行一次不少于6小时实际带机供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2、水电队做好供电高压架空供电线路的日常巡视检查,特别要做好汛期前的全线路的防雷电、防雾闪、防滑坡、防塌陷检查,做好冬季雨雪天的线路防护工作,及时处理,提前预防,确保供电安全。

3、井上、下接地系统必须完整、可靠,接地电阻要定期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接地电阻无按规定时间进行测试,罚有关单位500元∕处。

露天煤矿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国用电机制改革,实行峰谷电价后,我公司生产用电不断增加,直接影响着我公司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为加强用电管理,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公司成立用电管理小组:

组长:李保民

副组长:邱用生路东成

成员:吕玉杰、陈恭良、马新平、王庆芳

办公室设在机电运输部,邱用生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公司用电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电的查处。

第三章管理目标

第一条加强非生产用电管理,严格各项考核制度,生产与非生产用电都已各自装表计量,今后要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条加大生产用电管理力度,每月各生产单位都要以内部市场化所制定电力定额进行考核,做到制度落实,奖罚严明。

第三条不得突破公司制定的吨煤电费指标。

第四章电管组任务

第一条负责全公司井上、下及外转供电的’抄表、结算,由财务部负责收电费。

第二条对全公司供电线路的合理规划,对违章用电户的查处和对我公司用电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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