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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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通过法规、标准和监测,确保企业遵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如何有效落实?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示范项目和其他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管护,提高环保设施的使用效率,规范环保设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基础环保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人工湿地净化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项目到户设施等,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镇(街道)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卫管护中心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的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执法监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环保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农村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经县、市、省三级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等整体移交项目所在镇(街道),移交工作结束后由接收单位负责该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本着“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镇(街道)是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做到:

1、安排专人负责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和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并做好记录;

2、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3、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中的杂草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和卫生;

4、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记录考核检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第八条污泥处理。镇(街道)负责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第九条技术服务。按照部门职能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市公用事业局、环卫管护中心、水务局和畜牧局分别负责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处置、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设施维护管理程序。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人员发现设施运转出现异常,应该查找原因并立即解决;影响达标排放的及不能现场解决问题时报镇(街道)环保工作分管领导,由镇(街道)环保助理员进行现场核实后报市环保局备档,同时联系市公用事业局、环卫中心、水务局或畜牧局等相关技术服务队伍进行维修,做好实施维护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设施更新报废程序。各镇(街道)及其它到户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各自管理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严重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改造或者更换。环保设施需新建、改建、扩建、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上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环境

第十三条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管人员定期对镇(街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队伍接到应急报告或执法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不能立即解决时联系技术服务队伍进行维修。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按照“市乡村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每年由市财政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单体项目实行以奖代补,补偿标准为1至3万元,确保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长效运行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度对各镇(街道)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及保养等管理状况进行集中考核检查,对在建设和维护环保设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惩罚标准。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补偿金1000元,扣完为止。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处理设施,由市环保局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1、未制定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执行制度不严的,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及档案资料不全的;

2、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环保设施出现问题不能及时维修、停用设施2天以上,人为进行断电及破坏设施的;

4、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盗窃、故意损坏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阻挠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公司的环保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监测记录工作,不断促进公司的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各项要素进行经常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生产车间和科室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企业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2、对公司污染物排放点进行不定期采样抽查、监测,落实巡检,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公司建立相应台帐。

3、生产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按《工业设计卫生制度》执行,由区职业健康监护所每年对全厂尘、毒、噪音进行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监测牌上登记公布,并建立台帐。

4、环境检测数据要及时公司有关部门,作为年底污染物排放统计的’重要依据。

5、生产部门要积极开展工艺改造和技术革新,使“三废”少产生,对生产过程中必须排放的“三废”,做好台帐,尽量开展综合利用,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6、各部门要合理用水,一水多用,不断地降低新鲜水的消耗,减少污染物(cod)排放量,严禁采用或变相采用渗井坑等方法排放废水,以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7、公司所排废渣要尽量综合利用,暂时无利用办法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8、加强水排放系统网的管理,做好雨污分流,确保不渗、不漏、不冒及畅通无阻。

9、加强各种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管理,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对有组织排放的化工气体要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等措施加强进行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要采用低噪的,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有关规定限值。

11、环保管理及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强法制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堤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得弄虚作假。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等工作;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九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废漆渣、hw49油漆空桶、hw49油手套、油棉纱、hw49废活性炭、hw49废吸附棉。

第十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二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四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生产安全科批准。

第十五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科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一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二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篇4

一、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砂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目式的圈筒管道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严禁由高处向下抛撒。

(四)、采取覆盖和封闭等有效措施(搅拌机棚、砂、石堆)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粉尘。

(五)、施工现场(工作场所)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做妥善处理,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做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音扰民、和职业危害。

(七)、运输散体、流体建筑材料或清运垃圾等,载体要严密,装运要适量,为防止运输中撒漏飞扬,污染市容,要妥善覆盖建筑垃圾要清运到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八)、施工现场道路指定专人适量洒水,减少扬尘。出场的车辆派专人用水清洗轮胎。

(九)、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事先报请人民政府的建设局或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

(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二)、对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排放申报登记)并如实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施工项目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严格按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

(四)、在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早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作业需要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证,批准后,夜间作业还必须公告附近市民。

(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程》的规定:

1、合理摆放施工机械,把噪声降低到最低点。

2、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早6:00至晚22:00。

3、夜间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4、施工现场不得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声。

5、在居民区施工,起床时不得吹哨、敲钟、大声喧哗。

6、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任何废弃物。

7、饮水锅炉及炉灶必须符合消烟降尘规定。

8、夜间照明设备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篇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生活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生活、办公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控制程序

q/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

q/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

q/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3职责和权限

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归口管理。

公司行政事务处负责行政后勤活动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归口管理。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具体实施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

环境因素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根据q/《环境因素辩识与评价程序》确定本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因素。

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有:

a)施工过程中:焊接作业、保温、喷砂除锈、机械作业、建筑施工、搅拌站的粉尘,施工车辆尾气等;

b)后勤服务中:生活供热锅炉、办公用汽车尾气等。

控制要求及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接受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监督和检查。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要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具体管理人员,做到责任到人。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在施工方案及措施中要充分考虑有可能造成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环节,明确最大限度降低其污染的必要措施。

现场降尘具体措施

a)施工前做好主要道路的路面硬化处理,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配备专用洒水车,指定人员负责洒水,洒水每天不得少于三次,范围包括办公区、施工区、材料区及生活区,要求无死角。保持道路湿润,减少道路粉尘,限制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速度(5km/h)。

b)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平整夯实。

c)对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作业项目,应采取密闭、半封闭、隔离尘源等措施,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扩散。

d)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存储码放整齐,用苫布盖严,采用袋装运输,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施工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搅拌扬尘及粉尘污染源。

e)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f)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停止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g)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按建设单位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封闭式专用垃圾车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设封闭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提前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h)各种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保卫处负责对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

i)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及生活区进行绿化。

生活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

j)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生活区、办公区总平面布置图和当地风向特点,将生活锅炉装置在合理位置。

k)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在本单位生活锅炉安装前,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对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烟尘排放量,确保烟尘排放符合当地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其当地标准的获取执行q/《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

l)生活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公司行政事务处及项目部、实体单位的生活后勤部门要在采购燃料时注意选择燃料的种类和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等。

m)生活锅炉投入使用后,公司行政事务处、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生活后勤部门要定期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烟尘排放量进行监测,并形成记录。发现烟尘排放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

各单位对从事受大气污染物伤害的作业人员应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维修执行q/《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并按q/《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实施监测。

在施工场所内所产生的其它环境因素由项目部、实体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公司工程管理处对现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行政事务处对各单位行政后勤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5记录

监督检查记录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为了有效合理地利用和管理废弃物,防止因对其处置不当而造成环境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

3.职责

安全科负责危险废弃物管理和处置。仓库、原料车间负责可回收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动力处负责废旧设备、管道的管理和处置。

物业处负责生活垃圾及一般不可回收固废的运输和处置。

环保科负责对各部门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危险固体废弃物:废油漆桶、废干电池、废灯管、废电瓶、废电容器、废油棉纱和手套、废油滤芯、废焊条头、废化学品容器、废试剂瓶、焦碳、废活性碳、废污泥、废保温材料、废触媒、废变压器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属于危险性的废弃物。投放到红色危险固废筒,由安全科负责管理和处置

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等不属于危险固体废弃物和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投放到黑色一般垃圾筒,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运输和处置

可回收固废:废金属、废纸品、废皮带、炉渣、废塑制品、废玻璃等。一般投放到绿色可回收垃圾筒,由仓库、原料车间负责管理和处置。

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

危险固废的收集、存放和处置

a安全科负责根据《国家危险物名录》制订《昊源公司危险废弃物一览表》。各单位按《昊源公司危险废弃物一览表》对本单位的危险物进行确认。

b产生危险固废的各单位在将危险固废集中交往安全科之前,要在本单位选定合适的存放场所和装置,并进行管理。安全科对各单位交回的危险固废统一进行管理和处置,设专用场所和装置分类收集、贮存和保管,并进行标识。

c所有存放危险固废的场所和装置,要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能正常使用。

d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要分开存放,不允许混合收集。

e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固废的场所及装置,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达到无害程度后方可使用。

f危险固废的运输

⑴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危险固废运至指定场所,运输当中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⑵安全科负责危险固废的集中外运,运输当中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g危险固废的处置

⑴废油棉纱和手套、废油滤芯、废活性碳集中后用于锅炉的点火。

⑵各单位将废油漆桶、废干电池、废电瓶、废电容器、废焊条头、废化学品容器、废灯管、废试剂瓶等危险固废运往专用贮场贮存,安全科负责联系其生产厂家或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回收或处置。

⑶安全科对危险固废的处置情况进行登记。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a.各单位生活垃圾集中排往定点固废堆场,物业处负责将其运往公司垃圾总站,并定期用公司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

可回收固废的处置

a各单位将本单位产生的废金属、废皮带、废塑制品、废纸品等可回收利用固废,集中、分类存放在专用场所,仓库负责日常管理并联系回收单位进行处理。

b炉渣由原料车间运往炉渣堆场,并妥善管理,一部分用于沸腾炉燃料,一部分由销售公司出售。

固体废物的标识

各单位在本辖区内自行划定或设定危险固废贮点、一般固废堆点、可回收固废贮点,并进行标识。

环保科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检查表》

污水及废液处置管理

分类

各生产车间的设备冷却水、设备排污废水。

生活废水:浴池排放水、厕所排放水等。

锅炉车间:水处理废水、锅炉除尘废水。

联合车间:稀氨水提浓残液

化验室:化验废水。

造气车间:污水处理废水排放、冲渣废水等。

污水、废液控制管理

各车间污水、废液控制

a设备冷却水:提高换热设备的水利用率,避免设备冷却水外漏,并维护本单位管理的闭路循环设备和管网的维护,确保循环管网的畅通,提高循环利用率。

b设备排污废水:合理排污,降低排污废水量,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后排入排水沟。

c负责本单位界区内供排水管网的维护与管理。

物业处生活废水控制:

实行计量管理,有偿使用,降低生活用水量,减少生活废水的外排量

锅炉车间废水控制:

a水处理废水: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废水经过中和池中和达标后排至公司外排总管。

b除尘废水:除尘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

联合车间废水控制:

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稀氨水提浓残液合格后排至公司外排总管,并做好操作记录。

造气车间废水控制:

a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并做好操作记录。

b合理确定排污次数,减少排污废水量。

c合理控制灰渣场地冲渣水量。

化验室化验废水控制:

化验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排入排水沟。

废弃物处置管理考核规定

各生产车间(分公司)要严格遵守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发现违反规定一次罚款50元;导致本部门(单位)污染物超标按环保考核标准考核。

不遵守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造成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排放的,按环境安全事故论处。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篇7

1、在公司所使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公司内的污染防治设备由制造一课主要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协助管理,制造一课与采购课负责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污染防治设备的显著位置。

3、公司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污染防治设备的,应当委托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当向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己停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污染防治设备,也应向区环保局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4、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污染防治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污染防治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污染防治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污染防治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或委托具有保养资质单位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公司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在对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使污染防治设备用部门应当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污染防治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

10、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安全作业知识,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篇8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

(1)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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