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制度优选(汇总15篇)
劳动管理制度优选应关注员工权益与企业效益的平衡,推动灵活性与规范性结合,促进团队合作与创新,如何实现最佳实践?以下小编整理的劳动管理制度优选相关内容,供大家借鉴参考,感谢支持。
劳动管理制度 篇1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通过规范化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这一制度涵盖了从需求识别、供应商选择、采购流程、验收标准到后期的维护和更换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需求分析:确定各部门、各工种的具体防护需求,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呼吸器等。
2. 供应商评估:评估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服务水平。
3. 采购流程:制定明确的采购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合同签订和付款等步骤。
4. 质量控制:设定严格的验收标准,确保采购的`防护用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规定。
5. 储存与发放:规范防护用品的储存条件,合理分配,确保及时发放给员工。
6. 使用培训:对员工进行正确使用和保养防护用品的培训。
7. 维护与更换: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及时维修或更换破损、过期的防护用品。
劳动管理制度 篇2
公司人事劳资处关于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公司驾驶员“五大禁令”和“禁酒令”,切实提高每个单位、每名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促进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现就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严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确保各单位员工遵章守纪率达到100%。
二、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以班组(科室、经营点)为单位建立员工考勤表,对每位员工每天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记录并及时上报各单位。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出勤工作的'员工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并将书面假条妥善保管。
三、严格执行岗位劳动纪律。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交接班制度,严禁上班迟到、早退,严禁在工作时间内睡岗、脱岗、窜岗、上网玩游戏,严禁带小孩上班、找人代班、值班会客或未经批准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四、认真开展遵章守纪教育。各单位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员工手册》和本单位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定期开展执行劳动纪律自查活动。要将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纳入单位管理范围,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管理规定,加强遵章守纪管理工作。
五、抽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公司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单位执行劳动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严肃的通报批评外,还将按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劳动管理制度 篇3
第1章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正式员工。
第3条
原则
公司和全体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和员工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4条
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以下两点。
1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2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5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和公司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附件一:“XX公司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第6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7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8条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3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9条
公司每月XX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0条
公司按国家和XX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11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12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4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13条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4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当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的行为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
公司可以因员工过失(严重违规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况)、员工非过失原因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16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相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17条
对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聘任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日及时与其结清工资、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18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5章违约责任
第19条
违反服务期约定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6章附则
第20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21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劳动管理制度 篇4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旨在确保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通过提供适当的防护装备和设备,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基本权益,也是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良好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
内容概述:
1. 适用范围:明确制度覆盖的员工群体,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各类工作人员。
2. 用品种类:列出具体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等。
3. 分配与发放:规定新员工入职、更换或损坏时的领取流程,以及定期检查和更换的时间表。
4. 使用与维护: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和保养保护用品,确保其功能完好。
5.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保护用品的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6. 监督与检查:设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保护用品,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7. 记录与报告:保存相关记录,如领用登记、检查结果等,以便于追踪管理。
劳动管理制度 篇5
一、引言
在现代企业中,员工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员工关系能够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进而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关系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制度制定
1. 原则:员工关系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内容: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晋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制度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3. 执行:严格执行制度,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三、沟通机制
1.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企业应建立多种沟通渠道,如定期会议、部门间沟通、员工建议等,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和信息共享。
2. 鼓励员工表达意见:设立意见箱、反馈热线等,鼓励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员工的问题和关切。
3. 定期沟通会议:定期组织员工沟通会议,了解员工的工作状况和需求,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
四、培训与发展
1. 定期培训:根据员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定期组织内部或外部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和素质。
2. 职业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员工制定个人,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3. 奖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动力。
五、关怀与福利
1. 员工健康与安全:关注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工作环境改善:为员工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工作环境,如改善办公设施、提供休闲空间等。
3. 员工关怀活动:组织多样化的员工关怀活动,如节日慰问、生日祝福、团队建设等,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 福利制度:提供完善的福利制度,如五险一金、带薪、带薪病假等,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冲突解决机制
1. 预警机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员工关系问题。
2. 调解与协商:对于较为严重的冲突,应组织调解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报告与总结:对冲突解决过程进行报告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七、监督与评估
1. 定期评估:定期对员工关系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和持续改进。
2. 反馈机制:设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对员工关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管理制度。
3. 问责制度:对于违反员工关系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问责制度进行处理,以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构建和谐的员工关系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通过科学、合理的员工关系管理制度、良好的沟通机制、培训与发展、关怀与福利以及解决冲突等方面的努力,能够促进员工关系的和谐发展,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劳动管理制度 篇6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20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条 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1元;在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20元,2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上下班时间规定:正常班:上午8:00— 11:30下午14:30 — 17:30,三班倒:白班7:30 — 16:00,小夜班15:30 — 0:00,大夜班23:30 — 8:00。
第三条 旷工一天扣罚100元出勤工资,连续矿工3天,月累计旷工在7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100元。
第四条 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车间主任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报厂统计室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办公室。
第五条 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
(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
(2)参加厂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3)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
(4)参加厂部零时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请假3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主管副厂长批准;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厂长批准;
(3)请假7天以上的由车间主任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八条 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
第九条 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条 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车间主任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1) 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2) 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
(3) 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
(4) 干其与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第十二条 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10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的,扣罚10元,在1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扣罚20元,在20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100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化验室,以免相关数据的泄露。对擅自入内者,给予50至2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100至300元的罚款。
(1) 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 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
(3) 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身形象,遵守厂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
(1)在餐厅、办公楼等场所高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就餐和工作的;
(2)夜间在宿舍聚众酗酒、猜拳、吵闹影响其他人休息的;
(3)在宿舍播放音响音量过大的;
(4)在公共场所衣衫不整、着装不雅的;
第十七条 严禁聚众赌博,一经查处,每人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公共财产、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施的员工,除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外,同时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九条 凡是有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倒买公司材料的行为者,一经查处,立即做除名处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二十条 严禁上岗期间睡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月累计睡岗在3次以上的,给以严重警告,并张榜公告,年累计5次的,直接接触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厂区内乱骑、乱放、乱停磨托车,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1) 违章、违规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属流失的;
(3) 因违规操作造成停车停产的;
(4) 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碎矿岗位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要求,保证矿石粒度≤14mm,否则每次扣罚当班破碎班长100元,相关岗位工每人50元。
第二十四条 磨矿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规定掌握好磨矿浓细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选沉槽的,每次扣罚当班球磨工50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金属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罚款50至100元。
(1) 不按规定加药,造成药量过大的;
(2) 刻意逃避取样,故意在曹子内憋量的;
(3) 长时间脱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药剂配比人员必须按浮选要求配好药剂,有下列行为时罚款20至100元:
(1)硫酸铜、硫酸锌浓度低于10%;丁基黄药浓度为5%时;
(2)因药剂内杂质未清理干净而堵塞管道的;
(3)电磁阀检查不到位而堵塞的;
(4)造成浮选断药的。
第二十七条 浮选岗位人员应精心操作,严格执行《选矿厂药剂管理制度》,违反下列条款的,每次罚款200元。
(1) 严禁在浮选槽内使用干药;
(2) 私自关闭数控给药设施的;
(3) 随意加大白灰、药剂使用量的;
第二十八条 精尾车间必须保证精矿的及时过滤工作,保持浓密机浓度在30%以下,若有下列情况时,处以岗位工100元的罚款。
(1) 浓密机内过多积量,造成浓密机耙子压耙而报警的;
(2) 浓密机浓度过高,致使下班工作量增加的。
第二十九条 精尾车间除干好本车间生产工作以外,必须管理好精矿货场和硫精矿库、尾矿库,有下列失职行为时,视其情节处罚车间主任、班长、货场管理员、巡坝员50至500元的罚款。
(1) 不按要求洒水,造成大风后金属飞扬的;
(2) 垃圾堆放不按时清理的;
(3) 车辆出入不按要求检查和清理轮胎造成精矿流失的;
(4) 硫精矿库不按时巡查,造成严重渗漏的;
(5) 洒落的精矿金属不及时清理而浪费的;
(6) 不按要求填写巡坝记录的;
(7) 不按规定巡查尾矿坝安全运行的;
(8) 尾矿坝、硫精矿坝有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的;
(9) 发生一般泄漏事故的。
第三十条 石灰乳岗位必须保证石灰乳的正常供给,若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浮选断灰的,每次罚款50至200元。
第三十一条 水隔离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巡回检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有下列工作失职行为时,处以50至300元罚款。
(1) 不按时给设备加注润滑油造成设备高温的;
(2) 设备卫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电流、电压不正常不及时上报而致使泵跳闸的;
(4) 违章、违规操作的;
(5) 安全防护设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设备管理要求来进行日常维护的;
(7) 抽水过量,造成清水外溢的。
第三十二条 各工序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操作,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其情节,给予50至200元罚款或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下列活动和会议,任何人不得随意缺席,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每周一上午8:30为生产调度会;
2、每周二下午4:00为技术研讨会;
3、每周四下午4:00进行的设备、安全、卫生大检查。
第三十四条 选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整齐穿戴劳保用品, 否则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对劳保用品佩戴不齐备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操作及机电值班人员,必须巡回对设备进行检查,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否则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各车间使用的吊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否则处罚班长100元、操作人员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来人员参观时,需经厂领导同意并有专人带领,并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参观,否则处罚班长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 吊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要求每月定期对吊车进行维护保养,否则处罚车间主任100元、班长、岗位工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吊车在吊运笨重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不得随意起吊。否则处以罚款50至200元。
第四十条 各种生产设备、电器设备必须按要求完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标志,否则处罚相关部门罚款50至200元。
第四十一条 凡外来车辆,必须在警卫室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停放,出厂时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不准将厂内物资带出厂外,违者罚款20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 车辆在厂内限速5km行驶,超速行驶者,罚款20至50元,造成人身伤害或撞毁其他公共设施的,追究其他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警卫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巡回检查,保证厂内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全厂员工必须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四十五条 各车间必须按要求搞好本车间卫生及所属区域卫生,否则每查出一次处罚车间主任1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运转设备,有具体责任人负责按要求定期做好卫生清理和保养,要求物见本色,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七条 严禁乱扔垃圾,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四十八条 车间运转设备,必须按时进行润滑,定期进加注润滑油脂,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款50元,若因润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时,除罚款外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追究其他责任。
第四十九条 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要求字迹工整、事项条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员辨认,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五十条 操作人员每班必须定时对岗位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外表清洁、干净,安全防护设施完整,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 主要设备操作人员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检查岗位设备运行情况,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若是检查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与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20xx年12月25日起实施,20xx年5月11日进行第三次修改。
劳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劳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供给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能够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供给劳动有关的情景;公司在招用时,能够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景,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资料;(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职责。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一样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供给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供给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职责。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职责。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必须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必须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职责。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职责。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供给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能够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景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必须时光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够因员工过失(不贴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景下,劳动合同能够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职责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景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法律职责)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经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操作实务)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光,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贴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能够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景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光。
第二十四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景,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景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景);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光);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劳动管理制度 篇9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公司综合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2、采购人员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生产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
3、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劳动防护用品由成品库保管员负责储存和保管。
2、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生产部应根据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严格按要求发放。
2、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发放和监督,并建立车间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生产部必须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和培训,车间主任应监督、检查员工正确配戴和使用。
2、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3、生产部定期、不定期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严重违反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进行处罚。
4、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
1、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车间主任出具证明,到生产部办理更换手续。
2、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劳动管理制度 篇10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无论是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劳动关系。
第3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4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5条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6条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7条合同期限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8条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第一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以上合同开始履行时前6个月为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9条服务期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3—5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10条保守秘密
劳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根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情况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汇总表(电子档)(附件二)。
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况。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
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合同填写规范:
1、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空白之处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内容。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
第五章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书》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出现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合同期满员工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及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执行。对涉及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员工予以经济补偿。
劳动管理制度 篇12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审批等内容。
二、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应与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别开来,绝不能互相混淆。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领导研究审定。
四、公司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应进行登记,并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
五、发给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用于工作时间内。
六、发给职工的劳动个人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不得转卖。
七、发给仓库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不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八、调出职工应在离公司前办清手续,交回应交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使用期长短折价扣款。
九、煤矿应按照劳动防护的要求,按规定时间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缩减或拖延。
十、从事保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工作的应发放防静电工作服、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保管员、押运员、司机岗位操作工一律禁止穿戴化纤衣料上岗。
十二、仓库主任或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劳动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招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提示:
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第11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 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xx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xx年不满xx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xx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xx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
劳动管理制度 篇14
1、酒店员工分类和定员范围
(1)员工分类工作是酒店制定各级岗位职责的基础,也是对各类岗位的考核和评定工资的依据。
(2)酒店人员按工种岗位分为五大类岗位系列:管理岗位、厨师岗位、服务岗位、工程技术岗位、普通工岗位。按岗位系列性质划分,可分为生产服务人员、辅助生产服务人员、部门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a、生产服务人员:指总台接待人员、厨师、服务员、营业员、收银员、行李员、话务员、宾客理发员等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的人员。
b、辅助生产服务人员:指间接服务于生产的工程维修人员和洗衣房人员、保卫巡逻人员等。
c、部门管理人员:指在酒店各职能机构、业务部门,即从事行政及经营部门的管理人员。
d、后勤服务人员:指服务于员工生活或带有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如员工浴室、员工宿舍、员工餐厅、员工理发、环境卫生等后勤服务人员。
e、其他人员:指由酒店开支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或活动与酒店经营活动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六个月以上患病休假员工、工伤假人员、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出国援外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人员等。
(3)劳动定员范围是指酒店正常服务和经营活动中所必须的工作人员,即在酒店中从事固定性或临时性工作,由酒店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2、编制定员
(1)编制定员是根据酒店的规模、经营范围、服务内容等,确定各类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2)编制定员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要服务和工作实际需要出发;
二是精简、统一、效能,防止层次过多人员臃肿,要建立统一指挥,精干的工作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先进合理;
四是应变原则。
保持相对的稳定的同时,视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一般核编后保持一年不变,不断提高编制定员的管理水平。
(3)酒店计算定员的具体方法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a、按岗位定员。根据岗位计算定员。采用这种办法,首先要确定酒店内部的机构设置、经营方向、服务规格和设施设备,再考虑各岗位的工作量、效率、班次及出勤率等因素。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无法按劳动定额计算定员的工种。如非经营部门人员、行李员、大门应接员和采购员、仓保员、设备维修工及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
b、按设备设施定员。根据酒店设备设施的.数量和员工看管的定额计算定员。此种办法适用于客房部、工程部、餐饮部等部门中部分工种。如客房服务员一般可按一人负责十二间标准客房清洁工作,并按酒店房间数的70-75%计算定员(按此方法计算是指客部包括前厅部、康乐部、客房楼层、公共区域、洗衣房、夜总会、桑拿等部位);餐饮工作人员应根据宴会餐厅与点菜餐厅的不同比率,炉灶数量的多少、其他服务功能等,并结合客人上座率,一般按70-75%计算定员;工程维修人员的电工、管道工、机械工可视酒店的电器、管道等设备的新旧程度等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c、c以及各工种之间的比例都可以采用这种办法。如员工餐厅厨师可按就餐人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定员,尤其是后勤保障与职能部门人员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推行并岗位。从整个酒店来讲,人员配备应首先依据比例定员办法进行宏观控制,即酒店员工总数与客房总数配备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
d、按劳动效率定员。就是按岗位工作量和劳动定额计算定员。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性企业,它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业,劳动过程中随时服务的比率较大。因此,劳动定额很难确定,但又确实存在,只不过有显化和潜化两种表现形式而已。目前,按劳动效率定员的办法适用于酒店的洗衣房、餐饮等部门。
(4)实行编制定员的关键是实施工作过程中的管理。因此,应采取必要的技术组织措施,如引进先进设备、改善劳动组织;不得随意批调经营部门人员从事非生产服务活动,经营部门人员外借要限期返岗等;要妥善调剂岗位余缺人员,特别要及时地把多余人员减下来,不然就会使编制定员流于形式;要保持定员水平的先进合理,可以采取调整某些环节的工作任务,或者采用临时调动和借用的办法,来解决劳动力不平衡的问题,在特别忙的季节,劳动力又无法平?的情况下,可临时招用季节性劳工或实习员来解决,但忙季过后,应坚决清理,还要建立健全各项有关劳动管理制度,将编制定员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劳动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照集团水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1、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与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2、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人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各公司综合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
1、入职各类岗位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在原单位正式退休、内退而加入公司的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聘用协议》。
4、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一个月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5、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6、合同终止时间: 每年6月30日之前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6月30日;6月30日之后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12月31日。
7、劳动合同版本,当地主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采用当地主管政府部门提供的统一版本(需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均按集团同一版本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 特殊技术性人才,经集团特批后,原则上可签订5年期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员工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所有员工第二次续签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聘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续签《聘用协议》。
4、在孕、产、哺乳期、医疗期的员工,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时间期限进行签订。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1、公司因经营或业务变更需要,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变更。
2、综合部下发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有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即为终止《劳动合同》。
2、综合部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应主动征求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3、如双方均愿意续签,综合部应组织双方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续签《劳动合同》。
4、对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综合部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综合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
5、如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则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离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有一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即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离职管理办法》办理。
3、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员工应在综合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公司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离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山东省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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