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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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1、为了便于管理及有效控制办公成本,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公司不配备办公专用车辆,采取私车公用补贴及公司员工因公外出交通费报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或岗位的私车公用及公司员工因公外出交通费报销管理。

3、本办法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不包括已实行工资本身含费用包干人员)

4、对于有私车公用的`部门或岗位,根据公司各部门或岗位工作性质,外出办公事频繁程度,核定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补贴限额(详见附录一)。每月随车辆所有人工资一并发放,公司不再对其办公交通费用予以报销。

5、车辆所有人在领取车辆私车公用补贴后,应按时保证本部门日常办公用车需求及公司特殊情况下的车辆调配使用,如未能保证应说明理由,以便于公司另行安排。如未及时说明导致公事延误造成损失则本月补贴扣除,如有多次则停止其私车公用活动及补贴。车辆使用原则定车定人。

6、对于未有私车公用的部门或岗位,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车不鼓励乘坐出租车,但因特殊情况确要坐出租车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费用报销时需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起止地点,时间及因何外出等情况说明,实报实销。

7、属私车公用车辆,必须按时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8、私车公用车辆在因公外出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发生交通事故,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认肇事责任。

9、对因公须至外地出差,必须驾驶私有车辆时,应先向部门主管或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本次外出费用经核对后予以实报实销。未经批准异地出差所产生费用自行承担。

10、公司对私车公用的办公使用管理及调派归口公司行政部。

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学校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尽量以就近、小型、安全为原则,能不动用交通工具的尽量不动用。一般不要组织出县的春游、秋游和夏令营活动。

二、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春游、秋游、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活动,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切实做好组织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周密计划,落实到岗位责任。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规定谁批准就负责安全措施的检查。

三、外出活动前,必须先写活动计划、落实组织人员、制订安全预案,并举行专题安全工作部署会,并向学生提出安全保卫要求和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听从指挥。

四、组织学生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必须与承运单位共同落实交通安全措施,严禁车船无照运行、带“病”运行和超员运行。学生活动组织者,要负责对交通工具安全性的。监督。

五、学生进入旅游景点或活动目的地,仍由带队老师组织集体活动和小组活动,切莫让学生放任自流,发生危险。一定要注意其合理容量和场所、设施的安全性,防止挤压、倒塌、跌落、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带队老师进入旅游景点,对陌生的高山、深水等危险区域要十分警惕,不断提醒学生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以免不测。到山区活动要防止山林火灾、翻车、迷失、摔跌等事故。室内活动要特别重视消防安全。

六、有秩序地排队行进,不在路上横冲直撞或争先恐后,要随时检查所带学生,防止走失和意外事故。

七、外出活动的师生,活动完毕返校集中,再解散,做到有始有终。

八、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学校领导,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及时解决问题。

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根据上级综合治理办工室有关集体外出活动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

一、教委组织师生参加区级以上各种活动,学校按照教委通知精神,有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有计划组织参加。

二、教工乐队、学生鼓号队不准参加校外商业性的。庆典活动,凡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性活动,必须有教委领导同志的批示,方可参加,在活动中,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三、各年级(班)根据教育教学要求,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有安全计划措施保证,经校长同意,报教委综治办审批,可组织校外活动。

四、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如参观学习、夏令营),有学校向教委写申请报告,经教委领导批准,可组织外出,外出时,必须责任到人,有安全防范措施。

五、凡经上级批准的校外活动,必须填写好《校园安全周志》,填写内容包括负责人、活动时间、地点、人数。

六、未经学校同意和教委批准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经查实,负责人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当年工作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在活动中出现事故,有负责人负责,学校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后果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加强夜间期间护卫员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的定义:凡在当日22:00至次日07:00期间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者均视为外出。

二、正常情况下,除培训(训练)时间外,07:00至22:00期间为自由活动时间(应急分队队员除外),用于护卫员处理个人事务。

三、自由活动时间如需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应当口头告之本班护卫领班或在《外出登记薄》上注明外出去向,留下本人通讯联络方式,便于及时联系。

四、凡在当日22:00至次日07:00期间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或不在管理区域者,必须严格按级请(销)假。

(一)22:00至00:00期间外出由护卫主管批准,但应口头告之本班领班;

(二)00:00至07:00期间外出由管理处主任或授权人批准,但应口头告之本班领班。

五、所有在外护卫员晚上22:00以前必须统一归队,如遇以下两种情况应按此法操作。

(一)事前预知会超出22:00以前归队的,应提前向批准权限人请假;

(二)因特殊情况超出22:00以前归队的。,应按预计归队时间提前向批准权限人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视为不假外出。

六、本单位已婚护卫员其配偶居住工作地附近的,可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应当允许在外与其配偶同居。

七、外出护卫员经过道口(大堂)时,应主动将已审批的《外出请假条》交给道口(大堂)值班员,当外出护卫员返回时,应及时向道口(大堂)值班员销假,值班员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请假人返回的具体时间,于次日上交护卫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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