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安全管理制度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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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规范项目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负责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为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三、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四、设备部对特种设备提供政策、法规、资格认证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防止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我项目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为使用单位提供办理证照资格方面的服务。

五、设备部负责组织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考证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行为。

六、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备案文件报送设备部。设备部审核后,报送质量监督局,完成备案工作。

七、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准备好验收文件报送设备部。设备部审核后,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验收,并作好验收的组织工作。

八、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注册登记文件报送设备部。报送质量监督局并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九、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设备部长期保存。

十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年检、月检、日检的常规检验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年检的组织工作。

十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1、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进,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环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毫米,直直径不少于浮桶断面积的60%-70%。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梁油脂。

5、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6、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7、碎石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桶上加压或摇动。

9、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并且要距离明火10米。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三篇】

(1)电缆施工前负责人应了解电缆径路和地下设施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损坏地下设施或发生触电事故。

(2)电缆盘上的防护板,拆下后放置在安全地点。电缆盘两侧作业人员不得将脚伸入电缆盘底下。

(3)电缆盘应架设稳固,轴杠保持水平,方向正确;电缆盘架设距地面不应大于,并应有制动装置。

(4)人工敷设电缆时,作业人员应戴防护手套。每人承担重量不应大于35Kg,敷设电缆时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扛电缆的作业人员均应站在电缆的同一侧,并保持适当间距,在拐弯处应站在拐弯外侧。往地在或沟内放电缆时,应按先后顺序轻拿轻放。

(5)敷设较长电缆过铁路或公路时,扛电缆作业人员必须排列成一直线与铁路或公路平行,首尾同时起步跨越,严禁排成与铁路与公路垂直的`队形通过。

(6)在铁路电气化区段,施工或整修电缆时,应确认电缆外皮接地良好,与继电器箱、盒、架的铁壳应绝缘,同电缆沟内数条电缆外皮焊接线完好之后,方准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四篇】

1、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

2、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未经铁道部的,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4、施工单位应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需要申请的营业线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为申请营业线施工计划,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其中施工安全协议是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5、批准公布的营业线施工计划日期到达前3日,施工单位将执行兑现施工的申请报路局主管业务处(机务、工务、电务、建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针对i、ii级施工计划的实施,施工单位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6、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施工作业完毕。

7、施工单位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限制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

8、施工单位使用大型机械进行土石方作业或者行走时,机械任何部位不得侵入营业线限界。机械伸长部位和被吊起物件、横向转动物件端部必须与营业线外侧钢轨保持2米以上距离。在施工现场距营业线外侧钢轨2m处,设置警戒防护绳,并按一机一人设置专职防护。当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大型机械必须停止作业,摆放平稳。如因工程确需在距营业线钢轨外侧不足2米处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提报施工方案,办理封锁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封锁营业线施工。大型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坡上推、挖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应留出不少于2米厚的隔墙,以防止大型机械向营业线滑落。自卸汽车不得将翻斗升起在营业线旁运行,汽车不得在靠近营业线的新线路基上掉头。

9、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60km/h7500mm,距线路中心2440mm。

10、临近营业线施工,并行长度不足30m,施工周期长,大型机械配合,相对固定的施工,如桥墩、桥台、等施工,必须安排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一机一人,列车接近时停止作业。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抵御自然外力因素破坏的措施。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四条 各项目部技术部与质安部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在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开挖、支护;

3、塔式起重机、垂直提升架等安装与拆除;

4、大型模板施工;

5、高度超过20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栏脚手架、卸料平台。 6、挂篮架施工;

7、安全网架设;

8、工程爆破;

9、桩基施工;

10、起重吊装工程;

11、预应力张拉施工;

1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5m,或跨度超过15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3、5m以上的边坡施工。

14、作业面距离坠落基准面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执行

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循“三同步”的原则,即:安全技术措施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第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质安部组织落实,各作业班组负责执行,安全监督处负责监督。

第十条 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的结果,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 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同时邀请监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后,应经常检查,保持其有效。

第十三条 需要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时,作业班组应向质安部报告,由原编制部门重新修订、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局相关职能部门鼓励推广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创新安全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六条 违背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局《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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