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条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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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条例1

一、为了加强我乡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能力,

科学有效应对突发时间,特制订本制度。

二、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分类组建本乡应急队伍,并加强培训,开展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应急队伍应选择年轻力强、具有实战经验的人员组成。

四、乡应急办建立本乡应急队伍人员档案,实行严格管理,动态更新信息资料,并根据突发时间的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

五、乡应急办会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制订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开展应急队伍的培训。

六、应急培训以增强应急管理和应急队伍成员的应急意识、更新其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提高整体应急处置业务能力和水平为目的。

七、根据本乡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发现问题、整改提高为目的。

八、开展应急演练前,应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目的、内容、参演队伍和演练要求。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条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郴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依托公安消防、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等力量组成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由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体系建设

第七条、成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郴州市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

(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

(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任第一政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队长、政委。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

(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调度、指导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和训练工作;

(五)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和行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部门负责管理。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基本情况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查。

市本级重点抓好以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市水文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供电、园林绿化等单位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0人的'郴州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开展队员防汛抗旱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做好汛期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协助,整合现有的市民兵森林防火应急营,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民兵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司令部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林业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教导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灭火装备维护保养;开展防火灭火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建立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火扑火工作需要;参与全市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气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湘南地勘院、408队、省有色一总队、302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气象和地质灾害救援队。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的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调度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预警监测,及时与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街接沟通,依照《郴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矿管支队、资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沙坪铅锌矿、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整合现有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才,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局长任队长,市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和矿山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处置工作和生产、贮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六)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依托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一支不少于60人的郴州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市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做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以及相应的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负责,卫生、公安、工商、财政、林业等部门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郴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牲畜家禽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八)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省无委郴州管理处、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和单位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郴州分公司负责人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市内大面积通信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通讯保障工作。

(九)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共同参与,整合全市电力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主任任队长,郴州电业局局长、郴电国际董事长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供电保障工作。对水灾、火灾等灾害救援现场及时停、供电。

(十)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内供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中心城区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任队长,市内各供水企业负责人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水、供水设施严重损坏及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供水;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修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工具和设备,确保迅速处置重大停水事故。

(十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郴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队长,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医疗卫生单位的协作,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抢救伤者;维护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秩序。

(十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

(十三)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组建郴州市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规模由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确定。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掌握境内外黑恶势力和恐怖组织的基本信息,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处置及时妥当,事后无消极社会影响。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条例3

一、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我厂《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应急救援队伍及管理

1、我厂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组、应急疏散组、通讯联络组等组成;

2、我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实施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由分管副厂长负责,安全保卫由安全科履行相关职能。

三、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时间和内容

(一)教育培训时间:

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应急救援组、应急疏散组、现场救护组、通讯联络组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教训等;

2、行业和我厂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我厂安全生产的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注意事项;

3、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演练;

4、我厂一般危险源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防控措施。

四、相关要求及其他

1、我厂将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纳入企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教育培训前以通知形式提前告知;

2、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合理安排和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成员按时参加培训和学习。

3、应急救援队伍成员应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听讲,做好学习记录,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4、安全职能部门应对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培训档案和学习记录。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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