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精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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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实现公司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将风险控制在与公司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2)实现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3)确保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4)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5)取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重大风险的应对策略和方案,使其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为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公司设立三级风险责任体系:

(1)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决策委员会,由公司班子成员组成,负责重大风险决策和制度发布。

(2)风险专职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设在企管审计科,负责具体和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和组织工作,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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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赵庆民。

副组长:裴光旭薄其山王欣马兵范。

张金波黄新生王洪涛。

成员: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1)对年度风险管理提出总体目标和要求;。

(3)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5)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8)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综合报告;。

(4)做好风险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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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职能部门职责:

(3)负责本部门风险信息的收集和评估;。

(4)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改进和完善工作;。

(5)及时按规定提交上报风险管理信息、工作报告等;。

(6)做好本部门风险预警和监控;。

第三章风险信息的收集和评估。

第七条战略风险信息分享的“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精编10篇】”,本行业状况、国家产业政策;。

(2)科技进步、科技创新有关内容;。

(3)市场对煤炭产品的需求和要求;。

(4)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及竞争对手的有关情况;。

(5)与周边对手相比,公司实力差距;。

(6)公司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年度经营目标、经营战略以及相关编制依据;。

(1)负债、负债率、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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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流、应收账款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资金周转率;。

(3)产品存货及其占销售成本的比重、应付账款;。

(4)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5)盈利能力;。

(6)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7)与公司现行的行业会计政策、会计估算、税收政策等信息。

第九条市场风险信息收集内容:

(1)公司煤炭价格及供需变化;。

(2)能源、原材料、关键设备、配件等物资供应的充足性、稳定性和价格变化;。

(3)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信用情况;。

(4)税收政策和利率变化情况;。

(5)潜在竞争者和替代品情况;。

第十条运营风险信息收集内容:

(1)产品结构。

(2)新市场开发、市场营销策、市场营销环境状况等;。

(4)质量、安全、环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发生或易发生的流程和环节;。

(5)企业内外部人员道德风险知识企业遭受损失或业务控5。

制系统失灵。

(6)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法律风险信息收集内容: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公司的新法律和政策;。

(3)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

(4)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合同;。

(5)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内容。

(1)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2)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3)战略目标制定、执行和战略评估以及考核因素;。

(4)市场变动、价格变动、信用管理;。

(5)研究开发、技术投入、设备采用、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6)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7)营运安全、员工健康、食堂食品、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8)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公共关系、政策变动执行因素;。

(9)外委工程及外部施工人员管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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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内部风险因素;。

(1)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2)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颁布和注销等法律因素;。

(3)政治形势、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等社会因素;。

(4)科技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发展因素;。

(5)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地理环境因素;。

(6)其他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的方法。

(4)风险评估主要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的流程。

求提出采取的预防措施,整个风险信息的收集要具体化,实事求是,符合现场实际,不能出现空话、套话。

(2)各风险职能部门将风险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结果报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

(3)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将风险信息和评估结果审核汇总形成公司风险信息数据库;。

(4)各风险职能部门风险信息收集和评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管理策略工具包括风险承担、转移、对冲、转化、补偿、规避、控制等策略形式。

第十六条风险解决方案内容: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组织领导、涉及的管理和业务流程,手段和资源配备,以及事件事前、事中和事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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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对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重点检查风险应对策略的完整性和可行性,管理策略是否涵盖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并上报风险管理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风险预警指标的确定流程。

(1)各风险职能部门年初确定预警指标及指标数值范围,并报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

(3)公司风险管理决策委员会对重大风险预警指标进行审定,并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风险预警分为一般风险和重大风险预警。对于。

一般风险预警各风险职能单位按照风险管理制度执行,将监控和预警情况及时报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大风险预警,指标值超出蓝色预警范围,应将预警情况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上报;指标值超出黄色预警范围,应将情况直接上报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指标值超出橙色预警范围,应将预警情况直接报总经理和风险管理决策委员会;指标值超出红色预警范围,直接上报总经理和风险管理决策委员会,并启动重大风险危险处理预案。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包括持续的风险管理监督和风险管理活动评价。

第二十四条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风险职能部门风险信息库是否完善加以改进;日常监控是否及时并加以改进;风险信息报告是否真实,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是否有效;检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大决策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完备性。

第二十五条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和各风险职能部门应加强自查工作,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流程,完善风险信息库和风险管理策略,加强风险指标的监控和预警,每季度至少进行自检一次。

第二十六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向风险管理决策委员会提交各项重大和重要风险管理的策略和解决方案的落实情况,并接受风险管理决策委员会的监督和考核。

(1)公正原则。

(2)可控性原则。

(3)适度激励原则。

(4)年度考核与日常考评相结合原则。

第二十七条风险考核内容。

(1)风险管理组织运行系统:包括组织建立、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日常运行等;。

(3)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解决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4)风险预警和监控情况,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全面和准确性;。

(5)风险管理自查和报告情况:风险自查工作、自查报告上报、风险管理改进和整改工作情况。

(6)风险管理实施阶段性评估报告制度。每季度首月中旬,,由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各成员,召开全面风险信息与评估报告会。根据各单位提报的风险信息及评估报告,由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年度风险考核采取现场调查、人员询问、资料抽查等方法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三十条全面风险管理应结合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开展工作。切实防范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行专项奖惩,对考核结果前三名的分别实施3000元、20xx元、1000元奖励,后三名者分别给予同等处罚。为了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季度对顺利完成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向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报送本部门风险管理报告;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决策委员会上报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1)风险信息收集和风险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善情况;。

(2)风险评估基本情况以及重大风险确定情况;。

(3)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的确定;。

(4)风险管理策略以及风险解决方案制定情况;。

(5)风险预警和监控情况;。

(7)内控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

(8)风险管理方案调整以及方案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年度报告各风险职能部门应对上年度本部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回顾上年度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下年度工作安排,风险管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各风险职能部门年度管理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报公司风险管理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亭南煤业公司发〔20xx9〕113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利益冲突是指,相关人士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资产价值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投资建议书、财务数据等;

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经股东会会议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应严格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标的股票或股权,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标的股票或股权,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公司需加强内部的事前提示,在召开公司内部重要会议前,应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后果,必要时应要求参会人员签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利益冲突人,非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也不得将应属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机会归己方所有。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明确提示公司其与交易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并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如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确需发生此类交易的,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再投资决策时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买卖股票或股权投资情况和利益冲突人是否回避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司须将本制度所列内容纳入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标准如下:

(一)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遵守本制度相关要求;

(二)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买卖股票或股权投,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回避情况;

(三)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利益冲突回避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对敏感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内部交易、利益冲突未回避情况实行问责追究,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反省;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关系;

(六)诉讼;

(七)移交司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卫生部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 卫生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卫生部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卫生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并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分享的“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精编10篇】”,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第四篇】

出口退税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税收政策,它的实施对于促进对外贸易和国家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出口退税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存在的风险也大,为加强管理,保证公司的出口退税工作顺利开展,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制订本制度。

(二)明确责任:

责任主管领导:组长及副组长;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成员。

信誉风险。

目前我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a级指标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出口退税的规范涉及全方面,若有违法行为,下一次信用等级评比时会进行降级。

(一)建立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举措。

1、建立和健全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应制订出《国际业务商务管理流程》,明确公司财务部和合同执行单位相关岗位在执行国际业务时应履行的职责,规定各出口关键环节所必需的合规性文件及须办理的手续;制订出《出口退税业务管理流程》,具体说明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所涉及的岗位、职责、相关单证及提交时间等,明确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明确各个业务部门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2、明确规范和约束供应商和货运代理商在出口退税环节中的职责。在签订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时,明确约定供应商必须配合企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约定有惩罚条款,确保供应商提交增值税发票时不出现遗漏和差错。选择有实力的货运代理商,以保障企业在货物出口后能够及时拿到合格的报关单。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交流与衔接工作。

出口退税工作统合性比较强,时间性要求严格,涉及部门广泛,对外涉及国税、外汇局、海关、货代公司、报关行,对内涉及销售部、合同部、财务部、物流部,加强沟通和协调,理顺退税业务所涉及各个环节工作的衔接,以促进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和办理出口退税工作。明确相关单证传递的流程、时间要求和操作规范,做好登记和保管单据交接记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分工,财务部应设专职办税员,负责具体的审单、申报和备案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编制出口形式发票、收集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业务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不及时或者丢失的现象,业务人员未能及时办理收汇核销或远期收汇证明等事项,将导致出口退税无法正常办理,所有部门必须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出口退税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人员的高度重视,提高防范退税风险的意识。公司领导层、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主动加强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退税政策变动对企业的影响。财务部门作为出口退税工作的主办部门应随时跟踪国家退税政策的变动情况,结合公司的特点和现状,向公司领导层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财务部的办税员,是税企联系的纽带,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质量和效益。办税员要有基本的外贸知识、会计专业知识、税收知识,加强办税员能力的培训,按办税员岗位工作说明和程序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对外交往能力。办税员实行岗位轮换,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不定期对办税员进行岗位轮换,以防止差错和弊端,也可使新顶岗人员可能提出新的工作设想,提高工作效率。办税员对申报的差错要及时调整,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出口退税政策性强,各成员应加强学习与交流,掌握最新的政策与动态,积极参加国税、海关、外汇局等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政策宣讲会、政策辅导会议,与同行保持一定的联系,获取最新的信息。

(四)单据的合规性检查。

1、报关单的合规:

等正确填列。

2、外汇核销单的合规:

外汇核销单信息的时间性要求也必须达到,预计180天内无法收款的,应及时办理远期收汇证明,办理前应对远期收汇证明的收汇期限作保守的正确估计,办理后在收款时也应及时在外汇核销。

3、其他单据的确认:

收货方与订货方不一致,汇款方与订货方不一致的,当中涉及样品或者委托代理采购等其他事项,需要业务部门的领导签字确认。

(五)有关备案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4号,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如果核查时,没有齐备的备案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责令收回已审核批准的退税款(到帐的都要求退库)。因此,我们应该理解为出口退税的业务流程到正式申报时并没有完结,后续控制未做好同样会影响退税工作的进行。

确实由于经办人员的差错造成过期未申报,按税务规定执行,转免税或视同内销;及时与税务管理部门沟通,努力使公司的损失减到最少。

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条为规范采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避作业风险,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高风险作业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高风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

第三条高风险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作业票应详细说明高风险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高风险作业票》保存一年以上,并录入hse信息系统。

第四条作业票是作业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作业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每次开工前,应由作业人、监护人共同检查作业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作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分公司外部施工队伍。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作业票的申请,并负责委派现场监督,保证作业票的各项措施得以实施。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与作业票的审批,并监督作业票的执行。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向施工单位明确作业现场的危险点源;。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六)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高风险作业票》,严禁施工单位未办理作业票进入现场从事高风险作业。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一)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批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作业;。

(三)维护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四)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六)严格遵守本规定,严禁无作业票从事高风险作业。

第九条作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四)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对所有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条作业监护人安全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在作业负责人的授权下,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四)作业完工后,作业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各项收尾工作完成时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作业人安全职责。

(二)作业人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持证上岗;。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作业人要按规定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监督安全职责。

(五)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各项收尾工作结束后,在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三章作业票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高风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各级生产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设专人负责审批,审批人下放审批权限时,必须有书面的委托书,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高风险作业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新建工程项目的高风险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审批、监护;改建、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分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作业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高风险作业分级及现场安全管理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凡是没有办理作业手续、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现场监护人以及作业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作业。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作业票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工业动火审批程序。

3、三级、四级动火审批程序。由施工单位填写《高风险作业票》,经作业区(大队)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作业区(大队)主管安全领导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动土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审批程序。由施工单位填写《高风险作业票》,报作业区(大队)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2、特殊高处作业审批程序。由施工单位填写《高风险作业票》,报作业区(大队)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同时进行的两种及以上高风险作业可办理一张《高风险作业票》,但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必须分别填写。《高风险作业票》每份只限使用一次。其中,一级工业动火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连续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4小时;二级工业动火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四级工业动火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第六篇】

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适用于原料、辅料(含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厂产品所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在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场生产人员先行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质检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质检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

a)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c)充分抽样、分析和(或)充分的验证结果证实受影响的批次产品符合被怀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当认定为不安全产品时。

b)当发现个别不合格品,由生产部确认后作出处置,处置方案有:报废、移作他用、返工,并应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作详细记录;返工产品应重新进行检验。

c)报废产品需放置到报废区,按规定作好标识,由生产部负责具体实施。

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七篇】

手术及有创操作系指各类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分类如下:。

(一)i类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ii类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三)iii类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四)iv类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手术。

(五)iv类以上手术:包括特类手术、科研项目及新开展的重大手术。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3年以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3年以上;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住院医师轮转期之后。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3年以上。

(三)副主任医师。

(四)主任医师。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掌握和主持i类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主持i类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掌握和主持ii类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主持ii类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掌握和主持iii类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主持iii类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主持iv类手术。

(五)副主任医师:主持iii类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主持iv类手术。

(六)主任医师:主持iv类、特类手术、科研项目及新开展的重大手术。

(七)任何级别医师的手术权限均不可超出本院的手术权限。

(八)各级医师在特殊情况下要求超越权限开展手术,必须事先递交书面申请,经医疗业务科及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病人拟施的.手术及参加手术的主要人员的批准权限。

(一)常规手术。

1、i类手术:医疗小组长在“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审批。

2、ii类手术:医疗小组长在“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审批。

3、iii类手术:科主任在“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审批。

4、iv类手术: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写备份)和“手术通知单”,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业务科审批、备案。

(二)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权限内时,可施行手术。预期手术级别超出值班医生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向上级医师请示,需要时再逐级上报,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手术权限的医师主持手术。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施行的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向上级医师请示,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手术权限的医师接替主持手术。

(三)重大疑难手术。

下列手术必须填写“重大疑难手术审批报告”,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疗业务科审核并备案,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非行政上班时间可由总值班批准,并报医务科备案。

1、特类手术、本院新开展的重大手术或科研项目。

2、破坏性手术(如截肢、重要器官切除及致残性手术)。

3、病人情况差或手术风险大,术中与术后极可能有生命危险的病例。

4、特殊人群(如外籍人士、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人士等)的手术。

5、临床科主任认为责任巨大,风险极高的其他手术。

(一)iv类手术,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须一式两份,一份存病历,一份存医疗业务科备案。

(二)属重大疑难手术的病例,必须先组织科内术前讨论(急诊手术除外),然后填写“重大疑难手术审批报告”,须一式两份,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疗业务科审核并备案,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手术。

(三)本规范由医疗业务科负责解释。凡不认真执行本规范的,每次扣相关科室200至1000元,发生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进一步追究责任。

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第八篇】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独立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七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二)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

(三)为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需要的。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提供《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与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不予评估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

(三)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做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任务说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时,应向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部门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的性质、涉及的食品种类、食品数量和分布范围;

(二)危害进入食品的途径和含量;

(三)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四)危害涉及的人群和数量;

(五)国内外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其它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任务下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制定评估方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实施评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评估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交流)风险评估过程中,受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具体任务的风险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交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对于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才能进行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报告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结果,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风险评估机构应对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应急评估)发生下列情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进行评估)临时工作组按照应急评估程序和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布结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应关系或危害作用机理。

暴露评估:不同人群摄入某种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风险特征描述:根据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该危害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九篇】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已投资项目管理,实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投资资金的有效增值和安全,依照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管理中的所有环节和相关人员。

第二条基本准则。

(一)分工协作。

为高效完成投资业务和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各部门和投资部门内部应分工协作完成投资项目各环节工作。

(二)分工协作。

书面报告。

投资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投资项目的情况给予书面正式报告,报告流程按既定管理流程逐级上报。

(三)分工协作。

例会讨论。

为更好地沟通协调投资管理工作,投资部门应每周至少举行一次项目例会,对项目投资各阶段的情况进行讨论和总结。例会由执行总裁或其授权的人员主持,如有必要,可召开临时讨论会。

(四)分工协作。

实地调研。

投资管理人员应每半年至少对已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实地调研,以了解企业状况,并核实报告内容,同时根据投资协议规定参加项目方的重要会议。

(五)档案管理。

投资部门应以投资项目为模块建立业务档案,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项目阶段性结束及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投资部门应将相关资料,交由运营部门归档保管。

第二章投资业务流程。

第三条项目搜集。

公司的投资项目主要来源六个方面:

1、依托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直接投资机会;

2、与国内外投资公司结成策略联盟,联合投资;

3、中介或顾问机构介绍;

4、各省市政府管理部门推荐;

5、公司业务开发,包括研究利用公司产业链业务延伸的投资机会、内部员工推荐等;

6、各基金合伙人推荐。

第四条项目初审。

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后,经初步判断具有投资价值的,填写《项目入库申请表》,列入公司项目库。

第五条签署保密协议。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条立项申请与立项。

投资经理经批准可与研究员讨论分析项目、与业内专家交流、初步洽谈投资方案、明确退出预案、展开初步调研论证,并提交投资项目初步分析报告。

如果投资经理判断该企业基本符合公司的投资方向、标准和要求,则由投资经理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报立项小组讨论形成是否立项意见,每次立项会须形成《会议纪要》。《项目立项审批表》经执行总裁批准后,投资经理可以推进后续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尽职调查。

投资经理应填报《尽职调查方案审批表》,拟定尽职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拟参加尽职调查人员名单,并报执行总裁批准执行。必要时,投资经理可申请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一步协助和完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经理负责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投资经理在收到企业提供的尽职调查资料时,应妥善保管,并在项目未获通过或项目投资完成后10日内将该资料整理归档。

《尽职调查报告》应经另一位投资经理复核后,报执行总裁批准。经执行总裁批准后,投资经理应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经执行总裁批准后可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所管理的各股权投资基金专设的投资决策机构,并按照各股权投资基金批准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负责对各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评审和决策工作应自执行总裁批准《投资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

如在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所依据的《投资建议书》表述的情况有重大变化时,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

每次评审决策会均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签订投资协议。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同意投资的项目,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相关章程、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与被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

第十条委派董事、监事和股东代表。

在投资协议生效后,公司根据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决定对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人选。

第三章已投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具体负责已投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组织为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增值。

第十二条信息收集。

股东代表应定期(每月或每季,视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资料,每月或每季20日前递交《项目管理报告》,主要信息包括:企业一般管理信息、企业营销信息、生产或服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研发信息、财务信息、战略规划信息、行业信息和利益相关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动态监测。

股东代表应按规定及时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如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股东代表还应每半年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实地调研,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向公司提交《被投资企业调研汇报》。动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企业异常变动情况和重大事项等。

第四章投资的退出。

第十四条在项目评审之初,投资经理应为项目设计退出方案,并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五种:ipo(首次公开发行)、回购、出售、重组、清算或破产。ipo(首次公开发行)指国内上市,国外上市等;回购指向公司控制人出售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出售分为向管理层出售、向其他公司出售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出售;重组指通过制定各种股权重组方案实现股权退出;清算或破产指所投资项目经营状况差且难以扭转时,经股东会批准解散或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风险作业管理制度【第十篇】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八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九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四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详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着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恶意贬低同行;

(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四条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五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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