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例【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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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篇】

二、本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之质量管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工程技术部,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本公司安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2.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3.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4.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四、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3.设计前业务人员应该提交尽可能详尽的设计委托书,使得设计人员清楚明白用户的需求、现场条件以及设计目标。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设计人员一起实地考察现场,与用户深入沟通,确保设计的工程方案可以达到用户的要求。

4.设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系统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可以达到国定相关规定的检验要求。

5.设计的方案中,选用的专业器材必须是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五、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1.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所代物资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价格、功能、质量等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采购部必须确保采购的器材与材料符合工程需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技防工程专用的专业器材必须选用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

3.工程技术部必须对采购回来的器材和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主机等关键设备必须要检查合格后才能送往工地现场调试。

4.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按质、按时、按期采购材料设备,保障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做到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并保证真实、齐全、完整与工程施工同步。

六、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1.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必须将技术交底卡提前交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明确相关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

gb50348-XX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308—XX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74—XX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0—XX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367—XX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XX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XX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269—XX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72—1994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38—XX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狠抓工程质量,落实设计方案中的各项质量要求,以确保没有工程质量隐患。

5.所有线材及材料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后才能入管布线,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有故障隐患的材料绝对不可以勉强使用。

6.布线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后才可以通电试机。不能通过检测的必须找出原因,排除后才能通电试机。

7.调试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试,确保将合格的系统交付给用户使用,未能通过的项目,必须与设计人员一起找出原因所在,排除后再行检测,通过后才可以投入试运行。

8.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为以后的系统维护工作打好基础。

七、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1.工程完成后,售后服务部必须协同工程技术部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

2.建立系统维护工作档案,按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落实好系统维护的日常例行工作,强化各种周期性的例行检查。

3.建立维修工作记录卡,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措施,保障维修保养工作的高效运作。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保修工作,可尽量减少由于保修工作对用户所造成的不便。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二篇】

关健词建筑项目;质量管理;主要内容;控制措施;建议

引言

工程质量涉及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是政府和百姓关心的课题。工程质量应自始至终常抓不懈,从源头抓起,从操作质量抓起,从每一道工序抓起,从影响质量的因素抓起,防患于未然,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并使这一方针持久地体现在管理者工作的具体行动中。只有搞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有使用价值和满足使用要求的建筑产品,才能使建筑产品最大限度地产生投资效益。

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

如何加强建筑企业的质量管理,在企业内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是最佳方法。通过企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设计、开发、生产,提供既经济耐用,又让客户能够享受到的优良的产品(工程),做好交付使用后的服务,提高用户的长期满意度。这是一个质量管理经营理念改革,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和发展需求,寻求改善和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手段,最终达到实现保质保量的目的。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控制是“为了实现由技术和业务活动所采取的出口项目工程质量的要求。”负责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质量标准合同是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形式。因此,项目的质量控制是保证质量标准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的一系列措施。按照施工的时间段来进行质量控制,相应的质量控制分为前、中、后的控制。

2 建筑项目质量管理的控制措施

事前控制

控制施工前阶段的准备工作的质量控制即事前控制,需要认真推进计划的质量管理,其中一个方面对质量控制的重点目标进控制,另一方面是根据质量计划,对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开工前的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的审查;各方在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行为,工程所需的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对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进行审验;建设方案和流程的审查,审查和控制建设环境的准备工作和条件;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工作,并制定各部分的质量标准;确保起步良好。通过建设单位、建立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部门的相互配合,有效地完成事前控制工作,以保证施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事中控制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活动是事中控制,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操作者按照技术作业规范进行施工,按照制度的约束完成施工计划。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对质量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工程监理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虽然在事中控制过程中,有内部自控和外部监控两个环节,但关键是企业要提高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执行质量标准,充分发挥经营者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意识,坚持质量为根本标准,以实现质量控制的结果。该项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工序的质量控制:由于施工过程,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和所造成的限制系列,人力、物力、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和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即工序的过程,发挥在工程质量过程中的作用,因此施工质量控制过程必须以工序为核心,对各项工序的质量监控落实到位。施工质量控制主要的工作:预先设定的控制点,以工序为控制核心,预控和严格质量控制和提高产品保护的保障。客户满意度是目标管理方法强调的重点,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追求顾客满意,必须对客户使用的功能(适用性,耐久性,可靠性,重要性)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在完成分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施工单位加强质量控制点设置是否正确的监管,以获取测试数据管理,从而加强对关键工序和控制的特殊程序,人、机、料、法、环五个因素得到控制,工序保持一个稳定状态,这是确保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点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也称为“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点设置根据项目的特点,抓住对施工过程质量的关键。针对施工活动的过程的薄弱环节,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适当措施,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

施工期间质量控制: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指控制该分项目和项目部门。在日常监测和认证过程中,反映单位工程质量的好坏是用分部工程质量来衡量的,分项质量工程质量决定分部工程质量,这样检验和认证的基础是分项工程质量。在GB30-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工程质量评定提供了依据,其中对单位工程检验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构成了分项工程质量。在允许偏差项目方面,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努力建立一个“零误差”的质量目标,并通过精心组织,严格检查验收,确保“零误差”目标的实现,在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上实现高标准。

事后控制

施工完成的具有自主功能和使用的最终产品和各方的质量控制是事后控制,其中包括对质量活动鉴别和质量偏差修正的结果进行评估。质量事后控制一般有以下几种:

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指证,并进行相应的修复,绝对不能忽视此项工作,必要时可以重新返工。

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技术文件进行检查,如有缺少损毁情况,必须整理补齐。

审查已完成计划的提交,除非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如发现任何与设计施工图纸不符的,如果不能说明原因,必须进行返工。

将举对于工业建设联合测试,直至其功能满足要求。

办理分项目数据和报告,检查验收与施工质量检验和定级评估要符合国家标准。

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3 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理的职能是控制,任何管理都是通过制度、规范来加以实施的,工程质量管理亦如此。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把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作为首要工作来抓,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材料和半成品采购检验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制度、人员机械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明确现场各管理人员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张贴于现场办公室,或下发到每一个现场管理员和施工人员的手中;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激励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重视质量,主动管理,激发他们的管理才能,使他们主动、积极创优,实现质量管理的高标准、高境界;同时,定期组织他们学习、培训,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提高他们质量、安全意识。

有些人的质量、安全意识薄弱,只要进度和盲目追求降低成本,不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这种思想是极度危险的,应正确地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成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树立“质量是生存和发展生命线”的正确思想。

加强组织管理,合理调配使用人员

加强协调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责任主体部门,明确各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全心投入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把好工程质量关,让建筑产品使业主满意,社会满意。由于工地现场施工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有差异,对各工种、各工序的熟练、掌握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综合考虑,对他们进行合理地调配使用,使他们既分工又合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尽所能,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发挥经济效益。

严格把好材料采购、检测关

建筑产品是用各种不同的建筑材料建造而成的,建筑工程的材料费用约占工程总造价的70%,工程质量的好坏,材料占据着重中之重的地位,没有好的材料是做不出好产品的。因此,必须严把材料采购关、检测关,对采购的建材、构配件、设备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健全材料的管理制度,选用符合设计图纸和构件要求的材料,严格执行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每批材料、设备进场应做进场抽样验收,有的要检查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日期、保质期等,有的还要送建材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做到先检后用,切勿先用后检或边用边检。同时,要注意材料的存放和保管,特别是“三材”(钢材、水泥、砖)中的水泥和钢材,钢材的锈蚀和水泥过期或受潮结块,必须严禁使用,它们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结构质量,进而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

加强质量监控管理

有了管理制度和好的材料,并不等于有好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只是质量控制的一种措施,用好材料,生产出好的产品才是目的。在工程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的技术差异和责任意识不同,所生产出来的建筑产品质量也会不同,因此,在质量管理上要加大检查力度,强化质量过程控制,监督他们按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格执行“三检查”制度(自检、互检、复检),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标准都满足要求,做到时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程施工的萌芽状态,避免因返工而造成损失,避免积重难返,况且有些工序完工后也不易检查出来,即使查出问题也难以补救。因此,确保管理制度的良性执行,确保每一道工序、每一个构件的质量都满足要求,确保高质量的建筑产品,还必须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参考文献:

[1]龚益鸣。质量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2]李旭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探讨[J].经济师,2003(9).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三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筑;质量;因素;管理;措施

Abstract :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quality relations with macro Water Conservancy Design livelihood secur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 is the important found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ed contents of quality management i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the author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and take this a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high efficiency, safe operation guarantee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Key words: hydraul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factors;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2011年召开的最高规格的水利工作会议,出台了1号文件并对水利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掀起了治水兴水的热潮,水利建设全面展开。水利工程建设具有涉及范围广、数量多、工作强度大等特点,致使水利建设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水利建筑市场的服务良莠不齐,有的企业只关注水利工程的进度而忽视工程的质量,造成很多危害民生的豆腐渣水利工程。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入与改造,在加固潜在危险水库、防洪防涝工程、民生饮水安全等工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与精力,其终极目的是提高水利工程建筑的质量安全,保持水利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下文主要从当前水利工程建筑质量的原因入手,分析水利建设隐患的因素,防隐患于未然

一、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因素

(一)质量管理的理念淡薄

水利工程建筑质量安全包含的内容很具体,主要是为了保证作业过程质量,确定密切的重点管理对象、关键环节或关键步骤,在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的基础之上所做的质量防控。

思想上的质量理念淡薄是质量安全隐患的一个重大因素。现实中,有的施工单位是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或者是赶进度,出现不惜以质量安全为代价所造成的水利工程危险丛生、关键部位工作不细致等问题,例如,混凝土水平施工缝面不设键槽,在蓄水或灌浆时,出现缝面处渗水或漏浆现象,严重威胁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有的中小型水利建设的资方资金筹集不到位,致使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工程的效益而偷工减料,造成水利质量不达标。思想上的轻视,导致行动上的疏忽,因此,质量观念的淡薄是水利质量安全的第一大敌。

(二)私自的转包行为突出

水利工程建设中一个至今难以杜绝的问题是违法转包和分包,尤其是中小型水利设施承包机构多为常见。目前在水利行业办理施工资质的门槛高,审查严,很多企业和个人就采取挂靠的方式进行牟利。此行为最大的原因是利益驱使,在工程被肢解到不同承包方后,工程款也变得七零八碎,偷工减料、阳奉阴违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水利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自治区水利厅的一项重点水利工程玛纳斯河重点防洪应急工程非法转包案,正是在工程资金流发生断裂的情况下酝酿而生。这不仅是与现在的工程建设市场因素有关,还在于我国的制度保障不是很健全,相关的条款缺乏实践可操作性,违法行为不好确认,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以及行政部门监督的不利等因素有关。

(三)水利工程施工中重要因素功能缺失

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因素是人员、材料和方案,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三者的功能缺乏科学有机统一。第一,施工人员素质的不利因素影响。1997年6月6日,四局李家峡施工局的小浪底工程项目部,在2号导流洞中闸室区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的错误将一根28毫米的螺纹钢筋进行了冷弯的违规操作,导致吊环突然断裂,吊钩脱出发生的安全事故;第二,材料因素的不利影响。水利施工过程中原材料的来源由于非法的私自转包等行为并不统一,没有严格的材料进场制度,对于材料的浪费导致成本的增高;不当施工方案的因素。很多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方案不够科学,没有进行科学的论证就盲目的施工,造成进度、成本和质量安全的矛盾,水利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二、构建科学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是一个综合的目标,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水利工程质量的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质量管理,根据质量预控理论,具体的构建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人为因素往往是质量安全事故的最大隐患,施工中的关键技术环节决定着工程的成败,因此,第一,建立质量安全培训制度,加强施工技术人员和专业操作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实际操作水平,不能仅仅依赖于以老带新的方式,更要开展统一规模的学习和交流;注重岗位培训,重视安全制度的考核,将质量作为第一要义。第二,强化安全意识的宣传与学习。水利工程质量对于技术施工者的素质与技术精湛度有不同层次的要求,对施工者高、精、深的技术能力进行不断地培养。第三,加强质量监督的制度。一方面是加强施工技术的复核。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和重大技术目标进行强制的复核,如:中线,标高,钢筋,模板,砂浆,混凝土等进行严格检查复核。完善质量检查的记录,这样有利于隐患的归纳与总结,做好资料整理,总结出事前预防的方法,也为考核奖惩提供参考意见。加强人员管理及相关质量责任制的完善,使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质量职责、权限,提高施工质量的认识。

(二)严防死守杜绝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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