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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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

 

    健全法制体系,促进数据资产确权有法可依。一方面,对数据要素价值链中“原始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据资产”各环节涉及的相关主体进行立法确权,加快研究制定“数权法”,形成数据产权保护支撑;另一方面,参照知识产权法对于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条款,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分级分类,促进数据流通规则有章可循。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来源、属性、价值各不相同,应制定不同领域、区域数据要素分级分类办法。对于公共数据,可采取“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不可进入加工应用和流通交易环节明细,清单外的公共数据加大开放共享力度。对于企业数据,授权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编制企业数据要素分级分类采集、评估、赋值办法和目录,为企业数据要素进入流通交易环节提供依据。对于个人数据要更多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及安全,避免个人隐私暴露风险和引发社会舆情风险。
    坚持应用牵引,促进数字技术运用有的放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公共数据开发研究和运营。支持开展数据资产管理、结算交付等业务,建立全链条数据要素市场机制,推动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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