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管理制度(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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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签订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地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控、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三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招聘

第十五条辅警的用人计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实施。招聘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于公民报考。

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层级晋升

第二十三条辅警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

第二十四条辅警层级晋升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辅警的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辅警的层级是确定辅警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训练、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保障出口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训练工作纳入队伍教育训练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训练、晋升训练和业务训练,提高辅警素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教育训练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岗前训练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训练。岗前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5天,训练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基本岗位技能、基本法律知识、辅警工作权限、工作流程标准等,重点培育忠诚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和基本职业素养。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晋升训练是对晋升层级的辅警进行的训练。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拟晋升对象和工作需要设定,侧重综合能力提升,可与业务训练合并组织。参加过晋升训练的辅警可不再参加当年业务训练。

业务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辅警每年参加业务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辅警岗位职责需要设定,主要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基础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技能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训练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所属的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招聘、工资福利、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教育训练、装备购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保障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特殊、专业岗位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比照建立因公(工)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一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辅警管理制度【第二篇】

1、在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社区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2、按照社区民警要求,积极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发现、报告影响社区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况和隐患。

3、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立即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保护好现场。

4、在社区民警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区安全服务工作。

5、严禁值班期间离岗,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交接班事宜。

6、严格行为规范,服从命令,听众指挥,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工作规范

1、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市局“四减四责”、“三个凡是”工作要求,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首要内容,“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开展全天候警务工作,依法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对群众提出的困难给予帮助。

3、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征求辖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4、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则》规定,落实保安工作制度,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局域网计算机,严禁“一机两用”,杜绝问题发生。

5、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工作时间穿着警服,做到警察严整;警务工作室物品摆放整齐划一、保持清洁。

6、主动与社区党组织沟通情况,争得工作支持。

辅警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了加强辅助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高峪派出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契机,从加强思想教育、加强责任意识、遵守规章制度等多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激发辅助警察队伍的活力。

一是注重学习提高业务素质。辅助警察的训练也要制定计划和学习方案,按计划定期组织辅助警察参加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辅助警察的政治思想和辅助方案的业务水平。

二是重视制度建设的强有力管理。高峪派出所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辅助警察管理办法,辅助警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规章制度,明确个人在辅助警务活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严禁超越职责违反行使权利,推进辅助警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

三是重视完善奖惩机制提高辅助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高峪派出所每月评估辅助警察职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通过细分职场责任,明确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辅助警察队伍的评价机制,激发辅助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始终保障辅助警察队伍的向上活力。

辅警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的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了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结合了我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现状,特别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章辅助警察的种类。

第二条根据职场责任,全局辅助警察分为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交通协助员、流动人口协助员、临时雇佣者等5个序列。

第三章的招聘条件。

第三条辅助警察必须具备职场责任从事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

(一)保安运动员、专职保安联防员、交通协助员、流动人口协助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

2、年龄从18岁到45岁,有特殊技能、专业人员或下岗,失业工人可以放宽到50岁

3、健康、无障碍、无传染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5、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被公安机关解职的经验

6、退伍军人、共产党员和有驾驶、电脑、秘密等专业技能的优先录用。

(二)临时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团结合作精神

2、健康、无障碍、无传染病,年龄18至45岁

3、从事驾驶工作需要3年以上的驾驶年龄,有熟练的驾驶和维护技术,从事驾驶以来没有发生责任事故

4、从事110警报服务台警报和文印、微机操作的人必须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具有快速准确的微机输入能力。110警报服务台接待警察的人也应该说标准的普通话,用语言文明、规范

5、炊事员必须有一定的烹饪技术

第四条招聘辅助警察在局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政治所和有关职能部门、部门组织实施,必须经过以下步骤

1、公布考生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申请和资格审查

3.单位组织考试;

4、政治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部门研究提出录用方案的分局领导审查、录用。

第五条采用辅助警察必须填写《海安县公安局辅助警察审查表》,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后才能使用。采用保安队员经保安公司、政治所审查后,向分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后,采用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的专职保安联合防卫人员经使用者、治安大队、政治所审查后,向分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后,采用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的交通协管员经交通警察大队、政治所审查后,报局管理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查的采用流动人口协管员经使用者、治安大队、政治所审查后,报告管理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查的临时雇用者需要经使用者、公司、政治局审查后,主要负责人审查。

第四章的工作责任。

第六条保安运动员应履行以下责任

1、服从命令,服从指挥,完成公司和派遣公司提交的门卫、值班、守护和巡逻任务

2.加强组织、纪律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各制度

3.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六防工作,确保安全

4、对发生在警卫目标内的各种事件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专职警卫联合防卫由公安民警组织领导,履行以下责任

1.开展治安巡逻、伏击等待

2.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事故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3.协助调查、堵塞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和可疑物品

4.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5.保护事件和事故现场,立即报告

6.参加危险救济,帮助大众解决问题

7、完成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组织的指导下,应履行以下责任

1.协助开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础调查

2.协助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

3.协助开展车辆、司机管理

4.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协助交通警察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保护,救治伤员等工作

6.巡逻、设卡、伏击、等待。

7、协助调查、堵塞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人员、物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制止和扭转

8.参加危险救济,帮助大众解决问题

9.完成公安机关配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流动人口协助员必须在公安民警组织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责任

1.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2.协助管理流动人口,掌握底数,制作帐簿,掌握现实情况

3.协助实施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安全责任措施

4.及时发现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5、完成公安机关配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临时工应履行以下工作责任

(一)司机的工作责任:

1.做好车辆维护工作,保持车辆状况良好

2、服从调配,保证完成工作任务车辆,确保无交通事故

3.完全记载行驶距离,节约油,降低各项费用。

(二)110警报服务台接待警察的工作责任:

1.熟练使用文明用语,记住文明用语规范

2.记住通信联系电话

3、熟悉基础业务知识,熟悉各警察的工作范围和地区范围,正确使用通信工具,正确传达领导人提出的事项,热情为人民服务

4.熟悉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文印人员和微机操作人员的工作责任:

1.熟练使用各文印设备,进行维护

2.严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节约各种消耗品的使用

3.及时完成各种文件的印刷、印刷和装订,做好服务工作。

(四)炊事员、清洁工的工作责任:

1、炊事员必须按时保障公司人员的饮食,确保饮食卫生,保障物流

2.清洁工必须经常清洁办公室、生活区和单位门前

随时保持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

第五章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辅助警察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雇主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管理。雇主应定期组织警察教育培训,正常组织活动,严格执行各制度措施。

第十二条保安队员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派出所不得直接向企事业单位、娱乐服务场所派遣警卫。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开拓业务的企业联系警卫,但警卫公司的警卫和警卫公司、政治所的审查必须由局领导审查,与警卫公司签约的人。派出所联系派遣,保安公司返还部分保安服务费(标准暂时为1万元/人返还100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全部返还)。无论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遣,还是派出所联系派遣,都必须由保安公司统一管理,工资报酬由保安公司直接审查支付。

第十三条辅警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竭尽全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六章纪律制度。

第十四条辅助警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遵守纪律,依法工作

2.服从命令,服从指挥

3、保护岗位,尽责任

4.规范服装,文明工作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辅助警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合防卫人员、流动人口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剥夺、限制市民人身自由、骂人、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合法证明书、合法财产

2、参加粮食收入、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葬礼改革等非责任范围内的活动

3、接警察,单独处理警察,调查各种事件

4.向违法犯罪嫌疑人通报

5、擅自离职或酒后工作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行为。

(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

(3)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

(4)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等纪律、规定;

(5)违反《交巡警大队协勤员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等行为;

(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及社会上严重反对的行为;

(7)利用协管员身份谋取私利和违法乱纪。

(三)临时用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驾驶员不得违章驾车、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私自用车、擅自将车辆外借;

2、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岗、串岗,不得窃-听和变相窃-听电话,因工作需要监听电话不得超过三秒钟;

3、文印人员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机密,不得外传。

4、炊事员不得利用购买食品之机,克扣营私。保洁员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区内打听、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无关内容。

第七章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辅警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惩,谁使用、谁付酬,由合同签约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保安人员工资由保安公司确定,经费由保安公司支出;

2、专职保安联防队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考核奖励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险费)以内,经费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协管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4、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CK报警服务收费中支出;

5、办公室文印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为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60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6、直属大队、单位、机关部门电脑输录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7、驾驶员试用期月基本工资为4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5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各基层派出所、中队驾驶员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单位、机关各部门)驾驶员经费由县局支出;

上述2—7项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员、保洁员等其他临时用工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月基本工资控制在400元以内,基层派出所、中队使用的,经费由各单位支出,县局(含直属大队、部位、机关各部门)使用的,经费由县局支出;

9、计算机专门人员且有突出贡献的,另行规定,经费从CK报警服务费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条 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2、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3、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解聘辅警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合同签约单位与其终止合同。对解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辅警管理制度【第五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协助人员(辅助警察)团队的正规化建设,切实解决团队存在的征兆性、倾向性问题,基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助的原则,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特别制定以下制度

一、辅助警察对话制度。

如果有以下行为之一,必须进行对话教育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两次的;

2、工作期间脱岗现象的;

3、不按规定服装的;

4、工作拖延,效率低下,不按时完成任务的;

5、服务态度差,对大众有冷、硬、横、推现象

6、工作场所或值班车辆卫生状况差的;

7、工作中故意无法通信的;

8、不服从命令,不服从指挥的;

9、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10、未经同意驾驶执法车辆或驾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11、有其他情况需要说话的。

二、辅助警告制度。

辅助警察违反以下条款之一时,应警告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缺勤一天或迟到早退,一个月内两次谈话后,仍未纠正

2、工作拖延,工作疲劳,效率低下,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一个月内接受两次对话教育后,仍未纠正

3、服务态度差,对大众冷、硬、横、推产生不良影响的;

4、工作期间退休,一个月内接受两次对话教育后,仍未纠正

5、工作中不听指挥,不遵守工作纪律,错误工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谈话教育后也不改正

6、工作期间,通信不畅造成一定结果的;

7、值班期间,服装不规范,经过对话教育后,仍未修正

8、值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过对话教育后,仍未纠正的;

9、工作责任性不强,装备、临时扣押物丢失或被盗,价值少(500元以下),个人自愿赔偿的;

10、非工作时间驾驶执法车辆(经领导同意除外),通过谈话教育后仍未纠正的;

11、被大众投诉的问题是事实,情节轻微的

12、年末审查结束的;

13、违法六条禁令,情节轻微

14、其他情况需要警告。

三、辅助警察解职制度。

辅助警察队员违反以下条款之一的,全部解职

1、违反《六条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罚款以上处罚的;

3、一年内两次被警告的;

4、擅自使用执法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因工作和风格问题受到大众投诉,产生不良影响,经过验证

6、利用工作为自己、亲戚、朋友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严重失职、个人欺诈、对使用者产生重大影响的;

8、利用工作方便索取金钱,接受当事人的宴会,利用职权向他人借款,借款,情节轻微

9、有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警示的人员应在期限内书面写检查和保证措施。

六、警告人在期限改正的三天内不改正或发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即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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