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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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篇】
申 请 人:张,男,x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石牛乡山口村湖洲组
被申请人:蒋,男,1x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永丰镇诸家仑村蒋家组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双峰县人民法院(x9)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x1)娄中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x9)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x1)娄中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再请申请,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首要事实就不成立,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申请人根本不是双峰县人民法院(x0)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人也没有对该判决书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x0)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事实,根本不成立,缺乏任何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地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为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只提供一张双峰县中医院财务科出具的白纸证明,病历也只有入院记载却无病案首页,其没有提交注明医药费数额与住院天数的住院医药费发票,也没有提供记载有出院时间与住院天数的出院病历,更没有提交用药清单,其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住院天数也只有12天。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伤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皮肤损失医疗时限在4周之内。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x4)第条、第条与第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肢体皮肤损伤后的误工日认定应在30日内。本次事故中,另案的王芳成存在骨折需手术治疗也只住院41天,被申请人仅下肢皮肤损伤却住院71天,特别是被申请人x9年9月12日就已住院,而其x9年9月13日的X线照片诊断书上却没有住院号、科别、病室与床号的记载,其x9年9月27日的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一栏中也没有住院记载(一般住院均记载为住院),可见,其根本没有住院,双峰县中医院的证明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同时,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门诊医药费收据没有相应的病历与X线报告单相辅证,究竟是治伤还是治病也无法确定。因而,被申请人的医药费损失无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
2、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伤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条的规定,皮肤损失医疗时限在4周之内。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x4)第条、第条与第条的规定,肢体皮肤损伤后的误工日认定应在30日内。同前面的理由,被申请人住院时间的确定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与护理期限的确定以及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计算也同样无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3、双峰县永丰镇诸家仑村蒋家组为农业行政村,被申请人的病历上记载其职业为农民,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为城镇居民,原、二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与护理费明显缺乏证据。
综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原、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损失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损失的认定缺乏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被申请人受伤产生的医药费属其损失范围,其要求申请人与刘国军、王龙飞赔偿,彼此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但是,刘国军承担足额赔偿被申请人全部损失后,此损失由被申请人全部转移给了刘国军,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其来说已不再存在。刘国军与申请人之间责任的划分与损失的追偿则是另外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主体都发生了变化,与本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已从连带责任人刘国军处获得了足额赔偿,其不再存在损失,无权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重复索赔,其起诉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的刘国军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被申请人返回,只能另案起诉向申请人追偿。原、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元,连带赔偿责任人刘国军已一次性赔偿其7x0元后,还判决申请人赔偿其元,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一种民事证据使用。其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证据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直� 申请人只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其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原、二审诉讼中,申请人提交交警部门据以作出责任认定与划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并提出其记载的数据无法互相印证与自圆其说显然是虚假伪造的,指出交警部门遗漏了现场部分车轮拖痕与车上散落物,证据收集欠客观全面;未对被申请人刘国军的车辆进行车况与车速鉴定,程序违法,对被申请人王龙飞的违�
3、交强险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的法定行政义务,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义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力与因果关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此行为无需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的罚款。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最终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虽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赔偿。但是,该规定是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本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适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司法解释,其《指导性意见》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只能就法律适用作出具体指导意见,绝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创设民事义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依法无效。何况,该条也只规定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在该车应当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的交强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医疗费保险限额无过错责任为1000元,据此,申请人未投保交强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担1000元的医疗费赔偿责任。原、二审判决既适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请人先赔偿医疗费8258元,又要求申请人先在过错责任的限额内赔偿被申请人医疗费1742元赔偿责任,毫无法律依据,且判决适用依据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合前述事实与理由,原、二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四、原、二审判决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原、二审诉讼中,法院对申请
五、二审判决明显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未予审理,明显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五、本案本质是刘国军与被申请人共同串通以被申请人名义起诉达到刘国军向申请人追偿的目的,违背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根据日常经验与社会规则以及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也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由哪个侵权行为造成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如任一连带责任人给予了足额赔偿,其一般不会也不能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重复索赔。刘国军赔偿了王芳成绝大部分损失后,x9年11月20日又与被申请人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支付了7x0元赔偿金,因向申请人追偿的事苦闷,x9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与王芳成作为共同原告请同一代理人对申请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诉讼,要求赔偿共同损失八万元,且起诉书上的签名为同一人同一支笔所写。因王芳成与刘国军之间没有签订调解协议,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诉,另外提起(x0)双民一初字第910号案诉讼。王芳成撤诉后,被申请人一人仍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8万元,(x0)双民一初字第910号案原审诉讼中,刘国军对王芳成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不论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认,原审法院对王芳成x9年10月23日出院后的医药费竟不予审查而着重考虑刘国军已垫付的医药费。二审诉讼中,法院确定的开庭日x1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与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刘国军一人发表诉讼意见。经二审法院要求,刘国军答应x1年6月20日带被申请人与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审法院避开申请人单独接受询问。很明显,本案是被申请人与刘国军共同串通以被申请人的名义起诉达到刘国军向申请人追偿的目的的本质彰显无遗。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损失应由王龙飞、刘国军负连带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从刘国军处得到足额赔偿后,不能再向申请人重复索赔。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又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且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定性错误,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显失客观公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三)、(六)、(十)、(十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撤销予以再审。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前述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x1年7月10日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第二篇】
幼儿园是教育场所,幼儿园公共设施的安全、完好是保证幼儿园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因此,全体教职工、全体幼儿都有保养、保护好公共设施的责任和义务。为明确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特制订幼儿园公共设施养护管理制度。
1.教室养护
教室是幼儿活动的主要场所,要做到清洁、明亮和教室美观,教师有责任做到如下几点:
(1)保护好墙壁。不允许在教室的墙壁上随便涂写,教室墙壁上的所有装饰都应有目的地设置。教育幼儿不用脚踢墙壁,不能用不干净的手摸墙壁,不做有污损墙壁的行为。对于向幼儿开放的墙壁,教师应积极鼓励幼儿及时展示自己。
(2)保护好地面。教育幼儿不在教室中拖桌子、椅子,不用坚硬的物体在地面上划,保育员要用拖把把地面拖干净。
(3)门窗的养护。窗上玻璃要妥善保护,不用脚踢,要轻轻开关门窗。
(4)电器的养护。不准在电灯上吊任何东西,妥然保护好日光灯管、电扇等电器,及时关灯。
2.绿化、花园养护
(1)爱护花木:禁止摘花、攀枝及攀登树木,不要随便摇树木。
(2)在草地生养期间,禁止进草地,禁止向草地中抛置垃圾,门卫有义务为草地清除杂草。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第三篇】
一是集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按照相关要求,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工作,集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大检查,紧盯市场乱源,严厉打击合同签订不规范以及“市内及周边一日游”等游客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重点督查旅游投诉案件受理和处理情况。坚决查处对投诉推诿、对案件拖延等不作为行为,严肃追究不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引发舆情关注或群体事件的责任。
三是推动“1+3”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效果,重点开展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活动。
四是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推动旅行社等开展诚信经营自主承诺活动,营造行业新风;设置“旅游服务质量公示”专栏,发布旅游行业先进典型、后进典型和违法违规典型。
五是培育文明旅游的良好风尚。持久开展公民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提示警示,让游客、旅游社和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有关知识、信息和政策,做到及时答疑解惑。
六是规范旅游产品宣传、招徕及广告行为。在旅游产品宣传、招徕和旅游广告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关标准使用 “超豪华”、“准星级”等误导性语言文字。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总则
为了保障公共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提高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社区、学校等场所内的各类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设施定义
公共设施是指为公众服务、供公众共同使用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照明设施、供水系统、消防设施、体育设施、公园绿地等。
三、管理职责
1. 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定期检查、维修、更新等。
2. 使用者:应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不得故意损坏或私自占用。
3. 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共设施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管理要求
1. 公共设施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公共设施应设置明显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引导使用者正确使用。
3. 公共设施应建立档案,记录设施的基本信息、维修记录、使用情况等。
4. 公共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设施的设计承载能力和使用范围。
五、维护保养
1.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保养,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
2. 公共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设施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3. 公共设施维修和更换的配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安全监管
1.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公共设施使用期间,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3. 在公共设施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时,使用者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七、违规处理
1. 对于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管理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2. 对于私自占用公共设施的行为,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占用,并依法进行处罚。
3.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造成损坏或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确保公共设施的完好和安全,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第五篇】
一、总则
为规范公共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确保公共设施的完好与安全,提高公共设施的利用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或社区内所有公共设施的管理。
二、管理责任
1.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2. 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制度,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或损坏公共设施。
三、设施使用
1. 公共设施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垄断使用。
2. 使用公共设施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设施承受范围,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3. 公共设施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和处理。
四、设施维护
1.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2. 维修公共设施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人员及周围人员的安全。
3. 对于重大维修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制定维修方案,报请上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五、设施更新与改造
1. 根据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管理部门可提出更新或改造建议,报请上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2. 更新或改造公共设施时,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安全等因素,选择优质、高效的设施。
六、监督与考核
1.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共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管理部门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报请上级领导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共同维护公共设施的安全与完好。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第六篇】
春季气候多变,是动物疫病多发季节,为有效做好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市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扎实安排,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推动全市春季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春防顺利开展。全市共申请春防资金万元。各县(市、区)通过积极争取财政资金,购买了计划外免疫疫苗,目前疫苗已全部到货并下发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同时各县(市、区)还购置防疫所需物资,包括保温背包、免疫注射器、针头、脱脂棉、消毒药品、过敏反应急救药品等,现已陆续发放。
——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动物防疫工作质量。各县(市、区)举办一线防疫人员培训班,针对防疫技术操作规程、疫苗使用、注意事项、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等,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共培训各类防疫人员1400余人。
——加强冷链排查,确保冷链系统安全运转。春防开始前,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冷链系统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改,对不能正常工作的冷链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防疫用苗质量。
——加强疫苗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建立了市、县、乡三级疫苗管理体系,完善入库、出库、领取、发放等各项档案记录,保证专人负责疫苗的购入和发放,确保疫苗来源清晰、去向明了,确保其有效性。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第七篇】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的班会讲话是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地震避险的有关常识。
对所有中国人来说,20xx年5月12日无疑将成为一个永远无法忘却的惨痛记忆。这一天下午2时28分,在我国的四川省XX县,一场里氏级的强烈地震,在瞬间夺去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在瞬间灾区的人民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在瞬间5300多名在校学生遇难或失踪。地震至今为止无法准确地提前预报,但掌握一定的避震常识和技能,可以让我们遇震不慌,降低危险。
地震灾害从发生到建筑物被毁坏平均只有12秒,必须根据所处的环境迅速作出抉择。如来不及撤离建筑物,千万要冷静,充分利用建筑物内的避震有利部位,如坚固的桌椅下、睡床下,逃往小跨度的厨房、厕所、小房间、墙角,最好找一个可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万万不能在窗户、阳台、楼梯、电梯及附近停留。地震时如果在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就地蹲下或躲在椅子及坚固物品旁边,注意避开悬挂物,用包或手护住头部,等地震过后再有序撤离。如果在户外,要就地选择开阔地避震:蹲下或趴在地上,以免摔倒;不要乱跑,避开人多的地方;用书包等保护头部;不要随便返回室内。避开高大建筑物,避开危险物、高耸或悬挂物。(注:20xx年是第几个防灾减灾日)
在学校,避震主要有两个环节,一是震时避震,二是震后疏散。
震时避震有如下要点:
1、立即停止一切活动,将身体尽量缩成一团,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餐桌或床下(旁),靠外墙的学生尽量往里靠。
2、在操场或教室其他地方的师生,应该到室外合适的地方(如:空旷场地或到疏散区)去躲避,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如围墙、电线杆等)。千万不要回到教室去。
紧急疏散有如下要点:
1、要有顺序地疏散,从就近楼梯下楼,下楼时要走楼梯内弯,不准在楼梯或走廊内互相拥挤,避免跌倒。
2、相关老师应在每层楼梯把守,指挥学生有秩序地疏散,学生和疏散人员要听从指挥有序疏散。
3、疏散过程中,行动要迅速,排队有秩序地前进,不要争先恐后、慌乱奔跑。下楼梯时必须走,在平地上可以有秩序地小跑,迅速转移到指定位置。
4、疏散过程中,可以用书包、双手等护头,以防被砸伤。
5、疏散途中尽可能不要穿过建筑物,要尽量避开建筑物和电线。
明天大课间时间,我们将开展一次室内就地避震演练,第一节课下课以后,各班班主任及时进班,到时将以哨音为令,三声急促的哨音响过以后,各班学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迅速避险,到再次响起三声长哨音,室内演练结束。班主任总结演练情况,进一步做各种情况下的避险指导。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第八篇】
目的
通过对园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公共设施的完好无损。
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辖物业区域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
职责
维修技工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工作。
系统主管负责制订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报部门经理审核。
物业部、保安部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
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设施管理的日常检查、监督。
工作内容
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
物业助理、保安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公共设施损坏或存在问题的记录在《园区公共设施报修记录表》中,定期反馈给客户服务部,由客户服务部跟进处理结果。
系统负责人在日常的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值班室或安排人员处理。
业户、其他部门对公共设施的报修值班人员及时记录在《工程维护部报修记录表》中,通知相关人员处理。如涉及其它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公共设施的维修。
工程维护部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系统主管制定园区公共设施维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实施。
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
系统主管对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提出申请,经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工程需对外委托时,按《采购控制程序》,确定外委施工单位。
工程施工应有专人负责跟进,汇报工程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工程完工后,履行相关验收手续。
相关文件
《采购控制程序》()
记录表格
《园区公共设施报修记录表》()
《工程维护部报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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