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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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第一篇】

从强调主观性的政治态度考核转向对具体的、可衡量的和量化的指标考核

改革开放30年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特别是实绩考核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年改革伊始,中央开始阐述考核地方干部的问题。*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了《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干部的考核除了工作的实际成效外,还应该包括政治思想、组织和领导能力、对实质性问题的熟悉程度和“民主”的工作作风。此外,提出考核除了与提拔或调任相关联外,应该与物质和非物质奖励挂钩。这就是说,利用具体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估干部能力和政治忠诚的主要标准,有助于否定干部中那种做多做少、做好做坏一个样的现象,并且否定干部只求无过不干事、整天只坐办公室的行为。

*年,中央召开了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再次研究了干部政绩考核问题。不过,这次工作会议对具体工作成效评估之分量远远重于政治态度或工作作风。从*年初期到中期,干部考核从强调主观性的政治态度考核转向对具体的、可衡量的和量化的指标考核。

到了*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已经建立了正式的关于县和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年度考核的指标。包括从工业总产值、税收、农业产量到基础设施的投资、人口增长率、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等,旨在将干部的政绩考核标准化和系统化。*年,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通知》;*年,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现行考核机制的优点与不足

这种政治激励在改革开放头*年尤其是*世纪*年代具有明显的作用。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极大地激励着地方领导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这种制度在地方官员中引入了政治竞争,因为地方官员的升迁和物质利益直接与其政绩相关,更重要的是,它为上级官员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提供了实质性的手段。但是,从2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这样的干部考核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问题。网络上曾经这样描述一些官员所信奉的政绩观:“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不怕群众不高兴,就怕领导不开心;不怕群众不答应,就怕领导不认可。”

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考核体系不完整与科学,考核指标单一性甚至唯一性。这导致部分官员成天围着GDP转,社会“弥漫”着浓浓的“招商引资”气息。第二,考核主体缺乏民意性。考核的主体主要是上级官员,缺乏让广大群众参与评判与监督的渠道与机制,使干部政绩没有能够充分地体现出民意,其考核往往只能成为对上负责的一种手段。第三,考核泛滥名目繁多,滋生形式主义。大有通过考核来解决一切问题之势,其结果往往陷入一种“考核治国”的简单运作逻辑之中。第四,考核结果的定位与运用不够合理。有的部门或单位不能合理、及时、准确地运用考核结果,例如,有的强调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干部的升降奖惩相挂钩,但给予什么鼓励、如何鞭策和惩处,缺乏统一的尺度和具体硬性措施,使考核结果的运用缺乏科学性。

以上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下列的因素应该是主要的:地方财政供给状况的有限性。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不高,官员所要承担的政治责任、民主行政机制缺乏,以及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不清晰与不健全。

正确用人导向指明干部考核制度改革方向

事实上,这几年,各地的干部考核制度正在发生引人注目的变革。例如,干部政绩考核在浙江悄悄发生着变化。一是改变了唯GDP是从的做法,湖州市甚至取消了GDP和“招商引资”的考核指标。二是把组织部门对干部的基本考察和政府对干部的“政绩考核”统一起来,干部的升迁不只是以“政绩”作为唯一的标准。三是改变过去的“静态考核”,代之以“动态考核”。四是推行“分类考核”,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责和任务,突出不同的重点指标分别进行考核。五是在“官考官”的同时引入“民考官”。

考核制度【第二篇】

建立镇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是督促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苏教办[**]2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年起,建立对镇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导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办发[**]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苏政发[**]35号),主要是督导评估考核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保障和增加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安全保障和教育环境治理,崇学重教、奖优助困社会风气的营造,师德建设的社会监督,普、职、成教育发展水平提高的情况。

二、督导考核的办法

对镇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评估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专项检查考核与综合性评估考核相结合,推动全市教育工作均衡健康发展。

1、镇级自评。各镇根据《**市镇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细则》要求,按照年度工作目标,每年12月底前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和自评得分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2、市级复评。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镇级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联合进行复评考核。复评报告和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报市委、市政府,并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向社会公示。

三、督导考核等级的评定

督导考核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凡当年度出现c、d级校舍危房、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不力的镇,考核予以“一票否决”。

考核制度【第三篇】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等八个部分(见《考核标准》)。

(二)考核对象

省级和省级以下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

(三)考核方法

采用上级创建工作机构考核下级创建工作机构,逐级考核的方式。

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并抽查、暗访省、市(地)、县级医院各1-2家,综合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依据该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结合地方实际,拟定考核细则与考核方案,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备案。

(四)考核结果应用

1.为中央综治办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中关于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2.评价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效。

(五)解释

本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考核标准

(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0分)

1.地方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5分)

2.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分)

3.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5分)

4.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5分)

(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30分)

1.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5分)

2.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创建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3分)

3.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5分)

4.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4分)

5.工商部门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分)

6.城管部门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以及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4分)

7.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宣传创建活动,制订以创建工作为主题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真实,舆论导向正确;建立创建“平安医院”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如: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平安医院”建设专栏等)。(5分)

(三)医院安全管理(20分)

1.卫生部门将创建工作列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完善,信访问题处理妥当;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履行医疗服务活动监管职责;(4分)

2.辖区各级医院将创建工作列入整体工作目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创建工作方案,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分)

3.辖区各级医院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健全,防盗窃、防扒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完善,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消除;(3分)

4.辖区各级医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完善;消防疏散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报警系统、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齐全、灵敏有效,符合规范要求,无火灾隐患;(3分)

5.辖区各级医院制订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培训;(2分)

6.辖区各级医院对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保护患者在就诊期间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2分)

7.辖区各级医院有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完善,信息报告与反馈程序执行严格;(1分)

8.辖区各级医院对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1分)

9.辖区各级医院医疗急救车通道畅通,医院内人车分流,主出、入口无堵塞现象;(1分)

10.辖区各级医院有防范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的措施并加以落实。(1分)

(四)医疗服务质量(20分)

1.辖区医疗机构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措施完善,执行严格,安全用药有措施、有落实;(5分)

3.辖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执行严格,医院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严格;(5分)

4.辖区医疗机构有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和考核机制;(4分)

5.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高,程序规范。(4分)

(五)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10分)

1.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行院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加强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建立健全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医患纠纷解决及时;(3分)

3.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患者的综合满意度提高;(3分)

4.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设立医疗事故争议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患者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处理程序完善、规范,投诉处理妥善、及时;(2分)

(六)加分项目

1.创建工作被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其经验的,最高加5分;

2.“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最高加5分;

3.“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典型被中央部门表彰的,最高加10分;

4.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最高加10分;

5.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仲裁调解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有保障,最高加10分。

(七)减分项目

1.对“医闹”、“医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2.辖区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3.辖区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发生毒麻药品和精神用药被盗、非法转让事件的,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4.辖区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源污染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5.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违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八)一票否决项目

1.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辖区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考核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全县局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工作情况,规范干部工作行为,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县委年度考核评价干部提供准确依据,根据《卢龙县局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时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条平时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平时考核范围

第四条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

第三章平时考核内容

第六条依据《卢龙县局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其它上级临时交办大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落实工作任务过程中努力的程度、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成效,及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和社交情况。

第四章平时考核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平时考核主要采取实施考核目标及主要工作公示制度和平时工作实绩登记制度,辅之以巡查、谈话、重点调查等方法进行。

第八条考核目标及主要工作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和方法。考核对象以各自承担的年度考核目标及其他临时增加的重要工作为基本内容,主要公示重点、难点工作和取得突破性、创新性工作情况。具体分三个内容进行公示:

1、考核目标。公示考核目标完成的进度或完成的结果。

2、重点、难点工作。重点、难点工作主要指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和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难度较大的工作。公示要写明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成效。

3、突破性、创新性工作。指纵比取得较大进展和突破,横比领先或进位,及工作中采取的新措施、新方法受上级表彰肯定或在一定范围介绍经验及推广的工作。

(二)公示时间和形式。公示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对象于每季度初根据上季度工作情况,填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工作实绩公示表》(见附表一),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季度初10日前打印上墙向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并于每季度初12日前将上季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工作实绩公示表》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及处理办法。群众发现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存有弄虚作假骗取政绩行为,及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有不良行为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具名向县委组织部反映。县委组织部对群众反映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对线索清楚具体的,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领导班子和有关人员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情节严重的当年考核直接评定为一般(基本称职)或较差(不称职)档次,有必要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平时工作实绩登记制度

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工作实绩登记制度,旨在对考核对象一年工作情况形成一个完整、直观的表述,为县委考核评价干部提供准确依据。

平时工作实绩登记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工作实绩台帐》(见附表二),以考核目标和主要工作公示内容为基础,通过调查核实,对考核对象平时工作实绩进行登记,主要登记重点、难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取得突破性、创新性工作情况,同时对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

第十条巡查。考核机关要经常派人到考核对象所在单位了解和掌握考核对象的表现情况。

第十一条谈话。考核机关根据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与考核对象进行谈话。

第十二条重点调查。考核机关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考核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

第五章平时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考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平时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平时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要加强对考核目标和主要工作公示工作的检查与管理,对不按要求实施公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处理。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要认真对待,对线索清楚具体的问题反映拖而不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登记责任制度。对登记内容不实或弄虚作假,造成县委考核评价干部失实的,要追究登记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把平时考核作为管理干部促进工作的有效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时间组织好本单位的考核目标和主要工作公示工作。对不按要求公示,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考核对象要积极支持配合考核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对拒不配合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广大干部群众要增强民主意识,珍视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密切关注干部目标公示情况,同时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反映干部存在的问题,不得借机泄私愤、诬陷干部,干扰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局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平时考核工作在县委领导下进行,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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