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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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旨在规范语言文字使用,促进学生语言能力提升,强化师生语言规范意识,营造良好语言环境,推动学校文化建设与教育质量提升。下面是小编给各位分享的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优质5篇,仅供参考,喜欢就支持一下啦。

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篇1:

为全面推进我校使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推行规范汉字(以《汉字简化方案》为准)。

二、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学校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从事语文学科教学的教师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学校刊物,橱窗、墙报、校训、班训、标语牌匾、以及校园网、校内通知、布告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五、学校公文、教师教案、讲义、课件、板书、试卷、批语、评语等必须用规范汉字,学生作业必须用规范汉字。

六、普通话是校园语言、教学语言。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在课上回答问题必须用普通话;校园广播站必须用普通话播报。

七、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竞赛,如普通话朗读比赛、演讲、辩论赛、征文、主题班会等,提高师生对语言文字的重视程度;设立推广普通话专栏,大力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八、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将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录用、业务考核、评优、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九、积极配合语委部门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推普教育活动。

十、建立语言文字监督制度,及时公布监督意见,促进和提高广大师生使用规范化语言文字的自觉性。

十一、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篇2:

一、校长是语言文字工作第一负责人,带头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展语言文字工作。

二、将普及普通话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有检查有落实,使普通话成为主要工作语言。

三、组织教师积极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使每一位教师都能够拿到普通话等级证书,合格率达100%,少数民族教授汉语课的教师HSK和普通话测试达标率100%,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测试达标率100%,将普通话水平测试达标、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测试达标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职务晋升和评优评先的一项条件,并且纳入量化管理当中。

四、公文、校刊、讲义、试其他自办印刷物、指标牌、宣传标语等用字要规范。五、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和要求。

六、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将在校内说变通话列为学生的行为规范,把普通话达标作为评选文明班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之一。

七、搞好社会用字调查活动,做到有计划、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开展,并要做出详细的分析结果。

八、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工作。

九、学校对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建立健全各种档案。

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篇3: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进一步推进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依据《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我校特制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

一、学校成立了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全校的语言文字工作。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内容。

二、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三、学校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必须将推广普通话、书写规范字作为检查内容之一,主管领导认真检查落实。

四、结合继续教育,加强对教师普通话培训,教师必须符合规定普通话测试达标标准,学校审核普通话测试水平,语文教师普通话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其他学科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乙等。未达标的教师员工分期参加市语委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

五、教师之间的交流使用普通话,教师与学生之间交流使用普通话,校园内学生与学生之间交流都使用普通话。

六、教师教学使用规范汉字,教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要规范化。

七、学生能正确识别、书写常用汉字,学生作业、考卷等用字要规范。学生的作业书写工整,规范,美观。

八、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的墙报、板报、告示及学校一切文字档案材料都使用规范汉字。

九、把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同教师的业务考核、晋级、评优、教研课评分等工作结合起来。

十、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校语言文字工作小组组织的各种普通话竞赛、讲座活动。

推广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是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提高师生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以上规章制度,使校园用字规范化,交流普通话。

xx小学

20xx年3月5日

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篇4:

一、普通话制度

1、热爱祖国语言文字。

2、说普通话,不夹带方言,不转变语音、语调。

3、学生在校园内说普通话,课堂发言、课下交流时使用普通话。

4、提倡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上也要说普通话。

二、规范字使用制度

1、作业书写规范,无错别字(不使用二简字、繁体字)

2、学生笔记中使用规范字。

3、校报及宣传刊物中使用规范字(不使用二简化、繁体字)。

4、自主检查家长在回条或签字中的用字,督促家长使用规范字。(不使用二简字、繁体字)

5、常年坚持开展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检查城市大街小巷宣传牌、门牌、广告语用字不规范状况。

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篇5:

为全面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以及《安徽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网络覆盖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层面,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逐级管理。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学校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三条 学校开设普通话训练课(晨读)、书法(写字课)等课程,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第四条 普通话、规范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校内交谈用语;

(二)公务接待用语;

(三)各种会议用语;

(四)校园广播用语;

(五)课堂用语(外语教学除外);

(六)说课、演讲、诗词朗诵、讲故事等各种师生评比竞赛用语;

(七)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办法、通知、公告、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

(八)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会标、奖状、证书以及公务用字;

(九)学校组织的师生征文、教师论文、信息简报等用字;

(十)校园网及办公平台、课件、电子教案等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

(十一)教案、板书、作业批改、试题试卷、黑板报、墙报等教育教学用字;

(十二)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多功能室、厕所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

(十三)票据、报表、菜单等用字;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校园内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第六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学校语言文字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人检查测试。

第七条 学校教师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不定期组织普通话水平培训与测试。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工,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语文教师不得低于二级甲等。达到一级水平人数不得低于所有语文教师的20%。

非语文教师不得低于二级乙等。达到一级水平人数不得低于所有非语文教师的.10%。

非教学人员不得低于三级甲等。达到二级水平人数不得低于所有非教学人员的40%。

第八条 学校教师实行普通话证书上岗制度。未达标的教职工,一律不能上岗;未达标的教师应分期分批参加长丰县教体局语委办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

加强普通话达标后的测后管理,杜绝证书一到手,方言又出口现象,引导与鼓励教师自觉地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

第九条 学校新增教师时应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说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

第十一条 学校将《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年级学科、教师业务考核管理,并作为各级各类评先选优的硬性指标。

第十二条 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宣传活动,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及时规范整理、及时归档,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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