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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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办学校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依据《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学校是在学校领导下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指导家长改进教育方法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学校,是我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家长学校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家长素质,协同学校、社会培养具有高尚人格与创新精神的新型人才。

第二章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家长学校由学校行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家长学校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做到五有:有牌子、有领导班子、有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有教材(教案)、有会议记录和上课记录。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挑选素质优良人员(含本校教师与外聘专家)担任家长学校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鼓励家长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并予以登记;参加者必须遵守纪律,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家长学校正常运转所需教育经费,由学校在办学经费中按比例支出。

第三章教学

第九条: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含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组织家长学习儿童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与发展规律,家庭教育学,性教育知识以及有关法规文章等,并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家教实践。

第十条:家长学校教育要注意层次性,内容要形成系列。通过学习使家长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提高家长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家长学校每学期分级上课(讲座)2~3次。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搞好课内教学。

第四章考核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参加学习的家长,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观察家长教育子女是否有成效,即子女的在校表现与进步情况。

第十三条:每学年表彰优秀家长一次。优秀家长从参加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中产生,评选条件是教子有方,子女在校学习期间操行优等,学业成绩(含各级各类竞赛成绩)优良或进步显著。评选名额占参加学习家长总数的30%。优秀家长由年级评选,学校审核表彰并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家长学校的日常事务由家长委员会委托教导处和各年级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制定家长学校制度的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要使90%儿童的家长不同程度的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的目标,为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密切配合共同培育下一代。我校根据《湖北省家长学校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家长学校制度。

第十六条:家长学校的领导机构。校长由学校行政领导担任,教导主任由教导处和家长委员会主任担当,教务成员由各年级主任和家长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

1、家长学校的教学计划由教导处和各年级主任制定。

2、制定家长学校教师的工作岗位职责,任课老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时授课、并通座谈、家访等形式了解教学效果和家长意见。

3、由班主任负责做好学员登记和考勤。

4、每学期进行总结一次,由家长委员会主任负责,主要反映家长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

1、地点:设在各校家长学校教室。

2、教员:聘任老教师、有多年班主任经验的老师、有教育子女经验的家长。

3、课时:1~2次(每学期期末或期初)。

4、交流:每学年进行一次分层次、分类型的家教指导活动。

5、考核: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家长学员并发证书(条件:没有缺课、积极发言或写稿、交流心得体会、主动配合学校、教育子女效果好)。

民办学校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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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3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2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办学范围 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办学规模 (年招生量 人或年培训量 人);

办学层次 (初、中、高级,选其中);

办学的形式 (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设立时教学地址 ,(自有、租用,选一), 邮政编码 。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即审批机关,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是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中选一)。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董)事(以下称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 … … … … … … … … … …。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 … … … … … … …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每届任期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 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院长(校长、主任);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罢免、增补理事;

(七) 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九) 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院长(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 … … … … … … … … …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理事长或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 (在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中选一项)。资产性质 (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

(一)开办资金 [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 ;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单位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

第三十二条 其他出资方式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理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名:

民办学校章程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 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 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

(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 人;

办学层次为 (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

办学形式为 (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培训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设理事会,本范本以设董事会为例,决策机构应5人以上〕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须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九)罢免、增补董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列此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学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如校长不是董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二)有2年以年教育工作经历;

(三)熟悉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先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学校自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如只设监事,不设监事会,不列此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 、 、…… 等 个内部机构,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

(二) ;

(三) ;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其职务为本学校的 。

〔举办者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举办者为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者本人担任;多方举办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应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学校向培训者收取的培训费和其他因培训、教学活动产生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列此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全年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记载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记载学校贯彻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情况)

第四十条 (本条记载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条记载学员培训期限、获得证书的名称和途径)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记载教师队伍组成结构要求,教师资格、任职条件及专兼职比例要求)

第四十四条 按《教师法》规定,本校学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结合学校情况和开设课程,进行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及培训改革实验;

(三)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指导培训者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其品行和学习成绩;

(五)按聘任合同的条款及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

本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根据学校要求按质量、按数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

(四)关爱全体学员,尊重学员人格,促进学员全面发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培训者开展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本校实行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任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培训者以授课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对参训者提供高质量的、全程的、全面的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员的注册、入学、退学、奖励、处分、成绩和考核、结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进行管理,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学员守则》、《学员考勤制度》、《学员奖惩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员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

2、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所有结业学员,如需要颁发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3、按学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自发证机关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报同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的举办者失去办学能力和资格的;

(二)学校资源(如办学资金,生源或师源、办学条件等)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时;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遇不可抗力;

…………〔其他学校自定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机关审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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