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书 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及章程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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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书 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及章程篇1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对教育共同的思想与理念,希望共同创办一所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现就各方出资举办培训中心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联合举办培训中心的办学宗旨:

二、学校名称: 培训中心

三、办学期限:租期暂定 年。每年租金 元,由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

四、投资总额、股份比例及权利义务

1、学校的启动办学资金即注册资金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份,即出资 万元;乙方占 %股份,即出资 万元。甲乙双方出资均按以上股份比例,在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之日起 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指定的帐户。

2、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股东(即举办者)。双方在学校正式设立后或变更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股东(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有权取得合理回报;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学校终止或者转让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股东(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及为发展需要增资扩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股东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义务。

五、办学规模

1、学校办学规模根据设置标准和校园校舍的总体容量进行10年规划,总容量设置 个教学班 人规模。

2、学校组织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董事会职责和校长职责及章程约定的条款运作。

六、筹备与正式申报及开学时间

1、自联合办学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办学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

2、拟定 年 月正式开学。

七、招生意向与规划

学校正式设立后第一年拟招收 人。以后每年逐级增加,计划在20 年学校容量与规模达到办学目标。

八、联合办学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举办者)可以变更,但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教育主管机关核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转让变更情况再签订变更联合办学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学校事宜。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 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股东讨论后决定。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

九、联合办学对合理回报的约定

双方均同意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遵守法律对合理回报取得的有关规定,以每次会计年度进行的预决算为依据。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上报教育主管审批机关,一份交法人登记机关。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学校章程为准,同时根据学校发展过程需续签补充协议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书 民办学校联合办学协议及章程篇2

甲方:宁夏西夏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回族自治区艺术学校

为加强校企联合,促进资源优势互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企业提供专业人才,以提升学校和企业的'社会效益,甲乙双方本着互助协作、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形成共识,就宁夏西夏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艺术学校联合办学,共同开办“银川艺术剧院班”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相关条款。

一、合作总则

实施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使乙方学校成为甲方公司定向人才提供的场所。双方同意建立校企联合办学关系,甲方在乙方挂牌设立“宁夏西夏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演艺人才培训基地”,开办“银川艺术剧院班”。

二、定向培养岗位

岗位:甲方所需专业演艺人才。

三、学制及教学计划

㈠学制为++1教学模式:学生先在乙方学习年,进入“银川艺术剧院班”学习年后,再进入甲方实习1年。

㈡教学计划的制定

1、进入“银川艺术剧院班”的学生,前年按国家艺术(文艺)教育的正规教学课程进行学习。

2、进入“银川艺术剧院班”后,仍由乙方学校进行管理。年进行甲方公司所需的专业人才培养及企业文化教育。

3、上述课程由乙方与甲方共同制定教学计划。

4、乙方还需定期和不定期到甲方征求用工信息反馈,以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更好的为甲方服务。

四、“银川艺术剧院班”招生

㈠招生要求

1、按照乙方招生计划正常招收,并具有正式学籍关系的学生。

2、在乙方已学习了年的艺术类三年制学生。

3、根据甲方的用工要求,经过甲方人员招聘录取的学生。

4、其他要求:品质优秀、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爱岗敬业、认同甲方企业文化、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演艺技能。

5、经甲方考试、考察,认为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㈡招生程序

1、乙方学生在校学习1年后,甲方派人到乙方按招聘程序及要求进行“银川艺术剧院班”学生的录取。

2、甲方每年在乙方的春、秋季班组织“银川艺术剧院班”的招生,招生人数预计为每班20人,男女比例为1∶10(具体人数视招聘录取情况由甲方决定)。

3、甲方确定录取的人员,在学校读满年后,由乙方安排进入“银川艺术剧院班”继续学习。

五、学生管理及分配

1、进入“银川艺术剧院班”的学生,需在“银川艺术剧院班”学习表现较好,各科学习成绩合格,根据甲方用工需求,可进入甲方进行最后1学年的学习,在实习期间实行双重管理。

2、学生在甲方实习期间,接受甲方的试用和考核,试用后经考核未能达到要求的学生,甲方可直接退回乙方,由乙方另行安排毕业或推荐到其他单位。

3、新进人员进入甲方实习的前2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公司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其他福利待遇及转正后薪酬待遇,根据岗位性质不同参照甲方当时的标准执行。

4、学生在试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和相关的资格证书后,甲方予以正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六、各方权利与义务

㈠甲方责任与义务

1、与乙方共同制定“银川艺术剧院班”学生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2、按照乙方教学计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到甲方公司实习。

3、对实习学生到公司实习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核,为学生的实习考核提供依据。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办理正式调档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等各种手续。

4、学生到企业就业期间,根据国家劳动法及企业的薪资标准确定具体的工资。

5、定期关心“银川艺术剧院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6、每名学生的学费标准为4500元/年,甲方负责每年支付2000元/人的学费。

㈡乙方责任与义务

1、与甲方共同制定“银川艺术剧院班”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2、牌匾的制作,并组织授牌仪式。

3、在学生实习期间委派专人负责实习学生的跟踪管理,参与对实习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

4、为了搞好“银川艺术剧院班”的教学,定期组织教师到甲方公司了解情况。

5、对“银川艺术剧院班”学生在校期间进行管理及考评。

6、不得对进入“银川艺术剧院班”的学生在甲方确定是否录用前进行其他分配。

7、负责“银川艺术剧院班”学生的管理和安全,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等相关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实习期间,对学生在公司外发生的意外事故,乙方负责跟踪处理,甲方协助处理;学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8、对甲方未录用而退回的学生进行安置,另行推荐到其他单位。

9、负责每年1500元/人国家专项教育费的拨付。

10、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人数和时间合理安排授课及培养。

七、其他约定

1、商业秘密保守条款:乙方及乙方学生有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遵守并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所有保密规定。如乙方或学生违反本约定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乙方或学生须对甲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无条件给予赔偿。此赔偿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五日内付清。

2、乙方只能对本校正式建立学籍关系的学生根据甲方需求进行定向培养和输送。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招收社会人员,更不得直接将学生输送到“银川艺术剧院班”。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取消与乙方的招工合作关系;同时,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违约金1万元。

3、乙方设立的“银川艺术剧院班”只能独家为甲方培养及输送人员,在甲方未明确不录用该班学生前,一律不得为本待业其他公司输送“银川艺术剧院班”人员。如有违约,一经发现,乙方应按6000元/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向甲方输送并被甲方录取的学生,乙方须保证该生在甲方公司至少工作3年时间,如中途有离职的学生,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该生在上学期间甲方支付其所有学费。

5、本协议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友好协作,各自产生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双方互不支付费用。如果合作过程中另有需要对方承担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6、本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7、双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另一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8、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经二十日仍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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