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实用【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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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第一篇】

干部队伍中存在着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等现象,如何把这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调整下来,是一个难点问题。徐州市围绕干部能上能下良性机制的建立健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从建全问责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建立容错机制三方面入手,对干部能上能下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使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断向深度推进、向广度扩展。

一、健全问责追责体系,让干部“下”有标尺。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首要是建立“标尺”,明晰“下”的标准。徐州市围绕责任落实、坚定信念、作风建设、担当有为等方面,细化各类追责情形,制定了《市委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对管党治党重视不到位、履职不尽责的及时诫勉谈话,对责任不落实、违纪违法问题严重的地方和单位,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出台《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问责暂行办法》,对各级干部为民服务中梗阻、作风散漫无纪律等情况,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待岗、免职辞退等处理;实施《领导干部信访举报查核工作流程》,明确了信访举报查核程序、方式办法,对举报内容查实的干部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及时免职。睢宁县出台《防治为官不为推动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细化28条追责情形,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整治行动,把问题线索列入“12345”服务平台、“12380”举报平台受理范围,开辟专项调查和随机暗访等渠道,对违责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完善考核研判办法,让干部“下”得服气。《规定》中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如何考准考实干部,是现在考核工作面临的一道难题。徐州市制定实施《市直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办法》、《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办法》、《市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和《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研判办法》,在统筹绩效考评、年度考核、领导评价、日常考核基础上,区分班子和干部、正职与副职,对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定量计分,把分析研判结果作为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敢担当、不严不实的干部,坚决调离原领导岗位。沛县组织开展“成绩单+综合考评”,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实绩考核、单项督查等结果,综合分析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和主观努力程度,对工作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慵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大的干部予以降免职、改非等处理。4名镇领导干部因工作精力不集中,工作实绩考核倒挂予以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让干部“下”不失志。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其根本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干部的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徐州市委专门下发《关于容错纠错鼓励创新先行的办法(试行)》,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帮助党员干部放下包袱,确保不错“下”那些真心干事、敢于担当的干部。建立“下岗”干部再跟踪培养机制,有针对性的安排他们到基层帮扶、信访岗位锻炼,抽调他们参与阶段性应急工作,观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考察调整后的干部的思想认识、能力素质是否达到重新任职的要求,为重新任职提供依据。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第二篇】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党的以来,多次强调,正确区分和对待干部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性质,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建立容错机制,首先要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只有明确规定哪些错误可以免责、哪些错误必须追责,才能为干事创者提供准确的行动准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对“明知故犯”“无视规矩”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不能让容错机制成为少数人犯错的“保护伞”。

建立容错机制,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认定程序。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后,还应建立相应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审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机制合理、科学、有效。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建立容错机制,还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容错范围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细化,提高容错机制的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容错纠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容错纠错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还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让容错纠错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彰显党和国家对探索创新的宽容和对大胆创新的鼓励,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全社会力量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

“知错必改大修行,悔过自新暗反省”。通过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鼓励干部“大刀阔斧”地干事创业和改革创新,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第三篇】

为维护政治生态,激发全市党员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近日,太仓市从制度层面出台了《关于建立防错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党政干部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探索建立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撑腰鼓劲。

《暂行办法》重点围绕“防错容错纠错”三个方面建章立制:一是防错于前。从强化日常思想教育、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等方面入手,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民主集中、科学研判,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容错定心。首次明确了10种情形可以申请容错及5种不属于容错范围的情形,并强调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经认定后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这不仅给党员干部一颗“定心丸”,鼓励干事创业,更提醒党员做到心中有戒,不能“任性”用权。三是有错必纠。对符合容错条件,存在过错失误,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有错必究、抓早抓小原则,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纠错,消除党员干部懈怠心理和解决为官不为现象。

“防错容错纠错不是违规违纪的‘挡箭牌’,而是让党员干部做到事前防错及明白容错的范畴,”太仓市委、市纪委书记邹洪凯说道,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以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来澄清保护党员;另一方面也不会以防错容错纠错为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开脱,而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防错容错纠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第四篇】

《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虽未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容错。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掌握一定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主动作为、善谋勇为,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这就需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明确问责标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行政问责,主要是指领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或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承担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法律后果。相关行政责任包含两类:一类是内容较为明确、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类是内容概括不明确、通常由部门或地区行政长官承担的领导责任。实践中,行政问责主要以后者为主,问责机制也主要以政治责任的形式启动。在以往的相关规定中,对这一责任的追究,要求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有“决策严重失误”“因工作失职”等表述。但实际上,因主观过错标准不明,基本实行无过错的严格责任模式。这种模式难免使干部有所顾忌、束缚手脚。为了鼓励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需要作出三个区分: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就是说,应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为“试错”者留出免责空间。但“容错”并不是对乱作为的宽容,纪律和法律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设置责任清单。如何界定“工作失职”,是实行问责制度的难点。目前,许多地方正在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将其作为权力清单制度的配套制度,旨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责,以清单方式列举并公之于众。在实践中,这一清单制度对责任主体规定比较多,在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等方面还没有清晰的梳理。作为“一张写着政府部门责任的纸”,责任清单制度应兼具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双重属性,完善规则内容,使其成为保证政府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有所作为的制度基础。对行政行为的过错标准,需要科学设置、详细规定,否则一方面会造成官员在行政决策中无从避险,另一方面会造成“严”制度“虚”落实。此外,应建立在责任事故发生之前对行政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的制度,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失职不当行为进行追究,让行政问责发挥风险预警作用。

坚持有错必纠。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一些地方不敢容错是因为政府自身动态纠错能力不足。实际上,敢于承认过错、敢于纠正过错,不但是责任政府理念下权责一致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对领导干部加强从政修养的要求。如果已发现决策失误,就应重新履行科学论证、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以真诚取得人民的谅解。如果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将错就错甚至搪塞推责,其危害比错误本身更严重。应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行使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制度。这不仅是为了使问责有法可依,更是为了及时纠正政府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设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第五篇】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党的以来,多次强调,正确区分和对待干部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性质,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这释放出一个鲜明的信号,那就是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宽容“探索性失误”,为那些敢于改革、敢于创新的干部解除后顾之忧。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点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容错纠错的原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出于公心、善意履职、积极担当的作为等,应成为各地确定免责的一致原则。

二是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对干部容错免责,核心是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区分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要严格区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政治生态。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为我们提升容错机制的科学性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是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在坚持容错机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要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追责。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第六篇】

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是容错机制实施的参照,而容错纠错机制又是推进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有效手段。下面本站网友分享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个人。

供你参考。

为维护政治生态,激发全市党员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近日,太仓市从制度层面出台了《关于建立防错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党政干部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探索建立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撑腰鼓劲。

《暂行办法》重点围绕“防错容错纠错”三个方面建章立制:一是防错于前。从强化日常思想教育、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等方面入手,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民主集中、科学研判,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容错定心。首次明确了10种情形可以申请容错及5种不属于容错范围的情形,并强调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经认定后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这不仅给党员干部一颗“定心丸”,鼓励干事创业,更提醒党员做到心中有戒,不能“任性”用权。三是有错必纠。对符合容错条件,存在过错失误,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有错必究、抓早抓小原则,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纠错,消除党员干部懈怠心理和解决为官不为现象。

“防错容错纠错不是违规违纪的‘挡箭牌’,而是让党员干部做到事前防错及明白容错的范畴,”太仓市委、市纪委书记邹洪凯说道,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以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来澄清保护党员;另一方面也不会以防错容错纠错为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开脱,而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防错容错纠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党的xx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党的以来,多次强调,正确区分和对待干部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性质,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这释放出一个鲜明的信号,那就是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宽容“探索性失误”,为那些敢于改革、敢于创新的干部解除后顾之忧。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点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容错纠错的原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出于公心、善意履职、积极担当的作为等,应成为各地确定免责的一致原则。

二是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对干部容错免责,核心是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区分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要严格区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政治生态。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为我们提升容错机制的科学性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是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在坚持容错机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要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追责。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

近日,贵州铜仁市出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办法》以鼓励干事创业、区别对待过错、坚持依纪依法为基本原则,明确了容错纠错的具体条件和9种情形。

俗话说: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我们每一位普通党员干部来说,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难免会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马失前蹄”。是明知故犯、贪污腐败,违反党纪国法的有心之过,还是一心为民、敢于担当,狠抓基层改革的无心之失,却不能简单粗暴的“盖棺定论、一棍子打死”。

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效应”:说经常洗碗的人难免偶尔失手将碗打破,自责之余,旁边不干活的人也不依不饶:“怎么这么不小心?”干半天活却因为小失误落埋怨、受责备,有人把它归结为“洗碗效应”。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洗碗效应”的例子并不鲜见。有的党员干部心系群众,一身干劲,敢闯敢干,夙夜在公,却因干事创业过程中的一些“无心之失”被贴上了“问题干部、带病干部”的标签,几年的功劳“一笔勾销”不说,从此再无晋升盼头。有的党员干部抱着“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没错”的“混日子”心态过上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平淡生活”,本职工作不管不顾,见人嘻嘻哈哈极尽客套反而平步青云。长此以往,难免会让部分干事创业的实干型干部心灰意冷,产生沉重的心理包袱。

古语有云:“不以一眚掩大德”“不以二卵弃干城之将”。评价判断一个干部的好坏,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抓住一个缺点和一次过失就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全盘否定。此次贵州铜仁市出台的《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本着鼓励干事创业、区别对待过错的原则为勇立潮头干事创业的先行者戴上“护身符”,吃下了“定心丸”。《办法》明文规定,对在党纪国法范畴内,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申请容错免于问责。

《容错办法》让党员干部轻装上阵。《办法》中明确的容错纠错条件和9种情形无疑是干事创业者们在改革创新实践探索中的“免死金牌”。对于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过失与偏差,有了《办法》的保驾护航,再也不是以往的匆忙下结论、扣帽子,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一心为民,积极作为又主动补救的给予容错甚至免责,彻底解除了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激发了他们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让他们能轻装上阵,毫无顾虑的全身心投入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中去。

但得众生皆得饱,不辞嬴病卧残阳。当前我们正处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作为人民群众“主心骨”的党员干部,要彻底摒弃束缚自身干事创业手脚的个人得失,滋养夙夜在公、无私奉献的民族大义和家国情怀,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胆的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才能助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早日到来。

“一晃三年,除了村党支部换届通知去投个票、开个会外,一年到头也没有什么组织生活”这是有的农村党员特别是老党员所面临的一个“窘境”。党内生活是我们党保持生机与活力的载体、基础和保障。党的xx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和《条例》,更是进一步将从严治党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党内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问题比较普遍,村级干部忙于行政业务工作,“忘掉”了党内生活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则是党内生活制度贯彻不彻底,执行不严肃。引导落实党内生活制度及规定,基层党委义不容辞,我们作为乡镇“一把手”更应该做到违规必究、令行禁止,让党内生活制度“硬起来”,自觉接受党员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才能不断提高自我约束力,防患于未然,才能把党内生活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然而党内生活制度“硬起来”,对干部进行“加压”并不代表不能容许干部犯半点儿错。还是刚才那个例子,一个老党员一年到头没有过组织生活,假如村党支部好不容易组织开展一次到异地进行党员交流活动,这时又有人会站出来说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之类的言语。这些表面上看是对党内生活制度保持了敬畏心,心中有“戒”,但实际上是一种误谈!我认为,对公务人员应建立一种容错机制,并出台容错免责办法,为想作为的人“开绿灯”,为敢作为的人“兜住底”。近期,在《财经国家周刊》上的1篇名为“扶贫的钱到手了,却花不出去?买酱油的钱可不可以买醋?”的文章中讲到,重庆市探索整合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用于生态扶贫搬迁并超预期完成了预定扶贫任务。重庆的做法实际上是打了现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擦边球”,这种为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的“错误”我认为就应该给予免责,建立完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让敢于创新、敢于突破的干部放开手脚、迈开步子干。那么,既然要建立容错机制,如何把握尺度与“火候”非常重要:

一是建立容错机制要先明确职责。党的xx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当前,基层需要给予容错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征地拆迁、基层治理探索实践等方面。对一些无先行案例和明文规定的,要制定保护性和激励性的措施,以鼓励和保护创新,尊重历史、实事求为原则,鼓励大胆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了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环境。

二是要以纠错机制促进容错机制的建立。容错机制最直接的运用便是在干部的培育上,作为乡镇的“一把手”,除了要做好领导班子“班长”之外,更是要善于做其他干部职工的“良师”,在工作上给予干部更多的关注与关心,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善于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改革创新决策因为是突破固有思维方式、现有制度体系,不确定性、探索性较高,只要不违反原则性,对勇于创新者所犯的错误要认真查找症结所在,确保防错在先、纠错及时,以纠错机制促进容错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三是容错机制应建立在“严管”之下。容错机制一定要在严管的框架中运行,在党内生活制度的制约下运动,容错并不代表可以毫无底线、一错再错、蛮干胡来。机制运行一定要在党内生活中明确“容错”的范围,不能无限度地扩大、宽容,要谨防出现钻制度空子的情形。容错机制的出台是鼓励想干事、能干事的改革者为百姓谋福利,为社会开拓创新促发展,必须将好钢用在刀刃上,不能跑偏用错。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纪律与容错纠错机制是相互的,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是容错机制实施的参照,而容错纠错机制又是推进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有效手段。在基层干部中,如何在坚持党内生活制度的原则下将容错纠错机制真正落实是一大课题。相信容错纠错机制一定可以为改革创新保驾护航,为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同志撑腰鼓劲,也能最大限度激发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第七篇】

建立容错机制,首先要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只有明确规定哪些错误可以免责、哪些错误必须追责,才能为干事创者提供准确的行动准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对“明知故犯”“无视规矩”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不能让容错机制成为少数人犯错的“保护伞”。

建立容错机制,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认定程序。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后,还应建立相应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审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机制合理、科学、有效。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建立容错机制,还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容错范围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细化,提高容错机制的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容错纠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容错纠错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还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让容错纠错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彰显党和国家对探索创新的宽容和对大胆创新的鼓励,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全社会力量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

“知错必改大修行,悔过自新暗反省”。通过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鼓励干部“大刀阔斧”地干事创业和改革创新,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第八篇】

明晰容错纠错的内容。一是明确容错纠错的原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出于公心、善意履职、积极担当作为等,应成为各地确定免责的一致原则。二是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为我们提升容错机制的科学性提供了根本遵循。因此,对干部容错免责,核心是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划清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政治生态。三是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在坚持容错机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错误不能容。要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追责。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

制定规范的容错纠错程序。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容错免责,应有严格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核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容错纠错要公开透明。一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定要公开。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民众和专家的意见,尤其是对于容错范围的确定,应该广泛讨论,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细化具体制度,提高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二是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这项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应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让容错纠错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调动全社会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

健全申诉救济机制。容错纠错机制要和救济机制结合起来,形成正面激励和负面惩罚双管齐下的制度合力。科学认证和判定个人责任,让“犯错者”有辩解的机会,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申辩申诉,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在问责决定前,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举证解释,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要以反馈的事实和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看所犯之错是否容许,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判定结果。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通过谈心交流、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第九篇】

目前,汉阴县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结合本县实际,创新思路,细化措施,推动全县容错纠错机制有效落实,全面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采取召开县纪委常委会、中心组学习会议和全体机关干部会议等形式,对《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原文进行了逐字逐句学习,每名干部撰写了心得体会和学习笔记,进一步转变了思想。

二是及时出台办法。结合省委出台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由县纪委牵头,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出台《汉阴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容错纠错的标准和对象,为各级干部干事创业划出“范围”,亮明“底线”,真正做到既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保护好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进改革发展。

三是狠抓贯彻执行。为把容错纠错《办法》的各项新要求、新规定落实,明确要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监督执纪问责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审慎处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无意过失,切实解决干部的后顾之忧。今年8月,县国土局相关领导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但属于是在工作中主动作为、履职担当,且未谋取私利,我们运用了容错纠错办法,对2名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和专题约谈,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第十篇】

容错纠错机制是政治领域新生的话语体系,并在实践中为政治机构所悦纳并积极推行,而在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对其进行法学解析则有着特殊的意义。

近日,昆明市同时出台《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办法》《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防错办法》《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纠错办法》,鼓励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制度设计实现“闭环”,为一线敢于担当者保驾护航。

三个《办法》紧密结合昆明当前干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坚持“容错、防错、纠错”一体推进原则,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充分考虑到地方实践经验。事前预控重在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强调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注重事前分析研判、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事中控制重在执行监督,反馈修正,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执行落实、健全完善监督体系、建立反馈工作机制;事后评估重在正视失误,引以为戒,突出加强评估分析、注重持续改进、强化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容错、防错、纠错”各关键环节和流程的无缝对接,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制度“闭环”,让干事者“定心”。

该市把制定容错免责的适用条件和情形作为容错机制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具体明确可以容错免责的14条正面清单条件和不能容错的8条负面清单的情形,做到适用范围广、针对性强。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机制有效运行。分别从问责实施机关调查过程中的主动容错和受问责干部事后申请容错两个层面,制定了事前容错和事后容错两大保障,弥补现行此类制度大多为事后被动容错的短板和不足。在容错结果的运用上,规定6种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涵盖党纪政纪追究、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洁审查、考核评选、表彰奖励等干部关心关注的免责内容,更加体现对干部的激励、关心和爱护,为干事者“撑腰”。

防错机制着眼于“抓预防治未病”,把出错点降到最低。具体明确防错的6方面重点范围,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和公示制度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容错变“纵错”,防止一些领导干部打着改革的旗号,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防错工作,把防错机制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防患于未然,为干事者“引路”。

纠错机制紧扣容错免责后如何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纠正这个重点,避免一容了之、知错不改、放任错误的行为发生。树立“容错是关心、防错是爱护、纠错是关爱”的理念,对干部予以容错免责的同时,对其工作偏差、失误或无意过失进行整改纠正。按照启动纠错、发送通知、谈话提醒、督促整改、完善制度5个步骤严格规范开展纠错,对犯错者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踩刹车,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认真帮助其客观分析问题原因,化解顾虑,反思整改,防止重复出现失误或过错。同时,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进一步规范施政施策行为,激励和保护干部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奋发有为的积极性,为干事者“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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