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通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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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机制强调了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修正错误的重要性,促进团队协作与持续改进,提升整体效率与质量。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下面本站小编分享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供你参考。

近年来,陇西县立足县情实际和干部队伍成长规律,积极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容错纠错的政策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监督约束,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着力营造干部干事创业的浓郁氛围。

党的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了工作畏难、不敢担当、求稳怕乱、活力减退等“为官不为”、“为官怕为”的现象。要着力解决干部“不想为”的思想问题,首先要强化思想引导,提升干部“想为”的觉悟。要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理想信念、党章党规、党的宗旨等教育,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增强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近年来,陇西县认真落实县委会、县委中心组、四大家联席会定期学习制度,修订完善全县理论学习“六个一”制度,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坚持“四个带头”,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富民兴陇”讲座,邀请省市知名专家开展现场教学,扎实开展“合格党员我先行”集中志愿服务、“主题党日”活动、“三讲四送五评”等活动,着力构建共同学习、同步提升的良好格局。实践证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把思想自觉转化为工作自觉。其次要端正用人导向,树立干部“想为”的标杆,倡导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容许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主动作为中出现失误和错误,鼓励干部敢于担当,敢于创新,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拼搏进取的积极性,为其他干部干事创业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标杆”。陇西县委坚持在基层扶贫第一线,重大项目最前沿识别、培养和选拔干部,先后对488名精准扶贫一线成效突出、大胆创新、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提拔重用,切实把“想为”的思想意识最大限度凝聚起来,把“想为”的鲜明导向正确树立起来。实践证明,只有真正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才能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选准干部配强班子,才能把各级干部心思、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动工作上来。

近日,《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关于支持干事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出台,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解决基层干部“不敢为”的问题,支持干式创新敢于担当无疑应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格局下,对于制度的修正与补强都恰恰是三水区委决策层“天下大事必做于细”的肯担当精神的体现。

回到机制本身,分别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容错条件、容错内容、工作保障、容错程序、提醒纠错和结果运用等八个方面完整论述了干部容错的机制整个内容。蜀汉皇帝刘备曾有句。

名言。

广为流传,“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对于公务在身的干部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工作常态,更是一种政治标尺。但同时,我们要注意到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所面对错综复杂、情况多变的社会现状的时候往往难以抉择。尤其是严肃问责的情况,更加自缚手脚,难有担当可言。这样一份文件,就是要在其中区分对待,释放出鼓励干事创新的积极信号。

与其他地区的容错机制相比较,无疑佛山走在了前列,三水出台此份文件,也是正当其时。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此份容错机制还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明确和提升的地方。第一,可能存在界定的模糊性,容错认定主体同时拥有履行执纪问责的职责,容易导致“容错”与“问责”界定不准的问题,并非足够科学;第二,容错机制的程序设置有待进一步细化和优化,目前来看,容错机制的只是事后的制度,只有当事人和单位提出才进行,并非在实施问责情况下的必经程序,从实际情况来看,身在体制内,往往难以主动提出,这在执行过程中就容易使制度的积极效应打折扣;第三,相应的制度规范有待明确,因为仅有容错没有规范肯定不够,干部队伍的良好运作离不开“激励、规范、问责”三驾马车,激励是动力,问责是约束,而规范才是根本;第四,值得进一步引入更充分的外部监督,三水容错纠错机制内容本身并无问题,但从文件本身来看也还缺乏党外、体制外人员的参与,可以考虑更多的引入评议监督力量,综合评判“容误”事实,这一点值得再细化和加强。

上所述,一个好的制度并不是一份文件所能够囊括的,笔者也相信,三水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格局下,会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容错纠错机制的细则。历史学家钱穆先生就曾在其名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认为,政治制度需要与人事相互配合,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人们普遍思想意识上的统一,就无法使制度的本意得以保障。对本次制度本身,笔者丝毫不掩饰对制度的期待与叫好,但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则更期待容错纠错机制的下一步,这并不是纪委一家可以做得到,而需要在更高层面上、更有担当地去思考,如何完善激励、规范、问责三者的关系,以及不断出台各种细化规定,让制度越来越完善,具备越来越强的实操性,也让制度的积极效应越来越凸显。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干部队伍真正有激情去干事创业以及创新。

党以来,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笔者认为,“三个区分开来”的提出即保护了那些敢作敢当、敢于创新的党员干部、又充分调动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然而建立容错机制虽能鼓励党员干部担大任,敢作为,勇创新并包容党员干部无意识的错误,却不能把容错机制当做“尚方宝剑”,容错机制不能包容所有的错误。

容错机制不容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错误。艰辛改革漫漫长路中,缤纷五彩生活中商人的邀请盛情难却;外来的“收入”难挡诱惑····党员干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对知法犯法,将党纪国法当做儿戏的人,包容机制不但要拒之门外,更要以从严治党为总抓手,用法律的手段严惩知法犯法的党员干部。

容错机制不容肆意乱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错误。高压态势下,部分党员干部中规中矩,不敢寻求突破,明知就得思路和方法明显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浪潮,更有甚者为官不为,生怕出了岔子,担当不起责任,殊不知严守一亩三分地,裹足不前,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三个区分开来”给党员干部“松了绑”,却不是让党员干部恣意妄为。一切改革的前提是维护群众利益,永葆党的生机活力,党员干部要时刻铭记改革发展的深层含义,容错机制要让故意损伤群众利益的行为吃闭门羹。

容错机制不容以改革为旗号,以权谋私的错误。当前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经济社会瞬息万变,而借机中饱私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者也会钻法律的空子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损害了群众利益,给党抹了黑,容错机制要对这种打着改革创新和为民服务的旗号的谋取私利行为坚决拒绝。

笔者认为,改革前进路上布满荆棘,对一些无意识的失误理应包容,才能使党员干部轻装上阵,但容错机制绝非“尚方宝剑”,要分得清失误与错误之间的鸿沟,以免知法犯法、肆意乱为,以权谋私。

xx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曾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上强调,要做到“三个区分,”尽快扭转一些干部“为官不为”问题,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笔者认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在顶层设计、申辩机制和组织优势上为干事创业者“松绑”。

在顶层设计上“松绑”。探索建立容错机制之所以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广泛关注,是因为要在错与非错、大错与小错、主观与客观中找到合理的评定依据。基于人们主观认识的局限性、改革的复杂性和客观上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并不排斥在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中构建容错机制。首要解决的是认知问题。上级机关可根据实际从顶层以法律条文形式建立容错机制,将其纳入党内有关“规则、规定、法规、细则”中,并公开督促保障与其他法律法规一并运行,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这既可让各级执政司法者在具体操作中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也让基层干部在敢闯敢干中吃下“定心丸”。

就内容而言,容错免责要限定在权力清单、决策程序、监督机制构筑的堤坝内。换句话说,在顶层设计中提及某一领域的容错空间,地方则可通过具体情形拟定免责清单,超出清单范畴则不可适用容错机制。顶层设计并不只是强调免责范畴,在容错清单的背面,同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因而从顶层对容错机制进行科学设计,不但可以做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更可有效地惩戒知法犯法的“有心之过”,正确包容改革探索的“无心之失”,真正为敢拼敢闯者戴上“护身符”,引领那些心怀胆怯的干部回归大胆干事创业的轨道上来。

在申辩机制上“松绑”。从一定程度上说,容错机制起到了为改革者松绑减压的作用,让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卸下包袱。在问责决定前,如果是个人受到问责追责的,可以向单位党组(党委)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单位党组(党委)在小范围内讨论,认为是符合容错情形的,同意申请,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容错实施机构。如果是单位受到问责追责的,单位应组织干部职工讨论,对照免责清单进行自查,认为符合免责情形的,以党组(党委)向容错机构提出申请。容错机构在接到容错申请后,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具体调查当事干部或部门在犯错的主观动机、客观条件制约、结果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走访了解有关联的人员,形成初步。

调查报告。

在调查结束后,应给出处理意见,不符合免责情形的,按相关党纪法规处理;符合免责情形的,进入申辩环节。在接到容错机构下达的符合容错情形的认定书后,当事干部或部门应提交申辩报告,陈述申辩理由,对免责行为、免责情形作出举证说明,对犯错的主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解释。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可为其失误的性质、情节、影响作证和辩护。对于一些重大过错事项,还可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举行群众听证会。容错机构根据调查了解和申诉答辩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并对照容错机制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机关作出免于问责、减轻处理或问责处理的决定。不管是问责还是免责,处理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组织优势上“松绑”。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经历容错过程的干部,难免会引起公众的猜疑,在工作和晋升方面处于不利。组织部门应为这类干部撑腰,并加大对被容错干部典型事迹的宣传,让社会了解干部的行为,体谅干部的努力和付出,包容干部出现的失误和差错,积极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不让这类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方面受到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对适用于容错机制但被轻微问责的干部,加强教育引导,消除顾虑重振信心。

干部出于公心大胆干事创业,但因方法不当被追责,情绪难免会受到影响,以后工作也可能畏手畏脚。组织部门要及时与其面对面谈心谈话,了解个人思想情况,化解心理顾虑,分析工作失误原因和寻求对策建议,帮助其纠错纠偏,把对党的事业负责与对干部本人负责统一起来,保护好干部的积极性,引导其把精力凝聚到党的事业上来。对不适用于容错机制而被严肃问责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疏通“下”的渠道。干部容错机制实施的前提必须是不违反组织纪律原则,不逾越党纪国法红线,并非干部犯错试错的“护身符”,干部也不能把组织提供的“容错权”当作“救命稻草”。要严格执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被问责处理而影响到使用的干部,须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涉及到违纪违法应当降级、免职的,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降级、免职;主观恶意、道德败坏、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不坚定的坚决不予任用;能力平庸、执行力弱、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要及时调整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真正划清“容”与“不容”的界限,让那些出于公心、大胆改革、主动干事、勇于担责的干部得到相应保护,而对那些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为官为己的干部必须坚决进行问责、严肃惩处。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2

党的以来,多次强调,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提出,就是要消除领导干部不敢越雷池一步的畏惧心理,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作为组织部门,必须让容错纠错机制落地生根,给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干部上好“意外险”。

建立容错机制,必须以遵守党纪国法为前提,以忠诚、干净、担当和“三严三实”要求为标准,以出于公心、善意履职为原则。容错内容的核心是容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中发生的探索性失误。容错免责的边界应划定为,容的是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容的是领导干部在制度不完善情况下形成的前瞻性决策,容的是领导干部坚定党性和人民性之下对被实践证明滞后制度与政策的突破。在容错免责的边界内,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底线。在制度实施中要处理好容错与责任追究、与刚性约束、与过程监督、与是否过度之间的关系。

严格执行容错机制,还要解决好“试错者”如何申述,谁来评估、如何处理等问题,与之配套的申述、评估、处理机制必须要建立。在具体执行时,应该先由干部个人申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同级部门备案,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查清错误原因、不良影响,只有查明行为确属可免予追责的范畴才下定论。组织部门要对“试错”干部在心理疏导、责任研判和澄清保护等方面主动响应、及时保护,帮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要认真把握好建立容错机制的初衷,认定为“可容之错”的,可以通过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方式严加教育,深刻反思教训。

容错,更要纠错,这才是根本。纠错是对干部更大的考验和锻炼,能够及时认错并纠错的干部,才是敢干事、干成事的好干部。建立纠错机制,要正确处理好纠错与责任追究的关系,把向党的事业负责与向干部本人负责统一起来,既保护好干部的责任担当精神,又要通过教育提醒,督促干部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注重引导干部加强对决策规律的研究,决策前多开展调研,坚持问计于基层、问计于群众,搞好科学论证,规避再犯类似错误。如果已发现决策失误,就应重新履行科学论证、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以真诚取得民众谅解。

执行容错纠错机制要在抓实抓细抓常上下功夫。要抓好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容错纠错机制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注重挖掘正反典型,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示,进一步营造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的良好氛围。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完善,勇于实践,切实把干部队伍的活力激发出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要严格落实责任,组织部门主动承担起牵头责任,把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情况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导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传导压力,倒逼制度落实。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3

古人云:“人非草木,孰能无过”,这句古语教会了人类从古至今做人的硬道理。近些年来,在我国党内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不断发现多例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为领导者错为,上级党员领导为官者乱为,就“容错”这一词只针对那些为官错为者而言,并不针对那些为官乱为与不作为者的袒护,容错机制是对广大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敢干事、爱干事撑腰,却成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为官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一把暴风雨吹不翻打不破的保护伞,为这些为官作风不正的党员领导干部罩上了一个刀枪不入的金钟罩。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要从严治党,以身作则,积极做事,不怕做错事、只怕乱做事,犯错是每一个人都少不了的,在生活中都会遇到犯错的可能性,但是当自己知道犯错误时,能积极改正过来,不要让错误一直错下去,千万不能容错,容错是最可怕,被容错的干部要善于纠错,容错的领导者要坚持自身的'先进性,要以被容错者的典范例子引以为戒,容错的领导要常对被受容错的党员领导干部做好监督,要做到我错我改,你不错你别进来的效果。

人恒过,然后能改,既错及改、被容错者善改,方可出强、好干部;人心别有侥幸、得容错者屡错、容错领导者纵容,方可导致千错万错。

容错,只就为官错为者而容,对于为官不作为与乱为者方不可容也,优秀的领导干部并非从未错,就因有错及改,终究成为敢做敢为、愿干爱干的出众好干部。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4

干部队伍中存在着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等现象,如何把这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调整下来,是一个难点问题。徐州市围绕干部能上能下良性机制的建立健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从建全问责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建立容错机制三方面入手,对干部能上能下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使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断向深度推进、向广度扩展。

一、健全问责追责体系,让干部“下”有标尺。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首要是建立“标尺”,明晰“下”的标准。徐州市围绕责任落实、坚定信念、作风建设、担当有为等方面,细化各类追责情形,制定了《市委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对管党治党重视不到位、履职不尽责的及时诫勉谈话,对责任不落实、违纪违法问题严重的地方和单位,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出台《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问责暂行办法》,对各级干部为民服务中梗阻、作风散漫无纪律等情况,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待岗、免职辞退等处理;实施《领导干部信访举报查核工作流程》,明确了信访举报查核程序、方式办法,对举报内容查实的干部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及时免职。睢宁县出台《防治为官不为推动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细化28条追责情形,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整治行动,把问题线索列入“12345”服务平台、“12380”举报平台受理范围,开辟专项调查和随机暗访等渠道,对违责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完善考核研判办法,让干部“下”得服气。《规定》中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如何考准考实干部,是现在考核工作面临的一道难题。徐州市制定实施《市直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办法》、《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办法》、《市管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和《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研判办法》,在统筹绩效考评、年度考核、领导评价、日常考核基础上,区分班子和干部、正职与副职,对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定量计分,把分析研判结果作为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敢担当、不严不实的干部,坚决调离原领导岗位。沛县组织开展“成绩单+综合考评”,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实绩考核、单项督查等结果,综合分析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和主观努力程度,对工作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慵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大的干部予以降免职、改非等处理。4名镇领导干部因工作精力不集中,工作实绩考核倒挂予以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让干部“下”不失志。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其根本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干部的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徐州市委专门下发《关于容错纠错鼓励创新先行的办法(试行)》,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帮助党员干部放下包袱,确保不错“下”那些真心干事、敢于担当的干部。建立“下岗”干部再跟踪培养机制,有针对性的安排他们到基层帮扶、信访岗位锻炼,抽调他们参与阶段性应急工作,观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考察调整后的干部的思想认识、能力素质是否达到重新任职的要求,为重新任职提供依据。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5

《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虽未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容错。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掌握一定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主动作为、善谋勇为,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这就需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明确问责标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行政问责,主要是指领导成员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或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用人失察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等行为,承担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法律后果。相关行政责任包含两类:一类是内容较为明确、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类是内容概括不明确、通常由部门或地区行政长官承担的领导责任。实践中,行政问责主要以后者为主,问责机制也主要以政治责任的形式启动。在以往的相关规定中,对这一责任的追究,要求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有“决策严重失误”“因工作失职”等表述。但实际上,因主观过错标准不明,基本实行无过错的严格责任模式。这种模式难免使干部有所顾忌、束缚手脚。为了鼓励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需要作出三个区分: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就是说,应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为“试错”者留出免责空间。但“容错”并不是对乱作为的宽容,纪律和法律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设置责任清单。如何界定“工作失职”,是实行问责制度的难点。目前,许多地方正在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将其作为权力清单制度的配套制度,旨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行使的职责,以清单方式列举并公之于众。在实践中,这一清单制度对责任主体规定比较多,在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等方面还没有清晰的梳理。作为“一张写着政府部门责任的纸”,责任清单制度应兼具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双重属性,完善规则内容,使其成为保证政府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有所作为的制度基础。对行政行为的过错标准,需要科学设置、详细规定,否则一方面会造成官员在行政决策中无从避险,另一方面会造成“严”制度“虚”落实。此外,应建立在责任事故发生之前对行政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的制度,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失职不当行为进行追究,让行政问责发挥风险预警作用。

坚持有错必纠。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一些地方不敢容错是因为政府自身动态纠错能力不足。实际上,敢于承认过错、敢于纠正过错,不但是责任政府理念下权责一致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对领导干部加强从政修养的要求。如果已发现决策失误,就应重新履行科学论证、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以真诚取得人民的谅解。如果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将错就错甚至搪塞推责,其危害比错误本身更严重。应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制定相应的行使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制度。这不仅是为了使问责有法可依,更是为了及时纠正政府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设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6

应当注意,容错免责是严格执纪问责前提下的容错免责,没有从严执纪问责,也就不存在从宽容错问题,容错免责只是从严执纪过程中应该考虑和把握的一个特殊情况和问题。从严执纪问责是为了维护纪律的权威,惩戒“不干事”“干错事”的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是从严执纪问责的一个方面,是为了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地执纪问责,为的是“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二者目的都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员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积极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确保敢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正确把握和处理“三个区分”之间的关系。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内在逻辑关系,真正把“三个区分”落到实处。首先看程度,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要看动机,是为公的无意过失,还是为己的谋取私利,把敢想敢干与胡干蛮干区分开来,把固步自封与谨慎前行区分开来;三要看条件,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具备导致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的违纪违法行为;四要看程序,是否经过集体民主决策,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五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是否有关政策法规明令禁止;六要看后果,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切实分清“为公”与“为私”、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把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有机统一起来,做到思想引领与纪律约束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热情关怀相结合、依纪依规与公平公正相结合,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敢担当中创造新业绩,在善担当中展现新作为,在遵纪守法中作出新表率。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7

容错纠错机制是运用法治思维来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的微观制度设施,内在地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中。下面本站小编分享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优秀篇,供你参考。

在今年的政府。

工作报告。

中说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这一句话对于广大基层干部而言,犹如一颗“定心丸”。何谓“容错机制”?这本是工程设计中的一个术语,借用到干部管理中来,表达的是,对那些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官员,在改革创新的道路上所犯下的错误组织要宽容。其目的在于打造宽松环境,激发官员们改革创新的热情,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一心一意推进改革,心无旁骛从事创新。

当前社会改革环境不够宽松,部分干部滋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心理现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提出,其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这种“不敢作为”的情况,让干部不再畏首畏尾,成为一名“能作为、敢作为”称职干部。但在这一机制的具体操作中,却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一、保证容错机制的民主化、科学化。

“容错”虽然是针对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体准则时,应广泛听取群众的心声。各地方可根据地方实际,通过本辖区统一发放调查问卷、召开街道、村级干部座谈会等方式,重点围绕建立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怎样甄别错误、怎样具体纠正错误等问题进行探讨,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形成。

调研报告。

最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通过调研保证这一机制建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明确“错误”细则。

如何避免容错免责成为干部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如何有效地保护创新探索者的积极性,首先我们应该从目的、方向,看其行为的出发点是否为了改革发展这几个方面来甄别“错误”。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其次,“错误”发生后,对于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失败是对其从轻、免予问责及时补救,都需进行具体的细化,并制定纠错办法,让“纠错”有据可依。

三、接受群众监督。

基于“容错纠错机制”的特殊性,政府应在出台容错纠错细则后,在各大媒体进行公开,讲解容错纠错机制内涵,避免群众对于这一机制的误解,让广大群众明白这一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性,而非属包庇政府官员的违规行为。当启动了容错机制后,政府应公开容错纠错事情来龙去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意义重大。在容错纠错机制执行过程中,各地方应从实际出发,及时总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广大基层干部更好地改革创新、促进发展提供保障。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十三五”规划战役部署,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都要靠基层干部去贯彻落实。如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最后五年倒计时,各项改革事业进入攻坚期,任务重、难度大,风险也随之加大。

于此背景下,基层干部要干事就免不了出错。更何况,一些探索的对错,要由实践、时间去检验。不允许犯错,或一有小错,就被揪住不放,那么只会阻止探索创新。建立容错机制,就是要给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以“试错权”,旗帜鲜明地鼓励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干部,使他们成为勇于拼搏的实干者。

容许犯错一直在说,为何仍有极少数基层干部怕干事、怕出事?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容错一直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哪些错容许,容许到什么程度,上下都不明确;一些错以前容许,后来又不容许了;甲地容许,乙地又不容许……难免让人无所适从。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本身也是负责担当的体现。在一线冲锋陷阵的党员干部,最怕在误解和非议面前孤立无援,找不到组织,也看不见领导,在组织面前道不了实情、在领导面前说不了心声。只有坚持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才能引导广大干部做锐意创新的战斗员、深化改革的践行者、推动发展的实干家。要树立事业为上、注重实绩实干的用人导向,建立精准、规范、科学、多维的政绩考核体系,大力选拔想干事能干事、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责任,努力当好广大干部敢于担当的支持者、鼓励者和坚强后盾。

只有将容错形成机制,明确容许的界限、尺度、标准,以及一系列申报、受理、核实、审定、报备等程序,才能在新常态下,为基层干部敢想敢干进行制度性兜底,使其勇于上阵、大胆开拓、少些顾虑。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本身也是负责担当的体现。在一线冲锋陷阵的党员干部,最怕在误解和非议面前孤立无援,找不到组织,也看不见领导,在组织面前道不了实情、在领导面前说不了心声。只有坚持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才能引导广大干部做锐意创新的战斗员、深化改革的践行者、推动发展的实干家。要树立事业为上、注重实绩实干的用人导向,建立精准、规范、科学、多维的政绩考核体系,大力选拔想干事能干事、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责任,努力当好广大干部敢于担当的支持者、鼓励者和坚强后盾。

近日,贵州铜仁市出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重点围绕“防错容错纠错”三个方面建章立制:一是防错于前。从强化日常思想教育、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等方面入手,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民主集中、科学研判,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

俗话说: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我们每一位普通党员干部来说,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难免会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马失前蹄”。是明知故犯、贪污腐败,违反党纪国法的有心之过,还是一心为民、敢于担当,狠抓基层改革的无心之失,却不能简单粗暴的“盖棺定论、一棍子打死”。

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效应”:说经常洗碗的人难免偶尔失手将碗打破,自责之余,旁边不干活的人也不依不饶:“怎么这么不小心?”干半天活却因为小失误落埋怨、受责备,有人把它归结为“洗碗效应”。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洗碗效应”的例子并不鲜见。有的党员干部心系群众,一身干劲,敢闯敢干,夙夜在公,却因干事创业过程中的一些“无心之失”被贴上了“问题干部、带病干部”的标签,几年的功劳“一笔勾销”不说,从此再无晋升盼头。有的党员干部抱着“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没错”的“混日子”心态过上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平淡生活”,本职工作不管不顾,见人嘻嘻哈哈极尽客套反而平步青云。长此以往,难免会让部分干事创业的实干型干部心灰意冷,产生沉重的心理包袱。

古语有云:“不以一眚掩大德”“不以二卵弃干城之将”。评价判断一个干部的好坏,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抓住一个缺点和一次过失就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全盘否定。此次贵州铜仁市出台的《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本着鼓励干事创业、区别对待过错的原则为勇立潮头干事创业的先行者戴上“护身符”,吃下了“定心丸”。《办法》明文规定,对在党纪国法范畴内,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申请容错免于问责。

《容错办法》让党员干部轻装上阵。《办法》中明确的容错纠错条件和9种情形无疑是干事创业者们在改革创新实践探索中的“免死金牌”。对于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过失与偏差,有了《办法》的保驾护航,再也不是以往的匆忙下结论、扣帽子,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一心为民,积极作为又主动补救的给予容错甚至免责,彻底解除了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激发了他们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让他们能轻装上阵,毫无顾虑的全身心投入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中去。

但得众生皆得饱,不辞嬴病卧残阳。当前我们正处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作为人民群众“主心骨”的党员干部,要彻底摒弃束缚自身干事创业手脚的个人得失,滋养夙夜在公、无私奉献的民族大义和家国情怀,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胆的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才能助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早日到来。

“为创新者容错,为担当者容错,为实干者容错,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

为创新者容:允许失败、宽容失误,只要你敢闯敢干,为新问题、新情况提出全新思路和措施。

为担当者容:遇事主动化解、勇于担当责任,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迎难而上。

为实干者容:立足本职岗位,在经济、民生等工作中积极主动,从基层做起。

整体把握容错机制的基本内涵,需要明确如下几点:一是容错的基本前提是坚持依法秉公用权。这里的“错”不是一般性的违法乱纪,而是依法秉公用权中的“探索性偏差”和科学决策基础上的“探索性失误”。所谓依法,即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反之,则为违法或违纪。以此来准确区分失职与失误、敢为与乱为的界限。所谓秉公,即不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反之,则为徇私或腐败。

以此来准确区分负责与懈怠、为公与为私的界限。也就是说,只有在“依法”和“秉公”范围内的“偏差失误”方可以得到合理包容,且不做负面定论或从轻减轻处理。二是“容错”是为了更好地“纠错”。容错不是出于偏袒或护短,而是让广大干部卸下精神包袱,直面矛盾和问题本身,根据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时调整实践方案和工作思路,努力实现预期改革和发展目标。容错是为了更好地化解改革发展中潜在问题和矛盾的缓冲机制,而不是无目的、无原则、无根据的包庇和纵容。三是坚持“他者容错”与“自我纠偏”的权责统一。容错的主体主要是权力组织部门及其法律制度依据,而不是当事人的自我解脱和责任推卸。纠偏的主体主要是行为当事人,而不是指向相关组织领导部门。

在一定意义上说,容错纠错机制是运用法治思维来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的微观制度设施,内在地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中。

一是对于什么样的“错”能“容”,不是某一领导说了算,而是要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性和复杂性,改革发展领域的层次性和地域性,需要诸多中观和微观的子社会工程。针对不同类型、领域、层次的子项目,在着力推进省域经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完善地方性的法规机制及其评价指标,对偏差失误的程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是关于“错”究竟如何来“纠”,不能由当事人说了算,而是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治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克服人治的随意性,保证制度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对偏差失误的具体评判要依据“法”,如何具体纠错改正也要遵循“法”。针对不同类型、领域、层次的具体项目,对于纠错改正的责任主体、基本依据、纠偏进度、过程考核、奖惩举措、保障机制等予以明确规定。

三是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的常态化,不能是短期个别之举,而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长期落实。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治理,需要在国家宏观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探索一些地方性的微观机制来落实中央的政策规定,解决地方性改革发展问题。因此,需要在全面建设“法治陕西”过程中长期落实,在落地生根中形成陕西地方治理法治化的标签。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8

近日,贵州省铜仁市制定了《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用机制鼓励党员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引导大家把心思和精力凝聚到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目标上来。

容错机制的催生得益于当前党风政风的重塑契机,长期以来,我们有一部分党员干部在各自岗位上不履职尽责,“当一天和尚敲一天钟”,抱着铁饭碗的心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与其相反,又有一部分干部运用手中的权力,什么事都敢做,什么字都敢签,把党纪国法抛诸脑后,完全没有行政用权时候的“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容错机制的催生,主要想解决部分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让想干事,能做事的“能人”走上前台,成为时代的弄潮儿。

在容错机制出台的时刻,我们还要一贯的保持慎重。容错机制用的好,则是提升我们党员干部创业的兴奋剂;用得不好,则会成为某些权力任性干部的“免死金牌”。容错机制的建立,在笔者看来,需要“三个重视”。

一是要重视容错机制度建立。容错机制建立,既要广泛的听取民意,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建立,体现制度的公平,又要体现制度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科学的研判、细化哪一类为拍脑袋做的决策,哪一类是不可预判的意外。

二是要重视容错机制操作程序的公平。对那些“犯了错误”的同志,他们的问题由谁来决定?这就必须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同时,坚持好民主集中,不能让由“一言堂”、“一支笔”简单的决定我们干部的优劣。

三是要重视容错机制具有发展性。改革,必然出现许许多多新问题,也需要我们想方设法去应对新问题。唯有时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事实就是的态度去改良和优化我们的制度,让容错机制更加贴近改革实际,进而激发出制度应有的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提醒我们制定的法律政策,必须考虑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人的因素去改变法律初衷,唯有如此,我们制定的政策才更具先进性和指导意义。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9

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支持担当,鼓励实干;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严明纪律等四个原则。明确“容错”的内容,对单位和干部在职权范围内,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尽责、改革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列举了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责任事故等之外的11种可以容错的情形,明确了容错纠错程序和保障措施,通过加强对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教育提醒做在平时,防微杜渐,止于未萌。《办法》要求,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失实的问题,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为干部正名,还干部清白;对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谈话、提醒告诫、批评教育等方式,帮助其放下包袱、大胆工作;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容错免责、纠错改正、澄清保护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积极作为。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0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省委、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创新性举措和制度性安排。落实好“三项机制”特别是容错纠错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职和责任。宜君纪委为切实履行职责,自觉运用实践,确保容错纠错机制落得实见成效。

一是提高认识,着力解决“不敢容”“不愿容”的问题。县纪委认真学习领会中省市纪委精神,统一思想、狠抓落实。采取集体研学、业务培训、干部自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宣传容错纠错机制的力度,认真讲解容错的申请、核实、认定、反馈、报备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使党员干部深刻领会掌握容错纠错机制的精神实质和本质内涵,也使其在工作中卸下了包袱、打消了顾虑。成立了容错纠错机制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此项机制的督促落实、分析研判、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等工作,为推进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同时,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容错纠错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精准使用、规范使用、大胆使用。

二是制定措施,着力解决“谁来容”“对谁容”的问题。容错纠错机制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按照中省市纪委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具体化,使机制更易操作、更便执行。县纪委通过召开干部座谈会和研讨会等形式,结合《市纪委关于落实〈铜川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了《宜君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从统筹安排、政策界限、宣传引导、推进措施、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并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街道)纪委、县纪委各纪检监察室、县级各有关部门纪委(纪检组)的工作任务和监管、考核、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促进容错纠错机制在我县落实到位。在启动容错纠错后,必须坚持把容错的流程、对象、事件、原因、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容错纠错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让党员干部心服口服。

三是明确责任,着力解决“如何容”“容得好”的问题。容错纠错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执纪理念、工作方式、能力素质提出了新考验新挑战。一方面,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容错纠错,切实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促进干部担当作为,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另一方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县纪委坚持贯彻落实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和省市容错纠错办法,强化“从严执纪是本职、容错纠错是责任”的执纪理念,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中统筹兼顾全面从严治党与保护改革创新的关系,精准区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着力解决“如何容”“容得好”的问题,提升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容错纠错机制的能力素质。同时,对目前已受理的信访线索和已移送各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的初核、立案、审理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检查,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按照容错纠错程序启动容错纠错工作。去年以来,县纪委共对6起纪律审查案件进行了主动容错纠错。

今后,宜君纪委将加大对容错纠错机制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的贯彻落实,积极营造主动容错纠错的良好氛围,切实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1

容错纠错机制解除了广大想干事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大干一场。只要是愿意为群众办事,能够为群众办好事的干部,因客观条件导致改革创新失败的,可以免予追责。必须肯定,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也有人担心,这一机制在执行中是否会出现错误的标准因人而异?是否会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这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好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重点应该做到三点。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首先要明晰内容。一是明确“错误”内容。要明确规定可以免予追责的错误是哪些,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错误”内容要细化,可操作。二是明确“错误”界限。要明确“错误”级别,不能把重大错误、政治错误等也包容进去。三是明确容错对象,避免一些干部钻制度的漏洞。

容错纠错机制是为了给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保障,不能沦为部分党员干部犯了错误就躲进去的“保护伞”。在执行容错纠错机制时,应该先由干部个人申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级部门备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查清错误原因、不良影响,只有查明行为确属可免予追责的范畴才下定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不能卖人情、讲关系,要以公平的心态来调查处理。

政府举措要敢于公开,努力打造“阳光政务”。一是公开制定。容错纠错机制虽然是针对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体细则和操作准则时,要邀请专家和群众参与,听听他们的心声,看看在他们心中哪些错误可以被包容,提高机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二是公开内容。容错纠错机制的细则出台后,要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知情。三是公开运用。当启动了容错纠错机制后,政府要公开容错纠错对象、事件、原因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2

明晰容错纠错的内容。一是明确容错纠错的原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出于公心、善意履职、积极担当作为等,应成为各地确定免责的一致原则。二是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为我们提升容错机制的科学性提供了根本遵循。因此,对干部容错免责,核心是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划清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政治生态。三是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在坚持容错机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错误不能容。要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追责。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

制定规范的容错纠错程序。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容错免责,应有严格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核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容错纠错要公开透明。一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定要公开。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民众和专家的意见,尤其是对于容错范围的确定,应该广泛讨论,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细化具体制度,提高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二是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这项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应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让容错纠错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调动全社会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

健全申诉救济机制。容错纠错机制要和救济机制结合起来,形成正面激励和负面惩罚双管齐下的制度合力。科学认证和判定个人责任,让“犯错者”有辩解的机会,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申辩申诉,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在问责决定前,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举证解释,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要以反馈的事实和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看所犯之错是否容许,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判定结果。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通过谈心交流、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3

近日,贵州省铜仁市制定了《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用机制鼓励党员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引导大家把心思和精力凝聚到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目标上来。

党的以来,随着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层层推进,随着“两个责任”在基层的落地生根,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一时间,群众办事更方便快捷了,党员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四风”问题也逐步得到了解决。然而,“不做事才不会出事”的心理也开始在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中蔓延。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在新常态下“安全”是最重要的,一旦遇到事情冲锋在前,发展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可能会成为自己“引火自焚”的助燃器。正是“在安全面前,发展可以缓一缓”的错误心理导致了部分领导干部出现不想干、不愿干、不敢干的思想。

俗话说:“人孰无过?”这也是对于一些错误可以原谅的原因,但也不能忽略后半句话——“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敢想敢干的改革创新者也可能犯错,而且正因为他们是改革者、是创新者,在实践中会有一些新思想、新做法,有可能会改变旧有的发展模式,会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会让一些人对他们“另眼相看”,甚至会引起一些人的恐慌、质疑。而一旦他们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不小心犯了错,就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大做文章。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保护,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就会被打压,甚至打垮。因此,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大势所趋,是新常态下的必然要求。

当然,容错纠错机制绝不是不是纵容干部“乱作为”,也不等于对干部无限度宽容,各地各部门在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民主集中,不允许出现不经调研的“拍脑袋决策”和不经集体讨论的“任性拍板”。多次强调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中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这“三个区分开来”就把那些“掩耳盗铃”的“冒名改革派”从干部队伍中剔除了出去,让容错纠错的范围更加清晰明朗,以不包庇失职者,不委屈实干者的态度成为了促进改革进步的“润滑剂”。

用好容错纠错机制,既要给“容错”宽容的社会氛围,又要有健全的监督体系,让容错纠错机制给那些真正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干部“撑腰”,帮助他们啃下改革“硬骨头”,让那些企图以“试错”为借口逃避责任,粉饰“太平”的干部无处遁形。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4

在两会上强调,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既“容”又“纠”,内含辩证,需要正确认识。

“容错”是对探索失误的“兜底”。三十多年来的发展表明,面对各种复杂局面,只有拥有敢于探索的胆识,才可能激活发展的“一池春水”。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留下的都是些难啃的“硬骨头”,更需要鼓励那些敢行敢试敢为人先的干部,“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就会有风险,创新就有可能失败。“容错”机制,无疑是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

容错是为了更好的少犯错误,而不是让有些不怀好意的人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挡箭牌。在鼓励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规不依、明知故犯、中饱私囊的现象。若让这些“李鬼”借“容错”之名蒙混过关,势必会侵蚀群众利益,危害党的事业。因此,要正确区分探索失误与故意犯错,建立常态化的研判纠错机制,对拿“容错机制”当挡箭牌,打自己的“小算盘”、谋自己的“小利益”,该追责的要追责。

一条腿只能原地站立,两条腿才能大步向前。“容错”和“纠错”要科学合理,两者不可偏废。无法度、无底线的“容错”,只会污染改革风气;“吹毛求疵”、“求全责备”,也只能徒增压力,于事业无益。如何发挥好纠容错机制,为改革者撑腰,给不为者警醒,给投机者惩戒,还需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5

容错纠错机制解除了广大想干事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大干一场。下面本站小编分享了干部容错纠错机制。

供你参考。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省委、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创新性举措和制度性安排。落实好“三项机制”特别是容错纠错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职和责任。宜君纪委为切实履行职责,自觉运用实践,确保容错纠错机制落得实见成效。

一是提高认识,着力解决“不敢容”“不愿容”的问题。县纪委认真学习领会中省市纪委精神,统一思想、狠抓落实。采取集体研学、业务培训、干部自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宣传容错纠错机制的力度,认真讲解容错的申请、核实、认定、反馈、报备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使党员干部深刻领会掌握容错纠错机制的精神实质和本质内涵,也使其在工作中卸下了包袱、打消了顾虑。成立了容错纠错机制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此项机制的督促落实、分析研判、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等工作,为推进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同时,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容错纠错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精准使用、规范使用、大胆使用。

二是制定措施,着力解决“谁来容”“对谁容”的问题。容错纠错机制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按照中省市纪委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具体化,使机制更易操作、更便执行。县纪委通过召开干部座谈会和研讨会等形式,结合《市纪委关于落实〈铜川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了《宜君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从统筹安排、政策界限、宣传引导、推进措施、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并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街道)纪委、县纪委各纪检监察室、县级各有关部门纪委(纪检组)的工作任务和监管、考核、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促进容错纠错机制在我县落实到位。在启动容错纠错后,必须坚持把容错的流程、对象、事件、原因、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容错纠错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让党员干部心服口服。

容错纠错机制解除了广大想干事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大干一场。只要是愿意为群众办事,能够为群众办好事的干部,因客观条件导致改革创新失败的,可以免予追责。必须肯定,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也有人担心,这一机制在执行中是否会出现错误的标准因人而异?是否会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这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好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重点应该做到三点。

第一,容错纠错机制的内容要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首先要明晰内容。一是明确“错误”内容。要明确规定可以免予追责的错误是哪些,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错误”内容要细化,可操作。二是明确“错误”界限。要明确“错误”级别,不能把重大错误、政治错误等也包容进去。三是明确容错对象,避免一些干部钻制度的漏洞。

第二,容错纠错机制的执行要严。容错纠错机制是为了给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保障,不能沦为部分党员干部犯了错误就躲进去的“保护伞”。在执行容错纠错机制时,应该先由干部个人申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出具。

调查报告。

进行认定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级部门备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查清错误原因、不良影响只有查明行为确属可免予追责的范畴才下定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不能卖人情、讲关系要以公平的心态来调查处理。

第三,容错纠错机制要敢于公开。政府举措要敢于公开,努力打造“阳光政务”。一是公开制定。容错纠错机制虽然是针对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体细则和操作准则时,要邀请专家和群众参与,听听他们的心声,看看在他们心中哪些错误可以被包容,提高机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二是公开内容。容错纠错机制的细则出台后,要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知情。三是公开运用。当启动了容错纠错机制后,政府要公开容错纠错对象、事件、原因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建立容错机制,首先要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只有明确规定哪些错误可以免责、哪些错误必须追责,才能为干事创者提供准确的行动准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对“明知故犯”“无视规矩”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不能让容错机制成为少数人犯错的“保护伞”。

建立容错机制,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认定程序。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后,还应建立相应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审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机制合理、科学、有效。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建立容错机制,还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容错范围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细化,提高容错机制的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容错纠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容错纠错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还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让容错纠错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彰显党和国家对探索创新的宽容和对大胆创新的鼓励,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全社会力量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

“知错必改大修行,悔过自新暗反省”。通过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鼓励干部“大刀阔斧”地干事创业和改革创新,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在两会上强调,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既“容”又“纠”,内含辩证,需要正确认识。

“容错”是对探索失误的“兜底”。三十多年来的发展表明,面对各种复杂局面,只有拥有敢于探索的胆识,才可能激活发展的“一池春水”。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留下的都是些难啃的“硬骨头”,更需要鼓励那些敢行敢试敢为人先的干部,“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就会有风险,创新就有可能失败。“容错”机制,无疑是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

容错是为了更好的少犯错误,而不是让有些不怀好意的人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挡箭牌。在鼓励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规不依、明知故犯、中饱私囊的现象。若让这些“李鬼”借“容错”之名蒙混过关,势必会侵蚀群众利益,危害党的事业。因此,要正确区分探索失误与故意犯错,建立常态化的研判纠错机制,对拿“容错机制”当挡箭牌,打自己的“小算盘”、谋自己的“小利益”,该追责的要追责。

一条腿只能原地站立,两条腿才能大步向前。“容错”和“纠错”要科学合理,两者不可偏废。无法度、无底线的“容错”,只会污染改革风气;“吹毛求疵”、“求全责备”,也只能徒增压力,于事业无益。如何发挥好纠容错机制,为改革者撑腰,给不为者警醒,给投机者惩戒,还需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6

省委近日出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制度形式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给“想为、愿为、能为、善为”的干部撑腰鼓劲,这对于推动全省党员干部勇挑重担、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具有重大意义。

推进“两聚一高”,是开拓性的事业,需要一大批敢啃“硬骨头”、敢于攻坚克难的优秀干部。他们敢闯敢试、敢作敢为,勇于走前人没走过的路、做前人没做过的事,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失误或差错;他们勇往直前、披荆斩棘,很可能触动一些人的“奶酪”,讲一些得罪人的话,做一些得罪人的事,往往会受到误解和非议。从组织上来说,旗帜鲜明支持、保护、鼓励担当者,给他们吃下“定心丸”、系上“保险绳”,就能让他们挺直腰杆、甩开膀子、迈开步子,在全省形成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把改革发展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担的是改革中的风险、探索中的失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绝不是对违规逾矩者的纵容和庇护。如何做到既宽容和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又坚决防止纪律松绑、管理松懈?关键要把握好政策界限。要严格区分有禁与无禁、为公与为私、有意与无意、集体决策与独断专行,既不能让大胆探索的“领头羊”成为改革失误的“替罪羊”、让干事创业的干部流汗又流泪,也不能让那些假改革之名、谋私利之实的人钻空子、占便宜。容错、试错、纠错,是一个完整的政策链条,要努力形成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有错必改的一整套机制,不断激发各级干部勇担当、谋实干的热情和动力,推动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本身也是负责担当的体现。在一线冲锋陷阵的党员干部,最怕在误解和非议面前孤立无援,找不到组织,也看不见领导,在组织面前道不了实情、在领导面前说不了心声。只有坚持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才能引导广大干部做锐意创新的战斗员、深化改革的践行者、推动发展的实干家。要树立事业为上、注重实绩实干的用人导向,建立精准、规范、科学、多维的政绩考核体系,大力选拔想干事能干事、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责任,努力当好广大干部敢于担当的支持者、鼓励者和坚强后盾。

为担当者担当,敢于担当的干部才能繁星璀璨;为负责者负责,敢于负责的干部才能勇往直前。省委《实施意见》的出台,吹响鼓励改革创新的号角,树立支持干事创业的大旗,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动力,勇做改革的探路人和开拓者,尽心谋事、尽力干事、尽责成事,努力汇聚起推进“两聚一高”的强大力量。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7

常言道,“烂泥扶不上墙”,是指泥太稀了,抹到墙上糊不住。比喻由于能力差或水平低,成不了气候,或见不得世面。但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变得更加多元,所以时至今日,对于曾经那些“不上墙”的“烂泥”也不应“一棍子打死”,要坚持问题导向、辩证分解对待。经层层细分如下:“烂泥”指某些能力水平差的人或物;“扶”指帮扶,是达成目的的方法;“不上”表状态,未达到;“墙”指意欲达成的目的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追溯根源,我认为“泥不上墙”的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是泥与墙属性是否相同,是不是墙所急需的材料。就像是拿着土坯盖高楼,材质不对、属性不同,当然不能取得想要的结果,甚至会对整座“建筑”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相反,用土坯虽然盖不成高楼,但是却能得到一个冬暖夏凉的舒适“民居”;其次是否充分发挥了“泥”的主观能动性,根据不同需求,通过筛筛水分、补补原料,在改变“泥”的本质上下功夫;还有就是“扶”的过程和方式是否得当,用“泥”的人是否能够根据“墙”的不同要求提供不同种类、不同性状“泥”,是否能够通过精准教育培训的方法培育出合适的“泥”来适应大局的发展。

组织部门,作为党委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充分掌握好“把泥扶上墙”的用人艺术。其一,摸清相关岗位的人才需求,根据不同岗位需求,选拔任用具备不同才能的领导人才,“因地施种”增强岗位“匹配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好干部的能力、性格、品行等各个方面,针对不同的“墙体”,选取不同质地的“泥”,充分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其二,善于激发“泥”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在谋求提升自身能力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科学发展考核指挥棒的作用,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充分利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先行先试、敢试敢做,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干部主动求变、弥补不足,让“过稀”的泥筛水分、补原料,成为可造之材。其三,因材施教、辨证施治,增强“扶”的实效。针对干部理想信念、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培训,补齐短板、填补差距。其四,要从严管理,确保“上墙泥”不再落下墙。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督两手抓,对“上墙泥”持续保持“常态震慑”,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努力培养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的干部队伍,确保“上墙泥”不再变成“烂泥”落下墙。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8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党的以来,多次强调,正确区分和对待干部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性质,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建立容错机制,首先要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只有明确规定哪些错误可以免责、哪些错误必须追责,才能为干事创者提供准确的行动准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对“明知故犯”“无视规矩”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不能让容错机制成为少数人犯错的“保护伞”。

建立容错机制,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认定程序。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后,还应建立相应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审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机制合理、科学、有效。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建立容错机制,还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容错范围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细化,提高容错机制的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容错纠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容错纠错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还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让容错纠错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彰显党和国家对探索创新的宽容和对大胆创新的鼓励,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全社会力量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

“知错必改大修行,悔过自新暗反省”。通过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鼓励干部“大刀阔斧”地干事创业和改革创新,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19

建立容错机制虽能鼓励党员干部担大任,敢作为,勇创新并包容党员干部无意识的错误,却不能把容错机制当做“尚方宝剑”,容错机制不能包容所有的错误。

容错机制不容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错误。艰辛改革漫漫长路中,缤纷五彩生活中商人的邀请盛情难却;外来的“收入”难挡诱惑,党员干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对知法犯法,将党纪国法当做儿戏的人,包容机制不但要拒之门外,更要以从严治党为总抓手,用法律的手段严惩知法犯法的党员干部。

容错机制不容肆意乱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错误。高压态势下,部分党员干部中规中矩,不敢寻求突破,明知就得思路和方法明显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浪潮,更有甚者为官不为,生怕出了岔子,担当不起责任,殊不知严守一亩三分地,裹足不前,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三个区分开来”给党员干部“松了绑”,却不是让党员干部恣意妄为。一切改革的前提是维护群众利益,永葆党的生机活力,党员干部要时刻铭记改革发展的深层含义,容错机制要让故意损伤群众利益的行为吃闭门羹。

容错机制不容以改革为旗号,以权谋私的错误。当前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经济社会瞬息万变,而借机中饱私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者也会钻法律的空子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损害了群众利益,给党抹了黑,容错机制要对这种打着改革创新和为民服务的旗号的谋取私利行为坚决拒绝。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2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干部树立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思想作风和担当精神,既鼓励创新,也允许试错,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在这种导向的引领下,四川省出台了《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意见》指出,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等七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失败是成功之母”。我国培养的第一批舰载机飞行员,在完全没有舰载机飞行员训练经验的艰苦条件下,历经艰辛、历经风险,硬是闯出了属于自己的路,他们是“勇敢者的游戏”,更是“刀尖上的舞者”;药学家屠呦呦,归纳总结前人经验,大胆创新,经过成千上百万次的试验,终于提炼出青蒿素,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获得诺贝尔生理医学奖。上述成功者的经历表明,在成功的道路上,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挑战,不经历风雨,哪能见彩虹。

当前,部分敢干敢闯敢试者取得骄人成绩,获得了“战狼”的称号,但也受到了居心叵测者的嫉妒,遭到他们的诬陷、暗算,甚至总是上门“找茬”,穷追猛打,导致“领头羊”变“替罪羊”。二者,的确有一部分党员干部,前怕“虎”后怕“狼”,徘徊观望,这种心态与担心“中枪”或许有一定关联。再者,一些党员干部,因工作失误而受到追责处分,相反那些碌碌无为的干部却“官运亨通”,仕途通达。于是有的党员干部因怕犯错误干脆少干事,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将不干事不出事奉信为教条。当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顾虑多,不敢创新,本本主义盛行。

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困难和矛盾相互叠加,不断试错、不断纠错是不可回避的过程。党中央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挺身而出,明确发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支持担当者、保护创业者,给干事创业者披“铠甲”,添信心,提勇气。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应当充分履职尽责。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容错机制建立,更是解开了其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思想束缚。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坚持从自我做起,既要干好工作、做好表率,又要不畏艰险,敢啃“硬骨头”、敢踏“地雷阵”。有了容错纠错机制这套“铠甲”,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坚决避免七种可追责的情形,始终把勇于担当、勇于创新作为一种觉悟、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精神,真正做到做“事”不躲“事”,闯“险”不惧“险”,担“责”不推“责”,担“忧”不惧“忧”,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增智强本领,努力在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与时俱进,闯出一片新天地。

然而,容错免责机制规定了清晰的界限,那就是要切实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容错免责机制绝保护不了那些“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也不是胡作为者的“保护伞”、“护身符”,更不是违法违纪干部的“挡箭牌”。广大党员干部更不能因为有了容错纠错机制而放松对自己的管束要求,不顾底线界限任意非为;执法执纪部门也不应该放松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对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一味包容。

容错免责机制的建立,是一种探索,也是一种创新。我们要坚决贯彻《意见》要求,坚持把党的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正确处理好“四个全面”和支持保护干事创业者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宽容相济,又要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充分让“铠甲”利器发挥“助推器”的保护作用,努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良好社会氛围。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21

目前,汉阴县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结合本县实际,创新思路,细化措施,推动全县容错纠错机制有效落实,全面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采取召开县纪委常委会、中心组学习会议和全体机关干部会议等形式,对《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原文进行了逐字逐句学习,每名干部撰写了心得体会和学习笔记,进一步转变了思想。

二是及时出台办法。结合省委出台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由县纪委牵头,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出台《汉阴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容错纠错的标准和对象,为各级干部干事创业划出“范围”,亮明“底线”,真正做到既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保护好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进改革发展。

三是狠抓贯彻执行。为把容错纠错《办法》的各项新要求、新规定落实,明确要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监督执纪问责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审慎处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无意过失,切实解决干部的后顾之忧。今年8月,县国土局相关领导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但属于是在工作中主动作为、履职担当,且未谋取私利,我们运用了容错纠错办法,对2名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和专题约谈,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22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4个年头,越来越多的重要改革事项已经破题,赢得了干部群众的好评。但面对改革发展的大局和稍纵即逝的发展机遇,干部群体中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干事”现象,不少地方改革落地多是只见文件出、少见新动作。干部不干事,这些“太平官”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信条,该讲的话不讲、该表的态不表,面对错误的人和事明知不对、少说为佳,遇到棘手的矛盾和问题能推则推、能躲则躲;他们相信“出头的椽子先烂”的庸俗哲学,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出头、怕冒尖、怕超前,等等看看,干干停停。深究其原因,在于缺乏安全感、怕被问责。干部的心理需求第一是安全,第二是前途,第三才是收入。

干部就是要干事,如果只是做太平官、潇洒官,实在对不起这个“干”字。但是让干部敢干,“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就势在必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就是针对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懒政怠政和为官不为现象,通过防错纠错、正向激励、鼓励担当等措施,消除想干事却担心犯错误被揪住不放的顾虑,改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心态,激发改革创新的热情,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承担起推动改革发展的重任。

容错纠错机制是锐意进取干部的“定心丸”,也是改革创新者的“保护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关乎干部个人的是非功过、成败得失,更挑动着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指引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容错不是没有边界,也不是没有尺度,必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大逻辑,让干部干事创业心中有戒,既消除顾虑敢作为、愿作为,又要严格遵纪守法,不拿容错免责当“挡箭牌”胡乱作为,让干部干事创业回归理性。

容错纠错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篇23

容错纠错机制是政治领域新生的话语体系,并在实践中为政治机构所悦纳并积极推行,而在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对其进行法学解析则有着特殊的意义。

近日,昆明市同时出台《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办法》《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防错办法》《关于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纠错办法》,鼓励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制度设计实现“闭环”,为一线敢于担当者保驾护航。

三个《办法》紧密结合昆明当前干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坚持“容错、防错、纠错”一体推进原则,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充分考虑到地方实践经验。事前预控重在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强调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注重事前分析研判、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事中控制重在执行监督,反馈修正,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执行落实、健全完善监督体系、建立反馈工作机制;事后评估重在正视失误,引以为戒,突出加强评估分析、注重持续改进、强化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容错、防错、纠错”各关键环节和流程的无缝对接,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制度“闭环”,让干事者“定心”。

该市把制定容错免责的适用条件和情形作为容错机制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具体明确可以容错免责的14条正面清单条件和不能容错的8条负面清单的情形,做到适用范围广、针对性强。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机制有效运行。分别从问责实施机关调查过程中的主动容错和受问责干部事后申请容错两个层面,制定了事前容错和事后容错两大保障,弥补现行此类制度大多为事后被动容错的短板和不足。在容错结果的运用上,规定6种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涵盖党纪政纪追究、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洁审查、考核评选、表彰奖励等干部关心关注的免责内容,更加体现对干部的激励、关心和爱护,为干事者“撑腰”。

防错机制着眼于“抓预防治未病”,把出错点降到最低。具体明确防错的6方面重点范围,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和公示制度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容错变“纵错”,防止一些领导干部打着改革的旗号,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防错工作,把防错机制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防患于未然,为干事者“引路”。

纠错机制紧扣容错免责后如何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纠正这个重点,避免一容了之、知错不改、放任错误的行为发生。树立“容错是关心、防错是爱护、纠错是关爱”的理念,对干部予以容错免责的同时,对其工作偏差、失误或无意过失进行整改纠正。按照启动纠错、发送通知、谈话提醒、督促整改、完善制度5个步骤严格规范开展纠错,对犯错者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踩刹车,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认真帮助其客观分析问题原因,化解顾虑,反思整改,防止重复出现失误或过错。同时,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进一步规范施政施策行为,激励和保护干部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奋发有为的积极性,为干事者“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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