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全市警示教育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工作会议上的汇报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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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全市警示教育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工作会议上的汇报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进一步激励民政干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担当作为,近年来,**区民政局会同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探索推行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出台政策措施、明确适用情形、抓好宣传落实,切实为敢于担当的民政干部“撑腰鼓劲”。容错纠错机制建立以来,先后有6名民政干部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及时按规定被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置。同时,为更多敢于担当的民政干部注入了强心剂,让他们心无旁骛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更好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创建机制,科学“界错”,校准尽职免责“刻度尺”。一是出台实施细则,树立干事创业导向。研究制定容错纠错实施细则,区民政局会同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出台《**区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社会救助容错纠错工作进行规范,量化实化适用情形、性质和程度,明确哪些做法可以“容”、为什么能“容”,为科学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夯实政策基础。二是划清责任边界,补足制度空白。对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区直部门、街道(发展中心)、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细化规定从轻、减轻或免责情形12种、不予免责情形5种。特别针对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中未明确禁止的,在决策过程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且积极主动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的,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为民政干部划定了“安全线”,消除了“为而出错”“多干多错”的思想负担。三是围绕容错纠错,创建工作机制。创新“申请—受理—核查—会商—认定—反馈”的社会救助容错、减责、免责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民政干部社会救助尽职情况进行科学分类、有效甄别、综合研判、合理认定,做到应容必容、能容尽容,实现干部可对照、组织好判断、普遍能执行,有效破解机制不畅“不好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不会容”等问题,使容错结果既能服众又能让干部服气。

强化措施,有效“防错”,织密干事创业“安全网”。一是政策解读。组织全区456名民政干部开展政策培训,通过案例解读、现场答疑等形式,帮助民政干部校准社会救助工作“尺度”,深刻了解、深入把握容错纠错政策内涵,推动容错纠错从“事后补救”向“事前提醒”转变。二是谈心疏导。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区民政局党组定期与区街两级民政干部开展面对面谈心谈话工作,帮助其纾解工作压力。《细则》实施以来,先后交流谈心375人次,对非主观原因发生工作错误或失误的民政干部进行心理疏导36人次,有效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三是教育警示。严明容错纠错纪律,坚决防止、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对工作中出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应对解决、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予申请容错免责;对滥用职权、同一事项重复失误等,不予从轻、减轻处理或免责。如2022年在对比低保对象和村干部享受退休待遇人员信息时,发现某街道存在疑点数据。经调查,该数据在低保复核时已发现,街道经办人员虽多次督促村居提报相关材料,但没有跟进到底,导致不符合条件低保户未能及时退出,该情形不符合容错纠错条件,对相应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并在全区通报。

深化执行,大胆“容错”,树好敢作敢为“风向标”。一是及时甄别容错认定。联合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基础上,严格按程序进行容错认定,积极保护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民政干部,鼓励其放开手脚踏实干。去年,在审计2020—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发现有服刑人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调查了解,系政策发生变化且无法掌握服刑人员信息造成,非主观原因,及时予以容错认定。二是及时纠偏整改到位。建立纠错动态监管机制,对纠错情况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到位,促进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确保容错、纠错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服刑人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之类的问题,在限期纠正后,及时消除了负面影响,在社会救助领域营造了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三是及时运用容错结果。对给予容错的民政干部进行客观公正考察评价,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在干部提拔、考核评优等方面不受影响。如2021年,某民政干部未及时发现辖区某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后经查证核实,及时追回了多发低保金,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区民政局依据事实,联合纪检部门及时对该同志进行谈话提醒,打消了其思想顾虑,该同志更加积极地开展救助工作,当年年底被组织提拔。

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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