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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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法律公正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X发〔2019〕46号)《中共X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首批试点乡镇(街道)法治化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C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X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X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县第十次党代会等会议精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改革目标

充分发挥X镇党委、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以"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原则,以建设专业化规范化行政执法队伍为着力点,以统一的监管事项库和执法事项库为抓手,为解决"看得见又管不着、管得着又看不见"等问题,赋予X镇人民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强化X镇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逐步实现X镇"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步骤

有序分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划转工作,依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和《X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等规定,选择基层迫切需要、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形成X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赋权X镇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统一管理和集中行使。首批将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9个领域共计51项行政执法事项赋权X镇,并进行动态跟踪、动态管理,具体事项以县政府公告为准。

赋权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X镇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X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移送。各业务主管部门仍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和《X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等关于职责分工的要求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需移交X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对线索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移交。因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立、改、废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的,X镇的相应职能随之调整。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X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协调,必要时指定管辖。

(二)理顺管理体制

1.机构设置。X镇实行"一支队伍、两块牌子",在"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加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X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的牌子,由X镇分管领导兼任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X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主要负责人兼任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并负责日常工作,其他涉及"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的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队长。队长、副队长(含专职)由X镇党委任命,事先应书面分别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结合划转职能,锁定"县属乡用"编制。赋权X镇的事项,以X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未赋权事项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专业执法部门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管理体制。充分发挥X镇统筹协调指挥作用,加强X镇执法队伍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机构下沉力量的统筹管理,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协调执法"。深化基层执法编制"县属乡用",县级相关部门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领导,主要负责人任免应事先求X镇党委意见,派驻人员享受X镇人员同等待遇。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区域工作满5年或在负责人岗位工作满3年的,原则上应当进行交流。

(三)建立全闭环行政执法体系

1.拓展综合执法职能。按照"依法合规、能划尽划、集成高效、逐步推进"的原则,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和《X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动态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拓展X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聚焦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执法事项,全面梳理基层政府所需要、又能承接的事项清单,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成熟完备的X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2.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将裁量基准运用情况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建立裁量依据适用及说明理由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保密等行政执法制度。

3.加强法制审核。推进法制审查队伍建设,配强法制审查专

门力量,在X镇实行法制员制度,在X镇法制员不足的情况下,由派驻的司法所给予保障;建立公职律师和驻队律师制度,推行X镇疑难案件联合会审制度,强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乡镇执法的支持和指导。

4.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着力提高各领域执法覆盖率,推进执法履职全面到位。推广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等相关制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完善执法指挥协同机制

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X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统筹管理辖区内行政执法活动,整合调配使用执法力量,需要其他执法主体协同的,由县级数字化行政执法统一平台统筹协调,实现X镇"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整体协同。

(五)完善全覆盖监管体系

1.健全落实监管事项清单。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全面认领监管事项,实现监管事项认领率100%和行政检查事项全覆盖。全面落实乡镇"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的职责边界。建立监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监管工作调研评估。

2.强化自身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建立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建立行政执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层级监督和刚性约束。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投诉举报制度,广泛征集"三不管""多头管"问题线索,加强跟踪问效,消除监管盲区。探索开展社会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评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有关要求,全面公开X镇执法主体名称、执法职权和依

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3.落实"综合查一次"机制。强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运用,以"一件事"全过程监管为切入点,依托省级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明确检查计划、优化检查内容,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场景,制定"一企业一清单""一镇一清单""一社区一清单",线上线下一次性公开、告知检查内容,逐步形成检查对象自我纠查为主、行政机关协助排查为辅的检查模式,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六)健全常态化队伍激励体系

1.注重人才培养。加强X镇行政执法专项培训教育,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指导,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划转事项的指导培训。

2.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强办公场所硬件设施建设,持续提升"文明规范公正基层队伍"的达标创建水平,积极争创市级"星级执法中队"和省级"枫桥式执法中队"。

3.加强职业保障。建立健全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制度,根据岗位特点,加强执法人员待遇保障。完善执法保障机制,对于妨碍行政执法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加大正面激励力度,弘扬执法正能量,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行政执法人员事迹,提升执法人员职业尊荣感。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X镇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X镇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统筹和研究改革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统筹协调X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要加强对X镇改革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定期研究X镇改革工作中碰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于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无法解决的问题报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决定。

(二)加强考评激励。充分发挥考评激励作用,把"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纳入X镇年度考核考绩项目,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考绩加分奖励。

(三)加强工作保障。从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行为规范、智慧执法应用、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基础保障等方面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崭新形象。按照事权和支出相适应原则,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对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投入,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四)严肃工作纪律。改革期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加强对体制改革的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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