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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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坚持把就业作为最大的民生,突出问题导向,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持续做好民生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搭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向选择的绿色通道,提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能力,推进实现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

二、目标任务

(一)公益性岗位。全县开发公益性岗位700个,上岗率不低于50%。

(二)就业见习岗位。20xx年开发30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岗位,用于吸纳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锻炼。

三、实施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

1.岗位开发。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

(一)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2.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3.补贴办法。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安排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当地财政再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4.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六)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暂停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二)就业见习岗位

1.对象范围。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等,见习期间为3-12个月。

2.岗位开发。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大中型企业积极申报见习基地,开发更多高质量的见习岗位。

3.对接机制。xx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发布。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等向xx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见习申请。xx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4.待遇执行。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其中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助)。政府分别按照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指导费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开发工作,将其作为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确保岗位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二)做好认定工作。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凡是符合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填写《就业困难对象认定申请表》,要及时办理社区审核后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县区人社部门审批等程序,保证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三)强化资金监管。要将就业扶持工程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落实情况,通过智慧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并对资金要加强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考核评估。完成下发的目标任务,客观评估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效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进展较慢的进行督查对工作情况和完成进度实行定期通报。

(五)加强宣传推广。要推动就业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要针对用人单位、就业重点群体,在城市主要广场、企业园区、街道社区、商贸集市等地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海报,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政策材料、现场解读政策等形式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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