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最新11篇)
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社会福祉,维护环境与社会公平,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以下是阿拉网友分享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供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大家吧!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1
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日益壮大,所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重。近年来,大量事实研究都表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制约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个别企业盲目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社会责任。比如有的企业不顾及社会环境,只顾满足自身利益增长,将对环境、人类有害的废物直接排放;有的企业只顾股东利益,忽视员工利益,使得员工的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有的企业甚至不惜铤而走险逃税和漏税等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改革迫在眉睫。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社会地位
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不良的企业管理模式甚至会阻碍企业在社会进程中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扩大社会付出的财务成本。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大规模发展大多以“股东至上”的财务管理模式去经营企业,实现快速增长。但是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并没有充分考虑完善的市场和社会环境,导致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形成了冲突和矛盾。而当今社会迅猛发展,加速了企业面对上述问题的进程,不得不提出相应的改革,否则很难适应时代发展需求,面临淘汰危机。
二、构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财务管理模式
在社会发展的浪潮中,企业迫切的面临着承担社会责任的强烈挑战。企业财务管理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必须首先变革。以往“股东至上”的财务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企业需要转变成一种新型的“利益相关者合作”的经济管理模式。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企业的多项财务管理内容进行相应改革。
1.企业财务目标的改革
企业财务管理中,企业的财务目标起到了向导的作用。但就是这样一项起到向导作用的重要工作内容至今没有形成共识。很多企业至今依然沿用传统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大体内容如下:在整体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有有利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决策和财务目标才是最正确的行为,企业的一系列财务管理方向都要朝着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进行。但是,市场是一个多变的环境,根本不存在无瑕的市场制度环境以及所有风险都由股东承担的完美预测情况。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依然违背市场规律来追寻股东利益最大化,明显是不明智的举动。针对這些问题,考虑相关者利益问题,以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将财务目标重新制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分配平均化”。
企业价值指的是企业未来收益的现值。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指的是企业在合理的经营范围内,选取最优化的财务政策,在充分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和市场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并在这个过程中,均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收益要求。虽然各个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要求有所差别,比如股东希望企业的资本增值最大化,员工期望薪金收入最大化,政府期望企业的贡献或者税金最大化等等,但实际上这些不同的利益出发点还是可以统一归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上。只要企业价值最大化得以实现,这些不同的利益要求也自然会得到满足。将企业的利益比作一块大蛋糕,如果各个相关利益者都来分取,并且不是平均分配的情况下,那么就会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况。但如果整个蛋糕都变大了,那么自然每份利益都会变大,自然每个相关利益者都会受惠。但是,在全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依然不能忽略企业价值均衡化。在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对比和拉锯。只有真正做到企业价值分配的均衡化,才能达到各个利益的和谐统一。
2.企业财务治理机制的变革
企业财务治理机制指的是各个治理主体为了维护各自的产权权益签署统一契约关系,共同对企业的财务行为施加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而产生积极的影响效果。
这种安排或者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能否分配均衡,以及利益均衡化是否能够长期有效。一直以来,企业都是遵循着“股东财务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把大多数的企业利益分配给少数的股东管理层。这一财权的分配模式使得企业利益分配处在大幅失衡的状态下,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会在某些程度上阻碍企业对社会发展进程的推动。
而“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理论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财务治理机制上,企业面临着重大的变革问题。根据这一理论而重新设定的机制,大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共同的`财务收益分享机制。对企业投入资本的股东、对企业有所贡献的员工等等都要在企业的财务收益中获得相应的报酬。二是共同的财务决策机制。抑制股东的自我掏空行为,必须激励各个阶层坚持采取投票的财务决策方式,确保企业利益人人分享。三是共同的财务监督机制。企业在监事会中单独建立监督机构,统一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而不是由单独一个部门甚至个人承担相关工作。
三、结语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一项新课题。企业依托于社会才能得以存在,而社会也倚仗企业才得以受益、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企业要想更好地实现社会责任,就必须改革相应的财务管理模式,才能迎合这一社会进程的要求。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不是一项简单的利他行为,归根结底还是要秉承利己利他的原则进行改革才能达到最优化。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变革以往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转而实行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均衡化。这一转变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可以使企业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并且在实现利益最大化、财务最优化的进程时,自然而然地就实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要求,使得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辅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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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2
1.事件背景
作为中国第四大沙漠,腾格里沙漠南越长城,东抵贺兰山,西至雅布赖山,总面积约3万平方千米,沙漠海拔1200~1400米。20xx年9月初,新京报1篇报道曝出:宁夏中卫和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一工业园内一些化工企业向腾格里沙漠排污,甚至将排污池当作蒸发池。未经处理的废水排人后,经过自然蒸发,然后将沉淀下来的黏稠沉淀物用铲车铲出,直接埋在沙漠里面。消息发布之初,各界反应颇有些冷热不均。在各大网站转载相关新闻之后,几乎都有数万网民跟帖谴责,部分曾关注过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的环保组织也站出来发声。20xx年3月21日,甘肃省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向腾格里沙漠腹地违法排放污水事件被曝光,再次将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在大众眼前。经调查,在此次事件中,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在环保设施没有完全建成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投人调试生产,私设暗管向沙漠排放生产废水,污染面积已达公顷。
2.企业环境责任内涵
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本无可厚非,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也过度地消耗资源并排泄了大量的废弃物,破坏了生态平衡。因此,企业在享受大自然赋予的自然资源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中贯彻的清洁生产、合理利用资源、防污治污原则,在提高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和促进生态平衡的责任与义务。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内在环境责任和外在环境责任。
企业的内在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时就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由于企业在生产产品的同时也在制造垃圾,所以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企业不仅要更合理地配置资源,还要有意识地开发更清洁的产品来引导消费。并强化自身的道德意识,尽自己所能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予以排放。企业的外在环境责任,是指企业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尽管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除此之外就毫无其他的存在意义,企业是社会的一员,必须自觉主动地为社会做一些事情。
综上所述,企业环境责任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体,是企业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统一,是企业自身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3.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企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
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但是部分企业在追逐经济利益的时候却走人极端。如果企业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社区居民甚至社会的利益,那么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地方政府监管不力
在我国,中央和地方对环境监管部门进行双重领导,所以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有重要影响力,尤其是在我国偏远地区,政府的主要职能仍然是发展经济。当地的污染类企业往往也是当地的纳税大户,那么政府为了保证税收,往往会对企业的污染行为釆取忽视态度,有时对企业的环境监察只是敷衍了事甚至降低标准,使得企业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重。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我国政府曾针对各种污染形式颁布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但是部分地方仍存在法律空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企业在进行营利活动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利益”,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但并没有明确指出环境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执行过程阻力重重
很多法律法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阻力重重,究其原因,在于强大的利益相关群体。一些重污染行业在某地落户后往往会寻求当地利益集团的保护。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污染企业往往在当地保护伞的庇佑下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是利用法律的不明确表达贿赂执法者,使得执法者对其从轻处罚,滋生寻租行为。
社会对企业责任的界定缺乏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这就制约了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规制。政府没有通过法制教育来增加民众的法律知识’公众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不能很好地参与到监督政府规制企业行为中来。中国社会的大部分民众对于不触及其感受层次的企业行为并无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技术常识,由此使得部分企业利用这个临界点无视社会责任。因此,对于这些企业的监督评价体系便很难建立。
4.践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
增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是自然环境的主要污染者,因此企业有义务加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教育,在履行好自己经济职责的同时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并实现理念的转变,从过去忽视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到强化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把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协调起来。
加快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建设
目前,我国对企业环境保护实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总体看来,这些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只有《环境保护法》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其他大多是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律,法律效力较差。所以,加快对相关环境保护立法的修订,制定符合现代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要求的法律规范势在必行。
推行适当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
适当的激励机制可以弥补企业为履行环境责任付出的经济成本,从而极大地鼓励企业自觉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但是,经济激励并不是唯一的激励,声望、尊敬等方面的'“社会激励”同样有效。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信贷等物质激励和给企业提供荣誉、地位、社会声誉这些精神激励等多种激励手段来促进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利用公开财务报告、网络媒体和其他方式向外界说明企业环境政策、环境影响和环境绩效等相关信息,它是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关于环境信息的披露,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规定企业向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和投资者披露,而且只要求披露重污染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对非重分或全部转给外包机构承担。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是自愿披露,披露的内容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际的执行中,只有少数业绩较好的企业有一定的环境信息披露,而大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并没有相关环境信息。总体说来,现在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还很不规范,缺乏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为此,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不断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披露的内容与方式,建立环境会计准则。
启动企业环境责任审计
评审企业的环境责任,既是一种社会的关注、政府的行为,也是企业寻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客观要求。环境审计包括:对企业环境责任进行事前审计(注重企业投资的可行性)、事中审计(评审企业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事后审计(树立企业的环保形象),这些审计项目在帮助企业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5.小结
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维护自身与子孙后代的福祉,人们应保护自然环境,保持地球的生态平衡,作为现代经济社会重要经济体的企业,更有义务在尊重自然生态规律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自觉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3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基础、国家的经济命脉,矿产资源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及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行业。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对能源矿产的依赖性日益加剧,国内的开采尚不能满足需求,出现超负荷生产开采、违规生产开采等情况,甚至因经济利益的诱导引发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因此加强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显得尤为重要。
一、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一)对矿产资源企业自身和所属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特殊性。由于绝大部分自然资源具有递耗、不可再生的特点,矿产资源企业开采高峰期过后,资源短缺是必然的。如果资源的后续补给量跟不上,企业很快就会进入发展衰退期,最终被迫转型或者迁移。因此,矿产资源企业可持续发展相比其他企业更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
矿产资源企业是矿产资源城市的根基,矿产资源城市的历史一般开始于矿产资源企业。在矿产资源城市中,资源开发与生产是城市发展的支柱,即便是在转型时期,矿产资源城市要保持其原有的繁荣的经济秩序以提高城市对其他产业的吸引力,也必然需要作为矿产资源城市的主要经济基础的矿产资源企业做出相应的贡献。
(二)矿产资源企业对国家能源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矿产资源企业对国家能源的责任主要涵盖资源的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产品以其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在我国能源体系构成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鉴于此,国家能源安全应该成为矿产资源企业的特殊社会责任,不同于其他产品,其行业进入壁垒高,企业往往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的地位。另外,其不仅是国家的经济命脉,还是军事、政治以及外交上的博弈手段,石油就曾多次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因此,保障我国的能源、稀有金属、大宗常规资源等的安全是矿产资源企业必须承担的国家社会责任。
(三)矿产资源企业具有繁重的生态环境责任。由于矿产资源企业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其生产活动不可避免地直接作用于自然环境,对环境的破坏较其他类型企业要严重得多。近年来,由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引发的地层塌陷、环境破坏等问题频现,给当地居民乃至整个地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地上或地下生态环境的恢复都需要较高的成本和技术,一些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人类的影响也是潜在且长期的,其后果要经过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当前我们矿产资源企业主要以法律为标准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大多采用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而由于法律制定与颁布的滞后性,矿产资源企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往往不够。因此,矿产资源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应负有更重要的责任。
二、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自愿性不高。我国矿产资源行业中单独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不足行业内所有上市企业的一半。另外,在《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大量国有企业才开始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还有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了某些指引之后,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才开始增长。这说明我国矿产资源行业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的热情不高,企业根本没有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意识,不了解相关的披露方式方法,必须在某些文件的规定和指引下,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二)差异性、多样化。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很多差异。第一,报告水平分布差异。就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而言,有些公司披露的非常简短,整个报告不足10页内容,找不到任何明确的数据信息,像是1篇公司简介;第二,地区分布差异。有学者统计数据得出,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多数企业主要集中的华北地区,少数分布在其他地区;第三,交易所上市公司分布差异。发布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有%在上海证券所上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缺乏统一的披露模式。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不具有明显的披露模式,与国外相比还处在模仿状态,大型企业模仿国外企业及国际上惯行的模式,中小企业则没有明显的模式可循。
(四)隐匿负面信息披露。负面信息的披露是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共同盲区,也是共同的弊病。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负面信息披露上基本没有相应的披露。矿产资源企业突出或者重点披露了有利于自己的信息,比如经济的业绩、环境保护上的努力、社会的捐助,弱化或隐匿了对自己不利的披露,比如对员工的工作环境的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社区关系恶化等。这扭曲了社会责任报告的对企业实际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
(五)信息披露不可比。与国外矿产资源企业相比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内容多为绝对数据和企业自身的数据,缺乏与同行业数据、国内及国际数据,以及在该行业中的位置如何等数据。主要表现在:第一,与国内行业数据的不可比;第二,与国际行业数据的不可比;第三,纵向上,自身年度数据不可比;第四,与相关披露指南的要求不可比。缺乏可比性的社会责任报告,造成报告的可读性差,信息质量缺失。
三、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完善
(一)提高管理层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地区和上市所之间的.差距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管理层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所以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展的起步阶段,我国要加强对社会责任思想宣传与教育,提高管理高层的认识与重视。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比一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效果要好得多,而市场经济具有滞后性的特性,仅通过市场资源自由配置并不能实现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跨越发展以及迎头赶上发达经济实体的先进程度。所以,建立制度、制定规章等举措是最好的宣传和教育手段。
(二)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南。为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可以在继续发挥已有规范、指引作用的前提下,颁布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引入可操作的社会责任披露指南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社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评价,最终激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行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我国矿产资源行业又具有不同于国际矿产资源行业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具体规范矿产资源行业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的披露规范。
(三)把第三方审验报告作为评价报告质量的重要标准。审验报告是所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客观性的一种保障,能够提高报告的可信度。企业没有第三方审验报告会造成报告的信息质量严重降低。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讲,提供第三方审验报告是保证信息质量的必要手段。因此,要提倡社会责任第三方审验报告的发布,以促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客观性。
(四)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数据的统计。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全面,很大程度上与企业获取相关信息的困难程度有关。然而,获取相关信息并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需要重新建立系统,从基础层面一点一滴地收集,然后整理而成,这些资料的获得不仅需要资金的支持,有时候需要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实际操作。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并不是一件小事,是需要企业长期耐心建设的一项工程。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4
美国的《财富》杂志每年都会发表“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报告,我国也越来 越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 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强调央企应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近年来像白酒塑化 剂、食品行业工业明胶等频频出现的企业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使得企业 社会责任引起了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学术界也有学者十分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研 究,认为其是除市场和政府以外调解经济的“第三只手”。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国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已经相对成熟,应用 研究也迅速发展,所发表的相关文献数量以及观点众多,在此本书仅介绍企业社 会责任理论研究过程中最具标志性的研究成果。
(一)国外学者主要观点。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这个概念从学术角 度最早由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 Sheldon,1924)在《管理的哲学》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包 括道德因素。多德(E。Merrick Dodd, 1932)提出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法律 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在于它能服 务社会。企业不仅受到商业管制法律的影响,还会受到公众态度以及企业自身对 企业社会责任态度的影响。曼尼(Henry G。Manne, 1962)认为企业既没有权利 也没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职权应该明晰。密尔顿?弗里德曼 (Milton Friedman, 1970)认为如果公司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就必定意味着其做 法违背雇主的利益,是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挥霍他人的金钱,并强调企业唯一的 社会责任在于提高利润。彼得?德鲁克(Peter F。 Dmcker, 1984)提出企业要想 能应对社会挑战,就需要认识到要赚钱就要行善,只有当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能 够产生利润时,这些社会需要才能得到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只有把社会责任转 化为商机,才可能真正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国外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 内涵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释,但至今无统一认识。从外延上,按照企业社会责 任与企业责任的关系。一部分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责任从属概念(或称 同级观),通过对企业的各种责任比较来把握企业社会责任,以布穆尔(James。 J。 Brummer, 1991)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 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中社会责任是基于社会期望或利益所形成的,是企业行为的 最低社会标准;以加里加、迈乐(Garriga, Mele, 20xx)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即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企业超过了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限度而担负的道德上的责任 和义务;斯蒂芬?罗宾斯与玛I3B ?库尔特(Stephen Robbins, Mary Coulter, 20xx) 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自律责任,是企业内在的、自愿的、主动的 责任选择,是指企业在没有外部压力和政府管制的条件下愿意从事正确的或是合 乎道德的、有利于改善社会福利的事情。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涵盖各 种企业责任(或称层级观)。其代表性的观点是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1979) 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观点,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 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并形成金字塔形状。底层为企业的经济责 任,其次为企业的法律责任,最后为企业的道镩责任,包括道德标准、规范,反 映了股东、员工、消费者和社区关心公平公正的期望,以及对利益相关者道德权 利的尊重和保护等;顶层为企业的慈善责任,即企业自愿地促进人类福利的发 展,体现了社会对企业的最高要求或愿望。兰托斯(Lantos, 20xx)提出,企 业社会责任由道德性、慈善性和战略性责任组成。贾迈利(Jamali,20xx)在 卡罗尔和兰托斯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3 + 2”模型,将企业社会 责任分为经济、法律、道德三种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和策略、慈善两种自愿性的社 会责任。
(二)国内学者主要观点。
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多是基于国外已有研究发展而 来,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和基本内容方面代表观点有:卢代富(20xx)认 为,在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伦理上的道德责任, 包括了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公 司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公司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 陈留彬(20xx)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对股东负 责,获取利益的过程中要主动承担其对员工权益、环境、社会公益、环境等的责 任。李伟阳、肖红军(20xx)提出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所需满足的四条标 准,并据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解析,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 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 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 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黎友焕(20xx)从动态角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社会 发展的特定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所应该承担的关于经济、法规、伦理、自 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责任。郭洪涛(20xx)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以及已 有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中 为改善社会福利,如提高商品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改善环境、合理分配收人 等所采取的主观行动意向。周祖城(20xx)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维 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造福于社会而应当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承 担的包括底线责任和超越底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张梅洁(20xx)认为,企业 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对股东和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这种责任高于法律的要求并且是企业自愿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承担这种责任有 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能够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
近年来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显得更为具体和丰富,众多研究者立足于 各自的学科目的,从不同角度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原因、理论价值、存 在方式和实施问题等进行分析论证,形成了多种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 理论。
(一)利益相关者。
弗里曼(Freeman,1984)提出了经理们对利益相关者担负受托关系,他将 利益相关者理解为那些在企业中拥有利益或对企业有要求权的团体。而伍德 (Wood, 1991)是第一个正式从理论研究上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广义企业社会 责任里的学者,并提出相关利益者不仅根据自身的利益,而且基于他们对公司社 会责任原则的理解与可接受度以及与企业社会表现的关系来对企业社会表现做出 不同的评价。克拉克森(Clarkson, 1995)建立了一个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 的分析框架,他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有主要和次要之分。詹姆斯(James,20xx)指出了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企业应该对顾客、股 东、员工、社区、供应商以及竞争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国学者郭文美和黎 友焕(20xx)认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企业,除了盈利外,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利益 也同样重要,例如,为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保障,关注环境和公益事业等。张兆 国等(20xx)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解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并试 图建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论框架,以及从实践中促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 意识,加强社会责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于:企业应当对利益相关者承担 责任。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个人和群体,也包括能 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主张企业对顾客、员工、股东 和社区等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承担责任。较之于其他理论,该理论把企业社会责 任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到企业与其利益相 关者的关系中,落实到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中。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学者们 引用最多,发展最为成熟的理论。
(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理论也被用来论证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唐纳森和邓菲 (Thomas Donaldson, Dunfee, 1994)援引此理论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在企 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一系列的“综合性社会契约”,企业自成立时起就与社 会之间形成了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契约包含一个社会固有的假定 和期望,如果企业忽视其社会责任,就会影响到其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并试图用 这一理论框架将企业伦理研究的实证方法和规范方法协调统一。乔治?斯蒂纳和 约翰?斯蒂纳(George A。 Steiner, John F。 Steiner, 1997)认为,虽然社会契约是 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但却暗含着企业应该要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共同期望的一个 潜在含义,社会契约主要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扩展概念,因为它不加任何限制 而增强了企业对社会的一些义务。我国学者对综合契约理论也做了不少研究,林 军(20xx)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与发展是企业与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社会 契约关系。社会契约理论从合约的角度出发,阐明了企业社会行为要符合社会道 德要求。黎友焕(20xx)则对企业社会契约和社会契约两个概念做了区分,企业 社会契约主要是指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是社会约束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行 为模式的一种假设和规则,企业必须要在其与社会的契约中,通过遵守一定的规 则才能进行社会实践。而社会契约则要求企业要努力去改善经济和社会,并且要 求这种行为要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值。
(三)企业公民。
企业公民的概念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就被提出,到20世纪90年代得到广 泛的传播,而企业公民理论是由米尔维斯(Mirvis)等于20xx年正式提出的。该 理论从人性假设出发,把企业看成是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公民一样, 是“经济人”、“社会人”、“道德人”,在拥有社会公民权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对 社会的责任,符合了 “责任铁律”。并且企业公民理论本身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 论、社会契约理论等理论之上的,能够很好地解释和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 容和主要对象,因此现阶段受到许多国内外学者的推崇。
范·卢杰克(VanLujk,20xx)认为,之所以产生企业公民的概念,是企业 重新认识了其在社会中的准确位置,那就是基本等同于社会中的公民,并与公民 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韦多克(Vedok,20xx)指出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和 相关刹益者理论的结合。罗格斯登和伍德(Logsdon,Wood, 20xx)从企业战略 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一个“企业公民混合经营模式”。阿黛尔(Adele,20xx)站在 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认为全球企业公民是看待跨越国家和文化界限的企业社会责 任的一种方式。企业公民理论一经产生,很快便传人我国。吴伯凡等(20xx)认 为企业公民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也是社会的成员,因此, 企业应当树立公民意识,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李彦 龙(20xx)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而企业公民理 论是基于企业的人性假设,不仅具有稳定性,而且体现了 “经济人”、“道德人”、 “社会人”的层次特性,更加适合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四)战略性社会责任。
企业战略性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伯克和洛格斯登(Burke, Logsdon, 1996) 提出,随后波特等学者(Porter, 20xx)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更为广阔的 企业战略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出发,提出企业和社会必须从相互依存的角度去考虑对方。企业不应将经营活动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立起来,而必须寻找到经营决 策与社会政策的交融点,并以此来选择与其特定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最终将社 会责任整合到自身的核心战略框架中。国内学者眭文娟、谭劲松等(20xx)认 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战略决策,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共同 影响并与之协同演进,并首次将战略管理中的协同演进观引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中,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战略与组织绩效相互作用的协同演进模型。
战略性社会责任理论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将社会责任提升至企业战略层面研 究,认为企业和社会相互依存,但没有一个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解决所有的 社会问题。因此,只有通过战略性地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共享价值,企业才能在 对社会施以最大的积极影响的同时,收获丰厚的商业利润。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证研究。
国内外学者除了进行规范性研究外,也从实证研究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 业财务绩效的关联性进行了深人的研究。麦克奎尔等(Jean B。 McGuire, Alison Sundgren, Thomas Schneeweis, 1988)概括了巳有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之间 关系的种种观点,提出了自己对两者之间相关性的研究方法,并通过相关性和回 归分析说明了企业历史绩效、企业风险程度和企业社会责任高度相关。奥佩勒、 卡罗尔和哈特菲尔德(Kenneth E。 Aupperle, Archie B。 Carroll, John D。 Hatfield, 1985)通过构建新模型,进行因子分析、陡坡检验的方法得出结论:企业社会责 任倾向和财务绩效间没有统计上的显着相关性;具有前瞻性的、对社会议题关注 和董事会中设有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相比营利性没有统计上的差 异。迈克尔?霍姆维斯特(Mikael Holmqvist, 20xx)提出企业通过改善员工的工 作环境此项社会责任活动,不仅可以减轻员工的发病率,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 还可以通过与员工关系的改善达到控制员工团体的目的,进而促进企业生产率的 提局。
国内学者近几年来也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的关联性问 题,周焯华、江卉(20xx)从企业社会责任给公司带来的商业收益这个视角来测 量企业社会责任,采用了一个多步骤循环分析方法来评估企业的CSR活动产生 的效果。李新娥等(20xx)引入时间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 长期绩效的关系,并借鉴国内外分析方法,设计了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指 标,以美国企业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长期 绩效之间正相关。魏想明等(20xx)选取国内电器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以企业绩效为因变量,社会责任为自变量,建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 现企业绩效的变动方向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动方向一致,公司绩效与企业社会责 任呈正相关关系。
四、结论与展望。
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梳理中可以发现,不同理论之间也存在着内在逻辑 联系,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战略,将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一,企 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有责任心,要将履行社会责任看作一种“信仰”,不能将 之“功利化”。第二,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特别注意社会舆论,但又不能 太在意社会舆论。第三,企业要学会与党和政府“分享”社会责任、利益,实 现和谐共处。企业还应认识到权益的主体是政府,企业只是在辅助政府做这方 面的工作。
国外理论研究已经进入了成熟期阶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领域,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基本内容、基本理论进行研究,极大程度上丰富了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但另一方面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的不统一和企业社 会责任理论研究范式的割裂和混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理论的发展,因此,学术 界需要整合多学科视角和方法,构建一个系统的、一体化的核心范式或理论框 架。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落后于国外,现有的研究成果还比较薄弱,除 了和国外的研究一样缺乏系统性外,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我国的研究很多都 是借鉴或直接引用国外专家、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缺乏对理论的更深层次理 解和创新。而实际j;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制度 很大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西方 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及理论研究都是基于西方的哲学和伦理观,存在价值 判断,而我国的哲学、民族文化自古有别于西方。因此,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 研究必须在自己的哲学基础、经济基础和制度上,应该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进行 创新。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5
一、企业伦理道德与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伦理道德
企业伦理道德的提出最早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我国对于企业伦理道德的研究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企业伦理道德是企业走向良好發展道路的指南针,可以引导企业向符合社会认知的方向发展。企业伦理是企业经营本身的伦理,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或团体都存在着企业伦理问题,其中的“伦”指的是人伦,即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理”指的是行为的准则,所以企业伦理就是指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规。很多人认为企业只以赚钱为目标,不需要考虑企业的伦理道德,因此有许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无视法律法规,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使企业在消费者中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企业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长久良好地发展,除了应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还需加强企业内部的伦理道德建设。
(二)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对社会履行的一种责任。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就必须认真履行社会所赋予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和慈善责任等。
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而获取利润的行为,这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的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将投资变成更大的回报,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企业想要获得利润,就必须承担应当担负的责任,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企业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的基础。
2.法律责任。企业在市场中获得利润的前提是要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能为了获得利润就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从事违法犯罪的生产活动,所以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企业获得利润的前提。企业要主动遵守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排污标准等,摒弃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企业要积极主动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税,不损害国家的利益。
3.环境责任。环境责任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获得利润的同时要保护当地的环境,不能因为企业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破坏,并且要协助政府来治理当地环境的一种社会责任。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生态环境,严禁浪费资源,使企业生产与周围环境不产生冲突。
4.社区责任。社区责任是指企业与所在社区要建立和谐融洽的关系。企业在发展的同时要能够做到与社区紧密结合在一起,帮助所在社区解决就业问题,积极响应社区举办的公益慈善活动。企业也要主动向社区公开企业经营的相关信息,让社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起到对企业监督的作用。
5.慈善责任。慈善责任是指企业的领导者以社会人的身份对社会上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给予金钱等帮助的一种社会责任。企业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不仅应当追求自己的利益,还要能够带动社会及其他成员的利益。企业承担慈善责任在前期可能会损害部分损失,但从长远来看,承担慈善责任有助于企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声誉,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企业伦理道德与社会责任的区别
许多人认为企业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根本就是一回事,二者并没有什么不同,鲜少有人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区分。其实这两个名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不同的'背景和对象。
(一)背景不同
企业伦理道德的提出是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违反社会道德的事情,对企业的利润造成了损失,为避免和减少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而提出的。通过在企业内提出伦理道德,使企业员工明白伦理道德的重要性,并对员工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构建伦理道德的防火墙。通过企业各级员工的努力,减少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社会道德事情的发生,从而避免企业遭受损失。
社会责任的思想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Bowen在1953年首先给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定义。社会责任的提出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提出的。企业的发展必然会面对一些社会上的压力,而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
(二)对象不同
企业伦理道德是在企业内部提出的,面对的对象是企业的各层级员工,要求各级员工要在伦理道德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违背社会的伦理道德,通过各级员工的努力创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氛围,使企业能在良好的内部环境中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则更多地是面对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如合作者、消费者、竞争者、所在社区和政府等,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在利益相关者中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企业在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缺失
由于我国的伦理道德建设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所以除了一些大型企业外,存在对伦理道德的意识十分模糊,管理者只注重经济发展,对于企业的道德建设认识不足等问题。有的企业内部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领导者缺乏对企业伦理道德的清楚认知,员工之间缺乏良好的氛围,造成企业中违反伦理道德的事情时有发生,对企业的文化建设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有的企业内部结构简单,没有专门负责伦理道德建设的员工,致使企业内部缺乏良好的伦理道德建设,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对环保责任的缺失
在我国传统经营理念中,企业一般只考虑自身利益,不顾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只要有利益可得,就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即使破坏周围环境和过度开发资源也在所不惜。一些企业周围的环境被破坏得面目全非,乱砍滥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河流被污染,许多水中生物灭绝,大气污染严重。面对这些环境问题,一些企业依然我行我素,对环境问题视而不见,为了获得利益而变本加厉的破坏环境。
(三)企业对员工责任和消费者责任的缺失
有的企业存在与员工签订不平等合同、克扣工资、非法压榨员工、性别歧视、教育歧视等现象,让员工感受到不公平的对待,造成员工不能用最饱满的精神状态去工作。企业为了获取利益还会通过以次充好、抬高产品价格等方法来欺骗消费者,对产品的售后进行虚假承诺,对消费者不负责任,导致消费者对企业失去信心,使企业丧失信誉,从而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
(四)政府监督的缺失
政府对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和社会责任承担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很多企业只顾获取利润,而忽略了伦理道德建设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宣传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管理不到位。
(五)法律责任的缺失
企业为了使利益最大化,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偷税、漏税,给国家的税收造成很大的損失,同时企业也触犯了法律,损害了企业信誉和社会利益,使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很大的阻碍。
四、加强企业伦理道德与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企业定期进行伦理道德教育
企业可以聘请道德建设较好的企业领导人开展讲座,通过讲座让企业的员工了解什么是伦理道德,伦理道德建设的好处等。企业要成立专门负责伦理道德建设的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伦理道德水平。对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以促进员工间伦理道德的建设。让员工意识到每个人都是企业伦理道德的执行者和管理者,使员工能够自觉地提高个人的素质,以最饱满的精神和最大的积极性进行工作。
(二)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向人类敲醒了警钟,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企业不能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得利益,而应跟随时代的步伐作出策略调整。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不断开发新产品,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对环境的破坏。企业在生产产品时,要尽可能使用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减少各种工业污水、废气的排放。企业要积极地投入到周边环境的治理中,为环境治理提供最大的帮助,做到既能从自然中索取,也能回馈自然。
(三)善待员工与消费者
员工是企业的内部“上帝”,企业要发展必须先要有优秀的员工,企业只有让员工有安全感、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够获得员工的支持。因此,企业要真诚的对待每一位员工,不压榨员工的劳动,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让员工能够在企业中感受到温暖,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要借助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来实现,因此企业要生产最好的产品,做到真材实料,物美价廉。在宣传产品时,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做虚假宣传,不夸大产品的效果,让消费者能够理性地选择产品,同时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政府要积极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政府在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和社会责任监督中起到一个执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关于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和社会责任承担的相关制度和评估标准,依靠媒体和舆论的力量,根据评估标准定期对企业的伦理道德建设和社会责任承担进行评估,对于表现好的企业给予税收和政策优惠,以鼓励企业进行伦理道德建设和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表现不好的企业,依法进行严厉的惩罚,引导企业转变方向,朝着积极建设伦理道德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五)强化企业的法制建设
承担法律责任是企业获得利润的前提,要强化企业的法制建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了获得利益而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应主动遵守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排污标准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进行缴纳,不损害国家的利益,不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来欺骗消费者,积极主动地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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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6
摘要:本文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完善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介绍,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改革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完善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会计学领域中逐渐衍生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模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对于我国来说,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处于早期探索阶段,目前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针对这一现象,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深入探索与研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1.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完整
在相关调查结果中都能够看出,很多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都会存在着不完整的问题,常常会应用断章取义、避重就轻的方法,仅仅将有利于自身企业的内容进行披露,而对于一些具有负面影响或者是没有达到标准的内容选择性忽视,即使有的企业在披露的内容中也会包含这一方面的内容,一般也只是进行简单的描述,缺少实质性分析。对于这种体现出一定选择性的披露行为来说,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误导。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在社会责任会计方面没有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规范,这样就会缺少报告、披露以及计量方面的统一标准[1]。而且对于披露方式和工具来说主要是公司网站、财务报告、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等,多是采用文字叙述的方式,这样必然就会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除此之外,对于企业中的社会责任信息来说,实质上与其利益相关者需求之间不具有一致性,比如社会公众希望了解的是产品安全信息,然后是环境保护信息;但是企业的职工希望了解的主要是职业发展前景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信息。总的来说,当前大多数企业在披露信息的时候更注重的是自身的公益事业、环境责任以及经济责任,这样自然也就难以符合利益相关者的实际要求,两者之间的信息缺乏相关性。
2.企业相互之间披露的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当前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类型主要包括环境与安全报告、社会管理计划与环境监测报告、环境报告、企业公民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公民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多种类型,而且对于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来说,侧重披露的内容以及报告模式也有所不同。比如在房地产行业中,所披露的信息内容主要是服务方面;造纸印刷业和电力煤炭领域中,所披露的信息内容主要是环保方面;国家控股企业,如金融保险行业等,所披露的信息内容主要是社会贡献、产品安全、员工福利等方面。由于不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我国企业的信息披露目前还是处于自愿阶段,其披露标准缺乏统一性。很多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首先考虑到的是自身的实际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相互之间的协调,这样就难以有效的比较两者之间的披露信息。
3.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
一般来说,在企业中不具备专门的社会责任会计核算,而是在传统会计事项中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核算,这也就导致只能够披露现有的会计科目,比如在营业外支出中纳入了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与赞助。这也就直接体现出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缺乏必要的.基础,同时其披露的形式也过于简单化,导致难以完整的体现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完善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
1.加强对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准则的制定
国家相关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颁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所披露出的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准则中应该详细的对披露信息质量、报告类型、披露时间、披露类型、披露内容等方面的信息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做出统一的规范标准,在披露自身有利信息的同时,也应该客观的披露出相关的负面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对其负责。企业对所披露出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真实性负责,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信息内容的空白和问题,加强信息内容之间的一致性、可靠性和相关性。除此之外,对于理论界来说,也应该适当的增加研究形式,打破原先的单一报告研究形式,同时注重与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计量学等相关学科之间的配合,实现共同发展。比如结合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来进行实证研究和调查统计,明确相关的价值量,通过有效的研究管理审计和管理会计,来寻找最佳的成本效益点,并促进内控措施的进一步完善。
2.加强对多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探究
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会计相比较来说,无论是在计量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时候,并不能仅仅只是单一的应用传统财务报表体系,还需要加强对多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探究。比如可以组建相关的会计信息中心,即互动式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在其中能够包含着所有能够提供的信息内容。换句话说,可以将其当作是信息超市,信息供给者所提供的信息就是“超市”中的“商品”,人们可以对商品进行自由选择。
3.有效改善现有的财务报表
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时候,可以编制独立的报告形式来完成,这样所披露出来的信息内容会更加的真实、完整,这也是未来信息披露形式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中包含着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信息和社会责任会计要素信息,前者不能用货币进行计量,后者则可以运用货币计量,因此在独立报告中的基础和核心主要就是社会责任现金流量表、社会责任利润表和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比如文字叙述、表格等,在报表中披露的信息内容主要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针对一些用定量反映难度较大的信息内容来说,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附加上相应的社会责任财务情况说明书、报表附注等其他信息。但是针对一些企业规模较小,或者是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限的企业来说,这种方式的可操作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相关的社会责任披露添加到传统财务报表中,比如将环境资产、人力资产等方面的内容增加到资产项目当中去。
三、结语
总的来说,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首先需要加强对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准则的制定,统一相关标准规范,使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是加强对多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探究,这对提高其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最后是需要有效改善现有财务报表,这样一来,就能够通过多种多样的模式方法来全面的披露出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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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晶 单位:讷河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7
近年来,国际上新一轮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正在形成,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声明,将自觉遵守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必须积极、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全球大企业的通行准则和共同价值观。
电信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电信运营企业不仅关注营业收入、利润等直接经济效益指标,也关注为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作出贡献。对于电信运营企业来说,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工作也越来越迫切、越来越重要。
电信运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
电信运营企业应在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实现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一是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以高标准实行公司治理,全力发挥自身的优势,追求卓越创新;通过贡献税收,带动行业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实现与产业链和运营所在地域的共同发展。二是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以创建更加美好的信息社会为目标,建设信息通信网络,积极投身于国家信息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企业资源优势,共同改善社会生活质量。三是在履行环境责任方面,以环保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致力于减少运营对环境的影响,追求企业与环境和谐共生,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电信运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措施
电信运营企业作为国家骨干企业,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在2008年2月举办的全国通信服务年会上,几大电信运营企业共同颁布了以“通信服务与社会责任”为主题的宣言,提出了“勇担社会责任,坚持发展为民,维护用户权益,倡导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开展公平竞争,注重通信环保,促进社会和谐”八项承诺。
电信运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社会责任管理工作,强化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制定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重点和主题,并予以落实。同时,还应开展与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沟通工作。
1、强化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纠正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误区,树立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围绕自身的核心价值观,制定企业的社会责任规划,全面涵盖经济、社会与环境三重责任底线,并将社会责任观作为企业开展各项社会责任工作的指南。在经营价值理念上,要落实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为社会责任注入时代的内涵。电信运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应发挥自身的专长,在改善人类社会生活、保护自然环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追求企业、社会与环境和谐发展,共同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的进步。
2、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地将履行社会责任工作落到实处,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加大对社会责任工作的管理力度;通过积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获得公众的认可,推动企业与产业、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共同发展。
电信运营企业应立足于经济、社会、环境“三重底线”责任,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覆盖总部和各子公司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以企业战略为根本出发点和指引,坚持明确的社会责任方向,以有效保障社会责任实践活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例如,中国移动公司建立了策略管理、执行管理、绩效管理、沟通管理四个方面的社会责任闭环管理体系,确定了社会责任管理的阶段性目标、实施策略和工作计划,并逐层分解到总部各部门及各省(区、市)运营子公司,推进落实;根据年度重大社会责任项目,保障资源配置,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推动相关项目有效实施;制定了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将关键的社会责任指标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提升;定期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形成公司与利益相关方的良性互动。
3、注重与利益相关方沟通
建立定期化、制度化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建立良好、畅通的沟通渠道,以助于企业更加深入地了解利益相关方的关注重点和诉求,及时发现问题,在社会责任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回应,实现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相互理解。二是与业界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以助于企业更深入地参与到全球性社会责任关键议题的解决中,分享经验、交流做法,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电信运营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在沟通信息、沟通对象、沟通渠道等方面,明确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重点,采取有效的参与方式,构建沟通模型,定期走访各个利益相关方。三是与监管机构、全球知名学术机构、业界,开展广泛合作,促进有关社会责任的交流、对话,吸取最佳实践经验,不断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
电信运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实践
电信运营企业应结合自身通信运营特色和发展的特点,积极开展社会责任实践活动。通过履行经济责任,促进通信行业的整体进步,带动就业,刺激消费,推动经济增长良性循环;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区发展、社会和谐,维系与员工、用户的“鱼水”关系,树立公众对社会财富和分配公平的信任感;通过履行环境责任,追求企业与环境和谐共生。由此,更好地实现企业自身价值最大化,真正实现企业与社会“双赢”。
电信运营企业在以下几方面积极开展社会责任实践活动,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1、持续关爱员工健康成长
电信运营企业在对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对内应关心员工的健康成长。通过开展促进员工快乐地工作,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实现他们的职业生涯成长规划,把关爱员工的行动真正落到实处。
多年来,中国移动公司一直将关爱员工作为建设企业文化的切入点,将对员工的责任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包括关注员工职业发展,引导和鼓励员工参与企业决策,为员工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快乐工作、快乐生活等等。例如,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自2006年开始,开展了阳光工程、总经理客户接待日、员工积分计划等活动,提升员工的幸福感;江苏公司自2008年10月开始,全面开展了“员工帮助计划(EAP)”,持续为全体员工健康成长提供心理援助,促进员工激情工作,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2、助力推进社会信息化建设
我国几大电信运营企业通过统一开展“村村通工程”,为推动农村的通信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缩小“数字鸿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早在2006年11月初,全国行政村通电话已达到了96%,超额完成了电信业“十五”期间“95%行政村通电话”的目标。近年来,各大电信运营企业利用自身的通信运营优势,助力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强化信息化支撑,推进全社会的信息化建设。电信运营企业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有许多类别:通过开发基于移动终端的“移动智能交通红绿灯控制系统”,可为交警信息化建设提供新的实现途径;通过推出“务工易”服务,利用通信语音、短信、网站等方式,可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企业招工信息、求职简历登记、岗位推荐等信息服务,更好地促进农民工就业;通过建立“城管通”信息化系统,可实现城市管理问题现场上报、城管人员位置定位监控、呼叫限制等功能……
3、积极参与地方公益事业
开展公益活动,体现了助人为乐的高贵品质,以及关心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公益活动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公共福利、帮助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公益捐赠、志愿者服务、慈善活动等。电信运营企业将企业发展与地方公益事业紧密结合,多方面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例如,为了响应政府绿色环保行动,中国移动公司全面开展了“绿箱子”活动——在营业厅等场所放置“绿箱子”,回收废旧手机和电池等配件;通过构建残疾人信息化服务系统,帮助残疾人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提升服务快速响应能力和服务处理能力,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需求。近年来,中国移动公司还启动了“蓝色梦想——中国移动教育捐助提升计划”,为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在“教育设施建设、师资力量培训、贫困学生帮扶”三大领域给予了大力支持。此外,中国移动公司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南方特大雨雪冰冻、青海玉树地震等灾害中,也积极行动,从我做起,给予处于困境的社会群体极大的帮助。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8
近年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经济法中常被提及。毫无疑问,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觉义务的承担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效力,但是同时众多弊端也暴露无遗,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对环境的严重破坏等问题都充分体现了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意识的高度缺乏。
笔者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对职工、对环境、对社会公益及精神文明的责任等六大主体。而由于不同的主体对企业诉求的不同,致使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实现上出现了众多问题。本文拟从具体责任对象的立法探究为切入点,探究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在20世纪为美国学者所提出,英语中被称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20世纪80年代伊始,美国发生了著名的伯利与多德的论战,伴随着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以宾夕法尼亚州为首的各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制定了“利益相关者条款”,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定化。
之后,美国法协会在《公司治理准则——分析与建议》中明确规定:“公司在从事其经营行为时:①承担与自然人同等的、在法律设定的框架下行为的义务;②可以考虑可合理被视为与负责任的经营行为相适应的道德因素;③可以把合理的资源投入到公共利益、人权、教育和慈善事业。”
我国在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公司法》的第五条第一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外,我国在《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诸多法律也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企业对职工的责任
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所发动“反血汗工厂运动”使得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职工的权益保障。2000年的《全球契约》将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企业对雇员的责任的法律约束集中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从历史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首先起源于外部社会对企业内部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压力。企业与职工具有天然的依附关系,职工对于企业有着经济上的依附和人身依附,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达成经济目标,取得经济利益也必须依靠职工。
由此决定企业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和休息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尊重职工的人格尊严。职工权益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生存权,它与企业的财产权相比,应当具有优先地位。因此,在企业财产权与职工生存权发生冲突时,企业必须执行和实施有关的劳动标准以实现在劳动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二)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人本主义”的经济法基本理念是贯彻经济法的典例,也是企业管理和法律调整两者共同追求的目标。随着企业欺诈行为的频繁出现,消费者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出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补救,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约束与规范,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指出企业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准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第35条的追偿制度都是基于整体主义考虑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生产安全法》等多部法律表明,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消费者负有保证期产品可靠,不作虚假广告,抑制通货膨胀,接受消费者监督等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三)企业对政府的责任
就笔者看来,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更多意义上指的是税收。对政府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促进了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企业形象往往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呈正比,企业为政府公共利益作的贡献越大,企业形象越好,越有利于保持长期竞争优势。汶川地震后,王老吉(加多宝集团)以一亿元人民币的捐款,成功树立了“中国饮料第一罐”的良好形象。由此可见,企业积极履行对政府的责任是必不可缺的。
(四)企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企业首要的责任是维护股东的利益,承担起代理人的角色,保证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以,这是最基本的东西。按照契约论的说法,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各种契约交易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所有的契约关系中,最核心的就是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再者,企业作为整体债权人负有合法经营、善意交易、切实履行等义务以保证债权人预期利益的实现,因而具有相应的社会责任。
中国目前很多企业所谓的社会负担过重,实际上就在于企业把最基础的东西丢掉了,它在承担外围的,所谓的对政府、对社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的时候,忽略了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股东利益最大化受到损害以后,企业就根本无法长久地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企业圈钱后破产,雇员失业、无法向银行还贷、无法向政府纳税等等,这是一个连环的效应。同时,企业利益的受损也使得债权关系也因此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五)企业对环境资源的责任
企业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极易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因此,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协调好与资源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创建企业的商誉。这一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了污染防治责任和能源节约责任两方面。
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应该主动学习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要把遵纪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道德底线。《环境保护法》第25条强调企业对资源的高度利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法律的正义价值在环境保护上体现为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即每个主体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上都是平等的。企业不应以获得利润最大化为理由强行剥夺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对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皆缺乏公正性。
因此,企业应自觉承担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社会责任。《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针对不同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了要求,并规定了企业违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六)企业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公益的责任
企业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公益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义务,在社会责任中处于最高阶段。这一责任以高于法律的标准对企业做出要求,且必须处于企业自愿。企业承担这一责任有利于企业目的的实现,其本质仍是企业的利己行为。企业的公益行为应具有一定限度,应维持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由于“社会伦理进入法律”,私法超越了保障个人自决的目标,其服务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企业的社会公益和精神文明责任体现在多部法律中。美国法律研究元通过并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中规定“企业应适当考虑与商业行为相适应的道德因素”。又如,我国《公益职业捐赠法》鼓励企业捐赠,同时也防止假捐款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面临的问题
(一)企业经营利益高于社会责任
《公司法》中充斥着股东优先主义,其中有许多制度都是依照股东优先主义而构建,强调的是公司所具有的财产权。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确立妨碍了企业的营利性目标,它着重于对人权的维护。在资本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无暇顾及社会责任,他们片面的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企业的当前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的承担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的事实。
(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
1.立法过于分散
虽然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数量多,规模庞大,但是这些规定分散在很多法律中。从《劳动法》到《公司法》,各个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无法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分散立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有效履行实施。
2.立法原则性过强
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内容笼统,操作困难。如新公司法第5条第1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停留在宣示层面,而没有规定惩罚性条款。法律过强的原则性为社会责任的实践增加了难度。
(三)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
在我国,企业对于社会责任认知程度处于较低水平。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大多企业于2007年才公开提倡社会责任的承担。与此同时,我们社会中的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严重不均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社会责任制度的推行。而在西方国家,这一认知已成为一种本能,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保护,企业对这一责任的认知时间更久也更为深刻。
(四)社会诚信体系受到严重伤害
诚信是社会道德在企业经营中的体现。应该承认,由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普遍下滑,我国企业在经营中也出现了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很多企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现了道德错位,这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不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在经营活动中坑蒙拐骗、尔虞我诈、抢注商标、偷税漏税,所有这些都大大突破了应有的道德防线,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如何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
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解决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同时这也是一个全面的过程,只注重单方面关系的调节必定会引发其他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以解决该难题。
首先,应提倡企业目标二元化的普遍认知。虽然说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会使企业丧失一部分经济利益,但实质上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实现利润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推进社会利益。良好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商誉的实现,不失为长远的经营规划。因此,应加深对企业目标二元化的认识,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思想培训,鼓励企业对社会负责。
其次,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系。针对我国分散立法,原则性立法的弊端,相应机关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以打造一个完整的体系。正如税法就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实行扣减所得税,在体系中建立企业责任激励机制有利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时将企业责任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中,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最后,企业应将法律规定与企业自觉相结合。法律从外部强制性规定企业“应该做”和“不应该做”,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从内部下手,通过内在机制自动地约束企业的行为,只有这两者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五、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法律领域,它体现了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如何解决现实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坚信,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深化,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会跟进美国等先进西方国家的步伐。
但我国企业在责任实施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社会责任的实施仅为其中一部分。政府应加大对企业责任的监督,社会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若要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仍是一场长期战役。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9
摘要:我国关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相对较晚,在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比较欠缺。而实际经济中该方面的信息被关注度日益提高。为解决这一矛盾,该论文针从实际出发,针对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不健全、披露成本高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现阶段我国农业企业推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所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困难及对策
1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1.1外部动因。
信息的外部需求是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大动因,根据外部影响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外部动因进行分类:强势影响动因、半强势影响动、弱势影响动因。强势影响因素主要是指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政策。半强势影响因素主要是媒体和大众舆论的力量,这些因素能够引起强大的社会反映,制造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和企业体制创新。弱势影响因素主要是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是影响农业上市公司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但是也是最弱的,只有当涉及自身的利益时才会引起反应。
1.2内部动因。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力,从农业上市公司来看,其内部主动披露的原因可以从企业文化、利益提高、组织结构和创新需求方面来考虑。企业成立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就是其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也是企业进步的主要原因。从亚当斯密强调分工以来,企业的社会价值就是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实现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生产的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
2我国农业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困难
2.1我国农业企业自身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查阅现阶段大多数农业企业发战略,不难发现,他们没有把承担社会责任纳入自身发展目标中,在大多数农业企业的发展战略中很少把社会责任包括在内,有效的责任型政策更是无从谈起,并且有较少的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由于农业企业在内在驱动力不足,在这样的情形下是无法正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情况。农业企业的管理者在很大程度上忽视或弱化了其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指标。农产品在原材料质量保证、生产环节、技术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披露很少。
2.2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备。
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相比西方国家落后近40年,在很多领域处于空白或者起步阶段,没有完整的.理论基础做支撑,无法形成体系,建立标准。现阶段的大多数成果是在国外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基础上继承而来,但缺乏创新,没有同我国经济基础紧密结合,不适应中国农业企业的发展水平。再者,与传统的会计理论比较起来,社会责任会计是不能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但实践中企业需要一些特定的方法和相应的程序,该问题也是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计量中的一大难题。
2.3较高代价的社会责任信息公布。
对于会计人员而言,这是新的披露领域,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门研究和学习,开始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注入财力、物力、和时间。并且核算内容比较复杂,有些不易量化:公农业企业受益的社会余暇贡献,是否保护生态环境负责、是有益于社会公益负责、是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负责度以及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负责度情况等等,投入相对较高的财力才能完成社会责任会计成本报告的制作。
3推进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3.1提高企业自身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要把自愿同强制性的原则相结合,根据自身企业的披露水平,现在较为可行的披露方式为相关信息明细项目增加在原来会计报表项目上。同时,激励农业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来公示各自相关信息,通过这样的步骤就会慢慢的完善这个报告体系。农业企业应该认识到披露信息同时也是在履行本身的职责,在此过程中可以促进其树立自己希望的形象。与固有的标准相比,社会责任标准以及成为保持农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指标。此外,要加强农业企业领导者对自身社会责任的管理,将其理念融入企业理念文化中。为了使企业员工认识和行动相对一致统一,必须对企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社会责任教育和培训,让企业成员把这些责任规范从内心里加以认可。
3.2构建和完善相在我国比较适合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
完善会计准则,提供统一的规范。社会责任会计要想有自己的独立的核算体系,也要逐步跟进责任特点进行分析,建立相应的框架体系。由于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不完善,所以我们在吸收西方和借鉴先进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我国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后在结合本身已有的比较成熟的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国自身国情和本土企业特点的具有普遍应用价值的社会责任会计准则。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必需性和紧急性,必须在会计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得到充分认可。请相应专业的权威人士对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是国家部门理所应当做的事情,这样就可以有条不紊制定出符合当前的社会情况的准则。
3.3适度加大社会投入,加强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培训。
会计人员在传统会计的基础上,结合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特点和农业信息需求做出相应的改变。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在会计人员之后的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中,把与社会责任有关的知识学科添加融合进来。会计雇主对会计人员知识的期望要求,已经不仅仅限制于传统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应该在原有会计信息披露基础之上,拓宽其领域,在社会责任方面与农业进行特点结合,深入分析农业企业业务与社会责任之间的联系。会计人员在学习过程中,不仅仅要只是企业自身的投入,政府应该加大这方面的培养力度,适度降低企业披露成本。国家也应认真思考社会责任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合理规划、认真实践、拓宽服务、看清趋势,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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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10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企业历史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出现到20世纪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明晰辩论,从70年代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①从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到目前正在推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演变,更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态度:由企业推动的经济増长固然重要,但人类的生存标准、生活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也决不可懈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这不仅使企业为求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活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也使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焦点,并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仍在扩展和蔓延,各种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在企业界广泛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己成为企业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砝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了新的国际贸易壁垒。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发展,呼唤相应有效和实事求是的国际法律文件,以敦促企业遵行相应的国际标准,尊重和维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和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的良性发展,推动国际社会的和谐进步。但由于“企业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国家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不仅需要协调好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等方面的关系,更需要关注并解决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
一、企业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一)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
企业是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细胞”,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细胞”。关于企业的性质和本质,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主张,②但都不能否认,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尝试建立并谋求发展的最根本动机。为此,企业需要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并通过这些经济活动达到其运营目标,实现其经济功能然而,伴随其经济活动的还有些“副产品”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等表现得最为突出。
在劳工问题上,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的作用,企业通过自身资本和经营的扩张,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形成了对劳动者的压制和剥夺,劳资关系力量的对比处于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中,劳工权益正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蚀和侵害。劳工是职业化劳动的承载者,劳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类似于行政隶属关系的性质,这使得劳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劳动关系具有的人身依附特征,更加重了这种失衡。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往往以牺牲劳工的权益为代价。企业常常忽视、规避甚至违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无视相关的国际劳工标准,于是,企业内就存在着强迫劳动、歧视待遇、雇用童工、禁止组织和参加工会等实际情况;企业在不能或不愿提供安全与卫生劳动条件的同时,还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变相増加劳动强度,更缺乏对劳工劳动技能的升级培训。更有甚者,在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适用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中,企业故意回避某些重要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却还声明保留对该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解释权。这些行为和做法,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工基于自身劳动而应该得到的物质利益,而且侵害了劳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④
在环境方面,企业为达成其经济功能所带来的问题,可谓“罄竹难书”在利润的驱动下,为了节约企业的费用开支,企业常常采取不利于环境的生产消费方式,采用高污染或者强污染的技术、工艺或设备,开展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活动。这种高污染、高损耗的企业模式,不仅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严重污染了人们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并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有些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与其所消耗的资源以及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是成正比的。资源消耗不可追回,可要治理好由企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可能需要比造成污染时间更长的时间,花费比企业所获利润更多的资金,需要投入更新更多的环境科学技术能量。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其消费过程中,往往认为生产者会为自己着想,但在现实消费中,却存在着种种棘手的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也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在选择自由方面,某些企业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的行为不自由、不自主,这侵害了消费者自身消费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在公平交易方面,消费者得不到产品的质量保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还常常存在着虚报产品的实际价值、实际计量等不公平的欺诈行为。另外,企业常常以商业机密为由,剥夺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却还通过种种手段,误导消费者的消费取向,导致消费者因盲目购买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相关权益的损害。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和接受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人格尊严也受到侮辱。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追求达成其经济功能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使其不仅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更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危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应势而行,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展、蔓延。
(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情况下,其矛头主要指向跨国企业经营和扩张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它强调在市场体制下,跨国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益外,也应该考虑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且要求,跨国企业在贸易自由化、资本流动自由化、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担负与此相关的劳工、环境、消费者等社会问题的社会责任。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和运行,为经济全球化注入了新的活力资本,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跨国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壮大,其投资、生产和贸易也向纵深发展,由此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也都“今非昔比”面对竞争压力、自由化浪潮和新投资领域的开放,越来越多的非跨国企业,包括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采取各种办法参与全球经济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结成“企业战略联盟”,保护、巩固和増强自己的竞争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展至跨国企业的供应链上,并蔓延到非跨国企业的商业行为当中,从而形成了普遍意义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在这一意义上,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除了最大限度地对股东负责、创造利润外,还应最大限度地对企业的相关利益者承担责任,一般应包括劳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环境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社会弱者利益等内容。如果一个企业能够通过其发展措施及经济行为,明示并兑现其对所有相关利益者的具体承诺,这个企业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
在没有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功不可没。具体表现为:第一,在这一运动的压力下,企业更加注重商业伦理和商业道德,更加关注自身的社会形象。在有关企业发展战略的决策中,企业不得不考虑其经济活动与所处社会的关系,不得不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甚至消除由其自身发展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第
二,在这一运动的作用下,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态度有了相当大的转变。
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到推委社会责任,再到被迫承担社会责任,一直到目前企业善意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转变,不仅使企业家的道德良心得以升华而且也改变了企业的自身形象,缓和了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推动了企业与社会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第三,这一运动,唤醒了投资商的觉悟和消费者的意识,对企业担负社会责任构成外在的压力。投资商在选择其投资方向时,不再单一地考虑投资赢利,而往往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为其决定是否投资的一个重要条件。消费者在“投出货币选票”时,不再单一地考虑一己之需,而常常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为选购商品的一个重要依据。第四,这一运动,使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更容易通过主权国家间的意志协调、达成一致。国际社会己经普遍认识到由企业推动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基于共同的认识和需求,体现主权国家意志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会更容易通过谈判、磋商达成一致,这必然会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压力和动力下,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问题等得到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缓解或解决。然而,由于存在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问题,在法律上,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以下攸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问题:(1)在全球或国家经济萧条的境遇中,企业是否有能力仍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2)当企业的利润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真正发生冲突的时候,企业应当做出怎样的选择?(3)企业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是否能够协调一致?对之该如何进行协调?又需要哪些力量来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4)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一般都涉及主权国家的微观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如何才能在国家此类敏感领域内得以有效实施?
尽管存在着上述难题,但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作用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大有普及之势。这不仅表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和广泛推行方面,更表现在国际贸易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问题上。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固然重要,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执行或认证,似乎己成为企业有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效力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
(一)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及其效力
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是企业向公众展示其担负相应社会责任的内容要求和具体承诺,目前尽管林林总总,但其功能和作用一般都包括两方面:其一,应对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其二,明晰企业经济活动的道德底线。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它最早是作为跨国企业内部的一项管理措施出现的,但其根本原因是为了应对外部社会对跨国企业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劳工问题的痛斥和指责。随着跨国企业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其社会责任守则也被逐渐适用于供应链上的企业,并影响到其他非跨国企业的经营策略,因而也都纷纷制定本企业的行为守则,这样,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进入到“泛化”阶段。鉴于企业社会责任渐渐成为进行国际市场竞争的一项必要条件,为迎合需求,出现了不同的但却专门制定和提供社会责任守则的机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进入到“专业化”的制定阶段。目前,由于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正在走向全球“一体化”阶段。
就目前来看,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执行或实施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企业自愿接受并执行。这与企业的自我认知以及企业的价值认识之间存在关系。如果企业认识到,担负社会责任在近期会増加企业的经济负担,但从长远来看,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实现其经济目标的先行投资,其今后的经济活动必然会为其先行社会责任投资带来回报;如果企业认识到,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只是企业价值的一部分,为社会而存在是企业价值的另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那么,企业就会自愿接受并执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守则。这种行为,包含着主动性和自律性,而且也是现代企业全面治理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第二,迫于商业竞争压力,企业不得不接受和执行。当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己经成为一个没有国界的话题,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就不得不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而接受和执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一种必要手段,有时甚至是一个关键性的“砝码”第三,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推行、实施。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与商业竞争压力存在关系。行业协会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面对国内或者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会有组织地在本行业内推行相关的社会责任守则。行业协会的这种行为,虽说没有强制力,但企业为了遵守“行纪”,为了应对共同的竞争压力,也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接受并执行本行业内的社会责任守则,应该是“水到渠成”。
然而,由于存在下列较为严重的主观性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效力并不令人乐观。第一,守则的制定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守则制定参与者大都是企业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在推出守则草案之前,多凭主观臆断或者个人管理工作经验,缺乏调查研究,忽视广泛参与原则,从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从一开始就缺乏“民主性”第二,守则的内容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色彩。从现有守则看,其内容或者建议、要求,缺乏严密的逻辑关系,更经不起仔细推敲,从而导致守则本身缺乏应有的“强制性”第三,守则的遵行完全在于主观意愿。守则一般由企业自己“量身定做”如果需要,企业可以对某些敏感问题进行规避或故意忽略,这当然不能保障守则本身的“可靠性”第四,对于守则执行的监督和评估不够客观。有的企业在本企业内设立关于社会责任守则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部门,这实际上就是对自我制定守则的自我遵行采取的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估;有的企业邀请第三方进行监督和评估,但由于存在利润追求和利益协调的实际问题,这种监督和评估似乎还存在诸多疑问。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上述种种主观性问题的存在,使企业对守则“存放”的兴趣,远远超出了对守则内容及其应有作用的兴趣,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成了一种“时尚秀(ahinsh°w)”
(二)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国际贸易或者说国际产品订单挂上了钩,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正变得炙手可热。但在认证中,必须弄清楚以下问题:
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限性。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普遍意义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下由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普及而来的。但无论如何演变,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着重于“与企业利益相关”的问题,应该强调与企业运营和发展相关性的社会问题。任意扩大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的范围,会给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任意缩小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可能会使之流于形式,并对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本不该有的损害。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国际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被推行适用的社会责任守则各种各样,这些守则,都称其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但是,由于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所执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不一致,对于同时接受不同企业订单的某一特定企业来说,该以哪个守则为准?又该如何协调这些守则之间的关系?几乎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都要求企业遵行相关国际条约所列的原则,但基于企业非国际(公)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企业如何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上述问题还不能解决以前,这些守则或“标准”的“国际性”显然让人质疑。因此说,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应该仅仅是民间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或者更确切地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仅仅是商业伙伴之间的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问题。
第三,国际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机构的合法性。为迎合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需要,目前在国际社会出现了若干相应的认证机构,比如CTI(国际玩具协会)、AVE(德国零售贸易外贸联合会)、BSCI(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社会责任国际)等。无论前述哪一个认证机构,实质上都是非政府性质的组织。但问题是,由谁赋予了这些组织或机构进行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资格?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国际认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在国际法上共同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也没有在国内法上承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亦不存在基于国际商业习惯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所确立的国际认证机构。因此说,这些认证机构所从事的认证行为,是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这些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仅仅对企业“个体”的商业行为有效。
第四,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性。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在法律上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法人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包括国际劳工标准在内的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其中所涉及的国内法律、法规,主要指企业所在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与企业运营有关的环境标准,这些都属于主权国家微观领域内的问题,比较敏感。至于其中所包含的国际条约,由于各国间存在着诸如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价值取向等的差异,对相关国际条约的签署和批准也会有所差别,甚至还存在条约保留的情况,因而对条约的适用必然也存在差别。因而,在做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前,必须要解决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彼此并存时,各自的法律效力如何?或者说,在彼此发生抵触时,何者处于优先地位企业社会责任“民间”认证与国际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问题,己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20xx年3月,多国联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巴西召开会议,期望用三年的时间,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26000并计划于20xx年初发布实施。自此,K)成立社会责任标准专门工作组负责此项工作,S3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也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自己新的工作项目。20xx年11月,BO与联合国全球协定办公室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⑨这进一步推动了EQZ6000的制定工作,一种较为“纯正”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即将应运而生。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与国际法面临的挑战性问题
当今更加相互依赖的全球社会,不仅赋予了我们一种新的伦理观念,而且也赋予了我们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质基础,1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标准化过程充满希望。然而,我们在“享受乐观”的同时,更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给国际法带来的严峻挑战。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是否具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名符其实的法。1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常常被认为基本上是一种弱法(weklaw)。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际法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1
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内容,均建立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而且从形式上看,均是较为确定的规范或者规则。尽管其中存在诸多的主观性,但为了应对商业竞争压力,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对于接受相应守则的企业来说,该守则就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性质的拘束力。
以“整齐划一”方式达成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应该具有与国际法相似的某些特性,3同时也应该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第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对企业法人的直接性。国际法需要国家法才能完成其任务,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不需要通过国家或者国家机关的签署和批准、转化或纳入等程序,企业仅通过明示接受,就可以直接适用或实施。第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只发生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而不发生主权国家的集体社会责任。国际法在原则上只规定国家的权利义务,因此一国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原则上也由组成该国的全体国民集体负担责任,不由个人负担责任;4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要求的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如果某一企业违反相关要求,该企业应该担负责任,而且也只能由该企业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
当然,在严格意义上,还不能简单地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归属于国际法,它有自身的一些特性和特征。这些特性和特征,在某些方面甚至优于国际法,而在某些方面又显现出其与国际法相比较之下的致命弱点。由于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特征以及国际市场竞争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否可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具有一定的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下,企业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
法律主体关系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就当前看来,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指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或者正常主体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也能够直接承担国际法所要求的义务。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主体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让渡的。
在现有的国际法理论中,企业还不被认为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是国内法的主体)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除了包含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外,主要地涉及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环境标准等,但基于企业非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为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能否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
在国际法上,关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己经有较多的讨论,并己形成较为成熟的观点: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如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増长的作用、条约中划一的国内法规定以及像欧共体那样的法律秩序的出现,都倾向于使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区别不像以前那么清楚了。*1“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那么,对于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来说,由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其国际法律地位是否也应该有所改变?国际法院在“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1949年)中就曾经指出:在国际法的整个历史中,国际法的发展是受国际生活需要的影响的,……各国的集体活动的逐渐増加,己经产生某些并非国家的团体在国际舞台上进行活动的情况;这种新的国际法主体不一定是国家,或具有国家的权利或义务;而且,在任何的法律体系中,各法律主体在它们的性质上或在它们的权利范围上不一定相同,但它们的性质是取决于社会的需要的。1
(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效力根据是否为“国家间意志的协调”?
对于国际法来说,国家之所以要遵守它,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国家的内在动机,即国家的内在“心理”需要。这其中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维护自身形象的内在需要,二是国家避免不遵守国际法所带来的麻烦甚至惩罚。其二,国家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即外在的“社会”压力。国际法既然是国家间意志协调的产物,一国的不法行为必然会遭到其他国家的谴责和反对,因而国际法对国家具有外在的拘束力。1
对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来说,无论从现有理论还是从未来前景看,它远远不同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更不能称其为“国家间意志协调的产物”。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和特征,特别是其自身的“确定性”和“国际性”,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可以被看作是“初级的、最有力的全球法(goallw)的候选者”,?企业遵守它的理由与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原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当然也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
从发展趋势看,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效力,必然要打破国家和国际法之间必然联系的两个“禁忌第一,它不需要国家的批准或者管制,在企业内可以直接适用和实施。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通过国内法的并入或者转化才发生效力。而在非严格法律意义上,企业是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当然“主体”,且由于该国际标准约束的是企业的行为,因而,它可以不经由主权国家的批准程序,不借助国家的国内法,就可以在不同国籍的不同企业内部或者企业之间直接适用,并具有拘束力。第二,它必然要超越传统的国际关系的范围而发生效力。即使有主权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拒之门外”,但其他国家国内企业对该标准的适用及其在国际商业竞争中的要求,必然会导致该标准的域外效力,从而影响到该主权国家国内的企业。
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效力相关的可诉性问题。毋庸置疑,企业为了管理和运营需要,必然会设定一系列的在其管理之下的规章制度,并且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尊重并实施这些规章制度的强制性方法。但如果企业由此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或者要求,并因此侵害了劳工权益、环境利益或者消费者权益,该国际标准能否作为对企业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在诉讼中又如何协调国际法、国内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诸如此类问题,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
四、余论
企业通过一定法律程序成为社会中的“虚拟人”后,就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企业在占有并处置一定社会资源的前提下,基于其经济实体的自然属性,需要努力运营以达成其经济功能;基于其经济组织的社会属性,又不得不受一定社会的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和调整。作为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企业在给社会带来财富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为其所处的社会带来某些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及其恶性扩展和蔓延,人类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己经处于一种危机当中。在国际范围内,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日益严峻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己迫在眉睫。
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企业追求单纯的资本和利润扩张而不顾利益差距与社会问题的做法,最终会导致舍本逐末。正确面对并有效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是作为“理性经济主体”的企业实现其“良治”的需要,也是作为“社会公民”的企业更好承担其自身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在运用制度或法律方法解决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时,不仅需要解决好其中存在的国际经济问题,更要关注它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问题。这些挑战和问题,不仅关系到国际市场、企业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客观特征之间的良好协调,也关系到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不同的主观利益需求之间的有效协调,更关系到企业的健康生存和良性发展。因此说,通过分析这些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尝试找到应对的最好方法和最佳途径,可以有效解决目前面临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而弥补企业快速发展进程中的结构性缺陷,并调整企业追逐利润的粗放式的经营活动。
当然,在国际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其中还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技术问题。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或方法,都应该体现企业与人权之间、企业与环境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必须考虑并能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由此期望,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改善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助于企业达成其经济功能,有助于企业为人类创造更高的生存标准和更好的生活环境。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篇11
11月初,笔者前往美国参加了一年一度的全美经纪人大会。和每年一样,在开幕大会上,首先隆重表彰了五位全美选出的年度经纪人。一同参加大会的中国房地产经纪人都是首次参加这个大会,甚至是首次接触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人,所以他们几乎每个人都感到诧异:这五位房地产经纪人并不是根据经营业绩选出来的。而在我们国家,评选优秀房地产经纪人几乎都是经营业绩或者是职业技能的竞争。
每年全美经纪人大会号称参会总人数都在2万人以上(包括与大会同期举行的展会人数),在这样盛大的聚会上能够走上领奖台的这五位房地产经纪人获得的称号是什么呢?是“好邻居”。在讲述获奖经纪人故事的短片中,我们看到的全是这些经纪人为邻里社区服务的各种场景和事迹,几乎完全不涉及他们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现代企业管理理论认为:伦理道德是现代企业的核心价值构件。并不是伦理道德有助于企业的经营,而是伦理道德本身就应该是和企业同时存在的,或者说:企业的价值追求本身就应该包含了伦理道德的建树。
伦理道德是企业的核心价值构件,而伦理道德的外在表现就是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传统的经济学观点认为:为股东实现组织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的天职,否则就不成其为企业,增进和保护社会福利是政府和非赢利组织的责任。而现代社会经济学的共识则是:企业不只是对股东负责的独立实体,它们还要对社会负责,企业不只是创造利润,还应包括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企业的目标从最初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发展到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再到兼顾员工利益,进而发展到追求企业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最终还要同时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企业追求的目标在不断扩展。
今年以来政府主管部门严管严查房地产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多房地产经纪人感叹生意不好做,但很多有见识的房地产经纪人则认为这才是行业发展的方向。现在感觉难受,正是因为过去的经营太不规范。国内一些同去参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老板和高管表示:“要我来把员工管起来,规范他们,我也做不到,我也只能用业绩指标来考核他们。政府严查严管,就能帮我把这些经纪人管住。”
用企业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尺子来衡量这些话,当然仍然是不合格的,但从积极的一面看,他们至少不是行业净化的阻力。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尽管这些年已经有不少房地产经纪公司通过内部制度建立了真房源查验等诚信经营的模式,房地产经纪行业内部正在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但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仍然是很有必要的。不管是社会公众还是房地产经纪业界,都希望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够持续下去,并由此进一步激发和激励行业内部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使房地产经纪行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使房地产经纪人成为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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