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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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程序包括初步了解、谈话沟通、书面函询及后续处理,旨在规范管理与监督。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如何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

当前各个地方和单位对四种形态的探索实践非常多,但是各自的标准、方法都不一样。今天我就从三个方面跟大家来交流,算是一种探讨吧。

一、四种形态的逻辑体系

20xx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听取基层对修订《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的意见建议时,强调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要求和初衷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目的是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四种形态"的提出跟我们党的实践经验是有历史渊源的,岐山书记提出"四种形态"既考虑到了我们的国情以及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复杂形势,又与我们党的建设和实践发展一脉相承。

我们党有一句话,也是包含惨痛血泪教训的一句话,八个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句话最早是1942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的演说《整顿党的作风》中,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他指出"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

毛泽东的这个思想,在当时的情况下从根本上防止和结束了"左"倾机会主义的"残酷迫害,无情打击"的错误方针。但后来我们党在文革时期,没有很好地贯施行行这个思想,造成很多血的、惨痛的教训。这个大家都很清楚。

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所以到今天,王岐山书记提出的"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就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的运用和深化。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的支撑、制度的支撑和纪律的支撑,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

如: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是实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大多数"目标的基础,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少数"则是以实现"大多数"为前提,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目标,必须全面、准确、辩证地理解。

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前两种形态如果没有管到位、严到份,减存量、遏增量就会缺少现实支撑,"少数"、"极极少数"的绝对数量就会继续增加、不断蔓延;反之,如果没有对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的雷霆手段,不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就难以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前两种形态的开展就会缺乏足够的群众基础,势必影响其实践效果。

"四种形态"改变了过去"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过去监督执纪有一种内部的说法"养线索",就是接到某个领导干部的举报信,初核以后发现这个厅级干部才几十万,或者这个处级干部才十来万,太少了,先不"惊动"他,先养着,等他贪腐的金额大了,再去调查他。这样造成的后果是,让这些干部直接从好同志变为阶下囚,说得严重一点就是要让被调查的同志"永世不得翻身",直接把你送进监狱。这样的做法,其实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对干部的成长,对我们党的建设非常不利。

中组部曾做过统计,组织上培养一位处级领导干部需要10~15年、厅级干部需要15~20年,这个时间是按照正常的没有曲折的晋升速度算的,这些干部,在这个年纪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很多都是35到50这个年龄段,正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大有作为的时候,在这个节骨眼上倒下来,被撸掉,是党的一大损失,是干部队伍建设的一大损失,非常可惜。前些年之所以有一些干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除了组织上确实没发现,也不排除极少数、个别干部是因为"养线索"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这种畸形的政绩观造成的。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我们来推演一个"养线索"的案例。比如,某个市纪委发现下面哪个县长、书记或者是市直部门的局领导,有违纪违法线索,他们觉得事情太小,不值得一查,搁在那里,养着,等到觉得差不多的时候,金额够大的时候,还没来得及下手,这个县长、书记或者是市直局长,升迁了,从一名市管干部,变成了省管干部,成为一名厅官。那么问题来了,从干部管理权限来说,市纪委不能去查一名省管干部吧,省管干部只能由省纪委去调查,同时,这个升迁的干部甚至可能成为你的直接领导,这个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像被中纪委查处的XXX,他在XX做市长的时候,就有线索指向他,省纪委也有他的信访件,但突然之间,一纸调令,把他从一个可能被调查的对象,提拔为XX副书记,成为一名主管办案的纪委干部,你说这种情况怎么去查?

我们接着推演,假如这名升迁的干部在工作岗位上也算努力,政绩也不错,但是他贪婪的本质仍然没改,正当省纪委犹豫是查还是观望一段时间的时候,这名干部又升迁了,从省管干部变成了中管干部,晋升为副省或者副部级干部。这样,组织上又错过了一次查处该干部的好机遇。所以少数干部就能够在贪腐和提拔过程中左右逢源、见缝插针,一次次侥幸过关。

因此,如果我们监督执纪部门,不改变政绩观,一味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甚至出现"养线索"这种错误的办案方式,对我们的干部成长和队伍建设损伤很大。十八大以前,"养线索"这种方式在司法、检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存在,甚至还把这种办案方式当作正面的成绩来宣传。

比如《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机关报,曾经有1篇文章,专名宣传和赞扬"养线索"的这种办案方式。文章开头一段是这么写的"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线索的深挖细查促进办案工作,2004年以来,该院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7件,其中22件是通过'养线索'实现案件突破的。"接下来,这篇新闻稿还对"养线索"有专名的介绍,"一批线索初具雏形,但一时找不到突破口,该院对这种线索没有放弃,而是将线索'养起来',等待时机成熟,从小案挖出大案,从个案挖出窝串案。"大家说这种办案方式有多么的荒唐,放在现在根本不可思议。

从近些年我们省以及中纪委查处的一些干部来看,边腐边升的还不少。比如原副省长XXX,在XX做市长、和XX做书记的时候,关于他的举报就不少,但还是升迁做了副省长。还有原XX市委书记XXX、原XX市委书记XX、原省政协主席XXX,在他们身上,或多或少都会有这样的影子。(我说的这些,仅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以及个人思考)

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四个误区

下面我着重讲一讲如何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以及实现当中存在的一些误区:

第一个是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中央纪委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把握"四种形态"传递的是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反而认为这是反腐败的转向标,反腐败可以松一松、缓一缓了!

当前由于存在这些错误认识,去年以来,涉案人员翻供的、反悔的和找关系、打探说情的明显多了起来。有的甚至把脏水往纪委身上泼,对纪律审查工作说三道四,言外之意是纪委把案子查错了、办重了。有的受诫勉谈话或轻处分后不悔悟,屡教屡犯;有的侥幸心理严重,组织上多次给机会不珍惜,反而认为反腐风头已过,能扛则扛,一错再错。

还有一个是对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误读。有的人把挺纪在前、纪法分开,误认为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可以不移送,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按违纪来处理,该重处分的可以代之以轻处分,等等。这样一来,一些涉案人员有问题的说成没问题,金额大的说成小,严重违纪的说成轻微违纪,把行贿受贿千方百计往"红包"礼金上靠,把党的十八大之后的违纪违法行为想方设法往十八大之前推。有的认为谈话函询是小题大做,甚至认为纪委案子查多了、查狠了、查过头了。由于这些错误认识,"四风"问题出现反弹回潮的迹象,社会上对腐败分子恨不起来,认为他们落马是运气不好。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收敛不收手和顶风违纪违法行为。

还有一个是对惩治腐败力度的误导。今年4月"两高"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贪污受贿罪的入刑标准。这本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修订了法律,体现司法文明的进步。但有的人却误认甚至曲解为惩治腐败的力度减弱了,更加有恃无恐。现在一些腐败分子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数亿元,自以为可以"红包"礼金鱼目混珠不涉犯罪,保自己蒙混过关;有的鼓动涉案人员外逃企图造成证据不足不能定罪,掩盖自己可以逍遥法外;有的认为自己虽然要受几年牢狱之苦,但是家人甚至几代人仍然可以享受荣华富贵。这样的社会效果,大大降低了反腐败的威慑力。

第二个误区:人为搞宏观调控

在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有些单位或领导,错误理解四种形态的意图,为了让数据好看,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这就叫人为搞宏观调控。

其实,在监督执纪的实践中,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先要明确"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执纪目标,但不能作为处置个案的具体依据。

这个话的意思呢,就是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置,具体适用哪一种形态,必须根据具体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等,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既不能"抓大放小",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大问题当小错误来处置,把"老虎"当"苍蝇"打,更不能削足适履,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

"四种形态"只是一个指导思想,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标准,因为没有标准说第一种形态必须占多少,第二种形态必须占多少,极极少数又占多少。如果狭隘地,教条化来运用四种形态,就会造成把老虎当苍蝇打。

我们在现实当中就发现有这样一种倾向,我们去基层调研的时候,有纪委书记跟我说,我们今年第一种形态占到90%甚至95%,第四种极极少数只占到1%,甚至更少。这位书记说的数据,从"四种形态"分布图来看,很漂亮,跟当前中纪委的思想也很符合,但是我仔细想一想,又不是那么回事。在"四种形态"指导思想没有出台以前,这个市每年都可以查处25-30名处级干部,突然到今年只查处两三个,表面上看,体现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个思想,这方面从数据上看确实下降了。但实际上,这个地方的官员是不是突然之间真的就变清廉了,是不是干部个个都遵纪守法了?我看,未必。哪有那么巧,四种形态一出台,老虎都不见了,打的都是苍蝇,这说不过去。我们应该要实事求是,在处理个案的时候必须根据具体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等来实事求是处理。

所以说不能为了使汇报材料数据好看,人为地对四种形态搞宏观调控。不能说,第一种形态必须要达到95%,或者多少多少,第四种只能占1%。如果你教条化,把四种形态的比例定死,那如果正好碰到这个案子,符合立案审查的条件,性质也特别恶劣,本来应该要按第四种形态处理,难道因为超过设定的比例,就降低标准,按第三或者第二种形态来轻处理吗?这是绝对不行的。所以说我们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不能搞人为的宏观调控,这是我讲的第一个观点。

第三个误区:末端治理的惯性思维

什么叫末端治理的惯性思维呢,就是违纪的时候不重视,只重视违法事实的查处和处理。

长期以来,一些党组织把违纪当"小节",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前大家认为的一些小事,或是不是事的事,现在都是"大事"。我拿个大家都很不在意的事情举个案例,交党费。在以前,部分党员存在未交党费、少交党费、不按时交党费的现象。比如在机关上班,如果党办不发通知,不打电话催,一般很少有人自觉去交党费。现在就不行了,如果不自觉,不按时,不足额交纳党费,情节严重是要受组织处理的。当前,因为不按时、不足额交纳党费,收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有很多。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存在一个现象,不足额交纳党费的特别多,党费跟工资是挂钩的,工资高,相应党费也交的多。

在近期巡视发现的问题里面,很多国企补交党费都是上千万,上亿。如20xx年4月,天津在市管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交纳党费专项整改工作中,66家国有企业、12万余名党员干部,共补欠交少交党费亿元。这是什么概念,相当于全天津市市属国企的党员,人均补交了2300元的党费。这个数字是人均,而有一些国企高管补交党费最高的达数万元。

党费交纳的标准是这样的:凡是有工资收入的党员,3000以内的交%;3000-5000交1%;5000-10000交%;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国企没有限薪之前,很多老总拿着百万年薪,但却跟普通职工一样,按低标准交党费,如果按照实际标准,他们交纳的党费每年至少要2万以上。但实际上,国企很多党员干部没有足额交纳。

像这种事情,放在以前不当一回事,现在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在信访举报件里面都有体现了,当前有信访件里就提到某某拿高工资,但是没有足额交党费。像这种实名举报的,一查一个准,只要查实,肯定要补交,要谈话,情节严重组织上要组织处理。

在四种形态没有出台以前,纪律检查机关存在纪法不分、法在纪前的思维定势。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以前我们纪委通报哪个干部被立案调查,惯用的通报格式是"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像中纪委通报XXX和XXX被查的时候都是用"违纪违法"来表述。而到目前,改为"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少了"违法"这两个字。如5月30日通报的,"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李云峰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虽然只少了两个字,里面的学问和含义很深,意义很重大。他是四种形态思想的体现,体现了纪在法前。

有的纪检干部甚至认为,纪律审查如果不能移送司法就"抹不开面子"、"体现不出纪委的价值"。破法者自破纪始。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坚决克服这一惯性思维,对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早提醒、早批评、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错不纠酿大祸。

从我们省近些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几乎所有被调查的官员都是小节不注意,慢慢坠入深渊的。就是没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没有抓早抓小。20XX年,我去XXX监狱谈话,XX市原市长XXX,她自己感慨"我从1997年走上市领导岗位,2007年担任市长,到20xx年5月被两规,每年班子测评都排在前三位。出事之前,组织上从来没有找我谈过话,哪怕提醒我一句也好。"XXX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不仅要在查办和惩治腐败上下工夫,更要监督、提醒和保护好干部,组织培养一个干部很不容易的,成本很高;但一个干部的毁掉却在一念之间。

因为工作性质,我查阅过很多卷宗,访谈过很多被调查的官员,也道听途说过一些故事。能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上级领导或一把手在小节问题上进行提醒了很少,一般都不敢、不愿去提醒。所谓的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红脸出汗在同级之间都很少,更不用说对上级领导了。

第四个误区:随心所欲误处

"四种形态"赋予了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的行使绝不能依据个人好恶而"随心所欲"。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处分条例是处理违纪党员的最高规范。实践"四种形态",必须本着对党组织、对党员负责的态度,坚持用纪律处分条例这把戒尺一量到底,恰当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手段处理相关人员,做到同一标准、同一规格、同一尺度。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必须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始终做到不宽不松不软。

当前很多纪检干部都有这方面的困惑,就是四种形态之间的度怎么把握。比如说态度好不好,什么叫态度好,没有标准,我跟你熟就说你态度好,按第一种形态来处理,看你不惯就说你态度不好,按第三或第四种形态来处理。

虽然说是要按"同一标准、同一规格、同一尺度"来对待,来处理,但这里面的人为因素还是挺大的。比如有些纪检干部本身泪点低、心底善良、心也很软,可能对象说几句"对不起组织,我很后悔,我一定改"就认为是认错态度好,怜悯之心一来,就按第一种形态来处理。但有些纪检干部,特别是那些办过很多案件的纪检干部,各种对象都谈过,心理素质比较好,可能对象一把鼻涕一把泪哭泣,他都不来感觉。所以说人的一个感知度和感情因素各不相同,也会导致对这个认错态度的标准也不一样。

这就是我讲的第三个误区"误处误判"。

三、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现在讲四种形态,用的最多的就是第一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初衷是要护好森林,可是有些纪检干部认为这是个减压阀,认为要求降低了。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说重一点就是没有担当,为官不为的借口。

真正来讲,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更具挑战性,而且具有更普遍的震慑作用。挑战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咬耳扯袖抓早抓小需要更大的投入。由于抓早抓小既对事、也对人,而且涉及的人多且面广,更需要在人力和物力上有更多的投入;二是更加容易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如果一个干部已经严重违法违纪,查办他没人敢说情;但是如果一个干部只是在作风方面出了点小问题,还没达到严重违纪违法的话,纪委去查办,往往会遭遇来自于各方的压力和杂音,有求情的,有抱怨的,甚至说风凉话的。尤其像在一些小地方,小单位,人情社会氛围浓厚,情况就更加复杂。这就需要纪检干部要有更大勇气和担当,坚持原则、顶住压力、排除干扰才能把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做好。同时,把这项工作做好了,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切入、早处理,就更加能够起到警醒身边人、震慑一大片的作用。

但是现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时候有这么一种现象,从近段调研的情况看,有的纪委干部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因为过去一些单位的纪检干部,特别是内设纪委的单位的纪检干部,"敲锣打鼓抬轿子"干的很欢,现在搞四种形态"红脸出汗瞪眼睛"就不会干了。有的纪委干部找人谈话,别人没脸红自己先脸红,别人没出汗自己先出汗。

下面我从两个方面来讲如何运用好第一种形态。

一是如何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好信访函询。近年来,XX省各级纪委充分发挥信访举报作为问题线索"主渠道"、反腐民意"晴雨表"和领导决策"情报部"作用,认真受理办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从全省来说,全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量从20XX年的全国第1下降到20XX年的全国第X,腐败问题"遏增减存"初见成效。特别是20XX年以来,在信访举报受理办理环节积极实践"四种形态"要求,对XXX宗反映省管干部的信访举报件通过函询形式了解情况、提醒教育,做到了关口前移、挺纪在前,较好地发挥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省里面的主要做法有三点:

第一,以"三抓"促信访函询规范化。抓制度规范。20XX年省纪委经研究,在此前《XX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委厅机关信访函询工作办法》,对照新形势新要求,对信访函询的范围、筛选、报批、实施、审核、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函询也是有条件、有标准、有要求的,不是什么事、什么线索都可以函询。去年5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明确四项内容规范谈话函询范围。就是明确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你不能别人实名举报,已经坐实这个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你还采取函询,这是不行的。函询是基于问题线索和初步分析,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函询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以外,一般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再采用谈话等形式进行深度了解。

第二是抓文书规范。在省纪委主要领导的亲自指导下,统一制作了《省纪委省监察厅信访函询书》和《送达函》,其中《函询书》共6页,单独装订成册,注明填写要求和函询对象须说明的内容,(函询不是说你想写什么就写什么,不能答非所问,一般都会有针对性列出提纲要函询对象一一对应回答)同时要求函询对象在《函询书》内填报说明并签名,于15个工作日内寄送省纪委,经呈批审结后整套材料归档备查。

第三是抓管理规范。①信访室统一编发函询书文号,每月将委厅机关实施信访函询情况报案管室汇总统计。②信访室和各职能室分别实施的函询,相关材料互相抄送,确保信息畅通,避免重复操作。③对函询结果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备查。④对函询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程序、超时未结、文书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提醒纠正,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好信访函询还应注意一个严格化的问题。一是严线索筛选。①严格规定谈话函询范围,包括: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一定时期、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对信访举报涉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已列入案件线索准备开展调查的,以及其他有案件价值的重要线索,明确规定不得列入信访函询范围,严防跑风漏气、线索流失。②实行"两次筛选"机制,信访室对情节简单、明显不具备可查性的,筛选报领导审批后直接函询,加快办理效率;案件检查室对信访室移送的信访举报件,经再次慎重筛选,对不构成线索的,通过函询予以处置。20XX年以来省纪委发出的XXX件信访函询中,信访室XX件,各职能室共XXX件,分别占33%和67%。

二是严"两个责任"。①《函询书》中专设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审查签字栏,明确要求函询对象在填报说明后,将《函询书》分别送本级(或主管单位)党委(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审查并签字背书。②制定了《关于信访函询书送审签字说明》,对不同类别干部的送审签字作出详细规定,按照函询对象的职务明确签字背书的党委、纪委具体领导,并直接在《函询书》中注明。

三是严结果审核。经审核函询说明,认为可以作了结处置的,逐级报请领导审核;认为说明不清的,责成其重新作出说明直至讲清情况;认为存在疑点的,直接派员调查了解,视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认为可能构成线索的,移送检查室进一步处置。20XX年以来,信访室共审核函询结果XX件,其中提交室务会审理讨论有X件,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说明有XX件,通过调阅档案、实地察看、委托核查等方式进行摸查了解有X件,督促整改或自行整改有X件,移送职能部门或主管单位进一步处置有X件。比如,我们收到反映省XX厅原副厅长XX违反住房规定、违规建设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信访举报后,向其发出函询。经认真审核其个人说明并到现场查看、调取相关证明材料,发现其说明中存在避重就轻、对事实认识不到位的情况,经责成省XX厅党组、派驻纪检组对其约谈教育,促使其认识到错误并立即予以整改。

二是如何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好谈话提醒

说到谈话提醒,很多基层纪委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时候,一上来就是谈话提醒。其实第一种形态也有一个递进的关系,就是对一般性的苗头性问题,可以先函询,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可以再采用谈话等形式进行深度了解。

其实谈话分几种,有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信访谈话、谈话函询以及组织调查谈话等。

不同谈话类别之间性质不同,程度也不同。其中,诫勉谈话相对来说程度最重,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谈话时会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具体列出可以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形,如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等。

提醒谈话和警示谈话比较类似,其核心是围绕发现领导干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敲响警钟、防微杜渐"。这些问题可能是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的,这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了不良影响。并在其他地方的类似行业出现过同样的问题,谈话会引据相关案例进行提醒警示,提醒对象可能是群众反映事件的当事人,也可能是当事人的上级领导班子。谈话内容会包括要求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干部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出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谈话对象也应表明自己的态度。

这些谈话都是第一种形态的形象体现,也是加大执纪力度的重要方式,小过即问、小错即纠。当前,在基层纪委的汇报材料,以及跟一些纪检干部聊天的时候,发现基层的运用第一种形态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或是警惕的问题。

一是四种形态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我在很多基层纪委的汇报材料和稿件里经常看到,他们把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廉政书法展览、廉内助活动、甚至一些演讲比赛都往第一种形态里面装,说这个是咬耳扯袖、抓早抓小。这其实完全是错误的。这说明大家连什么是第一种形态都没有搞懂,第一种形态讲的抓早抓小、咬耳扯袖,他是有针对性的,是对那些一定时期、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早提醒、早约束。你说把廉政谈话、任前谈话这样的活动装进去还说得过去,但是演讲比赛,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这些预防教育也说成是第一种形态,就会让人笑话了。

我经常接到一些电话,发个稿子过来,要我改一改,帮忙刊登一下,甚至有要求我帮忙往中纪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推送一下。我说实在不是我不愿意帮忙,确实是你的稿件存在硬伤,拿出去会被人笑话。

二是把谈话提醒变"空谈"。一些基层干部认为,谈话、约谈很简单,不就是聊天嘛。于是乎,两杯茶,两张嘴,一坐一上午,一阵寒暄,东家长李家短,谈完之后,目的没达到,什么效果都没有,把谈话提醒变成了"空谈"。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普遍,因为基层小地方或小单位,都是熟人社会,人情氛围浓厚,可能纪委的同志跟约谈对象都是七大姑八大姨的关系,可能先天晚上还在一起打麻将,第二天就约谈,拉不下面子。这种谈话起不到真正的效果。

三是把谈话提醒当做兜售人情谋私利的机会。本来叫被约谈对象过来,是提醒他,让他警醒,讲清楚问题,并检讨改正。但却是也不排除有这样一种现象,极个别干部把约谈当成跑风漏气的机会,不但没有达到约谈的初衷和效果,反而泄露了案情,导致线索流失。有的甚至把谈话提醒当做兜售人情谋私利的机会,被约谈对象连谁举报他都知道了。这一点是我们在下面采访调研的时候,有纪检干部提出有这样的担忧,但目前还没有发现这样的案例。

讲了这么多的问题,那么谈话提醒具体该这么做呢?特别是在我们国企,纪检监察力量本身比较薄弱,可协调和支配的资源不多,手段不足,条件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样来做好谈话提醒工作呢?

约谈的主体:很多人一讲到约谈,就说这是纪委的事,其实约谈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当前,有的党委(党组)书记思想上还转不过弯来,仍然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以纪委监督责任代替党委主体责任,没有意识到落实"四种形态"实质上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一看到"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认为这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干部一出问题就把挑子撂给纪委,甘当"甩手掌柜";有的党委(党组)书记尽管意识到自己的职责,却对推进从严治党、履行"四种形态"缺乏深入把握,以搞形式、走过场的方式落实主体责任,每年开个会、讲个话、签个责任书就以为万事大吉了。实际上,"四种形态"要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就必须走出"纪委独揽"的困局。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中明确的"谈话提醒的主体应当是党员干部所在地方或党委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对于问题反映较多、'两个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要重点约谈相关责任人,以问题整改倒逼责任落实。"

所以大家在约谈的主体要有深的认识,党政主要负责领导要认识到位,这里同时出现"党政"两个字来表述,就包括党委行政两条线,具体到XX局,也就是指局长、党委书记都要亲自抓、亲自谈,不能把责任全都撂给纪委。比如XX市出台的《XX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一把手制度》,明确规定,凡是群众反映干部问题比较集中、解决信访问题不力,各区、市直局以上单位党政一把手将被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约谈。

约谈的情形:目前约谈的情形大致有四类,第一种是个人没有问题,是对领导干部的普遍谈话,就某一个问题大范围约谈干部。像王岐山书记亲自约谈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刘建华,以及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组长就属于这一类情形,主要是就单位面上的问题进行约谈,被约谈个人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第二种是个人有问题,但问题并不是很严重,这时给予约谈是警示性的;

第三种是已经确定有问题要问责,但是并不清楚问题的具体情况,通过约谈让约谈对象老老实实把问题讲出来,以确定具体的问责方式;

第四种是已经问责了,属于问责后约谈,是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改正错误,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约谈的程序:约谈要严格报批程序,不能你想约谈谁就约谈谁,不能看谁不顺眼就找他过来约谈。比如说到具体的单位,应该要根据被反映人的职务,以及反映问题的情况和性质,分别由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决定采取约谈函询方式,比如XXX纪委想约谈下属某个区县XX局一把手,那么就要经过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审批。

同时约谈按照相应职级,分别由纪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和局长开展约谈。

另外约谈过程中要实施痕迹化管理。要建立"一人一套约谈方案、一份约谈提纲、一份问题清单、一份签字背书承诺"。因为被约谈对象工作性质、问题不一样,那么约谈的方案、内容和提纲也要有所区别,不能够一份提纲谈遍所有干部。

约谈很考验功夫,如果约谈之前,不做功课,不针对被约谈对象做方案,不列问题清单,那么约谈的时候就会天马行空,没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甚至有时候约谈的领导还会被这个约谈对象顶得下不了台。只有把约谈方案做细、把问题清单列明白,在约谈的时候才不会被被约谈对象牵着鼻子跑。

谈完之后,要规范后续处置。对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约谈函询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成限期整改;

对隐瞒、编造、回避、歪曲等欺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转机关其他室(部)或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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