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例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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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第一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理论创新,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变,是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深化拓展。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扎实践行,拧紧纪律规矩这根弦,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践行“四种形态”,要理解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风肃纪,高压反腐,不敢腐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效。但是,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工作任务依然艰巨,“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尚未形成,绝大部分“问题”党员干部没有“逃脱”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宿命”,这对党的事业的重大损失,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这种“悲剧”的出现,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是摆在全党面前的重大课题,而“四种形态”的提出,恰恰提供这把“钥匙”,这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执纪监督提供了新的科学指引和方法论。
践行“四种形态”,要着眼政治大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因此,践行和运用“四种形态”必须要体现出高度的政治性,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政治视角来审视“四种形态”,而不单单是反腐倡廉这个角度。要扩宽政治视野,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敏锐性来践行和运用“四种形态”。通过运用“四种形态”,保护好整个“森林”的健康,进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政治环境。
践行“四种形态”,前提在于落实“两个责任”。要让“四种形态”落地生根、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最根本的前提就是要扎实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一种形态强调的是党委的主体责任。第二、三、四种形态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结合。只有从严从实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四种形态”才会践行和运用地更好,成效才会更加明显。同时,落实“两个责任”就要奔着纪律去、冲着责任去,对于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就要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去问责、追责,使落实“两个责任”和践行“四种形态”互相促进,形成良性“互动”。
践行“四种形态”,必须把握关键要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关键的是要抓早抓小,把功夫下在日常管理当中。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悲惨状况,在两者之间形成“带电”的“缓冲区”,就必须运用和践行好“四中形态”,特别是前两种形态。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动辄则咎,早打“预防针”,关口前移。要把功夫下在日常管理当中,多了解干部的心理变化,听到反映就及时提醒告诫。充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党内“法宝”,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减少小违小错的概率。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方式,当头喝棒,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不断体现出纪律的温情与关爱。
践行“四种形态”,必须认识核心目的。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不是要整人害人,和谁过意不去,而是要永葆我们党的肌肤健康,维护我们党的团结统一;并不是要把“好同志”成心变为“阶下囚”,而是不要让“好同志”变为“阶下囚”,挽救更多小违小错的“问题”同志,是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好同志”的提醒和约束。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重在勤“修树”,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重在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重在治“病树”,立案审查、移送司法,重在拔“烂树”。“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涵盖了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是反腐倡廉监督执纪工作的最新成果和规律总结,其核心目的在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维护好整片“森林”。
践行“四种形态”,必须系统把握运用。运用和践行“四种形态”,首先必须要充分理解每一种形态的内涵、适用范围,充分理解每一种形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理解四种形态之间的逻辑关系。四种形态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只有实现了党内关系正常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了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数才会大大减少;只有及时对小违小错作出轻处分、组织处理,将来受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人数才会成为少数;只有对严重违纪者进行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将来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才有可能成为极极少数。后一种形态适用了、践行了,反过来又震慑、遏制了前一种不良形态的形成,进而实现四种形态的良性循环发展。
践行“四种形态”,最终目标在于形成长效。“四种形态”不是一阵风,反腐倡廉永远在路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一时兴起,是党中央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监督执纪问责的最新实践成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四种形态”明确了监督执纪的正确方向,要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制定相关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使“四种形态”的运用更加程序化、科学化。要在实践运用中认真思考,在思考中总结规律,将规律形成制度,将制度推行下去,形成长效,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跨越转变,最终形成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良好局面。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第二篇】
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提醒教育党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专门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有力督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不断扩大,每个党支部规范设置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村社党组织中专门设置纪检委员的工作不断推进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基层党组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业务培训越来越多,推进业务能力提升的平台不断增多,纪检监察干部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能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依规依法履职尽责,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用好执纪尺子的量度适度不断优化,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逐步形成。
存在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闭环流动的系统,第一、二种形态运用得多,第三、四种形态的运用就应该成递减趋势,但从近期查办的基层党员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综合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成效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深入理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不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好“四种形态”的初衷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很多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尤其是谈话提醒时,没有充分发挥谈话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遏制作用。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对谈话提醒心存畏惧,导致出现不配合、不能正视自身问题的情况。二是组织实施的谈话人往往碍于情面,充当老好人,组织谈话不严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谈话提醒流于形式、走过场等。三是由于谈话提醒不是重处分,出现谈多谈少一个样的情况,未能真正发挥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的作用。出现以上困境,都是对运用“四种形态”初衷理解不到位导致的结果,要真正发挥谈话提醒等第一、二种形态的作用,亟需**以上困境。
(二)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性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实践“四种形态”各个环节有明确规定,各级纪检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于谈话提醒、函询等常用程序性审批文书也做了范式,但许多基层党组织在实践运用中没有准确把握文书范式,导致出现一些不够规范的情况。一是文书记录不规范。有些基层党组织记录谈话提醒内容太简单,谈话记录存在统一制作的嫌疑,谈话提醒资料缺少谈话对象签字。二是结果运用不规范。大多数谈话提醒是一谈完事、一谈了事,谈话提醒的记录资料大多由纪检部门归档存放,管理部门缺乏联动,谈话提醒完成后的后续追踪责任主体部门不明确,后续追踪机制基本缺失,谈话提醒的作用无效果评价机制,作用难以发挥到位。
(三)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滞后性。在实践运用第三、四种形态时,常存在滞后性,在进行基层党组织党员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时表现明显。基层党组织党员因违纪违法进行纪律处分都是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实施,但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党员的纪律处分,需要有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文书材料,纪检部门需征求执行法官的意见才能领取到生效证明,如在指定管辖进行法院审理判决的,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信息将更慢,获取文书也更难,这在时间空间跨度上都延缓了第三、四种形态的实施,影响到纪律处分的时效性。
对策建议
组织实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项程序规范、严谨性高、有理有据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基层党组织具体实践中,因初衷理念认识不到位、规范性弱、后续追踪体制机制缺失、信息沟通不对称、党纪政纪处分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践效果。以努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重点在以下4个方面着力。
(一)强化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认识。要自觉把运用“四种形态”的初衷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要破除“放水养鱼”、唯大案要案论的惯性思维,纠正“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保持查办违纪违法线索与批评教育治本的有效衔接,逐步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转变。纪检监察系统各项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要以贯彻执行初衷为导向,并细化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的考核要求,不能只是一味地要求谈话提醒的数与量,还要分析谈话提醒问题的批评程度,是否触及灵魂、是否起到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作用。同时,在探索创新监督方式的同时,要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把初衷作用发挥好。
(二)提高运用“四种形态”规范化程度。深化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熟悉掌握运用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衔接、司法衔接等一系列新的规范要求,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程度。一是强化文书规范。按照谈话提醒、函询等文书要求,依次呈报审批、做好文书制作归档、按时限要求形成台账记录等。二是强化程序规范。谈话提醒、函询、党纪处分等都应严格按照各个环节、步骤进行,缺少忽视遗漏某个程序环节,都会成为党员干部权利申诉的诱因,同时程序合规本身也是党纪法律的规范要求,程序规范已经成为运用好“四种形态”的必要条件。
(三)建立运用“四种形态”后续跟踪机制。强化结果的运用是充分发挥运用“四种形态”作用的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执行主体,组织部门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进行谈心谈话等,强化效果评价有利于形成联合机制,不仅可以做到形式上批评教育干部,实质上是严管加厚爱干部也可以提高干部的积极性,为激发奋发有为精神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四)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提高纪律处分的效率。借助大数据平台整合审计、财政、税务等相关重要部门的信息资源,及时收集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线索,加强数据分析,及时梳理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组织力量查处并开展集中治理,不仅可以健全问题线索发现汇集机制,也可以构建起信息共享的有效沟通平台。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三、四种形态时,党纪轻处分、重处分和政纪处分所需的证明材料,各种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信息做到在大数据平台查询,党纪处分决定等相关记录信息也能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追踪,集中统一收集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党纪处分的办事效率,构建反腐倡廉的网络体系。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第三篇】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他还强调,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和深化。
当前,**镇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活动,已陆续展开,镇纪委把“四种形态”充分运用监督执纪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以“四种形态”为基础,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一)坚持抓好学习,让学习“主线”与筑牢思想“防线”相结合。正确把握和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这条主线,不仅是灵活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筑牢自我思想“防线”,从“不敢腐”向“不想腐”转变的关键。一是主动学。在理解学习“四种形态”的内涵时不仅要深学深悟,还要引导其他党员干部主动去学习领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二是培训学。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作为专题,纳入培训内容。三是实践学。纪检监察干部参与一些信访案件的处理及违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通过业务锻炼,更好地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
(二)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学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局党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思想和行动与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相统一,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与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股室、中心、站所签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主体责任落实。
二是强化学习教育。结合开展学习《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作风建设深化化年”活动等工作,重点学习了上级纪委会议精神全会和国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党内法规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形成学纪、明纪、守纪的浓厚氛围。今年来,共组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
8次,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开展业务知识测试2次。
三是开展廉政谈话。今年来,局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进行廉政提醒谈话1次,各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中心、站所负责人进行廉政提醒谈话1次。
四是健全四个清单。健全完善
“问题清单”、“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明晰职能职责、厘清权力边界,促使领导干部在其位谋其政,认真履职、规范用权。
五是加强日常管理。局纪律作风督查加强对执行“八项规定”、整治“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等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形成抓作风建设的新常态。今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和被问责情况;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办公用房配备符合规定;公职人员如实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未出现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情况。
六是严肃党内生活。局党委能够认真及时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推动问题的解决和错误的纠正。局党委班子按照“双重责任、双重学习,双重生活、双重效果”的要求,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作出了表率。在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多次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原则性、有效性。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第四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工作来说,既是执纪目标,又是工作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落实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误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偏”,有的则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反腐败减码、减力了。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露头就打、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把握上“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菩萨心肠与霹雳手段的刚柔相济,相辅相成,缺少了哪一个都不行:领会上“差”,对“四种形态”学习的不深、钻研的不透,或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二)在严格执纪上有欠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但在监督执纪问责中,一些方式方法还存在问题,职能发挥不充分,大要案查处不突出,小案件没有体现执纪特色.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三)在监督约束上有死角。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纪工委对联系单位的监督还不到位,还存在着纪工委就是单纯查案件,不能开展监督的错误认识。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四)在主体责任上有空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委和纪委的共同要求。在对“四种形态”的执行上,党委还存在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作上推,部分党委一看到“四种形态”前面“监督执纪”四个字,就认为这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就批给纪委办,党委前台唱戏、纪委后台忙碌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很多具体的工作主要由纪委在做、在推动;行动上软,在严格党内生活上,有的基层党委书记愿当老好人,舍不得批评,只提赞歌,搞你好我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成为摆设;落实上喊,党委主体责任存在落实上层层递减的问题,致使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他们心中认为“四种形态”自己也要管,也要负责,但只挂帅不出征,做个样子走个过场。
二、准确把握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纪委要严格按照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
(一)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党委、纪委的思想统一到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根本是要落实好党要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发挥。在统一各级党委思想认识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把第一、二种形态作为党委的一项日常工作,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要推动纪委不断强化“纪律审查”思维,把第二、三、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具体工作中,既严惩腐败,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也要紧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而在全党、全社会形成一种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的氛围。要把落实“四种形态”情况纳入“两个责任”考核中,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问责追责,使党委、纪委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中,扛在肩上。
(二)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执纪方式转变到位。“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突出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体现了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的过程,是对执纪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这种新要求,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要强化纪律思维,一切冲着纪律去,让纪律和规矩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尺子,在行动上坚决遵循党章党规、回归“原教旨”,在语言上坚决纠正“把谁抓起来”的习惯意识,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行为,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要改变执纪模式,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改变过去动辄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的方式,更多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开展执纪。要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模式,在讲求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最大限度发挥警示作用。要注重综合效果,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为契机,注重依规依纪治党,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扎细扎密扎牢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逐步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抓早抓小体现到位。“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落实“四种形态”,就是要突出抓早抓小这个核心要义,早防范、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患于未然,避免“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情况。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都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一顿饭、一个小“红包”等小问题,看似不起眼,却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也由此种下了腐败的“种子”,如果组织上能够在其刚刚违纪、发生量变之初就及早发现、及时进行处理,就不至于使存量越积越多,进而发生质的改变。各级党委、纪委要通过健全完善谈话机制,加强警示教育、重要节点重申纪律要求等有效措施,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从而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第五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根据新时期党的纪律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不断深化形成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党内监督的具体抓手。笔者就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和问题谈几点对策。
一、实践“四种形态”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有差距。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的职责所在,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不敢担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少数党委在运用“四种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晰,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事,不愿担责,敷衍了事,致使“四种形态”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尤其在第一种形态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而且越往基层越普遍。
二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不深不透,存在不会用的问题。在工作中面对实际问题不知所措,经常以常规的教育替代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把谈话函询等同于普通的提醒谈话、廉政谈话,把函询等同于一般的询问。有的谈话针对性不强,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不留情面的担当;有的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使违纪的同志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
三是存在好人主义思想,不愿担当,怕得罪人。干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及时主动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要依靠县纪委提供的问题线索。在落实“四种形态”时,存在从轻处理的倾向性思想,有意强化第一种形态的保护作用,甚至把应当使用后三种形态处置的情形使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弱化纪律惩戒效果。
四是第一种形态处置简单化,存在宽松软问题,不敢批评、不敢提问题,达不到教育警示作用。有的党组织负责人不想谈、不愿谈,就推给纪委去谈。这种情况在乡镇和县级部门较为突出。
(二)各级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有差距。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有的纪检干部特别是基层纪委干部,对“四种形态”提出的新要求不适应,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和违反纪律是小节的错误认识还未得到根本转变,没有完全跟上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有的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标志着反腐败要出现拐点,正风反腐会节奏放缓、力度减弱,加之对问题线索按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比例要相对较大的影响,导致应该核查的线索归入第一种形态处置,该纳入第二种形态的纳入第一种形态,使得全县2016年的案件查办情况较上年有大幅下降。
二是谈话函询没有真正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开展谈话函询是推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手段。但在实践中,谈话人(函询人)对谈话函询的目的把握不透,不能灵活运用谈话函询方式。有的干部没有把谈话函询当回事,对错误认识不深刻,说明问题避重就轻,淡化违纪事实;有的表面认可,内心抵触,谈完话后依然我行我素。谈话函询结束后,没有开展后续的监督核实工作,致使谈话函询流于形式,影响了谈话函询的实际效果,没有发挥应有的教育警示作用。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存在差距。“四种形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对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题、提高执纪审查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纪律审查力量还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有的纪检干部在抓早抓小特别是在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上,往往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乡镇纪委和派驻部门纪委(纪检组)存在聚焦主业不够、人员不足、纪律审查滞后、党纪条规运用能力不足等问题。
(三)相应配套的机制制度不完善。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制定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配套制度,致使将“四种形态”贯穿到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缺乏依据和规范,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使落实“四种形态”理念难以操作。
(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宣传贯彻“四种形态”不到位。由于缺乏对“四种形态”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致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四种形态”了解不深入,对如何贯彻“四种形态”把握不准,导致基层党组织不能严格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处理违纪问题,片面地认为“四种形态”就是教育为主、轻处分为主,在讨论违纪问题的处理时往往出现与违纪实事不符的处理意见。
二、深化“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四种形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努力在“四个着力”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加强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实践“四种形态”的思想认识和能力水平。
一是以各级党组织和专责机关为重点,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采取开展专题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组织宣讲活动等方式,切实抓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学习宣传“四种形态”的浓厚氛围,引导党员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领会“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重大意义、标准要求,明确责任担当。
二是加强对基层党委(党组)实践“四种形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从严把关,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杜绝处理畸轻畸重、走过场等问题的发生。督促建立“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主体责任监和督责任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二)完善制度机制保障,着力压实“两个责任”。
一是健全完善“四种形态”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与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相适应,与实践“四种形态”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工作措施,将“四种形态”要求贯穿到干部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切实解决难以操作的问题。积极探索研究制定谈话函询监督核实机制,加强对问题线索情况说明的核实,对反映情况不实,避重就轻的严肃处理,经核实该立案的转立案审查。探索建立第一种形态后续监管配套制度,加强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
二是制定实践“四种形态”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各级党组织落实“四种形态”和“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细化目标内容和工作措施,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考核制度。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线索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把开展谈话函询、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倒逼纪检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监督常态化、长效化。
四是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情形、方式,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实践“四种形态”不力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问责倒逼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持续深化“三转”,着力强化监督执纪工作。深化实践“四种形态”就是要进一步深化“三转”,突出主责主业,切实改变思维定势,转变执纪理念、执纪方式和工作作风,更好地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
一是拓展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置问题线索。深入推进派出机构全覆盖,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要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扎实开展专项纪律检查,加大巡察工作力度,实现明查暗访常态化,高度重视审计监督、媒体曝光、舆情反映中的违规违纪线索,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格局,为落实“四种形态”理念提供重要保障。
二是转变执纪方式。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把“四种形态”的理念贯穿于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强化专题分析、综合分析,严格按标准分类进行处置,对纳入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严格把关。进一步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提高谈话函询质量,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突出执纪特色,抓早抓小,决不能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
三是推进纪律审查工作向基层延伸。以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抓手,一级抓一级,把责任和压力传导到乡镇和派出机构。督促基层深化“三转”,推动办案力量向乡镇一线倾斜,加强培训指导,切实解决乡镇纪委职责不清、能力缺失、工作发散等问题。
(四)严格纪律,着力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一是进一步认清形势。实践证明,纪律审查是反腐败斗争中最具震慑力、最有效的“利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而是要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做到抓早抓小、违纪必究,发现违纪及时处理,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使违纪问题成为纪律审查的重点,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立案审查、移交司法成为极少数,实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目标,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氛围。
二是突出重点。要坚持抓早抓小,违纪必究。重点抓住关键少数,紧盯“三类人”,把握“三个时间节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基层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铁腕反腐,形成持续震慑,努力实现不敢腐的目标。
三是提高纪律审查效率。对线索具体、内容明确、情节简单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提高成案率。推进审理关口前移,切实做到快查快结。
四是严格纪律尺度。牢固树立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凡是反映的问题具体、清楚的违纪线索都要进行调查核实,不得纳入第一种形态处置。切实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把纪律审查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量纪关、程序关,严格执纪标准,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给予什么等次的处分就给予什么等次的处分,对违纪行为做到严肃处理,动辄则咎。
(五)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专责机关监督水平。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考验的是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政治水平和工作作风。
一是切实转变观念。“四种形态”对纪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执纪理念,打牢愿担当的思想基础,增强敢担当的硬气和底气。
二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围绕实践“四种形态”,以执纪审查业务、党内法规、政策理论等为主要内容,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增强发现问题、纪律审查、分类处置、快查快处的能力,着力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维护“六大纪律”的水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