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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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篇】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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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投资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在场内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合法市场。第三条 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细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市场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七条 本市场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第八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本市场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因地制宜的开展经营者评奖评优工作,调动经营者积极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并按《农贸市场铺(摊)位租赁合同》相关条例处罚。

(二)、擅自出租、转租市场摊位、店铺的,责令改正,市场管理方有权收回(铺)摊位另行安置。

第六章 附则

一、诚信经营承诺书

(一)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二)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的商品。

(四)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不销售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六)不销售走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或淘汰的商品。

(七)自觉接受行政单位及市场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二、食品质量承诺书

(一)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市场投资者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记录已退市食品,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市场负责人是本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提高全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政策法规水平,督促食品管理员和全体员工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二)市场负责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行为,整改和落实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参与指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行动,对本市场食品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三)市场管理员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食品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质量抽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积极维护食品安全,抵制不安全食品。

六、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销售的食品合法,制定本制度。

(一)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

(二)经常检查食品的质量,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三)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等内容。

九、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卫生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管理处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保洁员,公共部分由保洁人员清扫,铺(摊)位内由业主清扫。

(二)经营者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三)经营者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者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随时保持摊位及摊位四周干净、整洁。

(五)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者搞好清洁保洁工作。

(七)活禽水产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八)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九)每天收市时,经营者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十)经营者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十一)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活禽水产区的经营计划。

(一)经营者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者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者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四)严禁重型车辆、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不准在市场公共通道停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者、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

1.各经营者用电情况,凡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2.其它公共照明用电和加工用电,经常性巡查。

3.严格执行市场用电时间规定,即市场开门时送电,下班清场后切断电源,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使其完好运行。

4.杜绝市场内各经营者使用明火、电炉、电炊器具、石英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5.经营者进场须装修的,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方可施工。

(五)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者存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责任者当年考核的主要内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本人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十四、市场文明公约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随时接受检查。

(三)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四)计量准确,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器,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五)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实行摊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

(六)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严禁私自安装水表、电表等行为。

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

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法添加剂。

(五)不经营过期食品和未经动物卫生检验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肉制品。

(六)熟食加工经营者按规定着装、戴口罩。

(七)酱菜、半成品、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要加盖加罩销售,按规定放置标签、标识、散装食品公示卡等。

(八)餐饮、副食品、熟食、豆制品、蛋糕等现场制售行业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九)食品加工房及经营场所卫生保持清洁,相关设备及时清洁、消毒。

(十)场内经营者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照经营。

十八、监督考核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者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给经营者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租赁合同。

十九、安保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规,做好市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市场各通道畅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加强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动,确保市场内外安全。

(四)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六)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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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二篇】

一、关于市场秩序方面

三道沟市场地处交通要道,根据以法治市及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为了防止市场各类违法事件发生,维护市场的各种秩序及交通秩序,各商贩的车量要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停放在摊边,阻碍市场的流通,必要时要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市场秩序。

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及每个摊床的地理位置好坏和收益情况,分等级收取摊床费。

三、关于卫生治理方法

村里派出专人对卫生进行清理,每月不定期对市场进行打扫,以保证整个市场的清洁,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四、关于对管理人员的收费及村里的资金分配

市场的管理人员由村里派出,但管理人员每年向村里交纳41000元的管理资金,其中24000元交付9组的土地承包费,余下17000元作为村里对市场的管理及维修费用。

五、本办法通过与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形成,由2011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并执行,到2018年1月1日终止。

兴城市三道沟满族乡三道村党支部

三道村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签字: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三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 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四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 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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