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云南花卉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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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云南花卉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篇1

攀枝花地区发展花卉业切入点及走向分析

摘要:通过对攀枝花地区花卉业现状及临近地区花卉产业的调查分析,对攀枝花地区花卉业进行定位并探索攀枝花地区花卉业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攀枝花地区 花卉业 发展方向

攀枝花地处昆明和西昌之间,昆明的花卉业已经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已然成为我国最大的鲜切花生产和交易中心之一,其园林绿化苗木和盆栽花卉也已具有相当规模;西昌在近10年来花卉业也有了长足发展,其蝴蝶兰和凤梨等盆花生产实现了产业化、规模化,将在近年内将扩大花卉种植面积到5万亩[1](http:/// ,凉山将与荷兰合作推动花卉产业发展),并拟将西昌建成我国重要的花卉交易市场。在这等严峻的形势下,攀枝花花卉业如何发展并稳步前进,则是我们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1云南省及四川省西昌花卉产业现状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概况

云南省为我国第一花卉大省,其气候条件优越,冬无严冬、夏无酷暑,适宜多种植物生长,在其境内生长有约16000种高等植物,其中可供观赏价值较高的近2500多种,这为其花卉业的发展提供了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自然优势。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云南花卉业从1994年起,鲜切花产量一直居于全国第一,目前云南省年产鲜切花13亿枝,占全国鲜切花总产量的一半左右,不仅行销全国各地,还大量进入了国际市场。居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云南的花卉市场42个,花卉企业390个,大中型企业105个(注:大中型企业指花卉种植面积在3公顷以上或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含花农)超过11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979人。花卉种植面积超过1万公顷,种植的种类以切花和工业用花卉为主,切花生产主要以大棚种植为主,盆花生产则从最初引进的温室改为简易的遮荫棚。近年来,云南省以昆明为中心,形成了较为发达的花卉销售和物流网络,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中心和云南花卉物流中心的建成,大大改善了当地花卉销售手段,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产地营销体系。为云南花卉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助推剂。

凉山州花卉产业发展概况

凉山州冬季的光照及温度条件相对于云南昆明而言,更适宜某些高档热带鲜切花和盆花。近年来,花卉产业在鲜切花和盆花生产领域取得长足进展,生产的蝴蝶兰、大花蕙兰以及凤梨和红掌等盆花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是“四川省花卉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区域。目前,该区有花卉企业42家,花卉市场4个,从业人员(包括花农)约39000人,花卉种植面积约670公顷,以观赏花卉和工业及药用花卉为主,花卉年产值约1亿人民币,在四川省花卉业居于领先地位。

有新闻报道,凉山州下一步将就该地区野生花卉资源保护、物流和花木销售体系进行规划建设,进一步加大融资力度和标准化生产建设,力争在2012年将凉山州的花卉种植面积扩大到3350公顷(约5万亩)并使多生产的花木质量再上新台阶。

两地花卉产业存在的不足及发展重点

云南省花卉产业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然成为国内最大的鲜切花生产基地和以昆

明为中心的全国花木销售中心。其鲜切花种类及品质在国内处于较高水平,然而与国际花卉强国荷兰、肯尼亚等所生产的鲜切花种类及品质均有一定差异。云南省所生产的温带中低档切花种类较多,而高档的热带切花种类相对较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较少。此外,由于包装和运输的问题,往往会给产品造成一定损伤,从而影响鲜切花的价格,有时甚至出现全部产品成为垃圾的情况。

因此,云南省近年来针对上述情况,重点加大在新品种选育、产后处理及包装、物流等环节的投入,力争在世界花卉产业中立于不败之地。

凉山州形成的以西昌为中心的花卉生产基地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与川内城市相比,初步形成了花卉产业,但其生产的品种较为单一,销售渠道不畅,物流费用较高,严重制约了其花卉产业的发展。

为此,凉山州拟在今后将花卉产业的发展重点放在野生花卉资源的调查保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的选育、工厂化育苗技术的研究、花木设施栽培科研基地以及全国性花木销售集散基地的建设,从而改善本地优良花木销售渠道不畅等问题。

2攀枝花地区花卉业现状及发展瓶颈

攀枝花地区花卉业现状

攀枝花作为一座新兴工业城市,自1965年建市至上个世纪90年代,城市建设主要集中在生产上,从广义上来讲,这个时候花卉已经应用于生产生活中了,主要是集中在一些工厂绿化上,一些厂矿建立了绿化部门,最典型的是攀钢绿化处,进行攀钢企业内部的绿化工作。政府也成立了园林绿化处,专门进行苗木养护、节日花坛布置以及市政绿化等工作。与全国大的经济形式相仿,花卉业处于从属地位,市场上少有花木出售。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环境建设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人居环境的建设则始于本世纪初政府提倡的山水园林城市的建设,苗木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主要为园林工程公司的假植苗圃,真正进行苗木生产的公司较少,由于没有适宜的花卉品种和成熟的技术支撑,很多苗木公司仅仅是昙花一现,坚持下来的一些公司大多有政府或者其他产业的支持,如攀枝花市三角梅生产基地。引进的苗木也主要是成活容易且本地绿化市场需求量大的种类,销售范围也同样具有局限性,仅在市内销售。各区县进行绿化苗木生产的农户,主要利用自家闲散地块进行扦插育苗,不仅规模小,而且存在盲目性。

花卉销售市场的建设较晚,且不成规模。除西海岸花鸟市场和新建的二街坊花卉市场外,其他地区的花木零售分散在菜市场及其他商铺之间,十分散乱。

与云南省和凉山州比较而言,攀枝花地区的花卉业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要在本地区发展花卉业并使其成为产业,机遇与压力并存。

攀枝花地区花卉业发展瓶颈

缺乏特色拳头花卉产品是攀枝花发展花卉产业最大的瓶颈。本地区虽然拥有2500多种植物,但观赏价值较高的多为高山植物,在河谷区气候条件下生长较为困难,因此,本地所生产和销售的花木种类绝大部分从外地引进中、大苗,经过一定时间养护后出售。目前,攀枝花地区进行的花卉生产主要是满足园林绿化需求,如三角梅。本地所生产的盆栽植物品质较低。

此外,生产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从事花卉的专业技术人员少,产品科技含量低。据攀枝花市农牧局统计数据,2004年我市仅有1家花卉生产企业,花农600户,从业人员1800人(推测为全市所有进行花木生产人员,包括花农和企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4人;2007年攀枝花市从事花卉生产的企业有20家,其中大中型企业1家,花农32户,从业人员300人(此为提高标准后的统计数据,推测单指花卉企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28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要实现本地花卉业的发展,本地的花卉业从业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还

太少。而攀枝花市地花卉市场出售的苗木多从外地买进小苗经过一定时间养护后出售或租摆;另一部分则是农户自行扦插或播种繁殖生产,无栽培管护标准和产品标准可循,产品生产周期相对较长,产品销售外观参差不齐。

另外,花卉市场体系不健全,产业缺乏有力的政府引导。花卉销售市场的建设较晚,且不成规模。除西海岸花鸟市场和新建的二街坊花卉市场外,其他地区的花木零售分散在菜市场及其他商铺之间,十分散乱。同时花卉产业链上的产品供给不足,配制营养土所必需的原料蛭石、珍珠等没有专门的厂家,很多原料、材料都依赖外地长途运输。

3攀枝花发展花卉业的必要性和定位

攀枝花发展花卉业的必要性

攀枝花作为一座工业城市,必须要进行大量的园林绿化,才能较为有效的净化城市空气,为广大人民提供一个较为健康的环境。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不断发展,市政设施和住宅小区的不断修建,加大了对原本就较为脆弱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这就要求必须大规模种植绿地,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为解决装修所带来的室内空气污染,在室内摆放绿色植物也成为了当下城镇居民生活的需求之一。

其次,消费能力的稳步提高为花卉业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收入的提高和花文化的宣传正逐步改变着居民的消费观念,社会交往中送花的习惯正在形成。昆明、西昌花卉的发展不仅使得市面上花卉的种类得以大大丰富,质量也到很大提高。随着个人花卉消费的逐步增加,曾经一度被誉为“贵族消费”的花卉逐渐走进平常百姓家。据有关人士分析,攀枝花市目前在室内花卉市场上极具潜力,加上鲜切花的消费,年市场容量在600—800万元左右。

再次,市政建设将加强对花卉业的需求。攀枝花市作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在城市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市政建设上将会加大对园林绿化苗木、草本花卉、花灌木、鲜切花等的需求力度,将增大花卉市场的容量。

攀枝花花卉业的定位

攀枝花地区必须发展花卉业满足本地城市绿化美化的要求,并为当地国民收入提供可能的途径。但是,我们也必须准确把握当地花卉业在国民产业结构中的位置,从而确定投入和发展规模,避免对形势认识不清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如上所述,攀枝花市毗邻云南省省会城市昆明和凉山州州府西昌,高速路建成后,攀枝花到昆明仅2个多小时,而到西昌也只需2个小时。因此,这两个城市较为发达的花卉业必然对攀枝花市花卉产业的起步及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这就要求,攀枝花要发展花卉业,必须寻求较高的起点或生产上述两地无法生产的种类,或在生产同类产品时,在保证相同或者更高品质的前提下,生产成本低于昆明和西昌。从攀枝花花卉业目前的状况来看,在尚未找到本地花卉产业发展的切入点和具有一定基础的情况下,要进行较大规模的招商引智存在实际困难,而政府的扶持也需要在上述前提下才能实现。其次,销售渠道不畅。攀枝花从1976年建市以来,所进行的花卉生产主要用于本地绿化和城镇居民居室美化用,未见有产品外销。因此,假设本地生产出优质产品,产品的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等将成为十分现实的问题。此外,虽然攀枝花与昆明和西昌相距较近,但如果产业规模不够大,生产成本不够低的话,随着近年来燃油价格高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物流费用不容小觑。

其次,攀枝花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的新兴的工业城市,其主要的产业支柱为钢铁、钒钛和煤矿业,由于本地主要为山地,农业较不发达,交通条件相对而言较为不便。从而决定了本地的花卉业必然居于当地经济结构的从属地位。从现如今以及今后的发展来看,攀枝花的花卉业将作为本地产业产业结构的有益补充,长期处于产业结构的从属地位。

再次,攀枝花地区的光照和热量资源丰富,但降水量分布极不均匀,约90%集中在6-10月,相对湿度51~63%,深秋和冬春时节空气干燥,而气温相对较高,发展温带花卉

和部分热带兰,很多种类无法获得春化温度,植株无法开花或开花质量不高;发展某些观赏价值较高的热带花卉,则冬季温度偏低,容易出现冻害,影响植株的观赏品质。虽然设施栽培条件下可以避免冻害的发生,但必须大规模生产方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本地目前尚未筛选出适宜的种类,离实现其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这也决定了本地的花卉业至少在目前情况下居于产业结构的从属地位。

4关于攀枝花花卉业切入点及发展方向的建议

重点抓住本地气候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拳头花卉产品。

攀枝花河谷区气候为典型的干热河谷气候,≥10℃积温达℃,无霜期294~350天,年均温为20℃~22℃,年降雨量~,昼夜温差较大,季节性温差相对较小。冬季露地最低气温不低于-10℃,且这样的低温天气数不多于10天,冬季阳光充足、热量充沛。这样的气候条件不利于发展温带花卉,这是由于温带的许多花卉常常需要低温春化促进植株发芽或开花,在本地区种植温带花卉,无疑生产成本将高于周边季节温差较大的地区,花卉种植者难以盈利。而在种植热带花卉方面,与昆明和凉山州比较,却有着较为明显的气候优势,可降低栽培设施建设及加温等方面的投入,达到较低投入而能生产出品质较高花卉的目的。

加强花卉科研投入,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我市原林业科学研究所科研人员在80年代便从广州、海南、云南等地进行过大规模的引种研究,并筛选出了荒山绿化、特种经济林木、园林绿化树种及花卉等不同用途的植物种类。然而,除了部分荒山造林和特种经济树种得到一定的应用外,许多优良的观叶观花植物种类并未投入生产。甚至于攀枝花市目前花卉科研仍在引种这个环节原地踏步。因此,应将攀枝花市早期的花卉科研成果与当前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以便较为准确的找出本地适宜的发展的花卉种类。在确定了适宜发展的种类后,则应将研究重点发在优良品种的选育、苗木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苗木栽培养护技术上,从而培育出有地方特色的种类,形成规模化生产,并生产出优质花木。

注重花卉栽培形式的研究和运用,增加其市场价值。对室内观赏花卉进行品种多样、形式多变的组合盆栽研究与应用。增加水培花卉的研究和应用,以清洁卫生、明雅大方的方式推出产品。从植物造景的角度,摸索各种潜在的造景植物的生物学、生态特性以及配置方式,为攀枝花市城市森林建设中植被生态效应的丰富、美化功能的加强做准备。发展观赏蔬菜和果树盆景。将蔬菜与观赏性结合起来,搜集外观奇特的蔬菜种源,在丰富市民菜篮子的同时,为旅游城市建设增添特色;利用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和丰富的果树资源发展果树盆景的研究和应用。加快对花卉食用价值和药用价值的研究和开发。

完善市场建设,扩大销售渠道

攀枝花市花卉销售市场少而散,应在各个县区都统筹规划一个或一片区域专门从事花卉(特别是室内观赏花卉和切花)的销售市场,消除“散兵游勇”的情况,形成规范化经营的花卉集散场所。便于从业企业和人员对整个花卉市场行情的掌握,做出相应的较为准确的,具有前瞻性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指导,避免造成花卉在生产上出现“小而全”的现象,同时避免在花卉引进时品种上重复、数量上积压,造成攀枝花市花卉市场在宏观上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扶持“龙头”企业,以“点”带“面”。

攀枝花市的花卉产业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有一个“龙头”企业起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市场需求,在确定了生产的主打品种后,由“龙头”企业进行示范性、规模化的生产,或将部分生产份额以合同的形式分包给农户,按“公司+农户”的模式进行生产和收购,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加强对外学习和交流,做大做强攀枝花特色花卉产业

积极了解国内外花卉产业发展现状,掌握“名、特、优、新”品种的信息,特别是充分利用与昆明毗邻的有利条件,学习昆明花卉业生产、管理、流通以及销售等成功经验,并与我市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发展本地花卉产业的同时,注重花卉产品的加工和深加工,如:药用、食用花卉的加工,花卉精油产品的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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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云南花卉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篇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1998〕109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花卉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形成新兴产业,积极培植后续财源,为发展我省经济作出贡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7〕107号文件批复,建立“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基金是省政府为支持花卉产业发展筹集的专项资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省财政预算外安排的专项资金;

2.经省政府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

3.基金收益;

4.其它。

第三条 在省政府领导下,基金由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花产联)负责承借、筹集,由省花产联和出资单位共同组成的“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涸鸸芾恚ㄏ钣糜诖俳颇匣ɑ懿档男纬珊头⒄梗苯邮苁≌泄夭棵诺募喽健?br>第四条 基金使用宗旨及原则。

基金的使用宗旨:扶持我省花卉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投资流向,促进我省花卉产业和花卉资源优势逐步向规范化、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优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政收入。

基金的使用原则:保证基金本金安全和基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限定投向,专款专用,体现政府产业导向,讲求效益。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烟草公司、玉溪红塔集团等出资单位和省花产联共同组成“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初和年底各召开一次例会,年初会议审定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年底会议审核基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若有重大事宜,管理委员会须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六条 基金使用年度计划包括基金本金使用计划和基金收益的使用计划。第七条 省花产联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经济形势,研究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经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省花产联根据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基金使用计划所确定的使用项目和额度比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金及基金收益的使用范围。

1.为会员单位提供贷款担保;

2.投资;

3.省花产联运转经费;

4.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

5.市场开发专项补贴;

6.贴息;

7.其它无偿扶持。

第三章 基金本金的运用和管理

第九条 基金本金只能用于投资。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对花卉产业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或者是对全行业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的项目;短期投资是指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为实现基金收益而进行的投资活动。短期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条 长期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为产权清晰的公司制企业,省花产联享受出资人权益,按投入的股份比例参与经营管理,享受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基金本金使用审批权限:

长期投资项目经省花产联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短期投资由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提出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报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长期性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40%。

第四章 基金收益的运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收益的运用是指运用基金本金进行长、短期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使用,主要用于省花产联运转经费、花卉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市场开发专项补贴、会员企业贷款贴息和其它无偿扶持的支出。

第十四条 省花产联运转经费是指省花产联维持自身运转所需的固定资产购置、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支出。由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财务预算,经每年初的会长联席会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省花产联日常经费与基金实行分帐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是指由省花产联组织的具有行业性和公益性的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经济合作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所需的支出。市场开发专项补贴是指为鼓励云南花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专项补贴。主要是对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专业销售企业和会员企业在花展、广告宣传方面的补贴。贴息是指对开发市场重点建设项目、骨干企业或出口企业贷款给予的贴息扶持。其它无偿扶持是指对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和科研等的无偿扶持。第十六条 运用基金收益资金,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投入和扶持计划作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报经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基金收益支出年度计划内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省花产联审查,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单项扶持在30万元以下的,由省花产联秘书处审查,报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花产联承借、筹募的花卉产业发展基金,应存入银行,基金收益除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有结余时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和省花产联应建立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基金的运用信息、统计反馈和监督管理制度。基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同时,加强审计财务监督,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和有效运作。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向省花产联募集的资金,在“长期投资”科目列帐。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花产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2日 实施日期:1998年06月22日(地方法规)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云南花卉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篇3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规划

一、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现状和条件

(一)产业发展现状

1.产业初具规模。以鲜切花为主体,盆花、盆栽观赏植物,绿化苗木、地方特色花卉等多品种共同发展。

2.鲜切花生产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据农业部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云南鲜切花设施种植面积(周年种植)和产量均居全国第一,分别占到全国的22%和26%。鲜切花产品在全国主要消费市场上占有50%左右的份额,其品质享有较高声誉,“云南鲜花”已成为国内知名品牌。

3.区域布局己成雏形。初步形成了以滇中昆明、玉溪为主的温带鲜切花生产区域;以滇南景洪、元江、河口为主的热带鲜切花、热带兰花和室内观叶植物生产区域;以滇西北丽江、香格里拉为主的球根类花卉种球繁育生产区域;以红河、文山为主的绿化苗木生产区域

4.主栽品种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国内市场占有率和出口量迅速增长,全省80%的鲜切花产品销往全国70多个大中城市。约10-15%的鲜切花出口到日本、泰国、新加坡、韩国和台湾、香港地区,部分产品开始远销欧洲、美洲和澳洲。

5.企业结构和功能逐步完善。全省花卉企业365家,从分工看既有花卉生产、种苗、种球繁育企业,也有设施设备、园艺工程企业,还有营销和其他服务性企业。从经济成分看,民营企业为主,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次之,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也占一定比例。

6.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中心和云南花卉物流中心建成开业,有效改善了营销手段,为健全完善产地营销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产业发展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云南花卉产业虽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与国际花卉产业发达国家注重高度专业化生产,科学合理的社会化分工协作;注重新品种研发、现代化栽培设施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发展高新技术产品;注重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注重建立发达、健全、快捷、高效的花卉流通体系等先进经验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与国内先进省区以专业化大生产、大市场、大流通带动企业、花农、基地发展花卉产业的做法相比,我们也有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产业化水平低。云南花卉处于朝阳产业的成长阶段,尚未实现向专业化、标准化、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和经营的根本转变。生产规模小,缺乏专业化分工,产业链条不能有机衔接、协调一致。满足不了国际市场对鲜切花批量和品质的要求。

2.科技水平低。科技人才、技术、资金投入不足,缺少整合,缺乏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花卉新品种及相应的配套技术。适用技术开发不足,科技培训及推广体系尚未形成,广大花农大多由菜农、烟农、果农等转产而来,受专业教育程度低,缺少专业培训,致使产品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乏力。

3.市场营销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程度低,多头竞争,分散对外,形不成统一的品牌,交易成本高。加上交通运输条件的制约,要实现出口导向,走向世界,抢占国际市场任重道远。

4.产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从立体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角度看,温带鲜切花一枝独秀,热带鲜切花、高山花卉和冷凉地区球根类花卉种球繁育生产发展缓慢。配叶植物在鲜切花总量中比例小。花卉产品的深加工及其他配套产业的发展滞后,直接影响产业提质增效。1

(三)产业发展条件

1.加快发展的条件已经成熟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零关税为主的早期收获计划开始启动和我国加入wto为花卉产业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云南花卉产业将直接面对全世界,特别是面对拥有17亿人口、gdp超过2万亿美元、贸易额达万亿美元的区域性国际大市场。

—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精神生活质量的提高,为花卉产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引导、扶持,云南花卉产业已具备全面升级发展的机遇和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已成为花卉产业发展的动力。花卉消费市场呈现高速扩张趋势,以高收入发达国家为主、发展中国家需求旺盛的全球性花卉消费热点已经形成。消费产品趋向高品质、多层次、多样化方向发展,花卉产品正在成为大宗国际贸易商品,有利于“云花”产品的规模、品种和质量优势的充分发挥。

—经济全球化为云南花卉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促进了新一轮经济结构调整和国际分工。国际花卉生产正由传统产区的发达国家向气候条件更优越、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较低的新兴花卉生产国转移,国际花卉贸易主要表现为全球性流通和高度集中的区域性交易,为云南扩大产业规模,建设大辐射面的花卉交易市场提供了空间。

2.优越的资源条件奠定了发展基础

—气候资源。云南地处低纬高原,地形地貌复杂多变,海拔高差悬殊,形成了从热带到极地的七种气候类型,具有周年生产花卉的优势,同时在品种结构和上市时间调剂的余地很大。境内大部分地区气候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日照充足,雨量充沛,无大的灾害性极端气候。特别是以昆明为中心的滇中地区更是四季如春,十分有利于鲜切花周年种植和均衡生产,是我国少有的鲜切花生产的最适宜区。花卉生产中用于调温和调光的成本仅相当于华北、华东、东北等地区的1/2-1/8。而且低纬高原地区冬季日照长,紫外线强的特殊的气候,使云南花卉着色艳丽,茎杆挺直,容易获得高品质的鲜花。滇西北地区气候冷凉,适宜种球的繁育和高山花卉生长。滇南地区热量条件好,热带鲜切花和观叶植物生长快,产量高。—土地资源。全省土地总面积为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占%。人均占有土地和耕地高于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大大超过东部发达省区。适宜花卉种植的坝区耕地肥沃,土壤类型多,地租便宜,为花卉生产和引资提供了良好条件。

—劳力资源。2002年全省乡村劳动力万人,其中剩余劳力750万人,占总劳力的%。劳动力充足加上地方特色花卉产区种植花卉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种花技艺和经验,使我省花卉生产有了低成本的优势。

—种质资源。完整的山地垂直气候带谱,复杂多样的环境条件造就了丰富多彩的植物资源。使得仅占全国土地面积约4%的云南却拥有万多种高等植物。其中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花卉达110个科、约490个属、2500多种。云南是花卉和园艺植物的主要起源中心之一,特别是滇西北和滇东南两大生物多样性中心,野生花卉资源种类十分丰富,为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提供了种质基础。

3.广阔的花卉消费市场带来良好的发展商机

国际市场:国际上花卉消费以鲜切花为主,2001年全球花卉贸易量为400亿欧元,其中鲜切花为300亿欧元,盆花约100亿欧元。形成了欧共体、美国和日本三大花卉消费中心。今后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人均消费将呈上升趋势,据预测,未来5-10年,欧洲花卉消费平均增长4%,日本增长5%,美国约为9%,其他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国家增长10%。尽管如此,欧洲(包括欧共体和俄罗斯)市场作为全球性花卉贸易中心的地位不会改变。亚洲市场

中,日本虽然目前花卉进口量仅占需求量的10%,但由于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等诸多原因,花卉生产有可能缩小,供不应求的局面将会持续。香港、新加坡是花卉的纯消费市场,也是出口花卉的航空中转地,东南亚的泰国、马来西亚及韩国等,虽然都是花卉生产国,但因气候上的差异,可与云南温带鲜切花形成互补性贸易。

国内市场: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市场、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市场和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市场,花卉消费呈上升趋势。此外,以沈阳为中心的东北市场、以武汉为中心的华中市场、以西安为中心的西北市场和以成都为中心的西南市场由于人口集中,区域辐射力强,有较大的开拓潜力,为花卉市场营销创造了条件。

二、云南花卉产业发展思路及目标

(一)发展思路

市场导向,科教兴花,发挥优势,突出重点,走跨越式可持续发展之路。

—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合理配置资源,高效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建设开放式国际化的花卉产业。

——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引进和研发相结合,全面提高花卉产品质量、采后处理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

—树立现代花卉产业观念,以鲜切花(叶、枝)为重点,不断加宽延伸产业链,把花卉产业建成包括鲜花干花生产,花卉深加工、花卉种业,绿化苗木,观赏植物培育,花卉包装保鲜、加工储运、物流配送、园林器械、园艺设施、配套专用物资(基质、化肥、农药等)、科研教育、技术推广服务等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大产业。

——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优化花卉产业区域布局,形成区域产业优势。发展产业群,完善产业链,提高云南花卉产业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实力。

——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走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外向型的发展路子,依靠花卉龙头企业引导花农实行集约化经营,促进“云花”生产和销售与国际接轨,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二)发展原则

坚持开放式发展原则。实行民有民营、社会参与、招商引资(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发展方针。

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实行宏观调控、政府引导扶持、花农和企业自主经营的发展道路。坚持优势利用的原则。追求花卉生产要素与自然资源及环境条件的最佳配置组合,优化结构,优化区域布局,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坚持科教兴花原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不断提高花卉产业的科技含量。坚持效益优先原则。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大力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效益。实施扶优扶强战略,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发展路子。

坚持引进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实行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博采众长,洋为中用,互惠互利。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用20年左右时间建立起优势明显、特点突出、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花卉产业体系;把云南花卉产业建成促进全省经济增长的新兴特色产业,建成促进农民增收和

推动农村小康建设的富民产业;把云南建成亚洲最大的鲜切花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和种球、种苗繁育生产基地,成为全国领先、亚洲一流、国际公认的世界鲜切花主要产区和现代化的亚洲花卉交易中心。

2.阶段目标

近期:花卉产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54万个就业岗位,带动12亿元产值的相关产业,让3万农户走上小康之路。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支撑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引导花农和企业联合,走“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提高花卉生产水平。

中期:为社会再提供50万个就业岗位,带动20亿元产值的相关产业,再促进2万农户奔小康。

基本建成和完善包括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体系在内的科技支撑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物流网络体系;基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优化产品结构与区域布局;开展机制创新,实行强强联合,走集团化发展之路,合理运用人员、资金、技术、物资、设备等各种资源,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开展品牌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长期:2020年全省花卉总产值达到200亿元以上,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建成现代化花卉交易中心、价格和信息中心、实力较强的花卉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三、云南花卉产业发展重点

1.产品开发重点

把发展鲜切花生产作为发展花卉产业的重点,把加强主要鲜切花的科技进步与创新摆在优先和重要的地位。

2.花卉种业发展重点

建立健全花卉种球、种苗和种子繁育体系。面向市场,以产业化的思路,把科研、生产、经营单位的力量集中起来,实行“育、引、繁、推”一体化经营新体制,实现产业化生产和经营。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发草花、草坪用种的杂交制种,满足市场需求。

3.市场营销重点

市场营销的重点是培育消费市场和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市场营销体系。做到供货数量、质量、时间三保证,树立云南花卉产销的良好信誉。以阶段性目标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市场营销网络体系。建立以拍卖市场为主体,产地集散、物流配送与销地批发相配套的高透明度、大信息量、多层次交易、综合服务性强的流通营销体系,以流通促生产,形成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的花卉物流体制。

4.科技研发重点

新品种的引进和选育;球根类花卉种球繁育技术的引进及研究;野生花卉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花卉采后加工、保鲜、冷储、包装、运输技术的引进与研究;花卉生产关键技术的引进与研究;花卉温室设施、设备及基质、化肥、农药生产技术的引进与研究 ;花卉产品深度开发利用技术攻关研究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云南花卉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篇4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8]117号 发布日期1998-07-02 生效日期1998-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1998]117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花卉作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工程的重点产业,经过几年的培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可望成为云南省的新兴骨干产业。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花卉产业整体运作机制尚未形成,市场开拓不够,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滞后等,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会制约整个花卉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花卉产业的培育力度。为企业和花农营造最适宜的发展条件,省政府决定出台加快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云南省花卉产业现状

(一)优势资源初步形成优势产业。

云南具有发展花卉的资源优势,已得到国内外专家和花卉种植者的一致认可。这一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云南具有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世界上所有大宗商品花卉在云南都能找到适宜的生长地,且大多数品种都能实现周年、均衡、规模化生产;二是云南素有“植物王国”之称,花卉自然资源极为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有望培育出适应国内外市场的优质品种。

省委、省政府从实际出发,把生物资源开发工程列为全省着力培植的四大支持产业之一,纳入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花卉作为生物资源开发工程的重点项目,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下,企业和花农积极参与,在4至5年的时间内迅速由农民自发种植和少数外资企业涉足的起步阶段发展成为全国第一大鲜切花生产省。从1994年至今,我省鲜切花发展速度一直保持全国第一,鲜切花种植面积从1991年的240亩增加到1997年的15000亩。花卉生产企业从1995年的79户增加到1997年的250户,从业花农达10000多户。鲜切花产量从1994年的2.1亿枝增加到1997年的5亿多枝。1997年全省花卉总产值2.42亿元,比上年增长30%。花卉已经成为我省的一个优势产业。

在花卉总产量迅速增加的同时,产业组织结构和花卉产品的类别、品种布局结构日趋合理。“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格局初步形成,大众化的农户种植与高科技、高档次的企业育苗、栽培共同发展,相得益彰。以温带切花为主体、热带兰花、观叶植物、球根类花卉等几大类别、多品种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产品结构和市场需求日趋协调。

以斗南村为代表的广大花农是支撑我省花卉产业发展壮大的基础。以昆明为例,现有切花面积12600亩,其中国有836亩,集体928亩,三资企业1586亩,个体农户9250亩,分别占总量的6.63%、7.37%、12.59%和73.41%。农民用自己的责任田种植花卉,投资少、效益高,亩均产值上万元。以农民为主体的斗南花卉交易市场已成为全国最大的鲜花批发中心之一,客商来自全国各地,每天进场交易人数不低于2000人,日销售鲜切花120--150万枝,交易额在100万元左右。斗南花卉几乎成为一个品牌闻名于全国各大城市,广大花农已实现了脱贫致富的目标,有的提前进入了小康。

以省烟草公司、京云公司、民营隆格兰公司为代表的大企业和以农科院为代表的科技优势单位的参与,是我省花卉上档次、上规模、走向国际市场的必要保证。特别是省烟草公司利用烤烟产业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介入花卉产业的发展,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使我省鲜切花生产设施迅速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农科院园艺所育种中心、京正、英茂、隆格兰、庆成等现代化龙头企业的崛起,使云南花卉业呈现出高起点、高科技、大规模、集约化发展的局面。全省已有现代化温室大棚25万平方米,年产1.5亿株优质种苗的繁育供应能力,部分鲜花和种苗已开始销往国际市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符合花卉产业发展规律的整体运作机制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企业生产组织形式普遍表现为“大而全”或“小而全”,生产专业化程度低、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弱。资源的配置、利用、技术引进等方面缺乏统一组织。

2.缺乏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花卉业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产业,在花卉、企业积极性较高,硬件设施到位较快的情况下,科技支撑体系的建设滞后于生产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花卉产业顺利发展的瓶颈之一。研究、开发、示范、推广等科技支撑体系的四大要素都处于企业或有关部门自发、零散组织状态,产、学、研互相脱节,缺乏足够的人才支撑。尚未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国内外花卉品种资源进行引进、开发、培育和利用。对设施园艺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专用肥料、农药、基质技术,综合保鲜、冷链运输技术等尚未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系统研究、开发和引进消化。没有完善的技术培训网络和推广队伍,花农得不到有效的培训,主要还是依靠种蔬菜的经验栽培花卉。

3.市场有待于进一步开拓。我省鲜切花销售量已占全国总销量的三分之一以上,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场网络,进入国际市场的销售渠道也尚未打开,流通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专业化的销售龙头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花卉产业极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大起大落,销售不畅的状况经常出现,使企业和花农蒙受较大损失,影响到花卉产业的顺利发展。

4.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专用物资配套供应,良种、种植技术、采后处理、植保、土壤消毒、运输、运价等方面缺乏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加大了生产成本,影响到产品质量的提高,降低了云南花卉的市场竞争能力。

5.投资力度不够,融资渠道单一,投资分散。资金投入不足,250家花卉企业,多数固定资产投入不足100万元,有的只有几万元或十几万元,形成一方面是投资不足,另一方面是投资分散,设施、设备存在重复投资建设情况,有限的资金往往没能用在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上。

6.保证产业顺利发展的法规、制度亟待制定、实施。我省乃至全国尚无相应的花卉产业行业规章来规范企业行为和行业运行。一方面极易出现国内企业无序竞争;另一方面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国外的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很难引进。将制约我省花卉产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二、发展思路及目标

(一)发展思路。

充分利用我省自然资源优势,以市场为依托,科技为先导,企业为主体,效益为中心,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进行合理生产和科学开发。政府主要通过“抓两头,带中间”解决影响花卉产业发展的瓶颈因素,扶持企业解决好种苗的培育、引进和繁育;建立健全市场流通体系,帮助企业加快市场开拓步伐;建立科技支撑体系;制定有关法律规章;构建完整的花卉产业链。为花卉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使花卉产业超常规快速发展,尽快形成我省的新兴骨干产业。

(二)发展目标。

按市场需要积极、稳妥发展,着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质量。到2000年全省切花总面积发展到20000亩,鲜切花产量达到10亿枝,产值5亿元;盆花300万盆,产值1.2亿元,球根产量3000万头,同时要加快绿化苗木、人工草坪和花卉制种的发展。到2000年花卉产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

三、三、建立完善花卉产业化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

(一)以农科院为依托,充分调动昆明动植物检疫局、昆明植物研究所、云南农大以及大企业科技人员参与,在省农科院园艺所的基础上组建云南省花卉研究和育种中心。主要职责:一是育种,包括引进新品种的驯化培育;二是重大病虫害防治和综合栽培技术的研究推广;三是培育地方名特优品种。同时要成为省内花卉协同攻关,培养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科研咨询服务的重要基地。中心实行开放性管理,为国内外合作项目和专家提供研究条件。责成省农科院商省“18办”、省花产联尽快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种苗生产和供应体系建设。省农科院园艺所、英茂花卉公司种苗工作、京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隆格兰园艺公司等已经形成年产1.5亿株以上的切花种苗供应能力,完全能满足全省切花种植的需要。为了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今后不再支持新上切花种苗项目。现有几家种苗供应企业,要尽快完善技术,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同时要大力开拓种苗市场,做好服务和技术辅导工作,引导广大花农使用优质种苗,到2000年基本实现切花种苗的优质化。安宁鸣发花卉公司和中甸格桑花卉公司作为球根类花卉种球的主要生产、供应企业,省、州(市)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尽快形成规模。

(三)建立稳定的科技培训、推广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依托现有大中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培训体系,同时办好中以、中荷两个培训中心。中高级人才的培养要以产业发展和企业实际需要为依据,可采取企业与院校合作培养、委托培养等方式进行。初级人才和花农主要依靠企业培训。依托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建立花卉科技推广队伍,帮助花农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烟草系统也要充分利用县、乡网络,为花农提供种苗和技术服务。中以昆明培训和示范项目是我国农业部与以色列农业部签署的国家间合作项目,由省花产联代表省政府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省农业厅、省“18办”协助实施。具体方案商农业部有关司局和以色列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正在商谈中的中荷培训项目,由省农科院承办。

(四)由省农业厅牵头,省花产联具体组织花卉企业广泛开展国际交流,通过项目合作,品种、技术引进,不断提高我省花卉科技含量,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步伐。

四、四、加强花卉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地布局

1.鲜切花 重点布局在呈贡县、官渡区、蒿明县、宜良县、晋宁县、玉溪市、通海县、江川县和澄江县,曲靖、楚雄、红河等州市靠近昆明、基础较好的县也可适当发展。

2.盆花 以昆明市、玉溪市、思茅地区和西双版纳州为重点。

3.球根 以中甸县和安宁市为重点。

4.花卉制种 以昆明市、曲靖市为主。

(二)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和花农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要发动花农投工投劳,花卉企业要多渠道筹资改善花卉基地基础设施条件,打牢花卉产业发展的基础。鉴于花卉产业有投资大,回收期长,风险也较大的特点,各级政府(行署)要把花卉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计划盘子,给予一定的扶持。无论是农民种植还是企业栽培,都要给予一视同仁的帮助。新建基地的通路、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列项的,原则上可给予一定无偿资金支持,有关项目可优先列入滇中现代化农业示范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省农业厅、水利水电厅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布局,结合区域内项目建设,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花卉基地建设。

五、五、强化市场体系建设

(一)立足国内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国内外市场的开拓要坚持以公司和个体、私营企业为运销主体的原则,在大胆走出去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与外省大中城市现有花卉营销企业和国外花卉公司合作开辟市场的新路子。鼓励国内外公司、私营企业、个体运销户到我省从事花卉交易。总之,要多渠道、多种方式大力开拓云花市场,使云花象云烟一样闻名于世。

(二)依托省政府驻外办和省烟草公司销售网络,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云南花卉批发部,由省花产联具体组织,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开。

(三)扩建斗南花卉交易市场。斗南已经成为我省乃至全国最大的鲜切花批发市场,在全国享有一定声誉,现有场地已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市场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斗南花卉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责成昆明市、呈贡县按照初级批发市场的要求和企业运作原则,尽快提出扩建方案,争取在今年底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有关部门省政府将给予协调和支持。

(四)组建非盈利性花卉交易中心,逐步发展成为花卉高级拍卖市场。借鉴国外花卉生产、销售的成功经验,在英茂花卉集散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非盈利性的中介销售机构,并使之与国际接轨,逐步发展成高级拍卖市场。该中心由省政府控股,骨干花卉企业和运输部门参股共建,由省花产联代表各方经营,经营利润除维持必要的开支外,按比例返还各花卉企业和花农。具体运作方案责成省花产联尽快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六、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为花卉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借鉴以色列花卉超常规发展的经验,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建立起一套既符合花卉行业特点,又具有较高组织化和专业化分工,同时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国际花卉产业运作惯例的产业组织和管理办法,使我省花卉产业尽快成为全省的骨干产业,实现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转变。

(二)充分发挥省花卉产业联合会的积极作用。省花产联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行业协会,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承担起花卉产业的整体组织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产业经济组织的作用,通过提高云南花卉产业的规范化、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形成云南花卉产业的整体力量,有效推动云南花卉产业的发展。省花产联的主要职能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工作意见的批复》(云政复[1998]1号)确定。近期要在省政府的领导和省财政、烟草、省标准计量局、“18办”等有关部门的协同指导下,尽快完成如下任务。

1.制定花卉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2.按省政府《关于筹集云南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的批复》(云政复[1997]107号)筹集花卉产业发展基金,并尽快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指导、帮助、监督花卉企业和花农实施好《云南省鲜切花及切叶(枝)等级规格》,不断提高花卉产品质量。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花卉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加强鲜切花的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是鲜切花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云南民航局为我省花卉产业的迅速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空运能力、运输价格等问题也日渐成为云花外销的瓶颈之一。为了扶持新兴的花卉产业,云南航空公司要继续对鲜切花运输给予优先和优惠。同时要积极探索铁路、公路运输。1997年昆明火车站日均运输鲜切花已达200件左右,铁路运输有较大潜力可挖。昆明铁路局要在省花产联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探索在客运列车设置鲜切花保鲜箱运输,改善鲜切花运输条件,对冷藏运输、保鲜技术的研究、推广,省政府将给予支持。

省花产联要积极主动与航空公司和铁路部门配合,分别与两个部门联合成立服务机构,逐步做到统一外包装规格、统一组织花卉运输,代理花卉企业办理有关运输手续,做到当天的鲜花当天发运。通过集散中心优选,并经采后处理的鲜切花可优先安排运输,尽快争取做到周年、均衡的向定点城市发运鲜切花。

(四)海关、税务、动植检等部门要继续做好服务工作。几年来,海关、税务、动植检等部门积极主动的为我省花卉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随着花卉产业的发展,有关业务工作量将会越来越大,各部门要本着培植云南骨干产业的责任出发,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简化各种手续。昆明海关要继续帮助企业用好有关减免税政策,坚持设立“绿色通道”,对花卉实施24小时受理报关,提高通关速度。同时要积极探索扩大海关保税监管,充分利用海关保税政策发展花卉产业。

为了扶持花卉产业的发展,省政府《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规定对花卉收入按最低税率5%征收农业特产税。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发展花卉的积极性,地税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培养企业和花农纳税意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按规定给予减免,其余的要加强征收管理力度,照章纳税。

昆明动植物检疫局在严把检疫关,防止病虫害随进出境花卉传入传出国境,确保云南农业生产安全和花卉产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同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尽可能降低检疫费用,缩短检疫时间,对大型花卉企业逐步做到产地检疫。

(五)搞好配套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化工、轻工和农资部门要加大对专用花肥、专用农膜的研究、生产和推广力度;机械、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外引进温室技术的消化,并按云南气候特点完善设计,按照市场需要组织规模化生产,以降低生产成本。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点多面广、服务网络完备的优势,加强对花农的指导、服务工作。

(六)资金保障。要从社会、信贷、财政等多方筹集资金来解决花卉产业投入不足的矛盾。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支撑体系、市场体系和运输体系建设,同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从事“两头”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发展潜力大,但目前困难也较大的企业要专题研究,帮助其走上正轨。

七、七、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

花卉产业知识产权的立法,是关系到我省花卉产业能否走向国际市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关系到我省资源保护和新品种开发利用的重大问题,省法制局要会同省科委、农业厅、“18办”、花产联等单位在今年内制定出我省保护花卉产业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批准后尽快实施。通过该法规的实施,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使我省的花卉业走上规范化生产和经营的轨道。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云南花卉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篇5

(丰政发[2009]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递增。

第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丽泽办、园区管委。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一)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重点高端产业发展。

(二)培育花卉产业、服装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特色产业。

(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

(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五)需要区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第四章 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

第九条办公室每年8月份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需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要求,做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具体分为三种补助标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万元;投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北京市、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区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再重复支持。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投入占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以上时,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并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主要投资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市创投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市创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经信委等其他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专项基

金的投资管理。

第五条 市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一)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二)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六条 市创投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创投公司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创投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且近2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

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项基金应在襄阳市区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

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投资于襄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

(四)专项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

(五)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创投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市创投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创投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专项基金设立之日起,满 1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创投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市创投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市创投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襄阳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办理托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市创投公司可根据专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

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协调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分配额度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九条 市创投公司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市创投公司不干预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但专项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条 市创投公司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文件中有关股权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构建“10+6”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0+6”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以及“1531”骨干企业培植规划确定的企业和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资本金的补充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授权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管理产业基金,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事项需报市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应设立临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用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产业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产业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投资决

策委员会由投资公司和产业基金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九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临沂市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投资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十八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投资公司与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10%。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作报告,在每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主要汇报产业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都市区现代农业建设,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是指资金的筹集、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等农业项目。重点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优势集聚区或能延伸带动整个产业链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资金使用以项目为载体,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和奖补两种。

第六条

资金使用本着落实产业规划,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项目,集中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2011年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

(一)2011年市财政安排;

(二)整合现有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畜牧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扶持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以后随着财力情况对农业产业引导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

第八条

项目应具备条件

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类型为种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不造成环境污染。其中:种植养殖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具体要求参照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资金优先扶持郑州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优先安排自行担保和自筹资金充足的项目;优先安排以往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财政贴息项目的范围:我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生产发展、产业基地内与生产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引进、重要设备购置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单位还款能力确定贷款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2-3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每半年付息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贴息比例分50%、80%、100%三个档次,贴息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三条 贴息程序:

(1)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编制印发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报贴息项目。

(3)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4)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直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要根据项目分类吸纳不同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每次评审要有7-9名专家,农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参加的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的20%。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审核。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不再组织评审。

(5)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和市直项目进行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建立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

(6)农业主管部门将市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考察、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对批复的重点项目协调担保,对落实的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第十四条 奖补的范围

(1)为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生产,对

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2)为鼓励项目单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单位自行担保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规模大、进展迅速、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奖补。

(3)对必要的公益性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奖补。按照上级对各地综合考核的要求,安排一定资金对园艺作物标准园、集约化育苗、花卉生产示范性企业建设、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畜牧业环境污染治理、农业标准基地(园)建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高产创建、出口创汇、产品品牌给予奖补。

(4)对农业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县区、乡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经营主体、法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给予奖励。

(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补。

(6)以上具体奖励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奖补程序

根据市农业、财政部门制定的奖补办法,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填报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补项目标准文本,报所在农业、财政部门,经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金融机构将贷款的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农业、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资料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经审核后的贷款贴息资料,直接对金融机构拨付贴息款。

第十八条

奖补项目:市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奖补项目,联合行文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各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及项目完工后的初验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各项目单位的详细资料建立档案,专人保管。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等。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市领导小组予以全市通报,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项目的担保和风险分担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属于郑州市确定的重点区域内的项目或重点项目在贷款过程中因自身担保有困难的项目单位,可由财政部门协调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项目单位和担保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的担保手续。市直项目担保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市、区)项目担保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提供担保的项目,将资料上报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会同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研究确定是否给以担保贷款。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经

担保公司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项目担保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80%。

第二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协同加强项目风险防范,确保资金运行风险最小化,保证按期收回资金使其良性循环。

第二十五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建立农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按比例承担担保风险责任,市财政每年向担保公司注入一定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的风险责任:按政府承担50%、担保公司承担30%、金融机构承担2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政府承担部分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担保贷款逾期,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追讨,直至进入司法程序。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各项诉讼费用,按风险责任承担的比例分摊。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办公室主任的各相应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分类,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和本级农业产业资金的整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整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作为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监管,制定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都市区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农口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日常监管,重点是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是否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对已经开始贴息的项目每年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筹措、下达和监管,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3)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对贴息期内项目建设及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4)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管。

(5)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6)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引导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评选、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市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对发现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市领导小组和金融机构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市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以后贴息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政发〔2011〕13号),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设立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5年。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扶持主导产业原则。扶持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注重与规划衔接,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市场化引导原则。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为主,对符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明显的,财政适当给予扶持。

(三)无偿与有偿相结合原则。财政资金部分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的无偿补助;部分采取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等形式的有偿补助。有偿补助部分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会同省农口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参与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参与项目或方案的评审、论证;会同省农口部门确定扶持项目及额度;拨付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口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参与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的制定;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考评、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集中加工区等。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高效设施园艺基地、畜禽规模养殖基地、高效设施渔业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现代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出口农产品示范区(基地)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可追溯管理、市场信息服务、以及基地配套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升级改造。包括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加工新装备的研发与引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可追溯体系建设、仓储冷链物流、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四)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切块用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配套,具体执行《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苏财规〔2013〕4号)规定。

(六)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支出。

第七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度采取定额奖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3;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5;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2。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引导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下达:

(一)直接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按照因素法,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同时明确资金扶持对象、环节、标准等内容。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自主筛选确定项目报省备案。

(二)竞争立项下达资金。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因素法将资金申报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规定》(苏财预〔2013〕21号),组织筛选确定项目报省。省农口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指标、评审程序、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项目立项计划。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专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项目主体、地点变更或项目内容变更预算金额超过10%的,在项目批复六个月内由当地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向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引导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市县农口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项目验收工作。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通报各市县(省属单位)。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引导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8〕)6号)、《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89号)同时废止。

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并随着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

加。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为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扶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涉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用于以下三方面:

(一)对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新增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创建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品牌创建、“三品”认证、先进龙头企业、先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创业带头人给予奖励;

(三)农业产业化活动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00万元。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支持。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对象在本要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经申报评审,择优选定补贴项目。

申报条件:

1、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帐务清晰;

2、本必须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3、获得“三品”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企业优先;项目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优先;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优先。

(二)奖励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85万元。

1、新增龙头企业奖励。新增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增为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创建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4、争创品牌奖励。新增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增省级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万元;新增合肥市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

5、“三品”认证奖励。新增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的

产地或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

6、先进表彰奖励。每年评选10个先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奖励5000元;每年评选5个先进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奖励4000元;每年评选10名农民创业带头人,每名奖励2000元。

(三)工作经费,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5万元。

参加国家、省、合肥市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招商等产业化活动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一)、(二)、(三)规定的资金总额可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相互调剂。引导资金与合肥市奖补政策及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每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据实拨付。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组织市农委、财政、监察、发改委、供销等部门开展评审、审核和评选工作。

(二)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程序:

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必须提交:

1、申请报告;

2、项目文本;

3、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项目决算书;

4、上财务报表;

5、贷款证明,包括贷款批准文件、贷款合同、进账单、贷款利息结算单等;

6、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兑现贴息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省、合肥市级批准文件;名牌(农)产品、驰(著、知)名商标批复文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公示无异议,兑现奖励资金。

(四)评选表彰奖励先进程序:

按照评选细则和量化评分标准,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在农村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11月份组织申报,12月份组织开展评审、审核。

第十条 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间,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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