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卷一》考试真题及答案精编2篇
历年司法《卷一》考试真题涵盖法律基础、民法、刑法等多个领域,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与应用能力,答案解析提供解题思路与法律依据。下面由阿拉网友分享的“历年司法《卷一》考试真题及答案”范文,供您写作参考,希望您喜欢。
历年司法《卷一》考试真题及答案 篇1
试题精编(多选题)
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79题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A、C项对。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故B项错。
根据该 安排第19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 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D项对。
历年司法《卷一》考试真题及答案 篇2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一)生命权
1.防御权。生命权本质上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行为的防御;
2.享受生命的权利。
3.生命保护请求权。
4.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
(二)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诬告陷害。
【真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 (08延缓地区-1-63) 【答案】ABCD
A.公民的姓名权
B.公民的肖像权
C.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D.公民的荣誉权
(四)住宅权不受侵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真题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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