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廉洁从业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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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负面清单
第一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一)工作中为谋求私利,违规或滥用职权: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等。
3、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4、以各种形式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公司财务制度的活动。
5、严重干扰设计工作,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条件、设计方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6、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工艺图纸等,造成公司无形资产重大流失。
7、在商务采办过程中,越权干预采办活动,直接指定合作单位;或与合作单位等串通,泄露标底等公司机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帮助利益相关者中标。
8、故意在技术要求、招标文件、询价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排除合格供应商,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公司利益。
9、违反相关规定,将工程、物资采办或委托服务项目,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等方式给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或与其合作、联营。
10、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越权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内容。
11、工程施工、货物验收、生产运行、产品销售工作中,收受合作单位贿赂,不严格进行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隐患,甚至导致事故发生。
12、违反项目预结算管理规定,协助承包商进行虚假变更或签证,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二)以无偿或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占用资源:
1、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2、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相关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相关人出售住房等财物。
4、以无偿或象征性支付报酬的形式,利用公司资源(含内幕消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或安排管理对象、供应商干私活,谋取利益。
5、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并超过6个月。
(三)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服务、活动安排、消费卡等:
1、接受、索取本单位关联企业、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等物质性利益,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利用各种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
3、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侵犯国家、集体和相关人利益行为。
(四)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或者钱色交易。
(五)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六)利用、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通过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
1、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将上述人员应当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下属企业、其他企业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3、利用企业上市或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4、上述人员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5、在交通、医疗、保险等方面为上述人员谋求特殊待遇。
(七)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违规开展公务活动。
(一)在开展政府接洽、客户招待、内部建设等相关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
1、违规进行业务支出:
(1)超标准消费,或将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业务支出进行报销,甚至由下属企业或者他人支付。
(2)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支出。
(3)业务支出后不提供原始凭证或相应情况说明。
(二)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
(三)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务差旅为名(之机)变相旅游,如:
1、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四)违规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
1、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2、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使用工会经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补助、及会员本人过生日慰问等不在此限,工会费具体提用标准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省市工会有关要求。
3、各单位负责人在商务和外事活动中,未经审批或超标准公款赠送纪念品。
(五)违规持有会员卡,或者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
(六)违规组织、参加超标准会务接待活动:
1、到外地召开参会人员以本地单位为主的会议。
2、违规接待无公函(邮件、信函等)的政府、外事、内部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或违规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3、在机场、车站、码头、地区边界甚至跨地区迎送,张贴标语横幅、铺设迎宾地毯、安排列队,层层多人陪同,并造成不良影响。
4、过度布置会场,摆放花草,提供水果,布设背景,并造成不良影响。
5、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公务活动中提供烟草制品。
6、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未按要求分级、分类控制陪餐人数。
8、超出计划规定时限提供食宿。
9、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发放纪念品。
10、违规使用会议费,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套取会议资金,向下属机构、企业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七)违规组织参加超规格、超范围、超标准的培训活动:
1、外出学习、培训期间,公车或借车伴读。
2、参加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3、列支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八)违规配备、购买、租赁、借调、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
1、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详见《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2、换用、借用、占用下属或业务单位、个人车辆,或接受业务单位、个人赠送的车辆。
3、车辆改革后,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4、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5、员工及其亲属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九)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1、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办公用房。
2、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
3、领导干部借口兼职,非必要多占办公用房;工作调动后不及时腾退。
4、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办公场所,以及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5、领导干部公款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十)违规组织、参加外事出访活动。
1、把出国作为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福利待遇轮流安排。
2、接受或变相接受业务单位资助,或向下属企业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3、未按要求填报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材料中未详细说明出访目的、出访国家或地区、途经城市(包括转机地点)、出访人员、出访时间及行程安排等事项。
4、超规定时间和人数出访。
5、乘坐任何形式的包机。
6、擅自更改出访行程,或绕道出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地点、时间。
7、在国外城市间往来,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违规开展公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一)在境内外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权影响、内幕信息等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3、借用单位公款,或管理服务对象、业务单位、下属单位和个人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4、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三)违规在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任职,从事营利活动。
(四)工作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六)利用职权,为家人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如:
1、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2、员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该员工所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违规发放薪酬福利。
(一)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违规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2、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4、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5、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6、违规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7、借重大活动或节庆之机,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或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8、违规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二)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或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以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依然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其他违规发放薪酬福利的行为。
第五条攀比享受铺张浪费。
(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举办文艺晚会豪华铺张、耗资巨大、奢华浪费,使用单位资金高价滥请"明星"、"大腕",或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等。
(三)未经评估确认,随意报废处置已到更新年限,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设施设备等资产。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影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五)其他攀比享受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六条庸懒散慢疏于作为。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是非面前不表态,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歪风面前不敢斗。
(二)未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七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一)对中央精神及上级要求只做面上轰轰烈烈的传达,口号式、机械式的传达,不加消化、囫囵吞枣的传达;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热衷于作秀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做表面文章、过度留痕,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
(二)公司或部门利益至上、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说一套做一套。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颐指气使;搞特殊、要特权,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和强烈不满。
(四)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
(五)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回避问题和矛盾,上推下卸责任;慵懒怠政,消极应付,失察失职。
(六)弄虚作假,编造假经验、假典型、假数据,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
(七)学风漂浮,理论脱离实际,只为应付场面、应景交差,不尚实干、不求实效;开会不研究真实情况、不解决实际问题,为开会而开会;超计划、超时间、超规模、超预算开会;文件照抄照转,超篇幅、超范围发文。
(八)检查考核过多过滥,多部门重复考核同一事项,考核内容不务实,频次多、表格多、材料多,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九)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不深入,打造"经典调研线路",搞走秀式调研,搞层层陪同、超人数陪同;对调查情况不深入分析研究,以偏概全,提出意见建议好高骛远,可操作性不强,调研成果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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