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论文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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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论文1

关键词:政府诚信建设行政管理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之时,诚信—这一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伦理道德与政治价值,日益引起人们在理论与现实中的深刻反思。一直以来,诚信被誉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是维持整体社会结构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儒家最重视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在儒家伦理中,诚信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诚信被视为立身之本,立德之本,立业之本,立政之本,立国之本。

一、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打造诚信政府”在现代政府改革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在现实中人们一致认为,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从上做起”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那么,什么是“诚信”,什么又是“政府诚信”呢?在学界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浅而言之,诚信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其核心含义是:一个人具有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诚信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风险。政府诚信即政府与民众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民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政府在获得了民众所授予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诚信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政府人格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即来自信任方的评价;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政府诚信源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一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诚信。政府行政人员依据委托契约得到相应的酬金(工资、奖金)、荣誉等利益因而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能,但这种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经济契约的“标的”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政府契约的“标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如提供公共设施、维护和平与安全、制定法律和法规等,又有伦理层面的,如正义、公平、公正、民主、宽容、责任等,内容十分广泛[1]。这样,政府要成功地履行职责,就必须要依靠“诚”,即对民众的忠诚、有责任感。从政府承担的职责看,政府诚信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社会最大的诚信,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

二、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

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影响,有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一)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

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起步的,其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有适当的气候便可能得以再生。其模式的特点是: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其结构是纵向隶属式的,自下而上层层隶属,高度集中,从而使内部各组织、组织内的个人失去应有的自和相对的独立地位,形成一个以皇帝居于至高无上的顶点位置的“人治”金字塔。其管理方法是一级管一级一层管一层,从汉代“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一个惯性下来。这种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背离的,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但其惯性的影响力却十分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前进的今天,

这种人治的传统模式仍有一定的地位。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维护着这种“官本位”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自己权威的发挥,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为所欲为。几千年传下来的这种“官本位”的制度,也同时强化了人们的奴性意识和盲从权威的习惯,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

(二)政府公务员现代诚信意识淡薄。

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政府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手中执掌者国家的行政权,就应该有一种责任,还应当承担行为的后果。当人民把职务给了你,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委托方(公众)将行政权委托政府行使,作为方(政府)应当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国防、治安、公共福利、司法公正等等),如果方职责履行得好,其官员就应当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荣誉等。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委托方的正当需求,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方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委托和关系的存续也就值得考虑了[2]。这种关系必须以诚信为支撑。而诚信的背后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平等原则。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理念,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还应该向人民承诺,还要负违约的责任。

(三)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

正如恩格斯所说:像其他成员一样,官员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作为政府“经济人”,有自利意识,并想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奇怪,也不为过。关键是,“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一种人特别看重精神需求,以满足精神需求为乐。能使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因为帮助了人,自己获得了快乐,获得了精神上的利益。所以如果政府机关或公务员能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头,并能以自己的智慧尽力为人民办好事,由此赢得了民心,得到了奖励,获得了荣誉,得到了提拔,这就是一种利民又利己的事。但这里所言的利己,显然性质完全不同,是一种“内隐”的自利,完全以获得物质利益和享受为目的的。

(四)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政府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政府在建设诚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

三、政府诚信建设的途径选择

我国历来奉行诚实守信的品德,“诚为根,信为本”,它是一种比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而政府诚信是各类诚信之首,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3]。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这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使命。政府诚信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呢?

(一)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

要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必须了解政府的属性。只有了解了它的属性,才能明确政府应有的职责,给其职责以正确的明确的定位。

政府管理的方式也应当转变,由控制型的管理方式向协商型的管理方式转变,变被动型的管理方式为互动型的管理方式;由微观干预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的方式转变,这里要说明的是,宏观管理方式也必须由理论走向实践,需要政府具体的管理措施来实行,即以政府管理理论为指导,制定出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这不是实行微观管理的方式,而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微观处理),扎扎实实,即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应有的结果必须清晰明确,管什么(干的范围)管到什么程度都要清楚地界定。职责、功能越模糊,权力就越大,越容易造成混乱。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政府。公民缺乏有效的信息,对政府的失范行为就无法鉴定更无法监督,所以,政府应当实施阳光行政。政府拥有的各种信息优势,如人为地进行保密,使得公众处于一种“理性的无知”状态,这给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准备了最好的条件,行政失范行为不可避免,政府公信度必然下降。实施政务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既是民主政府下的公民和消费者具有信息获知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论-文-网LunWenNet]

(二)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制度。

诚信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危机。前面所说的诚信体制虽好,但它不会自发地成为现实,体制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越位者、错位者、缺位者仍大有政府在,就是没有制度的约束,邓小平同志以最通俗的语言阐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所以要使政府行为的输出最大限度地与政府委托人的输入预期一致,使政治人的合法利益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一致,就得依靠主宰我们命运的制度,让刚性的制度来保证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失。诚信制度应具备哪些内容呢?

1.行政行为法定化。前面己经谈到,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具有自利的一面和借助权力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要消除失信行为完全靠个人的自觉和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依靠法律则较为有力。具体内容是: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对贪官要有威慑,对庸官、獭官也要有压力,要让人们觉得当官大不易,就要有一种硬性的约束,那就是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

职位职权法定。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使其有法律依据;不得擅自设立职位,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定职权,越权无效;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遵循法定程序[5]。

法体优先。行政活动不得与法体相抵触。

2.健全约束监控制度。应建立行政监察、行政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投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要设立多重防线,以严防死守的办法予以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化管理,有些事件要跟踪督办,要确保群众投诉的问题有处置、有结果、有回应。

3.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诚信行政应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人们倡议建立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设立相关评定机构,其评定内容是:政府部门设置和职能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决策和管理的科学程度、信息公开程度、政府工作效率、公务员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政府支出和债务情况、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程度等[6].

4.完善失信惩治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提高失信成本,依法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并给与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合理的补偿。要使守信着感到光荣、有价值,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让其不敢冒失信之风险。

5.建立公务员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度,搭建个人诚信平台。建立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联合征信制度。诚信数据应向全社会开放。欧洲一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以数据开放的强制权,以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和威严。

(三)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在当今多种价值观念并存和冲突的时代,仍然使用传统的道德说教方式是难以奏效的,教育应当寻求从内容到方式方法上的扎实和创新。从内容看,要紧扣公务员的身份,狠抓公仆意识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和责任心的教育,并让公务员了解诚信的内容、意义。当然,诚信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律意识、市场经济规律等密切相关,对公务员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引导。在当今政府出现道德危机的情况下,在公务员培训中应当开设行政伦理课,而且要做重点考核。作为公务员,至少应当认识这些问题:什么叫诚信?诚信与道德的关系怎样?当前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有哪些?有什么危害?如何解决诚信缺失的现象?教育的方式应当多种多样[7]。通过各种教育手段,提高教育的覆盖面,加大教育的成功度,这样,是可以使公务员由诚信道德的认知上升为道德情感,转化为道德意志,从而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的。只有唤醒人们内心深处的良知,人们才能有效调控自己的行为,做到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我完善。

(四)浓厚诚信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是政府诚信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使政府和民众沟通交流的主要渠道,传媒既能影响政府,又能引导群众。所以,新闻媒体应为政府的诚信建设大声疾呼,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宣传,使“诚信应成为政府根本的准则”和“成也道德、败也道德”的真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8]。新闻媒体权威性强、影响面广,近些年来,一些不诚信的行政人员因媒体曝光而落马的情况不少。可见新闻媒体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结束语: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极大。因此,应当把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面对政府诚信缺失的现状,加大建设诚信政府的力度,充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乔治。戴维森,《最伟大的管理思想》,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版。

[2]姆斯。柯林斯《企业不败》,新华出版社,1996.

[3]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出版社。

[4]罗斯。埃克曼,《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

[5]戴维。皮格斯,《哈佛管理成功学》陕西旅游出版社,2002.

[6]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诚信论文2

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唯有背好诚信的行囊,才能步履平稳的踏过人生的一道道坎坷,走向辉煌的历程。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诚信的议论文高一,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诚信的议论文1“诚”是一种品质,“信”是一种评价。诚信可以体现出每个人的品格,也是一个人立身于社会的资本。诚信时刻都在我们的身边,它体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学习中、工作中。

生活中,只有讲诚信的人,才能广泛的交友;学习中,诚实的人他的成绩才会踏踏实实地上升;工作中,只有诚实的人,才会事业有成。

生活实践中,我经常答应别人的要求,我也经常能做到,我是一个非常重视诚信的人。我讨厌不诚实的行为。初三的假期中,老师答应带我们出去郊游。我们很高心。三天之后在学校集合。但是,就在那天,下着倾盆大雨,我们都没有去,只有我们的班主任,他一个人去了,我们都没有做到诚实守信,将老师一人留在学校等我们。足足等了三个多小时,这让我们十分惭愧,又十分地敬仰,中够我们敬仰一生。我的班主任是一个及其守诚信的人。无论什么事,只要他答应,就能办到。这次活动,我悟出了一个真理,那就是做人要做一个守诚信的人。诚信是中华民族的根,是我们世世代代的做人之本。

诚信在生活中既显得平凡又显得普通,它不像金钱那样有诱惑力。也没有多么的娇媚。诚信是一种品质,当自己做错事时,能主动站出来承认错误就是诚信的表现。

我国古代,就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话,讲的也是诚信。鼎盛唐朝,康乾盛世,还有今日的中国,能在世界中举世瞩目,其原因就是应为守“诚信”,我国正是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才使我国赢得了世界的尊重。

在日本的公司中,诚信经营是每个公司的经营理念。日本的餐馆也一样,餐具每用一次,都要洗七遍,是日本餐馆中的规定。他们都是非常注重“诚信”二字的。

当今世界我们新一代的青年人,更应该注重“诚信”二字。因为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立足之本,我们更应该注重诚信二字。我们也因该时刻铭记着罗曼罗兰所说的“有了诚信,人生的小船才不会被金钱荣誉的大海所吞没。”

让诚信永远留在我们的身边,作为我们每个人的行为准则,永远铭记在我们的心里。让我们的生活因为诚信而更加美丽。

诚信的议论文2“吴静,100分,第一名!”当老师喊出这句话时,我心里很高兴:原来同学说的是真的!今天第一节课,我们进行数学考试。考试一结束,我就迫不及待地和周围的同学对起了答案。可没对几道,洋溢在我脸上的笑容就一下子僵住了:怎么能忘画直角符号哪?这下可完了,唾手可得的100分又要和我说再见了!

课间操上,我还在埋怨自己的粗心大意。可不久,却听到一个学生嚷嚷道:“吴静是班里的第一名,的100分!”这个消息在班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在一声声“祝贺”声中,我的脑子里闪过一个念头:难道老师没看出错误,给了满分?错误那么明显,不可能!

上午第三节是品德课。我心不在焉地翻着书,心里反反复复想着这件“好事”该怎么办?想了一节课,头都想疼了,可还是没有想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只是希望那个同学看错了。

可到了下午第一节课,我最后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在同学们羡慕的目光中,我拿着100分的卷子不知所措地到座位上。当我仔细地查着卷子时,发现错题旁画着鲜艳的红钩钩。老师果然没有发现我的错误。

100分就握在自己的手上。只要我动动笔,在那个不起眼的地方描一下,把错误改过来,这个梦想就可以实现了,而且没有人会怀疑。有了100分,回家就可以实现任何愿望,更重要的是我的虚荣心会得到满足。

可是,这100分根本不该属于我呀!如果我拥有了它,那和作弊又有什么两样?荣誉的光环固然美丽,可想到是“偷”来的荣誉,倒让我感觉像是失去了什么似的,心里空荡荡的……终于,当老师再次表扬我时,我鼓足勇气,捧起那“珍贵”的100分,向讲台走去……

那天放学,我前所未有地激动,因为在诚信和荣誉面前,虽然有过矛盾,可很庆幸,我最终选择了前者,心里是那样坦然和轻松。

诚信的议论文3泱泱古国,悠悠华夏。五千年的历史轨迹,五千年的文化传承。五千年的风霜雨雪没有将龙的传人的那些优良传统埋没,而是历久弥新,薪尽火传,古人推崇诚信者,今人厚爱诚信者,历史选择诚信者。

孔曰成仁,孟曰取义。仁者,发乎礼,义者,发乎情,止乎心,正乎身。在儒家看来,行仁施义的先决条件为内心的向善,所谓勤心诚意者也。心中信守诚信,方能宁静安心,进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行义者亦应以诚信为本。义之所存,诚信存之也,读《大学》《中庸》,一字以蔽之,诚也,诚包罗万象,诚信是它的具体体现。

在滚滚而来,浩荡而去的历史长河中,涌现出的诚信者比比皆是,荆轲于“风萧萧兮易水寒”中作别太子丹,壮士一去,只为报知遇之恩,虽蹈死地亦无怨无悔。伍子胥逃离楚国,得吴王重用,答应替他报仇,从此伍子胥尽心辅佐,纵然之后受猜忌可仍然不改忠心。陶朱公荡舟西湖之上,得以“千金散尽还复来”的秘诀便是诚信经商,后世徽商,晋商皆履行了这一原则,才有了商行的繁荣昌盛。

诚信在心,将诚信发挥在经商致富中,可以家财万贯;将诚信延伸到安身立命上,可以后世传颂;将诚信拓展到八荒六合,四海之内,则可万民归心,顺天地阴阳、法四季轮回,运之则五岳震荡,百川奔涌,诸侯朝服,天下匡正。屈原被发行呤泽畔时,叹“举世皆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他愤恨那些“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他忠君恋阙,心系国家,屈子一跃,一河碧水为之激荡,千载令名不朽。刘邦入守关中,之所以可以深得民心,在于履行约法三章,秋毫无犯,刘备跨有荆益,保其岩阻之碍,与邻国交好,于内则治民,诚信于民,是以三分天下;李世民深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他对百姓有诚信,天下人拥他,他便要对万千黎民百姓谋福祉,是以创造了“贞观之治”……凡此种种,皆言诚信为人立身之本,天道酬诚信。

因此,传承民族的美好品质,将诚信贯穿在身心中,用诚信指导我们为人处事,则人生得以绚烂,事业得以辉煌!

谨记,天道酬诚信,诚信伴我一路前行。

诚信的议论文4古语常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悠悠五千年的中华历史,沉淀出了厚重的历史文化,如果说忠孝是成人首责,那么诚信就是为人之本。一个时常失信的人,他的人生可以说是失败的人生。

生命中不可丢弃的财富就是诚信,没有了诚信,你所拥有的一切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如过眼云烟,终会随风而逝。有一则寓言中的年轻人在海中遇难,他以一样精神换取上帝的帮助。如愿,他平安到达了一个经济繁华的城市,开始了他的事业,却久久没人和他交易——因为他抛弃了诚信。在许多人看来诚信并没财富来得重要,但他们忘了,没有诚信,即便现下财富再多,欺骗会把它压榨的一分不剩。丢弃了诚信,就像本该属于天空的雄鹰放弃自己翅膀,等待它的只有死亡。因为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试想,濒临倒闭的海尔公司,如果没有厂长张瑞敏举着沉重的铁锤用诚信砸毁76台冰箱带给顾客的欺骗,怎会有海尔现今的成功。如若他们没有秉着“真诚到永远”的信念,诚信对待每一位顾客,怎会有这般具影响力的傲人佳绩。是诚信创写了历史佳绩,是诚信树立了张瑞敏的厂长威严!有如此诚信之人,但也不乏可笑的愚昧之徒,为搏美人一笑,周幽王以国家为赌注,以诚信为笑料,数次烽火戏诸侯,终落得国破人亡的结果。参天大树挺拔耸立,靠的是深扎大地的根的默默支撑;凌云高楼气势撼人,来自厚重坚硬的基石无语的支撑;而人铮铮铁骨能傲然独立,靠的就是诚信这根脊梁的支撑!

一支泠泠金步摇,可将一头乌丝装饰得金光闪耀;一抹浓厚胭脂粉,可将一脸岁月沧桑掩盖得光鲜艳丽;一袭华丽金缕衣,可将一身单调点缀得花枝招展。可光艳的外表永远只能表于外,无法成为自身内在的魅力。人们自信的认为,外表的华丽定能夺得他人青睐的目光,而内在的美与丑无伤大雅,然而一味的做足“面子”工程,只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其最终得来的结论只有一个——中看不中用!诚信于人是渗透人的灵魂的美德,是为人之本。人生本就是一张纯洁无暇的白纸,任你在其中挥毫泼墨,欺骗就是败笔的斑斑墨迹,可将一幅画卷毁坏,因为当木已成舟,就无物可遮掩它的瑕疵了。

诚信的议论文5大家都知道真诚是一种心灵的开放,而诚信就是社会的支撑点,是社会的生命之灯。

孔子早在古时就说过:“民无信不立。”可见,“诚信”二字早在古时就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固然,诚信的缺失对于一个人而言更是一种人性之莫大悲哀。人要讲信义,说一是一,说二就是二,俗语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程颐也曾说过“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对事情要负责与对人守信是统一的。对人守信落实到行动上,就是一种对事负责的态度。对事负责是对人守信的具体表现,只有对人守信的人,才能对事负责;只有做到对事负责,才使对人守信得以真正落实,而不是一句空话。拉罗什富科说过“意志薄弱的人,一定不会诚实。”出尔反尔的事多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就少了,信任没了,诚实还有何用呢?于是,信少,诚少,诚信自然也就少了。

而关于诚信的话题,我开始觉得沉重,我觉得现在的我们的确生存在一个缺乏诚信的时代,这种现象的出现,在我看来是人们对物质的依赖,说简单一些,一个字——钱。莎士比亚说过“失去了诚信,就等同于敌人毁灭了自己。”人们似乎可以为了钱,为了生存,抛弃一切钱买不到的东西,比如诚信,比如友谊,比如灵魂,但是我认为这种背叛诚信的行为,也终究会因为抛弃诚信而反被社会抛弃。那“三鹿奶粉”血一样的教训,不禁让我至今还心有余悸。

诚信论文3

1.诚信教育机制的缺失化。

在当今的高校范围内,大多数高等院校由于受到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在教育模式上注重大学生的“应试”培养,在课程设置上主要是以专业课程为主,在诚信道德课程设置上出现了空缺现象,而对于高校的教育主体教师而言,由于自身受到高校教育模式的限制,在课堂的教授上,大都是只教授专业知识,对诸如思想道德等软性教育的培养不够重视。而对于学生自身而言,由于在接受教育地位上处于被动状态,诚信教育的缺失就显得顺其自然了。此外,高校中关于诚信教育工作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为诚信评价机制缺失、诚信激励机制的缺失以及诚信制度机制的缺失。由于这三大方面制度的缺失,促进高校建立诚信教育机制。

2.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理想化。

近十年以来,由于我国对高校人才培养的不断重视以及诚信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也颁布了诸多的法律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法律法规。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大学生的诚信道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是表层的,并没有扎根到学生的思想意识之中。一方面,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高校的高层领导起到了监督与指导的作用,由于政策的下达,更多的高校领导就将“功绩”理解为了最终的教育目标,对国家的政策引导存在着片面的理解,不能全方位地落实于大学生的教育实践之中。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从微观上控制诚信教育的落实,只是一种宏观方面的把握。由此,在这种发展趋势下,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就成了一种摆设,失去了实质的功能。而从目前发展的大趋势来看,高校诚信档案的建立必须要有一定法律法规等制度的约束,通过多层次的制度约束来加大对高校诚信教育的关注,从而引导大学生诚信品德的形成,只有如此,才能够促进高校诚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3.传统高校教育模式的片面化。

在目前的高校诚信教育中可以发现,受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诚信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传统的高校教育模式是一种理论化较强的教育模式,大都是以学生的理论能力为培养目标,在这种培养模式下,很多的框架就被凸现出来。在这种教育的框架下,诚信教育呈现出被边缘化的状态。简单来说,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之中,诚信教育是一种不在计划之内的教育。同时,由于传统教育方式更为保守,在发展步伐上并不能凸显出与时俱进的特点,所以在教育培养的方式上不易打破常规教育,教育方式比较呆板。因此,高校教育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方式的保守性直接影响着诚信教育的培养,受到这种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诚信教育的发展步伐就被限制了起来,成为可发展可不发展的培养目标之一。

二、高校建立诚信档案的必要性

1.大学生诚信意识的普及化需要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

大学生诚信意识从宏观上来说是一种品德的表现,体现着一个人的个人品质,而从微观上来说,则是体现出了大学生自身的处事原则,是当今人才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之一。而建立诚信档案就是将学生的诚信从意识形态转化为物质形态,对学生的发展进行监督管理。从目前良好的发展态势来说,是一种积极的发展方式。通过诚信档案的监督管理,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得到了普及化,从而促进了高校诚信教育的发展。而大学生诚信意识的普及化离不开诚信档案的支撑。

2.高等院校管理的系统化需要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

高等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与义务。随着我国对高校诚信教育的不断重视,高等院校管理的系统化急需大学生诚信档案的支持。然而,在高等院校管理系统化建设的过程中,大学生诚信品德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高等院校管理的系统化,在诚信道德缺失的情况下,学生在与高校互动发展过程中就出现了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没有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模式。所以,要想对高等院校管理进行优化,就要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教育,通过诚信教育来完善高校的管理系统,从而促进高校教育的健康发展。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对大学生建立诚信档案是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高等院校管理的系统化需要大学生诚信档案的支持。

3.高等院校教育模式的创新化需要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

高等院校的教育模式影响着诚信教育的发展,教育模式的滞后性是阻碍高校诚信教育发展的原因之一。在信息化发达的当今社会,加大对教育模式的创新需要加大对人才的诚信培养,从而提高大学生的诚信品德。可以说,诚信教育与高等院校的教育模式有着直接的联系,两者是相互促进并相互融合的发展关系。目前,受到教育发展前景的影响,高等院校的教育模式正趋于一种创新化的发展态势。在教育模式的创新中,将学生的软性培养列为培养的目标内容之一,而这种软性培养主要是针对大学生的诚信品德的培养。希望通过加大对学生的诚信素养的培养,来提高教育的质量,最大程度上对现有的教育模式进行创新。通过这种教育模式的创新不难发现,高等院校的教育模式需要诚信教育的支撑,而诚信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诚信档案的建设,也就是说,高等院校教育模式的创新需要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这是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大趋势。

三、建立诚信档案对高校诚信教育的影响

1.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的诚信化。

对于高等院校的教育体系而言,建立诚信档案最为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意识,而这种思想意识主要表现为诚信。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诚信在高等教育的实践体系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地位。从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层面而言,建立诚信档案对其自身起到了督促检查作用,从入校到毕业期间,高校通过记录诚信的方式让学生在思想意识上重视诚信建设的地位,督促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自觉遵守学习与生活纪律的习惯,让自身的诚信素养能力不断得到提高。这种思想意识的提高主要是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相对于专业课程的学习,诚信档案的建立主要表现为思想意识的提高。总之,诚信档案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高校诚信教育的发展,对于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来说,建立诚信档案无疑对自身的诚信培养有着推动作用。

2.有利于完善高校管理的制度化。

高校管理中制度化的形成是一项极其复杂的项目工程,需要长期不断的努力。随着诚信档案体系在高校的实践,从管理层面上而言,诚信档案的优化建设是高校管理制度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可以说,诚信档案体系建设得越完善,高校管理制度也就越完善,两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从某种层次上而言,诚信档案的建立已经成为高校管理制度中的一部分。由于建立诚信档案对学生具有监督的功能,所以诚信档案在建设实践中就具有规范的特征,而这种规范性是与生俱来的,这就表明了诚信档案体系的规范性与严谨性。而通过诚信档案与高校管理的关系,诚信档案的建立无疑会促进高校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严谨性。因此,在高校发展的过程中,建立诚信档案体系有利于完善高校管理的制度化,通过这种促进关系来促进高校诚信教育的发展。

3.有利于普及诚信教育的规范化。

诚信论文4

诚信是人生路途中的第一准则。只有种下诚信的苗,才能结出诚信的果。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人类礼貌的阶梯;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诚信高三议论文800字2021,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诚信高三议论文800字1有人说诚信是金,的确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古人云: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诗人曰: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这些都足以说明诚信的重要性。因此,我认为诚信的价值远远超过了金!

如果每个人讲诚信、每个商家讲诚信,每个政府、国家讲诚信真正做到一诺千金,那么长此以往,人们生活定会处处充满和谐的气息。古往今来也有许多讲诚信的事例:春秋战国时期齐桓公就依靠着自己为人正直、讲信用拉拢了大批人才为他效力,而且还在诸国树立霸主之位。晋文公重耳也正是以诚待人拉拢人才,还在明知战场上讲诚信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仍然做出退避三舍的举动。晋文公也正因此获取名声与威信,继齐桓公后又一个当上霸主!而“退避三舍”这脍炙人口的故事也为后人所称赞。诚信是一个人面向世界的一张必不可少的“通行证”。现在让我们设想一下不讲诚信的结果吧:如果一个政府不讲诚信,那么公民的权利将得不到保证;如果一个商家失去了诚信,消费者的权益的不到保障,这个商家又怎会不一步步走向破产?如果就连朋友之间都无法讲诚信,那么人与人之间也就毫无信任可言,友情也会变成一个空壳,整个世界被冷漠所笼罩……失去诚信之后的世界会是如此可怕……如今的人之所以不讲诚信,大多数不正是因为诚信与金钱、利益所发生冲突时,无法抵挡-选择了金钱、名利,放弃了诚信。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这些人却反其道而行之,从而导致了将自己置于一个不诚、不信之地。

记得富兰克林说过一句名言:失足,你可能马上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这不正是为那些无信誉之人敲响的警钟吗?在朱自清的《论诚意》一文中有这样一句话:“诚实、诚笃,至诚,都是君子之德;不诚便是诈伪的小人。”这段话将诚与非诚分别进行高度概括。虽然世上有善意的谎言,但并非所有都是善意的,因此我们既要将诚信,也要分辨出他人的话是否可信。

诚信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风气,关系到国家甚至整个社会的风气。让我们以诚为本,以诚待人,以诚处事,不说空话、大话,携手共进建立一种诚信之风,让这种优良传统美德得以发扬!诚信——一件无价之宝!

诚信高三议论文800字2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一种美德。诚信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美好,但生活中有些人却不讲诚信,破坏了生活中的美好。在我的记忆里,有一件不诚实的事让我至今后悔难忘。

那是几年前的一个周末,我和爸爸、妈妈来到海边玩。那天阳光明媚,大海碧波荡漾,在沙滩上的人快乐地追逐着、嬉戏着,我正躺在沙滩上晒太阳。这时,一个小男孩从我眼前走过,他的脖子上挂着一串贝壳,五颜六色,各种各样,漂亮极了!我一看就喜欢上了,走过去对那个小男孩说:“小朋友,你那串贝壳真漂亮!我很喜欢,送我好吗?”那个小男孩听了使劲地摇了摇头。我又说:“那我买下来吧!多少钱?”那个小男孩说:“我这串贝壳不卖!”我听了以后,生气地说:“有什么好神气的,不就是一串贝壳吗?”我想:沙滩这么大,也许我也能找到一串漂亮的贝壳呢!可是,天不随人愿,一个上午我也没找到几个像样的贝壳。

我失望极了,又遇到了那个小男孩时,我乘那个小男孩不注意,把他的贝壳拿走了。过了一会儿,我听到那个小男孩站在海滩上哭,一边哭一边断断续续地说:“呜呜……妈妈,我对不起你,呜呜……”我听了觉得很奇怪,“不就是一串贝壳吗,干吗哭哭啼啼的?”我去问那个照顾小男孩的老奶奶:“他丢了一串贝壳,为什么这么伤心呢?”那个老奶奶听了,流下了眼泪,说:“这个孩子在很小的时候,母亲就去世了,他爸爸又在广东打工,那串贝壳是-妈去世前给他的遗物,他看得比生命还重,每天都要到海边去清洗。”我听了,不由得呆住了,“什么,那串贝壳居然是-妈给他的遗物。”我走开了,再看着那串贝壳,心情像针刺一样难受。我拿起贝壳,跑去把它还给了小男孩。小男孩拿到贝壳,开心地笑了,我也从心底笑了。

这件事虽然过去很久了,但深深地印在我的心里,时时提醒我要做一个诚实的人,正如文学家高尔基说:“人类最不道德的就是不诚实”。生活中唯有讲诚信,才会和谐美好,我永远记在心里了。

诚信高三议论文800字3所谓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这既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建设现代新型社会的基石。但近年来,不少人把它遗忘了,甚至丢弃了,结果许多人的心灵被污染了,行为中的欺骗隐瞒多了,社会上的假冒伪劣泛滥了。身为一名小学,作为祖国的未来,我们应该从小呼唤诚信,寻找诚信,携起手来在身边共同种植和培育起诚信的森林,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言而有信,一诺千金”是我们祖先传承下来的美德。讲诚信既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又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还是连接友谊的五彩纽带。任何一个守信用的人都将得到他人的尊重。作为华夏民族的后代,新世纪的接班人,我们要长大,要成才,首先就应该努力做到守时,守信。正如孔子所说的那样:“言必行,行必果。”只有这样,才能成长为可信、可靠,讲信用的人,在祖国的大地上筑就诚信的森林。

虽然我们现在不能像某些伟人那样做到,但我们可以学习他们的精神品质,可以用自己的笔尖抒写、歌颂他们的光荣事迹。在湖南就有这样一个值得我们学习和赞颂的人,他就是湖南省委书记郑培民。他有一句话说得很好也很对:“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在郑培民书记那许许多多值得赞颂的事迹中,有一段往事令湖南百姓永生难忘。那是1998年7月24日,洪水肆虐下的湖南常得市安乡县即将发生大溃堤,18万人的生命和财产都危在旦夕,而郑书记却不顾个人安危连夜在雨中指挥抗洪洪水终于遏止住了,可他却病倒了!3月11日,年仅59的郑培民在赴北京工作期间突然去世,一个人民的好干部,党的好儿子就这样与世长辞了!

我想,一个讲诚信的人,在人前人后一定会得到很多人的称赞、尊重、亲近和信任,顺境时会有人交,逆境中会有人扶。相反,一个不讲诚信的人就会在这个世界上慢慢变得孤立无援。

在有的人眼中诚信犹如钻石般纯洁、美好,而在有的人眼中诚信则被视为垃圾,我真心地希望大家都能成为第一类人,都能拥有钻石般纯洁的诚信,在心中筑起一片诚信的森林。

诚信高三议论文800字4诚信,是中华文化的宝阁中,最温润含光、呈缎帛色泽的珍珠,千百年来,缀于华人开阔光明的胸襟,是我们礼义之邦的体现,是我们待人接物的尺规。

但不知怎地,经历了几番近世的动荡,那珠玉竟在火炮声、马蹄声中化作一声嗒哴清响,遗失在烟波浩荡之中。在工商社会里,我们以巧诈、以不诚实、以谋略、以构陷,生存于茫茫人海之中,诚信俨然成了利益追逐的牺牲品,而不诚实充斥着人我之间,不断地以巧妙的包装暗中加害于我们的身心。

因为不诚实,各厂商以塑化剂冒充起云剂,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食入毒害后代的人工化合物,也使食品加工业受到强烈的怀疑及不信任;几年前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更是使全球闻风色变,时至今日,不知已荼毒了多少后代子孙!而我们失去诚信之后,损失又竟是如此庞大!听闻这些骇人耳目的新闻,我不免慨然叹息。然而遗失的珍宝可以失而复得,正如消失的诚信仍会回到我们心中,温暖这荒凉的城市。

只要我们愿意再次敞开胸怀,以最真淳的自我拥抱这个世界,并体认到,建构于不诚实的基础上,成功及利益只是云中楼阁,那昙花一现的成功所映照的正是跌落高峰的凄凉身影;诚信才是通往理想的道路,即使路途遥远,过程中尽是挫折与艰难,由诚信所开出的繁茂枝条中,那成功的果实才是真正甜美,最拙朴、最真实的人生滋味。

真正的亲情、爱情及友情更是必须盛在以诚信交织而成的互动中,方能展现情感的圆润及醇美;而谎言所罗织的华丽外表,在时间的洗磨及测试下,终究只是粗陋的麻布衣,任谁也不会接受。对自己诚信,不以借口欺瞒自己的良心,在最赤裸的检视下,诚实面对自己;对他人诚信,正因为诚信是互动最重要的资本,以诚信开启对谈的平台,才能创造真正的和谐。

也许,在我们真心的实践及尝试下,总有一日,那熠熠含光的宝珠,能再次放回我们心中。在它的温暖光晖下,我们将褪去由不诚实所缀饰成的繁华,重返遗忘已久的真淳——找回诚信,找回自我。

诚信高三议论文800字5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无论在什么时候,诚信都是人们所必不可少的品质。

那什么是诚信呢?简单的说,“诚”就是诚实,不弄虚作假;“信”就是信任,对人讲信用,不欺诈坑弱。诚信就是待人处事真诚,讲求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讲诚信的人,处处受欢迎;而不讲诚信的人,人们就会忽视他的存在,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到讲诚信。

可是现在,诚信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地被人遗忘、丢弃,“地沟油”、“瘦肉精”等,无一不侵害着消费者的安全,有些商家为了赚取更多利益,丢掉诚信,去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难道非得等到受到法律的审判,才肯罢休吗?

我不由自主地想到了我们中学生,我们是一个讲诚信的人吗?又有几个可以挺起胸膛说自己是呢?虽然有,但恐怕也是极少。有的人为了上网玩游戏而欺骗父母;有的人为了考出好成绩,选择了作弊;有的人犯了错误,当面认错一套,而背地里又是一套……我们一个接一个的谎言,就是一次又一次地违背了诚信,我们作为祖国未来的-人,不要让我们的国家最终毁在我们缺乏诚信上。

我们中学生最应该讲诚信。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黄金时期,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期,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该把诚信作为一个坐标,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像卖馒头的老奶奶那样,诚信对人,诚信对己,渐渐地我们社会将会有更多的人讲诚信,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地和谐,祖国也将会越来越美好而强大!

《狼来了》的故事,我相信每一个人都知道,结局也很清楚,我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讲诚信,以诚信作为我们人生的原则,不要让《浪来了》的故事,再度上演。

诚信论文5

关键词:诚信原则政府诚信基本原则

诚信价值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这归功于民法学者的卓越研究,诚信原则在私法领域被尊奉为“帝王条款”①——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最高指导原则。但在公法学界,却少有学者对诚信问题做深入研究。②本文尝试就诚信原则能否适用于行政法以及如何在行政法中展开以塑造诚信政府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政府诚信的塑造与诚信原则的发掘

诚信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中国传统伦理以诚信为本,“人无信则不立”是对个人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时代,子贡向孔子请教治理国家的方法,孔子回答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他还说可以“去兵”、“去食”但不能失去“民信”,“自古皆有死,民不信,不立”。《论语》中“信”字出现了38次,频次虽低于仁(109次)、礼(74次),却高于描述德的多数词汇,如善(36次)、义(24次)、敬(21次)、勇(16次)等等。造就了强大秦国的商鞅变法所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推出什么法令,而是让政府先取得民信。可见,我们的先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一个政府的可贵。

近代中国,由于政治运动频繁,文化传承中断,再加上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以及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出现的权力寻租等因素,导致政府诚信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上个世纪初,著名社会学家齐美尔开启了西方有关诚信的研究。③到70年代时,诚信的概念被主流经济学家接受。阿罗提出,信任是经济交换的剂,并认为世界上很多经济落后的现象可以从缺少诚信来解释。郝希则提出,诚信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品德。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则认为诚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它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更令人震惊的是,福山在将不同文化区分为低信任文化和高信任文化时,将中国作为低信任文化的典型代表。④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有效执行。⑤同样可以说,一个诚信的政府,可以有效地降低执法成本,从而便利地推进法治。正是基于这种共识,在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上,代表们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诚信。朱钅容基同志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在全社会倡导“明礼诚信”的社会风尚,而当务之急是塑造政府诚信。⑥

与政府诚信最接近的法律命题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既是道德原则,又是法律原则。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指社会的各成员应具备诚实、信守诺言的品德和在实际生活中贯彻、实现这些品德。⑦在道德法律化思潮下,将此意义的诚信原则引入行政法,用以塑造政府诚信没有任何法律障碍。而作为私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是有特定含义的,即指为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而解释和补充法律并赋予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这种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是否在具有严格规范性要求的行政法中存在呢?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作为公法,与私法不同。私法多为任意规定,公法多为强行规定,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为公法所不能容忍。由于公法具有严格性,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主要作用在于补充成文法之不足,如果适用于公法势将破坏法规之严格性。⑧德国行政法先驱OttoMayer完全否定公法与私法之关联,试将其论点整理如下:⑨

(1)私法规定不得补充公法规定之欠缺;(2)法的一般原则并不存在;(3)具有直接私法上效果之公法上的法制度并不存在;(4)公私法混合关系并不存在。

就肯定观点的学者来看,又可分为私法类推适用说、一般法律思想说与法之本质说三种。⑩

1.私法类推适用说。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系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外部类推所致。如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认为:“信赖诚实的原则,是将在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

2.一般法思想说。该说以私法与公法具有共同的一般法律思想为前提,认为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由私法规则类推而来,而是自始至终地存在于行政法中,只是私法较早发现了该原则而已。

3.法之本质说。该说主张法乃是由国家法意识所成立之价值判断。正当的事于公法和私法均予以承认,不正当的事于公法和私法均不被承认,其根本要求乃诚信原则。因此,该原则构成法规范,并全面直接适用于所有法规范之中。

笔者认为,在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中,否定观点由于将公法和私法的绝对对立作为其理论基础,因此,越来越不符合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由于诚信原则是一个具有浓厚自然法色彩的基本原则,因而应将其看成是共通于所有法领域之间、超越于成文法之上的法理。同时,我们也不应将作为道德原则的诚信与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简单分离。因此,在持肯定态度的诸学说中,“私法类推说”有欠妥当,而从实用主义角度观察,“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之本质说”产生的实际法效果基本相同,其区分仅具有学理意义。可以说,“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之本质说”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行政法中诚信原则的渊源。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说诚信原则只能从行政法中发掘,而不能从外部导入。

二、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在肯定了诚信原则的存在之后,紧接的问题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居于什么地位,它属于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抑或处于基本原则位阶?在我国行政法权威教材中,根本没有诚信原则的论述,更遑论将其作为基本原则,相反,几乎一致将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但从社会变迁、行政权扩张、国家任务改变及行政法律本身发展需要等因素考察,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正逐渐占据基本原则的地位,具体来说:

第一,随着社会变迁,传统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根基开始动摇,行政权大肆扩张,侵蚀了国会和法院的职权。总统的行政权成为“一颗批准的图章”。政府经常充当立法者和裁决者角色在行政立法中,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否则,法律就不符合社会共同体赖以存在的基本道德,就不为社会所接受,也就不可能有法的效力。在行政官员居中裁决时,他必须像法官那样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应付和处理。而诚信原则恰好具有赋予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功能。

第二,现代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已从规制行政走向给付行政。“现代国家之任务已与往昔不同,行政作为给付之主体,开发社会文化、增进人民福利、提升人民生活素质,已成为国家责无旁贷之职责。”给付行政观念之产生,使行政法规严格性程度有所减弱。行政指导作为新型的管理方式被各国政府广泛采用,即是明显例证。而且,现代所谓的公法关系,与旧时专制时代的绝对权力服从之事实关系迥然不同,根据其性质,可将公法关系区分为权力关系和管理关系。在比重越来越大的管理关系中,除非存在明文的与私法原理相异的特殊规定,否则受私法原理支配。例如,作为公法私法化典型的行政合同,当然应将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即使在权力关系中,如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一旦可能牺牲各种法益,仍应特别考虑贯彻诚信原则旨趣的必要性。

第三,自由裁量是当代行政的重要特点或趋势。行政法由近代的限权法走向当代的控权法,有学者洞察到这一变化,适时提出了“综合控权论”,认为在控权方式上,规则性控制已经衰落,原则性控制应该在多元控权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内涵不确定、极富弹性的诚信原则一方面赋予行政主体广泛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变动不居的复杂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又发挥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实现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

第四,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统合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诚信原则,能弥补行政法的缺陷并促进其良好地发展。客观诚信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为;主观诚信则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即“客观”取行为规则,“主观”取内心确信的含义。民法学家徐国栋教授认为导致民法中诚信原则处在虽被尊为基本原则,实际上不过是具体原则的尴尬境地的根本原因在于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分离,尤其是对主观诚信没有予以充分重视。行政法也存在类似的缺陷,即对行政主体行为时的内心确信状态的不重视。例如,行政行为合法性与违法性构成要件自相矛盾:前者要求主体意思表示真实,而后者却不问主体主观心理状态。目前,行政法学界普遍不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这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现代人民已默示与国家间存在一个类似契约的关系,因此,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将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重新统合起来统一的诚信原则可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深化,源源不断地具体化为法律规则,从而促进行政法的发展。

总之,诚信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全过程,贯穿于全部的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它不仅能满足现实行政的需要,而且能规范行政法的发展。我们应当将其提升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反,目前学界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的合理性原则恰恰是诚信原则在自由裁量领域的具体化,将其视为具体原则足矣。

三、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展开

虽然与在私法中一样,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也居于基本原则地位,但毕竟公私法之间存在质的区别。同时,诚信原则是一个极为抽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如果运用不当,不但达不到塑造政府诚信的目的,反而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主观擅断之工具,而如果为避免流弊弃之不用,又将丧失维护实质正义和衡平的功能。因此,对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运用应予以细致分析。

(一)行政主体之间的诚信

诚信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之间应恪守信用、诚实不欺,更重要的是要求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相互之间不越权。鉴于行政越权的基础是职权,而职权又包含权限和权能两项内容,所以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越权可分为行政权限逾越(即管辖权逾越)和行政权能逾越两大类。行政权限逾越具体可分为事务管辖权逾越、地域管辖权逾越和层级管辖权逾越三大类。行政权能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法定的权力限度。第二,避免不作为违法。相互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违法是老百姓最为痛恨的机关不正之风,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诚信。诚信原则这方面的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体现,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8条有关复议机关的确定和复议受理的有关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行政主体借技术性规定相互推诿扯皮。第三,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是诚信原则在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对相对人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行政主体对该相对人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二)行政立法中的诚信

诚信是人类社会存续所必要的道德,行政立法只有体现诚信原则,才具有为社会成员接受的基础。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具体表现为:第一,义务的设定可履行。在行政立法设定相对人义务时,必须考虑到该项义务是维护行政秩序所不可或缺且对相对人来说是能够履行的,否则就是违反了诚信原则。第二,权力扩张要正当。扩张是行政权的本性,必须予以适当的限制。不能借行政立法之名,从部门本位出发,非理性地扩张行政权。第三,行政立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个立法原则最早在刑法中确立。尔后,在1789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条第9项规定:“联邦不得制定任何溯及既往的法律。”1793年《法国宪法》第14条则进一步宣布溯及既往的法律为“暴君的法律”。但该原则在行政法中是否当然适用,曾有过激烈争论,尤其是随着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兴起以及行政法对公共利益的日益重视,传统的绝对不能溯及既往原则受到质疑。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就认为立法者应当有可溯及规定之权力。而20世纪初德国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学者弗莱纳则认为,行政立法只要涉及的公益愈大,就愈可溯及。在承认必要时可溯及规定的同时,我们必须坚持原则上行政立法不能溯及既往。其理论基础就在于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一种渊源于自然法的超实证原则,设定了立法者的诚实义务。立法者必须取信于民,而不能随便反悔,这也是国家法律秩序连续性的表现。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立法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为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以行政立法之名行具体行政之实,坚持行政立法不溯及既往尤为必要。即使在确需溯及立法时,行政主体也必须谨慎、节制与中庸。第四,行政立法应当稳妥推进。诚信原则并非某个人所制,而是根据一般人所认可的基本需要,由道德原则演化而来的法律原则。一方面,诚信原则的内容不断具体化为实定法,行政立法应当实现法律的进化;另一方面,诚信原则要求行政立法不能一味追求“超前立法”或“与国际接轨”,脱离现有社会的基本道德。此外,诚信原则还要求行政立法必须程序公开透明、所立之法尽量确定而不模糊等等。

(三)自由裁量领域的诚信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主体行使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控制,已成为各国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传统的合法性原则仅在行政主体逾越裁量权限时才能适用,因此,功效甚微。在缺乏实定法的规范下,若求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惟有赋予法官广泛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正如上文所述,诚信原则恰好具有赋予法官司法裁量权的功能。而行政主体为避免败诉,自然而然地以司法审查标准来实现自我控制。因此,诚信原则就间接地作用于自由裁量领域。从这一角度,可以说我国学术界公认的合理性原则不过是诚信原则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的演绎。

作为诚信原则具体化的合理性原则,在各国行政法中均居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在英国,这一原则又称韦德内斯伯里原则,已成为近年来赋予英国行政法以蓬勃生命力的最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而在德国,作为合理性原则组成部分的比例原则的影响力已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它要求在所有行政活动中政府不应采取任何一个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行为。在美国,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进行行政行为能符合最起码的推理和常识。就合理性标准而言,美国法院已完全抛弃了从结果上予以认定的机械做法。现在,平衡原则和最不激烈手段原则不仅成了合理原则的补充,而且为立法所确认。

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经验,我们认为诚信原则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应该是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完美结合。具体来说:

1.在主观上,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出于善意,而且以实现立法意图为目的。如果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出于非法定的动机(如公报私仇等)、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都与主观诚信的要求相违背。

2.在客观上,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必须具有相当合理性。所谓“相当合理性”,首先当然不可能是“如此荒谬以致任何有一般理智的人不能想象行政机关在正当地行使权力时能有这种标准(格林法官语)”或“如此无逻辑或所认可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任何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都不会同意它(迪普洛克大法官语)”,即行政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正。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惯例和平等对待原则。最后,必须符合最少损害要素并具有平衡性,即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自由裁量范围内造成相对人最少损害的手段。

(四)行政合同中的诚信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直接实现行政目的或单纯为行政事务而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学说上保守见解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形成,系以私法为成长园地。申言之,诚信原则的适用应以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诚信原则所规范的对象系权利之行使或义务之履行的方法,若无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即无诚信原则适用之可能。

我们不否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等特权,但特权不是一种必须行使的权力,当普通合同方式执行行政任务未遇公共利益障碍时,特权可引而不发。因此,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并无本质不同。行政契约的成立,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在主体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根据上述保守见解,行政合同自然受到诚信原则的拘束。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在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时,应受诚信原则的限制,以防营私舞弊;在缔约上,虽不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缔约权必须受诚信原则拘束;在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附随义务,如将其掌握的信息及时通知对方、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在行使特权时,更应遵循诚信原则,以必要性为前提,并在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补偿后,方可行使。

(五)行政指导中的诚信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就其管理事项,采用建议、劝告、说服与非强制性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和协助,自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管理方式,我国政府在实务中广为使用,如指导性计划,往往能起到产业导向的作用,其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超过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经历过长期封建统治的中国人来说,社会残存的官尊民卑风气和行政机关背后握有强大行政权的事实,常常使行政指导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同等的心理效果。而我国目前尚无对行政指导的统一规范。因此,以诚信原则拘束行政指导的运用,实有必要。

当然,诚信原则的展开并不限于以上五个方面,而在行政法的方方面面均有涉及,如在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制度中,诚信原则具体化为信赖保护规则而起指导作用。为此,我们企盼行政主体潜心培育诚信观念,在具体行为中贯彻诚信原则,以塑造诚信政府形象。

注释

:①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1页;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②在行政法学界,仅在刚刚热门起来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中偶尔提及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专文论述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2002年第5期;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③参见郑也夫:《社会品德与经济繁荣》,《读书》1997年第11期。

④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以下。

⑤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3页。

⑥参见郭江涛:《诚信首先要从谁做起》,《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28日。

⑦参见沈敏荣:《诚信原则与道德的法律化》,《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

⑧参见林纪东:《行政法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台湾《法令月刊》第41卷第10期,第167页。

⑨转引自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2),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91页。

⑩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2002年第5期。

11[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12在英语国家的法律及法学中,尚未发现“基本原则”的用法。汉语中则有之,意在强调某些原则的极为根本性,有别于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可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以下。

13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以下;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以下。

14参见[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3页。

15城仲模:《现代行政法学发展的新趋势》,载城仲模:《行政法专集》(1),台湾1990年版,第126页。

16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17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以下。

18参见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19参见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20参见朱新力:《行政违法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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