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论文 诚信主题小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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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论文【第一篇】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诚信原则是为人、处事、经商、治国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它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负对方的信赖,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是一切合同有效的内在要求,任何企业都不例外。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特殊产品,保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是最讲诚信的企业,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下面将保险公司和一般企业从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诚信原则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履行诚信原则原因的比较
(一)一般企业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不欺”,“买卖公平”等习惯规则存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总结我国30多年合同法实践的经验,并参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把诚信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合同的履行属于重要的民事活动,也应毫不例外地贯彻诚信原则。
民法将诚信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企业都应当履行诚信原则,根本原因在于:
1.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的秩序。
2.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并不能使行为人成为一个品行高尚的人,但如果没有这一规范,就连最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行。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
(二)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关于其诚信的要求要远远大于其他一般企业,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各国的理论和实践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理应是最讲诚信的公司。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状态。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测定和估计。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公司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为了便于保险公司测定和估计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特别要求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应当对保险标的状况(如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接受或据以确定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重要事实和情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或严格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如投保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即使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仍可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应有的保护。这便是最大诚信原则最初的基本内涵。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己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增加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保险合同中的内容都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投保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或以附加条款方式接受。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与掌握,因此,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对条款说明的义务等等。
3.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少量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方不诚实、不守信用,发生欺骗与隐瞒,或不遵守承诺,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亦是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原则。
二、履行诚信原则内容的比较
(一)一般企业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
合同关系依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信原则是人们在合同履行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则,它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诚实行事,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信守合同,不欺骗对方。在履行合同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顾及到合同对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与对方真诚合作,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也应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对方的损失,履行中出现了问题要与对方协商解决。诚信原则为指导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对于一切合同及合同履行的一切方面均应适用。例如,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尽管该批货物质量差异在合同规定范围之内,按照诚信原则,债务人不得故意选择其中品质较次者给付;标的物已经特定,债务人不得违反诚信原则而变更;给付数量不足,其不足数量甚微,于债权人无明显损害,债权人不得作为拒绝接受或拒付货款的理由;因不可抗力事故致合同不能履行,依诚信原则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合同标的物在交付时,依诚信原则,债务人有告知对方装配、使用及维修保养方法的义务;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依诚信原则,债务人应于数种运输方式和数条运输路线中,选择对债权人最有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出售有瑕疵物品,依诚信原则,出卖人应将瑕疵告知买方,等等。
(二)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约束主要有两个方面: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体现为如实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所以,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
1.如实告知。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具体对保险公司来说,其所设计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其技术和复杂程度远非一般人所能了解,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条件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告知。所以,保险公司应将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亦即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应主动地向投保方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向投保方作明确说明。
我国现行《保险法》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保险法》第17条和第18条中。《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以看出,第17条和第18条的说明义务不完全相同:第17条是针对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并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当说明”;第18条是针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当明确说明”。
在国外的保险立法中,没有关于保险公司订约说明义务的规定,这是我国《保险法》根据中国国情所作的创新之举。在说明方式上,保险公司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明确列明是指保险公司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公司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公司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则对保险公司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保险人应主动地就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及适用范围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公司或其人说明有误,保险公司应承担说明不实的责任。
2.弃权。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公司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保险公司弃权的意思表示,可从其行为中推断。如保险公司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或明知投保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收受保险费的,即足以证明保险公司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及其他抗辩权均视为抛弃。其次,保险公司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除非保险公司知道存在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而可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外,其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得视为弃权。
保险公司或保险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人为了取得更多的手续费。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可视为保险公司的弃权行为,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人已承保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单;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险单的规定为由而拒绝赔偿。例如,某公司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到癌症晚期已病休半年,但因人未严格审查或其它原因,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若以后该被保险人因癌症死亡,保险公司不得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3.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公司,即只要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至于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在所不问。这正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的特别要求。
弃权与禁止反言与保险人的权力有密切关系。如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火灾保险,告知人屋内储存危险品,而人明知这一行为是不能承保或应收取高额保险费的,但为了招揽生意赚取手续费,竟放弃权利,签发保险单,这属弃权行为。如以后发生火灾损失,无论是否由此危险品所致,保险公司均不得以投保人破坏保险单的规定为理由而拒绝赔偿,即此禁止反言。因此,为了避免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单上载明弃权条款,规定弃权行为均须以文字加以说明,否则无效。有些保险条款还规定人无权弃权,如美国的人寿保险单通常规定:“仅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秘书,有权变更此一保险单或放弃其中任何条款。”
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行为及其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三、违反诚信原则法律后果的比较
(一)一般企业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诚信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信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信原则,使对方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仲裁或诉讼中,纵然当事人未主动援引诚信原则,仲裁庭或法庭应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
(二)保险公司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所以,保险公司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也就主要体现在违反告知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等方面。
保险公司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现行《保险法》第17条没有规定,而第18条规定,对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现行《保险法》显得不足的是:对什么是违反说明义务的标准,两条都没有明确说明。这样,使得保险合同的所有除外责任条款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投保人只要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明是否明确有异议,就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说明作出事实上的判断,才能决定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的命运。司法实践中,这是诱发保险合同纠纷的直接动因,在客观上也极不利于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
诚信论文【第二篇】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二十一次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08年1月17日,我国的网民总人数为21000万人,仅次于美国的21150万人,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不断改善。但当问及“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时,“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仍然排在了最前面,其被选率占70%左右。由此可见,诚信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必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分析现状,做出对策
1.我国诚信基础薄弱,导致电子商务的社会信任度低。应该看到,在我国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的环境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还很淡薄,因为人们的失信成本很低,或者说有时还不存在失信成本,这使得一部分人越来越不诚实、不守信。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势必会干扰电子商务的正常交易,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
2.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在虚拟的社会中,网络主体表现不完整、不充分,人的自然的、社会的特性都被剥离了,剩下的只是代表交往对象的一个符号,甚至连这个“符号”也是不确定、不统一的。这给处在这种虚拟环境中的网络主体提供了不诚信的温床,从而导致网络相互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
3.电子商务秩序尚未形成。作为一个新型的商务活动空间,网络市场所具有的特征决定了一些传统的经营准则在网络市场中缺乏网民的认同,而一种能够被网民普遍认同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网络经济秩序尚未形成,在此情况下,网络市场中的商务交往必将处于缺乏规则约束的无序状态,从而在不知不觉中违背了商务运作的诚信原则。
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部分网络法律法规,但有关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支付结算、电子发票、交易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电子支付安全、隐私权保护、商业合同认证、纠纷调解、网上打假等问题的解决还缺乏相应的游戏规则和制度参照坐标。
5.利益驱动。透过扑朔迷离的网络社会现象不难发现,诚信缺失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根源。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仅仅注重短期效益,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结果在商品质量、物流配送和服务承诺等方面很难让人满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在诚信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强烈制约着企业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应该看到,在我国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还很淡薄,因为人们的失信成本很低,或者说有时还不存在失信成本,这使得部分人越来越不诚实、不守信。电子商务发展技术上的差距,可以通过购买引进或独立开发来弥补,但是良好的诚信环境建设和诚信意识的培养,需要人们长期的努力才能培育出来,这是在电子商务诚信机制建设中的难题。要想突破这些障碍继续前进,就得对电子商务与企业的诚信体系加强建设。
1.树立现代商业诚信资本理念培养网络诚信文化,首先在认识上要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两种观念:一是现代商业诚信理念,强化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二是信用资本观念。
2.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电子商务经济政策和法规,确立新型的电子商务的市场规则。同时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具有易实施、成本低廉、隐蔽性强和危害性广等特点,在强化立法和执法的同时,尝试建立一套如网上法院、网上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以更加方便和快捷的方式防止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和网络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纽带,主要具备分担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诚信经营的功能。为了增强电子商务的诚信经营,应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发展一些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4.建立电子商务征信评信制度,征信评信制度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表现为它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为建立公平交易的网络市场环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表现为它所特有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效应,对电子商务主体形成了一种远远胜出伦理道德约束的刚性约束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的诚信经营。
5.强化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在我国目前整体网络信用环境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下,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功能是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透过现状展望未来
通过对电子商务目前状况的了解与分析,电子商务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水平上的提升,电子商务与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会同步进行,不然有技术而没有客户的局面是无法托起电子商务发展的明天,也会使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
站在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诚信与支付健全的角度,无论诚信体系设计还是支付服务的定位上,要放远未来,不要忽视中小企业、传统行业的市场,无论是国内贸易、国外贸易、资金结算、以及其他增值服务,都能支撑支付服务企业的发展。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推广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携手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和谐、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共同建设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美好明天。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化发展脚步的加快,电子商务各方面技术也日趋成熟,但电子商务的普及脚步却始终不见大进,其中诚信,是从电子商务登陆中国以来,一直都是电子商务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瓶颈。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应对方法
随着网络信息化发展脚步的加快,电子商务各方面技术也日趋成熟,而电子商务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也成为企业追捧的对象;目前,虽然网络已经覆盖我国千家万户,但电子商务的普及脚步却始终不见大进,其中诚信,是从电子商务登陆中国以来,一直都是电子商务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诚商道.实名商圈助力化解电子商务诚信问题.成商道博客,2007.
[2]刘亚.中国市场——论我国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2007.
论诚信议论文【第三篇】
一些同学不诚信,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答应过别人的事而不履行自己的诺言,失信于别人,一而三,再而三的欺骗别人,这样就会让别人误会,让人觉得你们不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而面对新的时代,我们的精神如此的疲乏,怎能让新时代接受我们呢?于是我们班集体展开活动,一起探讨诚信这一话题。
一个顾客走进一家汽车维修店,自称是某运输公司的汽车司机。"在我的帐单上多写点零件,我回公司报销后,有你一份好处。"他对店主说。但店主拒绝了这样的要求。顾客纠缠说:"我的生意不算小,会常来的,你肯定能赚很多钱!"店主告诉他,这事无论如何也不会做。顾客气急败坏的嚷道:"谁都会这么干的,我看你是太傻了。"店主火了,他要那个顾客马上离开,到别处谈这种生意去,这时顾客露出微笑并满怀敬佩的握住店主的手:"我就是那家运输公司的老板,我一直在寻找一个固定的、信得过的维修店,你还让我到哪里去谈这笔生意呢?"
面对**,不怦然心动,不为其所惑,虽*淡如行云,质朴如流水,却让人领略到一种山高海深。这是一种闪光的品格——诚信。
曾子是孔子的学生。有一次,曾子的妻子准备去赶集,由于孩子哭闹不已,曾子妻许诺孩子回来后杀猪给他吃。曾子妻从集市上回来后,曾子便捉猪来杀,妻子阻止说:“我不过是跟孩子闹着玩的。”曾子说:“和孩子是不可说着玩的。小孩子不懂事,凡事跟着父母学,听父母的教导。现在你哄骗他,就是教孩子骗人啊”。于是曾子把猪杀了。曾子深深懂得,诚实守信,说话算话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若失言不杀猪,那么家中的猪保住了,但却在一个纯洁的孩子的心灵上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汉朝的开国功臣韩信,处幼时家里很贫穷,常常衣食无着,他跟着哥哥嫂嫂住在一起,靠吃剩饭剩菜过日子。小韩信白天帮哥哥干活,晚上刻苦读书,刻薄的嫂嫂还是非常讨厌他读书,认为读书耗费了灯油,又没有用处。于是韩信只好流落街头,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有一位为别人当用人的老婆婆很同情他,**他读书,还每天给他饭吃。面对老婆婆的一片诚心,韩信很感激,他对老人说:“我长大了一定要报答你。”老婆婆笑着说:“等你长大后我就入土了。”后来韩信成为著名的将领,被刘邦封为楚王,他仍然惦记着这位曾经给他帮助的老人。他于是找到这位老人,将老人接到自己的宫殿里,像对待自己的母亲一样对待她。
*是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诚信一向是*人引以为傲的美德。*有句古话:“诚信是金,”说的是做人讲诚信,就像金子一样宝贵。大家一定听过许多关于诚信的故事,请拥有诚信,一根小小的火柴,可以燃亮一片心空;拥有诚信,一片小小的绿叶,可以倾倒一个季节;拥有诚信,一朵小小的浪花,可以飞溅起整个海洋……
没有诚信的人间,是一个苍凉而荒芜的世界。我们诚信待人,付出的是真诚和信任,收获的是友谊和尊重。这是一份无形的财富,这是一笔沉甸甸的无价之宝。把诚信作为根基,我们的生命之厦会更稳固,携诚信上路,我们的生命之旅会更加多彩!
论诚信议论文【第四篇】
诚信是人最基本的品质,是其他一切美德的基础。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的确,诚信是一个人与其他人深入交流的桥梁也是成功的垫脚石。你试想下一个没有信誉的人你想和他交朋友吗?想和它合作吗?结果很明显不想。那么一个不讲诚信的人如何在社会上立足,即使你有多打的本事也会被大家所孤立。那么你的才华就没有了发挥的空间,所以说诚信是做人的根本。
有这么一个故事:门德尔松是一位著名音乐家。有一天他在英国女皇的宴会上演奏一首钢琴曲,女皇陛下对此赞口不绝,她问门德尔松:“这首曲子是你自己写的吗?”门德尔松诚实地回答道:“不,这不是我创作的,是我的妹妹写的。”门德尔松是个非常诚实的人,也因为诚实,他得到了别人的信任和爱戴。
还有一个故事,有一天,上帝下凡变成一个穷人,来到一个渔夫的家,渔夫见了热情款待并没有嫌弃上帝。上帝吃饱喝足,见他这么善良,让他许个愿望,但是必须要失去幸福,快乐,诚信,财富和智慧等。渔夫说:“我愿意失去诚信。”上帝答应了他,把他变到了一个富裕的城市,就消失了。而渔夫在这座城市建了一座大城堡,还建了公司,他想和别人合作但是没人愿意,因为他没有诚信,虽然他现在很有财富很有智慧,但是没有诚信,不能合作,谁都怕他不守约。
诚信像土,为无数幼苗提供了营养;诚信像水,滋润着小树舒枝展叶,天天向上;诚信像根,将魄力与智慧提供给生长中的`树干,使小苗长成大树。人不可缺少诚信,一旦缺少将会一无所有。用我们的诚信战胜风浪,以我们的诚信来创造美好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