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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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一篇】

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假期市场价格秩序,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商场、超市、专卖店等要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

四、各景点景区、停车场、宾馆酒店等旅游相关商品和服务收费要落实自身价格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落实优惠、减免措施,属于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购买。严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

五、近期__市相关旅游经济爆火,各类经营者不得借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款,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清明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二篇】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对全市线上线下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如:低标高结等)或者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等),欺骗作 文 吧、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四、各经营主体严禁对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疫情防控医疗用品和药品等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经营者从事餐饮、旅游、停车、交通等服务行业的,更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价格政策规定,以及对特殊群体的相关优惠政策,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请各经营主体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价格举报渠道,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查处。对节日期间发生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第三篇】

全市各经营服务者,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遵守法律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恪守诚信经营

1、粮、油、食盐、肉、禽、蛋、菜、奶、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和交易场所提供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商品价格基本稳定,不得借节假日期间及低温寒潮之机,串通涨价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囤积居奇或操纵市场价格。

被政府选定作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相关商场、超市在节日期间要主动配合政府启动平价销售机制,保供稳价,模范带头,营造节日祥和消费氛围。

2、各旅游景点、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相关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设定歧视性价格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3、各酒店、宾馆、民宿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做好线上线下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和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服务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价格投诉举报等维权渠道,依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经营服务者及相关单位违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温馨提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价格行为加强监督,发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第四篇】

为保障节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稳定,切实加强节日期间价格监管,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__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县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县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要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制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

三、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明码标价,保障商品价格基本稳定,不得借节假日期间串通涨价或捏造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

四、药品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哄抬价格;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用品价格。

五、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六、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不得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做好票价收费公示工作,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餐饮、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八、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票价公示,严禁擅自涨价、价外加价。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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