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cpa会计第十五章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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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会计第十五章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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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补助的概念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如以购买者的身份向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并支付了对价,该交易具有互惠性,不属于政府补助,所以,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确认为营业收入。
2.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1)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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