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发展论文(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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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发展论文【第一篇】
1.1以人为本的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基于这一指导思想,乡村地区旅游城镇化发展必须将“以人为本”作为首要原则,致力于满足乡村广大农民群众物质、精神、文化、心理等各方面的需求,全方位提升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灵活多样的就业选择、洁亮绿美的居住环境、完善便利的公共服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进步的社会观念等,都应成为乡村地区旅游城镇化追求的目标。
1.2因地制宜的原则乡村地区旅游城镇化并不是一定要人为地将乡村和城镇割裂开来,将“黄土地”的传统乡村地区全盘变成“水泥地”的现代城镇,而是在充分保留乡村意象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依托旅游中心村培育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新城镇,将散落的农村居民点适时适度聚集发展为新社区[6],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化利用,以体现出“因地制宜”的务实思想。缺少了乡村意象,乡村地区也就丧失了原有的旅游吸
1.3生态优先的原则生态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良好的生态环境是衡量生活品质的重要内容。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就是要树立建设“生态城镇”的理念,在乡村地区旅游城镇化进程中始终重视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改善,重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以契合新型城镇化对“质”的要求。一方面,要明确空气环境质量、水资源环境质量、噪声环境质量等的控制目标和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应以景观生态学理论为指导,科学处理好乡村地区生态斑块、生态廊道和生态基质之间的关系。
1.4利益均衡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村地区旅游城镇化必然是一个多方参与建设的过程,地方政府、当地居民、旅游企业、旅游者等群体都扮演着重要的参与角色,同时也构成了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利益交织的局面,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好其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势必将阻碍乡村地区旅游城镇化的健康、稳定发展[7]。只有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思路,构建起利益均沾、兼顾公平的“利益均衡”机制,才能保障乡村地区旅游城镇化最终走向“和谐城镇”。
2湖北省乡村地区旅游城镇化发展模式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乡村地区的旅游城镇化建设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全国各地反复实践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在的黄山市、张家界市、武夷山市等都具有典型的旅游城镇化特征[8]。当然,除了这些相对成熟的景区依托型旅游大市镇之外,还有更多各具特色的旅游小城镇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9]。湖北省在2008年和2009年先后启动了“湖北旅游名镇”创建和“湖北旅游名村”寻访工作,对纳入创建扶持名单的镇、村分别给予600万元和100万元的扶持资金,从而拉开了全面推进乡村地区旅游城镇化发展的大幕。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6个镇和100个村入选创建扶持名单,这些村镇已经走在旅游城镇化的前列,通过分析其发展路径,总结其成功模式,可以为其他起步较晚的地区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所谓模式就是指一定地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具有特色的经济发展过程,每一种模式都具有典型的意义,能够为解决同一类型的问题提供参考性的建议和思路[10]。本文从旅游产业作用机理的视角,提出四种具有代表性的乡村地区旅游城镇化发展模式。
2.1产业带动模式———十堰“紫霄模式”以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紫霄村为代表。紫霄村位于武当山核心区域,方圆约90平方公里,与金顶、南岩、紫霄宫等著名景点比邻相依。在当地政府的规划安排下,紫霄村依托武当山道教圣地丰富的人文和自然景观,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在“旅游富民”和“旅游强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村民80%从事旅游服务,通过开办个体农家宾馆、农家乐餐馆和经营商业摊位实现了致富梦想,旅游生意做得最好的村民家庭年收入逾百万元;村集体也投资旅游业,旗下的旅游酒店和花轿公司每年可为村里增加10多万元收入,收入所得均用来为村民提供福利。据统计,2011年全村旅游收入达2100万元,人均纯收入7300元。同时,紫霄村旅游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也大幅度提升了村民的人居环境和生活水平。目前,全村户间道路已全部完成硬化,生活垃圾及时清运下山,清洁安全的自来水通到家家户户,农村超市、卫生室、图书室、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停车场、游客接待中心等服务设施一应俱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达到100%[11]。紫霄村是一个典型的依靠旅游业作为产业引擎带动城镇化发展的村庄,旅游业替代了农业的位置,让村民从地头走向街头,农民的身份逐渐褪色,变身为店主、员工,收入也有了成倍增长,其成功在于充分发挥了背靠武当山景区“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地利优势。产业带动型的旅游城镇化模式以旅游服务业为绝对主导,适宜于在地理区位上依附于著名旅游景区的村镇。
2.2产业转型模式———大冶“坳头模式”以大冶市灵乡镇坳头村为代表。坳头村是驰名荆楚的矿业大村,曾一度依托村内丰富的铁矿和石膏矿资源富显一方,但与富裕形成反差的是由于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大量排废造成的水土流失与环境破坏。在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枯竭危机”的现实挑战时,坳头村鲜明地提出“依托资源创业、超越资源发展”的转型理念,并将旅游业作为产业转型的主导选择,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在旅游发展资金方面,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村集体参与、鼓励村民入股、吸引个体业主或外来企业投资等方式多管齐下,持续投入;在旅游产品开发方面,立足本地资源特色,通过矿冶景观建设和矿井探险体验产品设计,开发出满足游客求知100和探秘体验的旅游产品,使游客能够获得丰富的矿冶知识和独特的旅游互动体验;在旅游设施建设方面,先后大手笔引资建成4A级景区、四星级酒店投入运营,具备较强的旅游吸引力和市场接待能力[12]。2012年,坳头村被湖北省政府授予“湖北旅游名村”称号。旅游业大发展的同时也强力带动了坳头村硬件设施的改造、配套与升级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对优化村庄环境质量、提升村民生活水平及加速其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比产业带动模式与产业转型模式,两者同样都是以旅游业为主导促进乡村地区城镇化发展,但前者产业结构单一,主要是通过向村镇所依附的著名旅游景区提供旅游配套服务实现经济发展;而后者涉及到产业结构的大规模调整,村镇自身应该演变为旅游目的地,从而实现全旅游价值链收益。
2.3产业融合模式———钟祥“彭墩模式”以钟祥市石牌镇彭墩村为代表。彭墩村自2006年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与湖北青龙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产业联姻,由彭墩村提供土地和人力,青龙湖公司提供资金和管理,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将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进行有机融合,大力发展规模农业和乡村旅游,走出了一条“迁村腾地、村企共建”的特色发展之路,仅数年时间就由一片穷山荒水的“贫困村”跃升为享誉全国的“明星村”,先后荣获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全国生态文化村、亚太地区乡村旅游观察点等称号。“迁村腾地”使彭墩村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大幅增加,依据统一规划建设,全村9个组317户陆续迁入附带庭院和车库的两层小别墅集中安置区,腾置出来的宅基地经土地整理后新增3000亩耕地;“村企共建”使彭墩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生产,借助产业融合拉长增粗产业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已建成6000亩优质稻、2000亩有机蔬菜、2080亩生态水莲、2000亩健康水产养殖、10万只蛋鸡、12万只种鸭、2000万只鸭苗孵化的高效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和国家4A级彭墩乡村世界旅游景区。2011年,彭墩村集体经济收入200万元,全村人均纯收入1.5万元,与2005年相比,6年翻了3番[13]。彭墩村高效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离不开关联企业的主体作用和产业融合的增值效益。产业融合型的旅游城镇化模式强调传统农业生产与现代旅游服务的联动并举,适宜于具有一定农业基础和资本介入的乡村地区。
2.4产业集聚模式———黄陂“木兰模式”以武汉市黄陂区北部旅游特色乡镇群为代表。近年来,黄陂区坚持旅游兴农富民战略,充分利用北部地区乡镇资源、品牌和区位优势,推行党政主导、企业主角、农民主体、行业主管、品牌主打的“五主模式”,着力打造“木兰山水之乡”、“木兰杜鹃之乡”、“木兰泥塑之乡”、“木兰茶香古镇”、“木兰民俗古镇”、“木兰明清古镇”等一批特色旅游乡镇,通过“名镇效应”推动产业集聚和人口集聚,使北部地区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实现了由传统农业大区向旅游强区、名区的蝶变[14]。目前,北部地区乡镇已建成华中地区最大的生态旅游景区———木兰景区群,其中国家4A级旅游景区7家,3A景区3家,现正在合力创建国家5A级景区;已建成休闲特色集镇6个,休闲专业村58个,休闲山庄168家,星级农家乐579家,其中五星级休闲农庄9家,位列全省第一。2013年,全区旅游接待人数达1007.9万人次,创旅游综合收入30.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45%和50.55%;有10万农民吃上了旅游饭,涉及旅游产业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5%。黄陂区北部旅游特色乡镇群如同一个有着强大磁力的“旅游场”,吸引了大量民营企业家们纷纷回归投资,景区数量不断增加,旅游人口不断聚集,形成了良好的规模效益。产业集聚型的旅游城镇化模式需要“资源、资本、市场”三大要素共同提供原生动力,适宜于大城市周边环城游憩带上的村镇打造“旅游卫星镇”。
3结束语
城市化论文【第二篇】
论文摘要:未来的农村经济应该是一片繁荣的景象,农业实现高度的现代化,城乡实现一体化,没有明显的城乡概念,取而代之的只有第一产业和第二第三产业的区别,从事农业的人数会有所减少,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会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自由调节农业生产内部生产结构。以下将对农村发展构想及实施作些探讨。
1农村经济发展构想
1.1原有的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是未来农业经济发展的唯一出路,也是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按照我国社会发展三步走战略的要求,到这个世纪中叶,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农业现代化更是必不可少的了。但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目前的我国现状来说,单靠农民和国家的农业投资恐怕在几十年之内是很难解决,建议可以灵活的适当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制度,在农民承包优先的条件下,把多余的大片土地承包给有一定资金和技术的团体或个人,推行农业生产的“招商引资”。但他们承包后要求他们必须进行现代化农业生产,这样不但能提高农业产量,而且他们所拥有的对市场的考察能力是单个农民所无法匹及的,他们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而适时改变他们的农产品生产结构,又解决了农业结构不合理的弊病,同时原有的农民可以继续呆在农业内部帮助农业生产,这样农业利润提高了,原有农民的收入比单个生产时还要高,同时又避免了单个农民生产的风险,何乐而不为呢?
在这同时恐怕又要求全社会能够更新观念,转变思想,与时俱进。不要以为动摇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像丧失了一切,失去了做主人的地位,可能还有人怕误入了资本主义的制度,这些担忧都是没有必要的,我们城市的广大工人阶级不是也没有土地吗,但事实上他们比现今的农民生活得更好,更有社会主义主人的荣誉感。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中就有一条说过,只要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东西我们都可以用,更何况这只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种转变,土地这一生产要素还是掌握在社会主义的人民手中,有什么可不放心的呢?
城市化普及,城乡“二元结构”替代为城乡一体化。
城市化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标志,未来的农村应该全面实现城市化,农村这个概念将逐步被人们淡忘而退出历史的舞台,全国基本是共同富裕,业已没有现在的东中西部差距、农村和城镇及城市的差异,也就是说无论你在祖国的哪一个区域,都享受几乎一样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及社会保障。但城市化也要允许适当的差异,不可能每一个地方都同步发展,拥有一样的资源和特色,我们也要允许一部分城市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人文资本等要素先发展起来,形成规模和特色,让他们成为其他城市的榜样和窗口,最终通过辐射效应达到共同发展。
那么未来从事农业的人口的生活方式会是什么样子的呢?他们和城市的从事工业生产或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居民没有区别,他们在农业承包商的农场或农副业生产基地工作,或者自己承包土地来进行农业生产,总之让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他们白天去上班,晚上回他们在“城市”的家。他们的收入分配基本遵循平均利润率来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在未来将没有农民的概念,换之以从农人员。
现今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将来会逐渐淡化至消失,变之为城乡一体化,二元结构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桎梏必须要打破,这就要逐步实现城市化。
2实现途径
对于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出路问题,对照上面的设想,大致主要应该做好以下四项工作,我将其总结为“四个重视”:
重视农业人口再就业,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去。
农业人口再就业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同时也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话题,而所谓农业人口的再就业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再就业问题,我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人数很多,而且要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剩余的劳力将更多,如何解决他们的再就业问题,就成为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农民收入的多少。实践证明,引导农民到城市就业是一个很好的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当今农民收入中的很大一部分也是来源于非农产业。同时,实践也证明,农民在城市就业能够与城市居民形成互补,并不怎么影响城市人口的就业。
所以,现阶段我们要做好农村富余劳力向城市就业的引导工作,并逐步稳定在城市,为将来的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做好准备。事实上,我国现在已有很多的农村劳动力都在城市就业。资料显示,2002年底,我国商业就业总人数为4970万,农民工1997万,占就业总人数的40%;建筑业就业总人数为3893万,农民工2959万,占76%;制造业中乡村劳动力4506万,占总人数的54%。可以看出,农村劳动力已经在各行各业占据很重要的位置。
要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再就业,就必须为他们在城市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让他们享受和城市劳动力一样的待遇和福利并平等就业,同时,也要为他们在城市定居提供便利,改革户籍制度就是必须的了。这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所幸我国已经在这方面实施了最大的政策便利。
同时,要加大城镇建设力度,为农业人口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引导他们合理的流动,以防过多增加城市的压力。
重视农业人才引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走向农村。
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业现代化的提高,有赖于具有良好知识结构的人才和现代化的技术以及资金的支持,依靠知识层次不高的农民来自发实现农业现代化恐怕是不太切合实际的。建议充分重视农业人才的引进,但目前的农业实际引进人才是很困难而且也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改革。建议改革土地承包制,一方面把农村人口引入城镇或城市,一方面鼓励那些大中专毕业生走入农村,银行可以为他们提供一定的信用贷款,政府再对他们的农业项目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符合要求的就要向他们承包一定的土地,让他们自主经营。由于这些年轻人思想开放并有一定的对市场的洞察和分析能力,依靠他们可以尽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并解决农业的结构性问题。
重视招商引资,不但工业要招商,农业也要招商
招商引资是一个很好的尽快搜集发展所需资金的很好办法,并且它具有传导效应,可以吸收先进的技术,国家要吸引外资,工业生产要招商引资,农业同样需要招商引资。农业招商引资,是指提供优厚条件,吸引有资金、有技术的个人或团体来当地进行农业生产,以尽快改变农业现状的措施。要进行农业招商,也需要进行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把农民手里富余或生产效率极低的土地承包给承包商,让他们进行现代化耕作或者是多种形式的农业型生产活动。这项措施和吸引人才入农业交相呼应,那些大中专毕业生可以进入这些承包商的门下,进行技术研究指导或者是市场开拓。超级秘书网
同时,小城镇的建设也要鼓励招商引资,这是一个很好的城市化途径,江苏和浙江一带就有很多通过这种方式而成长起来的城市,都是值得我们大力推广的好方法。
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投资。
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但关系到招商引资的力度,也是城市化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保障,必须引起重视,建议国家和地方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切实的改变农村的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交通等状况。对农业的投资不但要减轻农业税,主要必须集中在加大对农业技术的科研上,改善农业生产的灌溉和抗灾害等能力。
3总结
城市化论文【第三篇】
论文摘要:英国从11世纪“城市兴起”至18世纪工业革命的7个世纪间,劳动力转移进程缓慢,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不及工业革命后一个世纪的成就,主要原因在于三个方面:政治上封建农奴制阻碍农村人口流动;经济上农业生产力落后,难以将大量农业人口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观念上封建传统思想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
18世纪的英国工业革命加速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使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种历史运动,到1851年时英国已经有超过一半(510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里,基本上实现了城市化。不过,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并不始于工业革命。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由来已久,在工业革命以前一直存在着,如果从11世纪“城市兴起”算起,至工业革命发生已有六七百年之久,然而在工业革命前夕,英国城市居民在总人口中仅占到2100,农村中多数居民(一半以上人口)依然从事农业生产。可见,工业革命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进展缓慢,在7个世纪里所取得的成就竟然不及工业革命后一个世纪的成果。
关于工业革命加速英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进程,中外学者多有论述,而对于工业革命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异常缓慢、严重滞后状况则视为正常现象,很少专门论及。本文试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在中世纪,英国农奴制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在封建农奴制下,农奴没有人身自由、迁徙权利和婚姻自由,也没有择业权利,英国法学家勃拉克顿的名言“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上将要做什么”,正是对一个人农奴身份的典型写照。由于没有所耕种份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农奴要为封建领主提供劳役来换取对这一小块土地的耕种权。在农业区劳役多是一些耕、播、收割之类农事。据中世纪史专家马克直先生研究,农奴1月份往地里送肥料,肥料送完耕种春播地;4月份翻耕休耕地,种蔬菜、修整果园,一直做到5月末;6月份收割干草,再耕一次休耕地,然后在春播地上除草;8月份收割谷物,主要是大麦、小麦、燕麦和裸麦,收割后进行运输、打谷工作;10月份进行秋耕秋种,播种冬小麦,此外,还要采集水果、林中伐木和修缮房屋。除了正常劳役“周工”外,农奴还要给领主“帮工”(boon-work),主要在6月份干草收割和8月份的秋收季节。在没有领主自营地的庄园,劳役则多是剪羊毛,牧羊、牛、猪,修理羊圈,提供运输,修路等其他形式。可见,农奴们大部分时间须为领主服劳役以及在自己份地上进行农业劳动,不能自由从事庄园手工业等其他生产活动。
除领有份地的农奴外,英国庄园里还存在为数不少的小土地持有者(Small-holder),“因为闲暇时间较维兰大农为多,他们偶尔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不过,我们不能过高估计这些小农的“自由”权利,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与维兰大农的不自由相比较而言的,当他们的自由与领主的意志发生冲突时,自由就不复存在。在许多庄园,领主农忙季节的“帮工”不仅要求农奴参加,也往往要求自由佃户到场,包括村庄里“绝大多数强壮人口”;对于数月或半年召开一次的庄园法庭,有关农奴事宜的亦要求自由佃户出席;在有“自由农民故乡”之称的肯特郡,许多自由农民也要承担轻微劳役。可见,封建庄园里的农民,无论维兰大农还是自由小农,他们的“自由”是非常有限的,较之从事家庭副业、商贸活动所需要的自由相去甚远。
因此,封建农奴制无疑阻碍了农村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大多数农奴基本上被固定在份地或领主自营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在英格兰农业劳动力行业流动获得较大发展的地区,像英格兰西南诸郡、东南肯特威尔顿(KentWeald)地区以及北部兰开夏等郡,都存在一个共同特征:封建庄园领主权威软弱、份地“碎化”、农奴各种负担很轻。相反,在庄园化充分、劳役制度占主导地位的中部低地地区,畜牧业和纺织业等发展非常缓慢,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规模很小。同样,在劳役制度占主导地位的东欧地区,尤其是在俄国,劳动力转移出现同样的发展轨迹。随着莫斯科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封建剥削形式出现了由实物租、货币租向劳役租“逆转”的趋势,许多中层世袭领主和采邑地主也积极仿效寺院做法,改行劳役制经营方式,剥削量由1/4而1/3,甚至达到农民劳动量的1/2结果,俄国工业发展长期落后,城市经济亦发展迟缓,市民阶层力量十分弱小。长期存在的封建农奴制无疑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显而易见,只有在庄园“萎缩”时期或农奴制松动之际,封建领主才会放松对广大农村居民的政治压迫和人身束缚,农村劳动力较大规模的流动才会成为可能。正如工业史专家彼得·克里德特所判断的,“对人口流动施加限制是与农奴制相联系的,它会越来越变成工业发展的障碍,显而易见,后者的发展会促成农奴制的瓦解”。研究英国农民问题的一位中国学者也做出类似论断:英国农村纺织业的发展与封建经济结构之间关系是离心的,“前者的发展促使后者的解体”。因此,封建农奴制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对立的,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历史表明,随着农奴制解体和近代社会到来,劳动力转移才由石缝间的细流转变成汹涌澎湃、不可遏止的移民大潮,农奴制的每一次松动都成为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发展的契机。
在经济层面,工业革命前农业生产力落后是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指出:由于土地改良和耕作的结果,社会上半数人口的劳动就足以供应全部人口的食物。所以,农村耕作技术的改良先于提供奢侈品和便利品的都市发展,“只有先增加农村产品的剩余,才谈得上增设都市。当代著名科学史家贝纳()也认为:“要建立城市,必先提高农业技术,使产生多余的农作物以维持城市中的非食物生产者。因此,中国学者侯建新断言,只有在粮食生产和耕作技术获得一定基础后,才可能有城市和畜牧业的较大发展,如果农业生产者在维持该社会的衣食之需外不能生产出相当的农产剩余,那么不仅农业本身不可能拥有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实现传统农业的改造,更不可能从农业中分离出独立的手工业、商业和其他非农生产部门。所以,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无论是农奴逃亡到城市,抑或一部分乡民转而从事非农产业,其背后的原因都是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都是以农业不断进步、农产品剩余不断增长为前提的。中世纪的城市复兴正是在西欧农业获得一定进步的背景下取得的。
根据中世纪农业史家蒂托从温切斯特郡的卷筒卷宗(财政署大档)搜集的证据来看,13至14世纪时,英格兰各地庄园的谷物产量差别很大,像东米恩(EastMeon)的产量为种子的5倍以上,而在彼邵普思萨顿(BishopsSutton)产量只有种子量的2倍,在向北一些的鲍克拉尔(Burghclere),虽然同在汉普郡,产量是种子的倍。在威尔特郡西部的东淖尔(EastKnoyle),收获量仅有2或3夸特,与播种的种子量相同,而邻郡东萨默塞特的利姆顿(Rimp-ton),与东淖尔只一边界线之隔,收获粮食为种子数量的倍。在1316年,摩尔顿(Moreton)收获量不及去年秋季播种的1/3,而法尔汉(Fareham)收成继续好于往年。利姆顿的小麦产量由1314年播种量的倍下降为1316年的倍,随即在1318年恢复到倍。但是,7倍或8倍种子量的产量是比较罕见的,蒂托考察了近3000次庄园麦收,估算了小麦产量,发现其中仅有5次总产量超过播种量的9倍。
总的来看,在1250-1350年间,温切斯特郡庄园主要谷物产量大多徘徊在种子量的3-5倍之间。此外,经济史家佩因特教授考察了270个男爵地产,发现13世纪中叶那些地产上的庄园平均收人比一个多世纪以前增长6000,平均年增长率仅为。.600,在下一个世纪里更低,125。一1350年间年增长率降到%一%。
显而易见,落后的中世纪农业难以供养大量城市非农人口,城市化在中世纪也就只能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不能发展成为一种历史运动。尽管英国中世纪也出现“城市兴起”,不过当时的城市人口和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并未完全脱离农业生产,许多市民仍然在城市边耕种一小块地,还要向领主交纳继承税和承担一定的劳役。即使规模较大的中世纪城镇也具有浓厚的乡村气息,这是非常普遍的。像剑桥、考文垂、诺丁汉、沃里克、莱斯特城镇等周围均为耕地、草地和牧场包围,还有的城镇居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所以,英国中世纪农民史专家希尔顿直接将小城镇称为“农村社会的一部分”。可见,这是一种低水平的城市化,是同低水平的农业生产力相适应的。
因而,落后的农业生产力难以将大量农村人口“推出”土地,相反,生产率低下还使得农业人口不得不依附于土地。正如恩格斯所说,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农业生产力落后是英国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过程中的最致命的因素之一。
除了经济和政治上的因素外,劳动力转移还受到封建农本社会思想和观念的制约。农业社会的特征之一是,农民依恋土地,渴望世代拥有土地,与此密切相连的是农业社会在地理上相对静止,流动性很小。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显然不符合传统社会正统观念,很难为社会上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同。这种观念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行动,我们通过第一、第二代市民经商致富后所做的决定,可以明了这一点。法制史家泰格发现,他们中间相当一部分人致富后往往“放弃手工业和创业家的活动,移居乡间,购买土地,与贵族联姻”等等,目的很简单,只不过是按照封建标准获得封建秩序中的正统地位。他们“企盼的乃是成为贵族……他们是在力求适应而非消灭封建社会的一切利益”。所以,不仅封建统治阶级,包括被统治阶级像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等,都在下意识里接受了上流社会的主流意识,并以此作为自己思想和行动的指南。超级秘书网
在相当程度上,西欧的非农从业人员同我们中国古代“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行径如出一辙。体现在政治上,这些商人寡头团体掌握城镇权力后,一般仅满足于封建政权下一定程度的自治,或卵翼于封建领主摩下,或为王权驱使,其目标亦是“在封建政权内获得一席之地,而不是推翻它”。在近代早期此种情形依然存在。商人在许多方面尤其在地位上低于绅士。晚至1669年,钱伯雷·爱德华声言:“从古至今,商人就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一个世纪以前的一本小册子还在争论商人之子是否因从事学徒而失去绅士资格。甚至直到19世纪初时,商人地位低于绅士的状况仍存在着。在1803年制定的一个18世纪名人表里,人们找不到一个工厂主或发明家的名字,陶器工业的缔造者韦奇伍德的继承人(他的儿子)在做多塞特郡郡长时,不得不忍受该郡绅士们不太隐匿的轻视,因为他毕竟不过是一个陶器工人而已。
城市化论文【第四篇】
农村集体的土地无权平等参与城市化发展进程,农民无权共享现代城市化发展带来的文明成果。概言之,城市化是不向农村集体土地和最不利的农民开放的。同时,《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即我国排斥了乡村自主进行城市化的任何可能性,使得民众只能在政府指定或者承认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④这即是说,如果某一农村没有得到政府的承认,即便是该农村区域实现了人口与产业的聚集,实现了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变,那么,其就依然属于农村。例如,江苏华西村在2008年时,土地面积已经从原来的平方公里扩大到35平方公里以上,人口由原来的1000多人增加到35000多人,拥有8大公司,固定资产超过60亿元的华西集团,累积给中央和地方财政交纳的税收达8亿多人民币,⑤然而,在法律上,却依然属于农村,而非城市。即使在“摊大饼”式的城市化扩展中出现的“城市包围农村”的“城中村”现象,也正在被以“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国有化征收着。虽然“城中村改造”在一定程度能为被征收农民提供当时较合理的补偿交换条件,但当这一轮国有化征收改造完毕后,被“改造”的农民将永久失去自己原本的土地发展权(溢价归公)。
本质上是农民参与城市化、实现农民市民化的问题。我国目前歧视性的制度安排和城市化发展模式,已导致了扭曲的“半城市化”问题,严重损害了城市化发展中农民的合法参与权等,因此,应赋予农民平等参与城市化的各项权利。1、赋予被征地农民平等的市民资格。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⑥“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⑦在高速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也几乎是惟一的财产。其还承载着13亿中国人的粮食安全和7亿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理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为了更多的人的更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我们也没有理由为了更多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⑧尤其是目前“圈地运动”式的城市化扩张,可能往往还不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此,有学者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乃旨在平等地改善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机会,他与那种以人们可预见的方式致使特定的人受损或获益的做法都是极不相容的。⑨因此,在农民因城市化发展而作出牺牲,失去自己的土地财产时,应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保障农民获得名副其实的市民资格。凡是没有根本解决失地农民的市民身份和市民待遇问题的,一律不得征占农民土地。这是落实党的“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思想的具体体现,必将从法律制度上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实践已证明“:既保护也限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条款和这些法律条款的权威性是很宝贵的资源。”⑩即“只有在公共收益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损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许对私域的行为予以必要的干预,并且应当提供一种手段,使人们能够确定某个特定目的是否已重要到了足可以证明为实现这个目的而对社会正常运行赖以为基础的原则进行破例为正当。”輯訛輥2、赋予农民平等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利。权利正义论的差别原则要求,城市化建设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并且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特别是城市化中农民的最大利益。另外,世界城市化的发展规律也早已证明,城市化是人类经济社发科学发展的一种文明结晶。规划是城市化科学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依法赋予被征地农民平等的城市规划参与权,农民群众平等参与决策的城市发展规划,才可能是科学的城市化,也才是农民自己的城市化。农民平等参与城市化规划的权利主要应包含如下内容:一是农民依法享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参与决策权。
在进行规划时,农民特别是被纳入未来城市发展范围的农民,依法应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凡是绝大多数农民反对的规划,不能通过实施。规划一旦依法确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调整。二是农民应有参与城市化方式的规划选择权。即农民是以保留集体土地抑或是放弃土地的方式参与城市化建设,何时决定参与等,应由农民自己选择。三是农民参与城市化后应得到平等的市民化待遇,进而让该部分农民提前享受城市化发展带来的文明成果。赋予农民这一权利,能有效抑制“摊大饼”式扭曲的城市发展观和政绩观,击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幻想”,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3、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平等参与土地市场交易的权利。“契约与自由同义,没有契约就没有自由。”輰訛輥“正是通过契约人们才获得自由。”輱訛輥一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成为真正可交易的商品,并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充分体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赋予农民平等参与土地市场交易的权利,前提条件是首先应取消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级交易市场的垄断权,转变职能,并退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恢复政府本来的市场监管者角色。二是应依法科学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规划经政府、农民代表和专家学者等民主协商议定,并经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凡是纳入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都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平等参与市场交易。三是应整合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平台和市场,建立规范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和市场,实现交易的便利化和低成本。四是应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所得税,并在农民、政府和用地者之间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实现多方共赢。4、赋予农民平等参与城市化建设的权利。我国目前的城市化基本上是当地政府一厢情愿的城市化,甚至是某些少数官员的“政绩”城市化。咋一眼看去,高楼林立,灯火辉煌,还经常被冠以所谓的“最合适人类居住城市”、“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等等称号的也不在少数。但当你深入其中,才会深知其名不副实,与科学发展观相差甚远,严重缺乏广大市民特别是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不是广大人民群众乐意居住和生活的城市。譬如目前一些地方热推的“赶”农民上楼的所谓城市化例子,就是最好的佐证。究其根源,在于被征地农民平等参与城市化建设权利的缺失。因此,应当依法赋予农民利用自己土地参与城市化建设的选择权,即有权要么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城市化建设,要么是以放弃土地来参与政府主导的城市化建设。如果是前者,农民有权依法进行规划,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如果是后者,政府依法征收了农民土地,应为失地农民提供适格的市民身份,让农民以市民身份参与城市化建设,共享城市化文明成果。为实现这一权利,应从制度层面赋予地方立法权,出台适合当地城市化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可操作性的被征地农民参与城市化建设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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