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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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涉及多方责任,证据需详实,事故经过需清晰,损失评估应合理,法律依据需明确,是否存在过失需综合判断?以下是阿拉网友分享的“交通事故答辩状”,供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大家吧!

交通事故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1

答辩人: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区路汇宇广场小区______栋______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镜同手机转。

就原告董、董诉被告劳______、南宁市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________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________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__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______向董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________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______支付了2000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________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__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________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________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________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________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________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20__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关于监护人失责的问题。________为未成年人,每天上学、放学,来回横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个车道,这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小孩的监护人,对潜在的交通危险未知未觉,未加强教育、引导,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额的公告》之规定,被告只应支付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282920元、丧葬费12828元、差旅费(数额以合法有据且与相应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为准)三项合计总额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购买交强险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应计入被告的赔偿数额内。

六、被告认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驾车辆损坏,修车费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现场被打伤,事后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时又被打伤,这在媒体报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据可查的。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2

答辩人:___

被答辩人:___

就被答辩人诉我及武警广东总后勤生产基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___本人应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交通损害的事故是发生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车连环碰撞事故,事故的过程在交警的卷宗中,应当有详细的阐述。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辩人___,并不是五辆事故车的车主,也非车中的驾驶员或乘客。用其自己的话说是发现粤_____号车发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询问并拔打电话报警而被突然冲上来的车辆撞伤。也就是说,___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车辆撞伤的。

答辩人无意否定被答辩人被撞伤的事实,也无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被答辩人___以其自己的伤害损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答辩人___在事故中的过错在于其盲目冲进高速公路。

本案___受伤事故,应当运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管理严格的区域,是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区域。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施工或施救等作业,一方面应由特殊的人员进行,另一方面必须在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服。但是,被答辩人___既非指定的'作业人员,也在未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盲目下车询问并占道通话,不管被答辩人当时用意如何,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性是不可否定的。广东省人大常委通过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高速公路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车辆受损坏、人员伤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参照这一条规定,被答辩人___对自己的伤害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答辩人___的诉讼请求对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数额的计算不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我们首先撇开责任的划分问题,仅就被答辩人的损害计算,对照其诉讼请求:

1、 治疗费:应以可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实际票据计算;

2、 误工费:被答辩人主张年薪15万元没有合法证据,应以国有同行业标准计算,其时间基数为103天;

3、 护理费:因被答辩人所称的护理人员非医疗单位指定或认可的护理人员,故其诉称的护理费不能支持;

4、 对看望人员的住宿费,答辩人亦不予认可,但将服从法院裁判;

5、 对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答辩人予以认可;

6、 交通费:因伤治疗、伤残评定和按交警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答辩人予以认可,但双方洽谈过程中的交通费不应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7、 残疾辅助器具费198元,以医院或鉴定机关认可的证明根据票据予以认可;

8、 财产损失因无交警部门认定的证据,答辩人不予认可;

9、 残疾补偿金元予以认可;

10、 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无异议;

11、 对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数额,答辩人不予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本案计算伤残补助金时,已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12、 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的证据不足,不能计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计算不合理应合理计算,分责承担。

三、 车辆的权属和使用的陈述。本案WJ15-58062号大货车是武警广东总队后勤运输大队的车辆。答辩人曾被车主聘为司机(有驾驶证为证),后该车由答辩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参与民间运输业务,主要开展深圳业务,于是在2003年9月答辩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保险,投保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___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正确划分责任,合理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予以判决。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____年 ____ 月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3

答辩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就____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

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x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元有异议。

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

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答辩人:___

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4

答辩人: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大楼_____层。

负责人:_____,总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20____年3月__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____年4月__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____年7月__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B0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陈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闽B号车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闽B6号车驾驶员陈死亡、闽B6号车乘客郭受伤,闽B6号车驾驶员陈、乘客郭系本案案外人,因此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陈、郭。

四、原告为农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1.原告住所地为_____市秀屿区号,属于农村地区;

2.原告提供了_____市城厢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一份,欲证明工作及收入情况,但是该《证明书》内容明显系虚构,主要理由:(1)_____市城厢区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时间是__年,却开具出原告__年上班的证明;(2)根据证明内容,原告担任经理一职,月均收入达到人民币_____万元,那么原告应当提供其依法纳税的凭证;(3)开具证明中__年__月__日入职上班,知事故发生由将近两年的时间,却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综合上述理由,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_____元,故非医保费用_____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____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人数及受抚养年限由法院依法审查。这里指出原告主张其父母的生活费,应当根据其父母生育子女的情况,由各个子女分担。

____.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号车驾驶员陈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_____

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5

答辩人:___,女,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投保情况等无异议。

二、本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期内,并且答辩人所驾车的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答辩人具有驾驶证,驾驶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三、答辩人为救治原告垫付了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答辩人。

首先,为救治答辩人,原告直接向医院交付押金为15500元,__(原告的外甥女婿)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从答辩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条。

其次,入住时,因需挂号、检查等答辩人还为原告垫付了元的`医疗费,该笔费用未计算在住院费用清单内,医疗费票据由答辩人保管。

希望法院将上述答辩人垫付的.元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经83岁了,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城镇人口,也无法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五年计算,即7154元x5年x10%=3577元。

2、营养费: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认可。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6

答辩人(被告): ___

被答辩人(原告):___

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而在经过7日后即2012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___

____年 ____ 月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7

答辩人:_____,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_____公司设计院职工,住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栋。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41岁,住_____县康王乡信用社院内。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其诉状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应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被答辩人在未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前,无权起诉答辩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据此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对保险公司来讲,是无条件的,是交通事故其他责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只有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才能由其他责任方承担责任。因此,被答辩人在未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前,无权起诉答辩人。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万元,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10万元,足以赔偿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至于被答辩人是否起诉保险公司,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被答辩人不起诉保险公司,本案就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垫付款,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垫付款。本案中的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都是预付款人,答辩人预付了3万元,被答辩人预付了6万元,都没有发生垫付款。

其次,被答辩人预付款项并没有得到答辩人的同意,被答辩人自由处分财产是其自己的权利,与答辩人无关。

第三,即使有垫付款,它也发生在垫付人与被垫付人之间。答辩人不是被垫付人,被答辩人应向被垫付人要求返还垫付款,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是找错了对象,也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车损于法无据、与法不符。

首先、从普通法《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分析,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作为我国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通法,除特别法有规定外,民事法律关系都受其约束。《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其内容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一般将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纳为三个,即: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有损失,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的情况是:答辩人仅仅只是肇事车的车主,肇事司机与答辩人的关系是借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肇事司机违章驾车。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答辩人借车给他人使用并没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失是肇事司机违章驾车造成的`,与车主出借车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可知,答辩人出借车辆的行为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民事侵权,答辩人不是侵权人。因此,答辩人不对被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从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立法的承继关系角度分析,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5月1日前施行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也仅仅只规定了车主在交通事故中为肇事司机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显然轻于赔偿责任。即使在该《办法》有效期间,司法解释也明确取消了车主的垫付责任,车主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如,1999年6月25日,最高院对河南高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2000年12月1日,最高院对四川高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指出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司法解释都明确了车主不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司法解释都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效期间出台的,明确取消了该《办法》中车主的垫付责任,其中的司法理念显然是对的、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因为车仅仅只是交通运输工具,应该是谁使用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后,取而代之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吸收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车主的垫付责任条款。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明文规定可以看出,立法不要求车主承担责任。因此,答辩人不对被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辩人:_____

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8

答辩人: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村上坝社号。

答辩人因李__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李__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李__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_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__________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李__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李__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李__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__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李__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__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李__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__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李__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李__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李__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__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李__请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显而易见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李__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张100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李__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__应当另案起诉。此外,事发时李__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李__请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李__受伤极其轻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请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9

答辩人:_____

答辩人因原告诉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非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的车辆浙J57315虽为答辩人所有,但该车辆实际的运营使用人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答辩人与海畅物流已办理借用手续。原告与驾驶员均系浙江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该二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履行职务行为而导致的损害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该损害亦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不足部分应向机动车使用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诉求的三级护理依赖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不符,答辩人不应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为本案的正确被告,原告的'三级护理依赖诉求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也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而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的规定,认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构成三级护理依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规定,根据评分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级别。因此,答辩人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十级伤残、三级依赖护理表示异议。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虽右大腿中段截肢,但其双手及左腿均健康存在,若配置残疾器并辅以相应的训练,原告定能够完成上述五项自理行为,从而做到生活自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自身非本案适格被告,更不应承担三级护理费这一赔偿责任。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答辩人:____

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 篇10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______年__月__日晚,答辩人于_____路段骑着一辆______车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______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______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_______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______元,对于其余的________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_______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_________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______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________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____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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