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告诫书精编5篇
关于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告诫书1
各相关经营单位:
__县第__届中国·__梨花节如期而至,这次活动以“千年古砀郡,一城梨花香”为主题,是展现__县______四省交界之地,拥有百万亩连片果园,百里黄河故道,美丽生态环境和优良营商环境的重要窗口,为优化活动期间消费环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活动期间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合法、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公平竞争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二、严禁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
(二)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虚假宣传或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宾馆市场价格秩序,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三、重点行业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一)旅游景点要做好票价和其他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景区内餐饮、零售摊点和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要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行为发生。
(二)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凡是向社会做出价格承诺的应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如有变化的,需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客运单位和客运车辆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擅自提高票价,严禁利用活动期间交通繁忙之际随意要价和变相涨价。
(四)各类停车场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严禁超过公示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__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广大经营者、朋友们让我们拿出最饱满的热情,最诚信的服务,最优质的环境欢迎各方来宾到__观光旅游,投资兴业。
关于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告诫书2
全市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扎实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价格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主体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主体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单位,符合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容易区分等要求,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更换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作 文 吧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欺骗性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经营主体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全面自查和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鼓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布无价格欺诈“十承诺”(模板附后)及12315投诉举报电话,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告诫书3
全县各类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价格秩序,扎实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相关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不得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九、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十、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等。
希望各经营单位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对各类经营单位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拨打__________。
关于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告诫书4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投资和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明码标价价格政策及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1、经营者要增强价格自律意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2、商超、餐饮、保健食品、药品零售及房地产销售等行业,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规范使用并如实填写各类价目簿、标价签、价目牌、明码标价手册等;自觉规范降价、打折、返券等优惠销售行为,不得有虚构原价、模糊赠售、虚假折扣、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欺诈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旅游景区(点)、物业服务、停车服务、养老机构等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规格、服务收费价格等。
4、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客运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擅自提高票价,严禁在节假日交通繁忙或雨雪恶劣天气期间乱涨价、变相涨价、串通涨价。
5、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要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模板样式做好收费价格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涨价,不得借节假日之机乱收费。
6、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协议、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有擅自提高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行为。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投诉举报电话:0633-5212315。
8、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完善内部价格审核制度,健全内部价格审查机构,落实各项防范价格违法违规的措施,正确行使商品定价权利,在经营活动中杜绝价格欺诈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做到诚信标价、公平交易、信守承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希望广大经营者自律诚信经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觉保持价格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关于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告诫书5
全市各经营主体: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落实明码标价,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要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履行告知义务,销售的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二、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落实明码标价。
农贸市场固定摊位(商铺)经营者销售农副产品,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签(牌),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经营场所内的平价菜标价签(牌)要与其它普通标价签(牌)有明显区别。对销售农副产品外的其他一般商品可根据商品特点,使用商品标价签(牌)、打码签以及其它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各农贸市场开办方或管理方要承担起本市场明码标价的主体管理责任,将执行明码标价等经营者价格义务内容纳入租赁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等)条款,督促指导市场内各商铺、摊户做好明码标价,及时调整标价。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公布商品的价格信息,以满足市场供求双方对价格信息的需求,主动引导经营户合理定价,促进公平竞争。
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五)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未履行明码标价监督管理义务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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