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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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1

摘 要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是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各国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法则,就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全面、准确把握新协议的主要精神,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历史

英国于1980年公布的“资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资本比风险资产比率来衡量的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指标;1981 年澳大利亚要求新建银行的资本与资产比例不得少于%;美国从 1981 年起要求银行总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银行条例》中规定银行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5 %。成立于 1975 年,来自于“十国集团”成员国和卢森堡、瑞士中央银行的总裁成立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理委员会,通过十二年的运作,于 1987 年 12 月终于完成了巴塞尔协议。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协议还制定了十国执行协议的时间表,确立了一个五年过渡期,将1987年末到1992年为止的五年分为三个阶段,最终于1992 年末达到协议的要求。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业飞速发展,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资本证券化趋势迅猛扩张以及多种资本工具的出现,使得巴塞尔协议中的规定越来越无法涵盖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机有蔓延之势。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这些变化,最终于2001年1月颁布了“新巴塞尔协议”(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见稿,并拟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新巴塞尔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突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新协议框架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对银行提出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8%;二是加大对银行监管力度,监管者通过检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够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三是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

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了,欧美经济仍在衰退边缘挣扎的时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9个月的磋商,最终在9月12日就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达成了新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

新的巴塞尔协议无论在银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还是在资本充足率以及其他流动性指标方面都大幅度甚至成倍地提升了监管要求,从协议的内容看,这绝对可以称之为最近30年来全球银行业在监管方面进行的最大规模的改革。比如,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同时,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则提高得更为明显,将达到7%,其中要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巴塞尔资本充足率情况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行,1993 年人民银行第一次公布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监测范围。由于当时对巴塞尔协议缺乏全面的理解,加之国有专业银行色彩较浓,同时经济程度市场化较低,因此测算标准仅仅流于文件的形式。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业银行法》,其中第39条提出商业银行应当遵循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的比率。1996 年又参考“资本充足性协议”的总体框架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7年7 月1日起执行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风险权数》,用以计算风险资产总额;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还不足8%。1998 年人民银行改革了多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办法,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004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借鉴“资本充足性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并予施行。

三、新资本协议的施行对经济的影响

一些学者认为,在年巴塞尔协议提出之前,经济学家就已经开始了资本充足率对贷款和经济的影响的研究,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逐步推广,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大量出现,其中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资本约束会导致信贷收缩,从而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3对国内银行无明显压力。中国银监会目前对银行的核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银行)11%(大银行)。根据银监会2009年报,截止去年底商业银行整体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在%;16家上市银行经过本轮融资潮后已能满足监管要求并支持2-3年内的业务拓展。

参考文献:

[1]沈沛龙,任若恩。新的资本充足率框架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金融研究。

新资本协议2

关键词:金融危机银行监管新资本协议实施影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0)06-042-05

一、金融危机更加凸现了“资本约束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部分大型金融机构遭受重创不能简单归咎于风险计量工具的失灵,更不能证明新资本协议的失效

本轮危机中遭受重创的金融机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持有大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投资银行;另一类是以市场交易业务为主体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广泛参与资本市场业务,资产组合中大部分是交易性头寸,已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与此相反,对金融创新持保守态度,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导的商业银行,如加拿大前四大银行和西班牙前两大银行等,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几乎没有遭受损失。继续保持盈利,股价表现也明显优于国际同业。

鲜明的对比表明,经营激进的银行蒙受巨额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次贷违约率上升导致证券化产品,CDO和CDS等复杂金融产品价格的深度调整;根本原因是热衷于金融创新的同时,缺乏有效管理复杂金融产品带来的新型风险的能力,表现在“放弃了风险管理的传统底线,滥用风险转移技术、忽视表外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过度依赖外部评级进行业务决策”等许多方面(ssG,2008)。有观点认为,正是由于美国对新资本协议实施态度暧昧(美国计划于今年开始新资本协议,比其它发达国家晚两年),延缓了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的进程,错过了验证银行风险计量模型,改进风险管理体系的时机。而加拿大银行和西班牙银行在监管当局推动下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逐步改进和优化,控制信用风险和应对外部负面冲击的能力增强。这说明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内部评级法用于计量传统信用风险仍具有合理性。

即使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型风险而言,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也有所进步,如明确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方法,并要求银行考虑所面临的各类实质性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过于迅猛,由此带来的新型风险变得更加突出,但金融机构计量这些新型风险的工具还不成熟。新资本协议的2004年年底全球衍生品合约的名义价值为258万亿美元,到2008年6月底增加到684万亿美元,增加了倍,其中,全球CDS合约的名义价值从万亿美元增加到57万亿美元,增加了8倍。行业实践尚不能为新资本协议详尽规定新型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提供支持。这是新资本协议有待改进的重要方面,但因此简单否定新资本协议是对金融危机的错误解读。

(二)金融危机时期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不能否认资本约束的有效性

银行危机包括两大类:一是流动性危机。商业银行杠杆率高,实行部分准备制度且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使得银行始终面临着存款人集体行动可能导致的“挤提均衡”的威胁,二是清偿力危机。商业银行经营出现重大损失,导致资不抵债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和清偿力风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监管工具也存在差异,资本监管的目标是维护商业银行的清偿力,而不是流动性,但资本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流动性风险,一是资本体现“剩余索取权”,受偿顺序不遵循“先来先付”的原则,充足的资本能够保护银行免受存款人集体行动的冲击;二是资本具有信号传递和显示市场声誉功能,资本充足将提升市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有利于银行管理流动性。

银行业发展早期,资本充足标准同时承担衡量流动性和清偿力两种功能,随着现代银行体系的建立,银行流动性的维护主要取决于银行体系的运作效率:资本充足率逐步演变为单纯的“清偿力”标准。这是十九世纪中期以后一百年美国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从50%左右下降到6%的主要原因。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资产的可交易性上升,银行负债来源更加多元化,许多大型机构主要通过发行批发性债务工具获取流动性,核心负债比例下降,银行流动性管理更加依赖于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和流动性。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融合提高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同时导致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更加严重,并增强了不同市场和不同机构间流动性风险的传染性。在某些条件下,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流动性相互强化,形成流动性变化螺旋,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明显上升。这次金融危机中一些欧美大银行资产流动性下降,加之表外实体资产重新回到表内,需要额外流动性支持:同时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偏好明显上升使得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发行新的债务工具融资,资产负债表两方流动性需求同时出现超常增长,引发了流动性危机。这场危机表明,仅靠资本不可能解决流动性问题,危机时期资本充足率再高也无法阻止存款人的集体行动。若通过资本解决流动性风险将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在竞争性的市场中,资本要求提高带来的监管成本最终将传递给银行的消费者,银行业的规模和金融中介的能量将弱化。因此,监管当局应构建独立于资本监管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及宏观流动性管理的制度安排。

(三)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过程进一步证明了审慎资本监管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危机前的流动性过剩,金融机构不知不觉中积累了过高的杠杆率,虽然美国次贷在全球金融市场的份额很小,但却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金融体系不可持续是由于金融机构过度杠杆化,次贷问题只是引爆危机的触发器而不是原因。

本轮金融危机中,遭受冲击最严重是不接受资本监管的住房按揭贷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和投资银行。由于缺乏审慎资本监管安排,这些机构的杠杆率畸高。如住房按揭贷款公司,一方面由于没有杠杆率的约束使之过度发放贷款,另一方面贷款证券化诱致这些公司降低授信标准。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的资本金仅810亿美元,其担保和发行的债券高达5万多亿美元,杠杆率高达60多倍。近年来,华尔街投资银行的业务重心纷纷从传统的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转向自营交易,由于缺乏资本约束,投资银行大量使用杠杆和衍生工具博取高额回报,如果将表外结构性投资工具计算在内,实际杠杆率高达50-60倍,资本充足率仅1%-2%,远低于商业银行。高杠杆具有显著的双向放大效应,在经济状况良好、资产价格上涨时期,高杠杆机构的资产(负债)规模急剧放大,投机行为促生资产泡沫;随着经济衰退,资产价格下降,高杠杆机构的去杠杆造成

流动性紧缩,带动资产价格进一步走低,形成价格下跌,资本损失和流动性枯竭的恶性循环。高杠杆率以及缺乏稳定的流动性使得这些机构对市场突然反转极为敏感,遭受的冲击最为严重。

部分国际化大银行的杠杆率过高说明现行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下降。实证分析表明,1988年资本协议银行信贷扩张起到明显约束效应,但由于其过于简单,对复杂产品以及表外实体的风险反映不足,导致实际杠杆率高于资产负债表杠杆率。近年来许多大型银行通过设立表外投资实体参与衍生品交易,一方面表外实体本身不受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杠杆率过高;另一方面所投资的结构化金融产品都内嵌杠杆率。金融创新严重侵蚀了1988年资本协议控制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能力,资本监管制度必须顺应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变,做出相应的变革,才能有效防止大型商业银行杠杆率的累积。

(四)有效资本监管制度应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政策激励

管理风险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财务实力(硬实力),包括流动性储备、贷款损失准备和资本:二是风险管理能力(软实力),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财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相互补充,缺一不可。风险管理能力体现了对银行各类风险的总体把握,前期识别和事中控制,而财务实力体现了银行事后风险补偿的能力。

近年来,业务范围的扩张、经营模式的转变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制度必须从结果向过程延伸、由被动反映风险向主动预警风险转变、由静态向动态扩展才能确保有效性。1988年资本协议框架下,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狭窄,风险评估技术过于简单,扭曲了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这是银行持有大量次级债券的制度性原因。

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资本监管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一是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成本显性化,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二是提高了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度,从制度上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了正向激励。新资本协议赋予资本监管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含义,有助于校正1988年资本协议导致的逆向激励。

上述分析表明,全球金融危机并不否认新资本协议的制度合理性,新资本协议不是也不可能成为治疗银行体系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通过新资本协议实施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这场金融危机是对新资本协议某种程度的“压力测试”,危机所揭示的问题为新资本协议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银行发展史反复表明,金融危机本身就是推动银行监管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

二、《新资本协议》最新修改内容评述

巴塞尔委员在会汲取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即强化银行资本和流动性储备管理,控制银行体系表内外业务活动的杠杆率,恢复银行体系的传统功能,不再扮演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风险放大器的角色。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又了《新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市场风险资本计提修改建议》,《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三个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强化“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新资本协议的风险捕捉能力。

(一)第一支柱

一是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量方法。资产证券化交易是本轮金融危机的触发因素,其内在的风险充分暴露,为更加审慎地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提供了契机。(1)基于资产证券化头寸进一步拆分,打包形成的“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与原始基础资产的距离更远,风险特征更加模糊、传染性更强,本次修改大幅度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2)由于评级方法论的缺陷,激励)中突等原因,外部评级不可能充分反映资产证券化的内在风险,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是金融机构遭受巨额损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次修改对使用外部评级计量证券化资本要求设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其一,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其二,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3)市场流动性紧缩导致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的短期流动性安排被迫长期化,放大了银行的风险。本次修改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二是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计量。本轮金融危机表明,传统的风险价值计量模型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价格变化带来的损失。(1)基于10天持有期,99%单尾置信区间的稳健性标准计算的VaR值无法充分反映金融市场压力时期的市场风险,因此大幅度提高了内部模型法计量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修改后的资本要求包括两部分:一是正常计算的VaR,二是使用经过前期显著压力时期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计算得到压力状态下的VaR。(2)系统性危机时期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变化非常快,按季度更新市场数据集无法不做市场价格的快速变化,导致风险低估,因此将数据更新频率由季度缩短为月度,(3)传统的VaR计量的模型仅考虑了风险的驱动因素,与金融工具定价所考虑的风险因子不尽一致,本次修改要求将定价风险因子纳入风险价值模型的风险要素。

三是交易账户中新增风险的资本计量。通常认为,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通过交易价格的变化市场可以自动出清。但危机表明,市场流动性充足的假设在一些条件下是不成立的,交易账户中许多信用产品的流动性严重萎缩,迫使银行长期持有这些风险暴露,现行的VaR模型忽略了交易账户不同头寸的流动性差异。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若银行使用VaR计提特定市场风险资本,必须对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计提资本(IRC)。IRC计量采用了与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相当的稳健性标准,代表了1年持有期、%置信区间下对非证券化信用产品违约风险和迁移风险的估计,并同时考虑了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对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中具有相似风险特征的头寸采取一致的资本计提方法,有助于避免资本套利。

由此可见,修改以后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将大幅度提升。该修改的政策含义是,通过大幅度提高监管成本,确保银行只有在充分理解交易业务的风险并具备充足资本的条件下,审慎参与复杂金融产品交易:从监管制度上弱化银行盲目进行“业务创新”的动机。

(二)第二支柱

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化大银行风险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的漏洞,未遵守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二支柱补充指引(supplemental Pillar ⅡGuidance),细化了风险管理和监管标准,目的是在监管当局资本监管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之间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

1 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范围的风险治理框架。一是董事会

和高级管理层的积极监督。危机表明。随着风险管理技术发展,银行的董事会参与风险管理的程度并未随之提高,难以真正承担确定风险偏好,审批和监督风险政策实施的职责;过度关注短期表现的薪酬制度导致激励机制扭曲,牺牲了银行长期利益和稳定性。因此董事会和高管层必须建立参与风险管理的机制化安排,并基于跨周期的长期表现设计激励机制,才能确保风险可控。二是适当的风险政策,流程,限额和控制。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体系是银行实施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的基础,风险政策失误、控制失灵和限额体系执行不力是银行蒙受巨大损失的重要成因。三是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体系。由于风险计量方法的局限性,管理信息系统的缺陷以及不同业务条线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危机初期许多欧美大银行都无法准确掌握整个银行集团次贷风险暴露的规模。导致巨额损失。补充指引要求信息系统具备风险识别、汇总和实施功能。

(2)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表外风险暴露和资产证券化活动的风险。金融危机中一些长期被业界所忽视的风险充分显现,促使了危机的深化。补充指引对这些重要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一是扩大了风险集中度的范围,原第二支柱主要关注传统信用风险的集中度。本次修改要求银行将交易性业务,表外合同和非合同义务,执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风险都纳入集中度风险的范围,识别集团范围内各种层面的风险集中度。二是除第一支柱框架下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以外,补充指引还对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单一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基础资产的潜在违约和损失,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授信和流动性便利等,银行应跟踪交易层面、单个业务条线和跨业务条线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并考虑市场崩溃的影响,制定审慎的应急计划。三是突出了对声誉风险和隐形支持的关注。本轮危机中,商业银行对表外实体的隐形支持带来的声誉风险,是引起市场信心丧失,流动性紧缩和去杠杆化的重要原因。补充指引要求银行从源头上关注声誉风险,充分识别银行进入新市场、新产品和新业务领域带来的声誉风险,并通过压力测试评估声誉风险的影响。

(三)第三支柱

金融机构和结构化产品的信息不透明导致投资者和交易对手压缩投资,并放大了去杠杆化过程,导致危机的进一步扩散。这次金融危机中,欧洲银行遭受重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欧洲透明度监管标准比美国宽松,欧洲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深度都低于美国。巴塞尔委员会希望通过全面的,高质量的、深度的信息披露降低市场对于银行财务实力的不确定性。新资本协议第三支柱的修改重点针对危机中暴露出复杂产品透明度不足的问题,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以及交易账户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披露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发起表外实体的情况、资产支持性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再证券化风险暴露,与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估值政策和假设要求、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进行中风险和库存风险等。

三、对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与欧美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的风险成因和风险计量工具存在显著的差异。从风险成因来看,随着“发起一分散”业务模式的兴起,市场风险、复杂金融工具带来的新型风险、流动性风险成为欧美大银行的最重要风险:而国内银行仍以“购买一持有”为主,传统的信用风险占绝对主导地位,新资本协议未能有效捕捉的复杂产品风险的问题在国内银行并不突出。从风险计量工具来看,欧美大银行主要采用量化分析技术计量风险,存在过度依赖模型的倾向;而国内银行还停留在定性判断为主的阶段,主要问题是量化手段不足。因此,金融危机不仅未否认新资本协议对国内银行的积极意义,而且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了重要机遇。一是金融危机的巨大破坏力强化了国内银行的风险意识,为借新资本协议实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了有利的氛围;二是巴塞尔委员会和国外监管当局出台的新资本协议的补救政策,节约了国内银行的学习成本;三是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下行,为商业银行验证已经开发的模型和收集经济下行期的数据提供了客观条件。国内银行应抓住欧美忙于处置危机的机遇,打造风险管理的坚实基础,在更高水平上与恢复元气后的欧美银行竞争。

(一)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内部评级法为重点稳步推进风险计量工具开发

坚持既定的新资本协议实施时间表,以内部评级法为重点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符合国内银行的实际。在监管当局的推动下,国内大型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的积极效应正在显现。7家新资本协议银行均完成了公司风险暴露借款人评级的开发,4家银行完成了零售风险暴露的评分卡开发,信用风险排序和量化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建立了一整套数据管理规范以及相应的IT支持体系,内部评级已不同程度地运用于授信政策制定、授信审批,限额设定和调整、贷款定价等领域。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强化数据和IT基础,利用经济下行期的数据校验和验证各类风险计量模型,以政策,制度、流程和应用系统开发为重点,深入推进项目成果的运用。

(二)坚持“过程重于结果”的原则,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有效资本监督检查程序

国内大型银行正在积极寻求跨境、跨业经营,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上升,风险来源日趋多样化。现阶段应坚持“过程导向”,借鉴第二支柱补充指引的要求,建立全面风险治理框架。一是确定集团总体风险偏好时,充分考虑这些潜在风险的影响,二是清晰界定各类风险的定义,分析风险成因,建立风险的识别,评估、缓释,控制流程,合理确定风险承担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后台部门的职责边界;三是建立强大的MIS系统和风险报告体系,在产品、业务线,单个机构、集团等层面有效捕捉各类风险,实现对风险的有意义加总;四是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时,银行应考虑不同种类风险的相关性,以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面临的风险。监管当局在检查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时,应重点关注其是否覆盖了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评估流程是否健全、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果,而不应仅关注资本充足率评估的最终结果。

(三)坚持“资本和风险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复杂金融产品的资本监管

新资本协议3

[论文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借鉴1 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构架的基础上,引入了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及市场约束,为学者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综观已有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理论、方法及实践研究方面。理论研究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意义,指出新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都纳入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在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条件下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该协议将对相关的金融业产生重要影响。在方法的研究上,从外部评级机构和银行自身内部评级等角度提出了多种计量方法,可以看出,该领域的讨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仍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对实践的分析可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对各国银行的经营及信贷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该协议在我国的实施仍存在各种困难,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在优化资本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在对信贷评估、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向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靠近,尽可能地降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使我国银行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

一、对理论的探讨

陈熙从创新角度研究新巴塞尔协议,发现三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在信用风险领域允许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所提供的信用等级计算其资本要求,具有高级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运用其IRB制度评定信用风险,即以内部评级代替对每一种类资产的标准化的风险加权;二是操作风险首次被纳入了资本充足率框架之下,体现了新协议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三是以监管审查和市场纪律两大支柱作为原来数量标准的补充手段,其目的是减少对第一大支柱数量标准的过度依赖,为资产评估确立一个更均衡的标准。陈玲、李文明把视角从金融界普遍关注的“新协议对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的影响”转向“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资本.流入的影响”,指出这部由发达国家倡导的风险协议在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同时,也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入带来了不利影响。金雪军、李红坤认为,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从旧协议向新资本协议嬗变途径中有两个交叉方向的变化——监管性的资本与经济性的资本、基于规则的监管与面向过程的监管。

刘百花认为,监管资本套利产生于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框架的缺陷,其根源是银行最优资本和监管资本要求的不一致,在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仍然面临监管资本套利的问题。张智梅、章仁俊探讨了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精神指引下,对抵押品更具风险敏感性的处理方法,解决了抵押品与所保护资产风险暴露的分别计量和不同持有期、以及抵押品的价值随市场风险的潜在变化的问题。黄宪等认为,新巴塞尔协议调整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会影响银行信贷选择的风险偏好和行为,并对经济产生值得关注的效应。一方面,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新巴塞尔协议下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的调整,必然使银行以更为谨慎的态度调整信贷行为,银行在贷款选择中会降低风险偏好,另一方面,作为银行整体行为调整的效应,它将会导致银行信用紧缩。这两方面影响的结果,在我国将最终导致银行大幅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曾健、陈俊芳认为,新巴塞尔协议确定了以信用评级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方法,新兴市场由于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水平尚未成熟,外部信用评级的应用与有效性的监控成为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朱彬等认为,借鉴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谨慎选择担保客户和项目、妥善安排风险分担措施、分散风险组合等多种手段提高其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李永孝、张强指出,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的计量仅停留在资本总量的层次上,未涉及资本在银行的内部配置。林正平认为,尽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内部评级作为其核心内容,但外部评级的独立性、专业性、科学性和信息的广泛性等优势,使其在评级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意义,指出新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都纳入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在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条件下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该协议将对相关的金融业产生重要影响。

二、对方法的研究

梁凌、王修华基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所使用的四个假设条件建立了贷款的损失分布模型,并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务人具有相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得出银行贷款的风险定价具有“翘板效应”,即经营成本低的银行在对信用等级高的债务人放贷时有价格优势,可以收取相对较低的利率,而对于信用等级低的债务人放贷则要收取相对较高的利率。郭战琴等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下,就每笔贷款引入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挽回率,设计了一类基于风险溢价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刘晓星对新巴塞尔协议推荐的操作风险度量方法——基本法、标准法、内部度量法和高级的损失分布法、极值理论模型进行了应用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VaR的银行整体风险管理框架。谢赤、徐国嘏比较分析了CreditMetricsTM模型和CPV模型的基本原理和参数选择的共性及差异,对两模型各自特点做出客观评价,发现运用CPV模型有利于提高信用风险度量的精确性。

朱小宗等发现,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对银行贷款的违约率、贷款损失和损失率的预测结果的差异性较大,但信用监测模型和信用风险附加法所预测的经济资本配置比例不仅符合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贷款经济资本的要求,也略大于实际应该配置的比例。戴国强、吴许均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提出新的计算方法,不仅影响了银行的资本金管理,同时还间接影响了贷款定价。通过一般均衡模型对低风险贷款和高风险贷款的定价进行分析,发现贷款定价同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资本报酬率,以及低风险贷款占总贷款的比率等因素相关;某种贷款的定价不仅受自身违约概率的影响,还受其他类型贷款的违约概率的影响;专营高风险贷款的银行的定价要低于同时经营低风险和高风险贷款的银行的定价。

邹平等运用多元回归的分析方法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问题进行研究,并与香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对比,针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问题提出提高盈利水平、清理和重估固定资产,谨慎对待表外业务的对策。管七海认为,目前对各个信用等级违约概率进行简单历史平均值的统计测度,不足以精确说明中国贷款企业违约的实际状况。于是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违约率测度为基础,提出了能精确刻画企业违约状况的多维度违约率分析体系,即企业的违约率测度要以信用等级违约率为核心,行业违约率、地区违约率、规模违约率、不同所有制违约率以及企业违约频率为补充的多维度体系,同时引入相应的定量指标及测算公式,并利用全国跨银行的贷款企业数据库,实际测算表明以上违约率在我国短期贷款企业所在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和不同所有制之间有显著差异性。

齐菲参照新巴塞尔协议关于内部评级的相关要求,设计了综合平衡记分模型,对广发银行现行信用评级体系进行了改进。邹鹏等,对原有神经网络算法加以改进,提出自优化神经网络方法,能较好地适应时变数据和自动优化神经网络评估模型。王馨对西方商业银行资本金配置模型及其在我国应用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并构建了资本金配置数量的计算模型。张燕对目前度量操作风险的两类主流方法“自下而上”法和“自上而下”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比较,分别选取“自下而上”的损失分布法和“自上而下”的收入模型法进行研究,指出了我国存在操作风险度量认识障碍、缺乏适用的现代操作风险度量模型、损失数据收集工作滞后以及操作风险度量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四大方面的现实问题。

由于新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都纳入资本充足率的框架下,因此对这三类风险的控制需要银行对其信贷要求相应的最低资本额,那么,采用何种计量方法确定合适的资本量成为学者关注的另一焦点,因为它涉及到该协议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以上文献从外部评级机构和银行自身内部评级等角度提出了多种计量方法,可以看出,该领域的讨论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仍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三、对实践的分析

陆军、李宇嘉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资本监管的内容为背景,总结了发达国家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的最新发展,从准备金的分类、资本与准备金的关系等五个方面对发达国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巴曙松等比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欧洲和美国实施的进展,从金融体系、银行结构等方面分析了两个地区实施差异的原因并讨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美国乃至全球银行竞争格局的影响。刘百花提出,发展中国家制定和统计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存在特殊问题,特有的过度银行化现象使得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资本监管和宏观经济波动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在我国推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政府隐性担保退出、过度银行化、增加资本要求导致信贷萎缩风险大等特殊问题。

尚金峰认为,内部评级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基础之上,中国的商业银行尚处于内部评级法实施的准备或开始阶段,在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体现本土化的原则将成为有效实施的关键,中国特有的金融生态决定了地区之间的金融风险差异较大,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将地区金融风险差异作为调整系数对内部评级法的评级结果进行调整。王周伟认为,我国实施内部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应是推进内部评价体系的操作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建设,循序渐进地、全方位地积极创造内部评级体系实施的内、外部环境。刘梅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业要实行内部评级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在缺乏风险管理内在激励、外部监管和评级系统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不少障碍,要尽早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必须先在改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外部环境方面做准备,特别要通过强化外部监管力量如完善外部评级体系、加快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来推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詹原瑞等应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提出的新的风险衡量方法——内部评级法,重点讨论如何确定银行零售资产的监管资本,并结合信用卡业务的特点与我国银行的实践,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实施新的资本计量方法的可行性。马腾阐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视角下的信用卡业务经营与风险特性,对信用卡业务率先推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风险计量方法进行了分析,指出只要按照集约化经营要求,实现信用卡风险的集中处理和全过程控制,在大数法则的前提下将风险作为一种经营资源加以运用,实现收益对风险损失的覆盖,就完全有可能让信用卡业务先行一步,为我国商业银行全面推行新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经验、打好基础。麦强、张姗姗指出,新巴塞尔协议中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是:转变我国银行业经营理念,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构建自己的现代风险管理模型。

刘元庆、郑志国对新巴塞尔协议有关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和概括,提出了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加强担保抵押管理应该采取的几点措施:一是要建立严格的担保抵押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二是要强化对担保抵押的全过程动态连续监管,三是要控制风险缓释技术本身所带来的剩余风险,四是要在风险缓释工具和借款人之间建立有效的隔离。

宋蔚蔚论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衡量的方法及实施相应方法的一些必要的条件。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大力发展评级机构,主动地寻求风险平衡,实现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方法的深入,积极开发风险控制工具,信用风险衡量方法从简单向复杂的转变。肖瑞婷认为,规范的信用评级市场应该是金融机构内部评级与专业评级机构外部评级的有效结合,并以陕西省为例,提出了在不断完善信用评级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实现陕西省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相关建议。

刘元庆、杨旭提出,面对日益严重的操作风险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操作风险的模型化研究,加强数据收集等基础性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培养开发灵活的风险文化,探索操作风险转移的方式,增加银行的价值。林健从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中估计了我国银行业的违约损失率情况,建议尽快建立LGD数据库,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提供衡量的标准。金建国、于立勇针对我国操作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从构建责权明晰的风险管理架构,推进高级风险计量模型开发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对策。

陈德胜等提出中国政府、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应共同努力,通过股份制改造、增加附属资本、调整资产组合结构、降低税负、提高盈利水平以拓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陈洪涌提出,为了缩小与新协议要求之间的差距,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应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善监管手段,并且要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督制度。吕晓蔚对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剖析,指出应选择注资的方式和实行动态补充相结合来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辅之以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来遏制三大风险。

徐加胜认为,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不够规范,信息披露标准与上市银行不一致,范围不够广泛等。张兴胜、胡婕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高银行透明度》、《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等报告和协议为国际银行业信息披露标准提供了借鉴,折射了国际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变革方向。以《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要求为基础,借鉴发达国家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是我国商业银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的可选思路。

新资本协议4

巴塞尔委员会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的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此次提出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 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这些银行意识到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公布的旧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能准确、敏感地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 因此, 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 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另外, 随着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asset securitization)与衍生产品的出现与日益复杂, 更加突显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问题, 1988年的协议面临重新修订的必要。

委员会了解现行资本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个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订, 将市场风险包括到资本协议中,并允许银行采用风险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VAR, value at risk)。当一些银行运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与管理信贷风险之后, 委员会面对重新考虑有关信贷风险资本的规定。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资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与不断改善IRB方法的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了业界比较常见的两大类信贷风险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简称DM) 与Mark-to-market paradigm (简称MTM)。虽然从2001年初公布的新协议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两类信贷风险模型对IRB方法的影响, 但是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并不允许银行完全采用信贷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及其相应的资本准备。1999年4月的信贷风险模型研究报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结论是:信贷风险模型尚未到达与市场风险一样的成熟阶段, 信贷风险模型受到数据有限与未能验证模型的准确性这两个主要问题的限制, 因此委员会暂时不会考虑让银行使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或计算应提取的资本准备(在新协议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点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委员会同时也意识到信贷风险模型将来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因此在新协议中不能完全忽视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方面发展出的各种工具。

于是,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个明显的特点:委员会将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贷风险因素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以往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贷风险工具, 在新协议中, 委员会允许银行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银行内部的风险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银行内部评级、与评级挂钩的违约率PD, 以及高级IRB中的衡量违约风险暴露EAD与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减轻信贷风险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虽然委员会对这些做法做出比较有争议的修改〉。委员会为此作了不少准备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贷评级与信贷质量的补充资料来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与2000年1月公布的《业界对减轻信贷风险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类是委员会认为还不够成熟, 不能在新协议中使用的衡量信贷风险理论与工具。委员会在这些工具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预见风险EL与不可预见风险UL的理论〈即银行认为只需要为UL提取资本准备, EL可以由银行的一般准备与利息收入覆盖。 而委员会要求银行为EL与UL都提取资本准备。〉;利用PDF函数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计算信贷风险VAR的风险模型(主要是DM与MTM模型)。委员会在这些其认为不够成熟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计算风险权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调节授信组合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简称G)的做法, 对减轻信贷风险做法的调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员会对这类理论的大幅修改成为业界在反馈意见中引起最多争议之处, 也是委员会在研究业界的反馈意见之后, 可能做出修订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类的风险因素, 业界与委员会的分歧比较少, 因此, 以下简单分析IRB方法中对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构思, 着重分析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构思与特点, 业界的不同意见, 委员会可能采纳业界的哪些意见并做出修订。

二 IRB方法中关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总结1999年至2000年底对银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的做法所做的调查与研究, 认为比较多的银行有能力运用内部评级系统来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 并且能将客户评级与违约率PD挂勾。另外, 银行在衡量与预测违约率PD时,有比较充足的数据, 并且可以参照外界评级机构对各借款人评级相应的PD资料, 从而能比较准确地衡量与预测PD。

但面对数据有限的问题, 比较少的银行能够准确地衡量与预测各种产品与客户的给定违约损失率LGD。而且不同银行对LGD的预测结果有很大不同, 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比较低。另外, 与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银行参考的外界资料相对少了许多。因此,委员会根据对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在酝量IRB 方法时提出了基础IRB与高级IRB两种方法, 以便让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能够更多地运用其现行的衡量、管理信贷风险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银行在使用银行内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风险因素的同时, 对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风险因素, 如LGD与EAD则使用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员会在制定基础IRB中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风险因素时, 由于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确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 以及银行之间风险水平的差异, 因此, 在制定一些统一规定时偏于保守, 从而造成了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比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资本准备的不合理结果, 这个结果也是与委员会的理念不相符的(即为银行提供提高衡量风险能力的动机, 对于相同的风险资产, 能更准确衡量风险的银行可能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 造成基础IRB偏于保守的特点在委员会关于基础IRB的LGD规定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以下略作说明:

基础IRB方法对给定违约损失率LGD主要以下规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对LGD有以下规定﹔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但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又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员会承认这样的规定偏向保守, 因为在基础IRB

方法中, 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银行的大部分授信将被当作无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对于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 对LGD有以下规定:

(1)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委员会根据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简称C/E), 订出两条线:30% 与140%。委员会再制定这两条线的主要构思时﹔担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达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对LGD有比较明显的影响, 才能在计算LGD时得到认可。这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基础IRB方法中为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对LGD所起的作用。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为50%〈这实际上等于不认同押品对LGD有任何影响, 因为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无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员会的理由是, 当C/E小于或等于 30%时, 银行在处理押品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可能超过处理押品能够得到的金额, 因此, 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妥善管理押品, 从而认为应该将这类授信等同于无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为40%〈140% 的C/E相当于授信与押品值的比率为70%, 银行在借出$70元的贷款, 而该贷款由$100的押品担保, 委员会认为当借款人公司违约时, 银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临$28, 即$70x40%的损失。 请留意, 这类押品已经局限于委员会认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种类。〉。若C/E在30% 与140%之间的, 用((C/E)/140%)x50%的公式计算LGD。

(2) 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即便有委员会所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为75%。 即等同于无抵押授信处理。

委员会对于所认可的押品范围, 以及对于基础IRB方法中的LGD规定引起业界比较大的反向, 也是委员会可能做出修订的内容之一。

三 IRB方法中关于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馈

由于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以及决定风险权重的各类风险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详细与复杂的, 因此, 以下的分析主要围绕公司授信。

(一) 计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简称M因素)

委员会承认M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在其它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M越短, 风险越低。 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 风险定价, 资本准备与调节风险后的回报时, 往往都会考虑M所起的影响, 并通过主观判断或信贷风险模型来调节与体现该影响。

虽然委员会承认在银行使用IRB方法计算资本时应考虑到M的影响, 但担心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可能导致以下负面的结果:

银行在IT资源与验证过程中需要更高的成本;

若目前的风险模型未能准确地衡量M对经济资本/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所起的影响, 那么, 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反而不利于准确衡量资本水平;

银行可能故意操纵M, 例如将一笔长期的授信转变为几笔连续续期的短期授信;

可能导致银行业不愿意叙作长期授信, 造成借贷市场的扭曲与长期授信成本的偏高。

因此, 委员会在权衡以上正负两方面的考虑之后, 在制定IRB方法中对M作了以下调整:

1 基础IRB方法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 只考虑PD与LGD。

2 高级IRB方法

在该方法下, 任何采取高级IRB方法衡量LGD, EAD, 或担保/信贷衍生的银行,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都必须考虑M的影响。 即银行在计算风险权重时要考虑LGD, EAD 与实质期限(effective maturity, 以下为了方便识别, 简称EM, 在IRB文件中, 仍简称M)。

委员会认为, 采用EM可以减少银行及其监管机构在执行中的成本与复杂程度, 但可能不够准确, 而且, 偏向保守。主要规定如下:

E M不能低于1年, 不能高于7年。 7年的上限主要考虑到研究显示, 在高级IRB方法中, 当M超过7年, M对计算风险权的影响将被高估, 从而使得资本的衡量不准确。

对于定期分期偿还的贷款, 调整权重后的期限(weighted maturity) =

ΣtPt /ΣPt

对于其它的授信, M都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用于完全清偿所有债务的最后剩余期限。 一般而言, 这与授信的名义期限相同。

对于债权人银行可选择加快借款人还款速度, 或债务人可选择提前还款的授信, 银行在衡量M时, 不能考虑这些因素对缩短M的影响。

对于债务人可选择延长期限的授信(如roll-over), 银行要考虑该因素对延长M的影响。

IRB方法在计算风险权重时对M的考虑与调整, 在以下风险权重部分说明。

(二) 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是委员会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与资本的最大不同。银行在计算可预见损失UL与风险资本时, 并没有风险权重的概念。 新协议的风险权重是延续了1988年协议的概念。 了解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理解委员会与银行在衡量与计算信贷风险之间存在哪些异同点的重要桥梁, 实际上, 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新协议对银行的风险模型与衡量风险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调整, 也引起了业界的很大反应。

1 IRB文件中计算非零售授信的风险权重的方法

计算某授信组合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步骤, 首先计算组合内每笔授信的风险权重与风险资产, 并加总成为该组合的基本风险资产(a baseline level of RWA for the non-retail portfolio)。 接着, 根据该组合在银行总体授信资产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the degree of single-borrower risk concentration)再作调整, 风险集中度高的授信及组合, 调整后的风险资产比较高, 银行要提取比较多的资本准备。

(1) 计算基本风险资产的方法

风险资产等于风险权重乘以风险暴露(exposure), 由于风险暴露比较容易确定, 因此, 复杂的环节在于计算风险权重。

在基础IRB方法下,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 只考虑PD与LGD。例如, 对于LGD为50%的授信, 按照以PD为变量的函数来计算风险权重: RWC=(LGD/50) x BRWC(PD)或 x LGD, 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 BRWC(PD)是对PD属于某水平的企业的标准风险权重)。 以低者为准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按照RWC=(LGD/50) x BRWC(PD)公式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及资本不会大于LGD的金额(因为当风险权重等于 x LGD时, 按照8%的资本充足比率, 要提取的资本= RWC x Exposure x 8%= [ x LGD] x Exposure x 8%= LGD x Exposure。 要求银行提取的资本不应超过违约时损失的金额, 因此, 当银行用RWC=(LGD/50) x BRWC(PD)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大于 x LGD, 委员会允许银行采取低者)。

对于高级IRB, 计算风险权重函数的变量不仅有PD与LGD, 还包括M。 因此, 对于LGD为50%的授信, 风险权重为: RWC=(LGD/50) x BRWC(PD) x [1+b(PD) x (M-3)] 或 x LGD, 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 b(P D)是以PD为变量的函数。

委员会在设计IRB方法时, 对银行采用的衡量风险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从UL扩大到包括UL与EL。 由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往往只考虑UL, 因此, 委员会做了大量调查与研究工作, 以确定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如何将UL与EL都考虑在内。委员会在制定计算风险权重的方法时,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在一年的时间内, 预测某授信组合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与波动性; 根据该预测的波动性, 在某置信区间内/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内, 银行需要提取的资本。(换个角度看, 置信区间也相当于银行能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 例如, %的置信区间也表示有%的可能性, 银行在一年时间内能维持偿还债务的能力)。

委员会用两种方法推算风险权重, 一个是直接的方法, 即根据风险模型计算出来某大型企业授信的风险资本, 再根据委员会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另一个方法是比较间接, 以调查为基础的。 在该方法下, 委员会调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银行内部对于给予大型企业的授信所提取的风险资本水平, 委员会在这些收集到的数据的基础上, 根据其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在两种方法验证的基础上, 委员会得出以下计算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rating)的公式(该公式表明授信期限为3年期, LGD为50%的授信的借款人PD及其标准风险权重的关系):

BRWC(PD)= x N( x G(PD)+) X (1+ X (1-PD)/)

该公式实际上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N( x G(PD)+) 代表某假设的授信组合的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 该假设的授信组合中的授信期限为一年, LGD为100%, 组合中各授信的风险集中度极低(即无限分散的, infinitely-granular)。委员会根据Merton类型的信贷风险模型计算该组合的EL与UL, 在计算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以下假设: 借款人的资产价值分布呈对数正态分布, 可覆盖损失目标(loss coverage target, 相当于置信区间)为%, 平均资产的相关性为。实际上, 从IRB文件的第八章关于风险集中度的调整(Granularity)可以发现, N( x G(PD)+)是计算授信的系统风险敏感度F(Systematic risk sensitivity)的一个因素, F是衡量企业对系统风险的表现。F=N(a1 x G(PD) +a0) –PD, 其中企业的a1 与a0 分别为与, 这是委员会专门为企业授信制定的定量, 委员会将对其他非零售授信制定其特定的a1 与a0。 因此, N( x G(PD)+)只是计算系统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未全面计算非系统风险的影响。 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还应根据风险集中度作进一步调整。(1+ X (1-PD)/)是调整系数, 体现出授信期限为3年期, 而非一年期的授信的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weight)。 是调整系数, 其作用是为了让PD与LGD分别为%与50%的授信, 其标准风险权重能够等于100%。

(三) 根据贷款年期与授信组合的风险集中度等因素对风险权重作进一步调整。

1 根据贷款年期调整风险权重

根据MTM与DM风险模型分别制定出不同的反映贷款年期的调整因素b(PD)。

MTM风险模型是根据某授信在整个贷款年期的风险/评级变化及其相应的利差变化(credit spread) 预测授信在贷款期末的价值。

因此, 贷款价值的变化不仅受违约可能性的影响, 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评级下调的影响(即便未下调到违约的评级), 因此, 对于3年期以上的贷款, MTM模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幅度大于DM模型所做的调整, 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 这将加大风险资产。

MT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 b[PD] =[ x (1-PD)]/ [ + x (1-PD)]

D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 对于PD 小于5%的企业授信, b[PD] = PD2 – +

对于PD 不小于5%的企业授信, b[PD] =0

2 对于风险集中度所做的调整

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对于某客户的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都要在计算不可分散的系统风险(systematic risk )的同时计算企业本身的非系统风险(idiosyncratic risk, 这是可分散风险)。

新资本协议5

关键词:银行风险管理新资本协议指导意义建议

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刚刚出台之时,在国际上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资本协议出台后不久,包括13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就表示将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实施新资本协议。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正因如此,银监会近期下发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不仅明确了中国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还将直接促进国内银行按照新协议要求,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接下来,关键是如何将《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一)银监会可考虑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

未来5-10年,中国银行业将开始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它将改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与资本监管模式。从现在情况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商业银行都没有充分低估到这项工作的难度。大量的具体工作不仅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而且还涉及许多对外、对内和对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有的还可能触及到银行间竞争关系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银监会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推动,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人浮于事。该部门应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一旦成立可面向海内外招聘高素质人才,同时更要重视发挥我国监管当局内部人才的特殊作用和优势。

(二)适当扩大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范围,促使更多银行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

首批名单应大致包括三类银行:第一类是6大银行,即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和开行,根据《指导意见》,他们必须按时实施新协议;第二类是外国子银行,这些机构的母公司基本上都已在各自国家实施新协议,按照从属原则,它们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第三类是管理基础较好的中型股份制银行,如招行、民生、浦发等,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将其纳入首批名单。这些银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时,系统性风险较低,即便做不好,负面影响也不大。近年来,我国中小型银行发展速度很快,资产质量也保持了较高水平,但与之相配套的风险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银监会可以此为契机,促使广大中小银行夯实管理基础,弥补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而增强金融稳定,达到推行新资本协议的根本目的。

(三)建立特派观察员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指导。

《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高度重视新协议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这项工作。银监会可考虑向各行领导小组派驻观察员,参加其重大项目的研究讨论,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性指导。这些观察员可以通过全程参与标准定义、框架搭建、数据清洗、模型设计、流程建设、IT系统开发、返回检验和业务应用等关键环节,更好地掌握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为将来我国实施全新的、国际化的监管模式准备条件。

(四)加快建立与新资本协议相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2008年底之前银监会将要出台所有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制度文件。现在看来,整个进度要求非常紧迫。其中,难度最大也最重要的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内部评级法指导意见》。该文件是整个新资本协议配套法规体系的核心,涉及众多关键性的定义、标准以及技术方法。比如,客户违约、风险敞口、预期损失、风险价值、经济资本等基础概念的定义;再比如,公司、零售、机构等风险敞口的划分标准等等,这些基本问题都需要尽快明确下来,这样大家才能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平台,事情推进才会更顺利。

(五)认真研究和制定新资本协议整体规划。

根据《指导意见》,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应在2007年10月底完成整体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银行董事会应责成本行新资本协议领导小组加大推进力度,尽快开始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实施新协议的整体规划。该规划力求具备系统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其中重点是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方案。该规划不是做给监管部门看的,而是下一步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路线图。如果工作做不扎实,项目一旦启动,头绪多多,容易引起管理混乱和投资浪费。

(六)为新一轮定量测试做好技术和政策上的准备。

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后,各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这主要是因为,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作为风险加权资产的分母中增加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管理水平一般的银行,他们从内部评级法中获得的关于信用风险的资本优惠,不足以弥补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增加,从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我国银行业曾在2003年配合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第三次定量测试(QIS3)。结果表明,在当时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下,如果实施内部评级法,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2-3个百分点。将来,国内率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还是可能下降的,银监会在政策上应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评价标准,必要时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

(七)重视新资本协议的技术检验工作,切实把好政策准入关。

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拟定了一个进度表,客观地讲,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管理现状而言,该进度表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预计到2010年,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都会建成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并向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但这套体系是否真的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标准?是否确实在银行管理中发挥了风险控制作用?这就要求银监会做好技术验证工作,把好准入关口。这对银监会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有人建议聘请外国公司来做技术验证,这里有一个金融安全问题。因为做技术验证,就要把我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向别人开放。也许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银监会把自己的人才送到国际机构进行培训,然后这些人再根据监管当局的政策要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做技术验证。但不管怎样,现在就应该着手准备工作了。

(八)实施新资本协议要与实际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避免搞形象工程,形成两张皮。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相关的系统、流程和模型必须实际运用到经营管理中去,运行时间不少于两年。由此产生的内部数据和计量结果,才可以用作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依据。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准确把握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实质,加大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应用力度。要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要把科研、开发与应用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各功能模块和子系统,要成熟一个开发一个,开发一个投产一个,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加以检验和校正,持续地优化升级,促使科研成果迅速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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