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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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1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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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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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2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 中小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7-037-04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一)主要受益者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银行
实施新资本协议,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计量风险,确实能节约监管资本,完善银行的资产增长机制。但新资本协议本身具有“强者更强”的马太效应,只有具备充足的资本后盾和资金支持的大银行才能成为内部评级高级方法的受益者,从而形成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定价以获得竞争优势。
1.国外方面,实施新协议的主要受益者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银行,同时对整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提高了资本要求,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巴塞尔委员会对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第三次定量影响研究QIS3显示,按新协议标准法估算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内部评级高级法的十国集团和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看,资本需求要提高12%。因此,各国因受益程度不同对实施新资本协议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2.国内方面,国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受益者。国内大型商业银行都确定了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并付诸实施。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如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英国金融服务局等均要求当地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并将是否具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能力,作为审批跨国银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考虑因素之一。由此,如果不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或未获得认可,会提高国内大型商业银行进入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成本,不利于其国际化战略的实现。国内监管部门基于这种状况,为了保证中国大型银行和发达国家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决定实施新协议。所以,某种意义上,实施新协议是我国监管部门应对国际上监管的高要求,提高国内大型银行跨境经营能力所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因此,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一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如工行、建行、中行、交通银行等)应实施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二是其他商业银行。这类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若不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将继续执行现有资本监管规定。银监会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现行资本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供其他商业银行实施。目前,银监会正组织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根据香港金管局的报表进行定量测试工作,根据粗略测算结果显示,实施新资本协议,尤其是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后,国内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确有提高。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困难是成本高昂和执行复杂,导致其实现潜在的收益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实施新资本协议究竟是将以高额的实施成本、实施中复杂的执行风险拖垮银行,还是使银行获得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监管资本的节约、市场声誉的提升从而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目前尚难断言。
1.实施成本巨大。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项耗资巨大的系统工程,要求开展强化数据基础、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推进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流程整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文档化水平、培养专业人才等系列系统工作,由此要投入大量财务资源。瑞士信贷银行预计,实施新资本协议全球3万多家银行平均每家每年可能会发生5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额外成本,全球五年总计实施成本为750亿美元至22500亿美元。另外,有关咨询公司的调查结果表明,欧洲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投入大约在6000亿至万亿英镑之间,其中约60%以上用于改善数据和IT系统。同时,实施新资本协议还需要占用大量的人力资源,目前仅汇丰银行就投入大约1000多人专职从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因此既使考虑到上述成本预计可能有的一些误差,也明显可见实施新资本协议确是一项成本高昂的投资,短期内无法判断未来的投资回报。
2.实施中的复杂性。由于新协议的复杂性,即便是国际活跃银行在实施新协议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是数据采集的复杂性,为了满足内部评级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需要采集的数据不仅规模庞大而其十分复杂,为此要开发一个覆盖面广、持续时间长的数据库。然而由于近十余年来,全球经济基本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贷款违约率和损失率低,缺乏经济衰退时期的数据,难以保证风险估计参数的稳健性,这也导致一些风险计量模型由于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难以进行稳健的返回测试。二是低违约资产组合的风险参数量化困难较大,由于缺乏数据基础,风险量化的方法和结果并不成熟。三是第二支柱实施普遍面临挑战。鉴于第二支柱的复杂性,多数监管机构较为审慎,对第二支柱中单家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还在研究中。四是跨境合作进行协调的复杂性。实施新协议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多个机构的并表问题,加之必须应对多个监管机构的不同要求,因此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跨境合作与协调的成本将很大,这对跨国经营的国际活跃银行尤为突出。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即使是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欧盟各国的监管政策的协调也很难,例如在本次金融危机的第二轮影响下,爱尔兰率先宣布为其国内所有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来稳定存款维持银行系统的流动性。2008年10月5日,德国宣布仿效爱尔兰和希腊,对私人存款提供全额担保。第二天,法国也表示,“不允许每个储户损失一个欧元”。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则对各自国内的银行分头实施救助。 一时,欧盟内部每个国家都宣布自己的救援方案。至于发展中国家银行由于欠缺实施的基础条件,如公司和银行破产制度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包括人们对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态度等等诸多方面的不完善,其实施的困难程度和短期内从中获取收益的渺茫性更在发达国家之上。总之,由于新资本协议的复杂性,使其有效性在执行中普遍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直接影响到国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发展规划
目前,新资本协议对主要以国内市场为主的股份制银行的业绩和业务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只是需要增加长期成本,加大系统研发人员、信息系统的投入进而为实施进行准备。新资本协议真正的直接影响是在国外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大型国有银行或准备在海外发达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份制银行。因为,欧盟各国已相继敦促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实施新协议,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英国金融服务局、德国金融监督管理局、法国银行委员会、香港金管局均要求,所有在其经营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实施新资本协议。因此当发达国家的监管当局认定其境内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母国对实施新资本协议不合格时,为防止这些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套利,他们将要求外国银行关闭分行而改成子行的形式,从而对这些子行进行直接的管理。这一做法会对国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造成很大影响,甚至会改变银行海外网络的格局,有些分支机构有被迫关门的危险。
二、新资本协议存在的缺陷
总的来看,实施了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也出现了问题甚至倒闭,这对新资本协议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制度创新是计量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通过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来制定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即采取三种不同方式计量和覆盖风险,一是计量预期损失(EL),公式是EL=PD(违约概率)×LGD(违约损失)×EAD(违约敞口),并通过定价、拨备和收益弥补预期损失;二是通过对违约概率的偏离程度计量非预期损失(UL), UL=EL×标准偏差,并由监管资本弥补非预期损失;三是通过压力测试,判断小概率事件,提高监管资本要求。但上述风险计量方法在本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也显现了本身的不足与缺陷。
(一)违约概率不足以反映实际的系统性风险暴露
违约概率是建立在单一风险因子假设基础上的条件违约概率,主要取决于借款人平均的违约概率,主要针对于非系统风险。在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公式中,对应的平均违约概率被允许采取两种模式:跨经济周期的平均违约概率(TTC),或者报告时点评估的违约概率(PIT)。TTC的内部评级本身是时间不敏感的,它不可能对风险的动态变化做出灵活反应。几年前美国新经济泡沫破灭,安然、世通等255家上市公司破产,资产总额达2585亿美元,外部评级没有就危机给出任何预警。此次金融危机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TTC评级的批评和质疑。而在PIT评级方面,迄今为止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含混的。当采用“当前”的信息去预测未来的违约风险时,在会计准则越来越强调“盯市”原则的大背景下,有可能放大经济周期效应。
(二)基于正态分布假设的风险值方法(VaR)倾向于低估银行实际的风险暴露
实践经验一再表明,现实中的资产回报更多的是服从厚尾分布,而不是正态分布。以市场风险为例,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价格波动在上下两个方向上是对称的。但当发生极端的市场事件特别是面临系统性的风险事件时,金融资产价格会在单一方向上出现大幅度下降,给银行带来巨额损失。以往的历次市场波动一再证明了正态分布假设的局限性。以这次金融危机为例,根据2008年2月份风险杂志的分析,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7年国际上多数银行的交易损失都远远突破了各自设定的99%置信区间上的日VaR指标。其中,瑞信在2007年三季度遭遇了11次突破,雷曼3次,高盛5次,摩根士丹利6次,贝尔斯登10次,瑞银16次。这些突破背后无一例外,都是巨额损失。
(三)采取有“压力的”情景去预测违约时又有可能陷入更加复杂的假设循环
这次金融危机充分证明了市场可能在很短的时间爆发小概率事件和对银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事件,而过度依赖基于历史重演逻辑的数学模型进行决策是无法把握这种信息和市场的变化,因为模型需要输入某些难以观察的变量及假设条件,而这些变量及条件又很难确保估计的准确性,因此易产生模型风险。
(四)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也同样令人质疑
本次金融危机如同历次金融危机所一再表明的,在出现流动性风险的金融危机面前,无论资本如何充足都于事无补,流动性风险正日益上升为最显著的风险因素。但新协议第二支柱主要强调第一支拄中没有涉及的风险(利率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通过监管当局的检查评估进行资本覆盖,并没有提供针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的具体措施,因此有必要进行新资本协议没有提供的资本监管领域的制度创新,诸如动态组合监管方法,动态的资本充足制度和备付制度等。总之,银行监管最基础的工作应该是确保银行资产分类体系、风险资产拨备和坏账剥离制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而新资本协议通过复杂的量化模型将监管工作过度数学化,容易使人忽略有效监管最根本的要素。
三、中小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策略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可以看出新资本协议并非包治百病的万能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实质在于进一步强化了银行界对风险问题的重视。对于以国内市场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小股份制银行,落实新资本协议精神的重要体现不在于形式上的设计和依赖风险计量模型进行机械的风险管理判断决策,而在于根据银行的专业特点和规律切实提高对风险管理这项工作本身的重视,选择与自身实力和业务发展需求相符合的风险管理手段,强化营销和服务能力、优化和夯实客户基础、增强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保持合理流动性、提高资产质量,采取边发展、边借鉴、边建设的策略,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监管政策的规定有选择、分阶段地借鉴、参考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基础和信息管理技术,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同时在现有信息系统基础上考虑与新资本协议实施相关要求的衔接,分阶段、有步骤地将实施新资本相关的数据仓库和信息系统开发纳入全行IT建设规划中。二是在现行客户评级和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分阶段逐步地借鉴和引入内部评级方法,通过违约率的计量建立由较为精确的客户评级及债项评级组成的二维评级系统,以及由此计量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为定价、拨备和经济资本的分配提供定量参考依据。三是在国内市场地位和客户市场份额壮大、公司治理健全、资本充足和财务实力稳健、风险管控和防火墙得到有效安排、具备了跨业跨境并购及设立境外机构所需的专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基础上,已处于由中型银行向大型银行转变的阶段,可投入一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以期节约监管资本、提升市场声誉建立有效的资产增长机制,同时满足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监管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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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3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新资本协议 操作风险 风险管理
从1974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协议的正式实施,再到2013年《巴塞尔协议Ⅲ》最新规定的出台,时间跨度近4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由于《巴塞尔协议》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已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的“游戏规则”,该协议提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法体现了银行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其中的很多做法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借鉴。因此,深入研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风险管理,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营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1974年,成立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即巴塞尔委员会,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制定者。其于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银行的资本构成进行了确定,规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两类,而且其中附属资本的额度要低于核心资本的100%;第二,以资产信用风险的实际大小,将资产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级别的风险档次;第三,通过对转换系数的设定将表外授信业务同样纳入到资本监管范畴;第四,确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加权总资产比值要高于8%,而且其中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要高于4%。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根据当时银行业资本特点,了新的资本监管规则(即巴塞尔协议Ⅱ),对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进行了对应的规范与控制。《巴塞尔协议Ⅱ》的主要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二是对风险反应更加敏感,三是将内部评级法作为其核心内容。
二、巴塞尔协议Ⅲ及其特点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炉。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后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于2013年1月6日其最新规定。新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二是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三是对过渡期的安排。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另外还需要建立%的资本留存缓冲和“%”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以前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到时,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达到%,一级资本比率要达到6%;同时对缓冲资本的落实更为宽松一些,商业银行可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巴塞尔协议III》与先前版本相比,在很多监管指标上略有有所放松,这主要是面对银行施加的强大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从《巴塞尔协议III》对全世界商业银行的影响来看,该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由于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蓄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这种影响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尤为突出。相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从我国来看,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是超过150%。与国外的同行相比, 目前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可以覆盖《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而且多数银行都已经满足了这些要求,中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比国外同业要轻松很多。
三、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现状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对银行操作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起步都较晚,当前大部分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基本处于初级模仿阶段,定性研究多于定量研究。同时,在风险管理实践过程中,因为大多数的商业银行正处于向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规范性阶段,对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对地方需要不断磨合、完善。因此,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应的管理人员不足、风险管理部门不完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合理、相关的经营操作风险披露不足等。加之当前商业银行缺少对应的风险计量模型与计量估值损失数据,导致在银行经营过程中,操作风险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亟需重点控制的风险之一。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用环境,加之普遍存在的浮躁功利心态,伴随着银行操作流程设计失当、控制措施不力等问题,致使我国商业银行潜在较大的操作风险。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与抵御能力,争取从制度到体制等多个方面达到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已势在必行。
目前国内大约有10家银行已经开始着手根据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开始前期准备,并将材料上交银监会。但从全面风险管理实施过程看,国内银行业与新资本协议中的相关标准还存在相当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敢于正视并应对来自多方面的挑战。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当前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甚至包括部分银行高层在风险认识、理解等方面还没有达到对应的标准,这是我国银行业后续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所面对的最重要挑战。虽然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在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持统一支持的态度,但是在下面的分行以及县级支行是否能够贯彻和支持总行的相关精神也是一个疑问。若想达到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国内银行必须在对新资本协议的理解、认知等方面形成一个共识,推动建立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系统和体系。
四、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原则
从风险管理的实施来看,风险管理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与控制性活动,更不是银行为了需要而附属增加的一项管理类活动。风险管理必须渗透至银行的各个经营环节当中,同时内生到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流程中。首先,银行全体人员必须都遵守原则。商业银行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依靠所有的员工。在银行高层积极参与和贯彻的基础上,依靠全体员工才能将风险管理文化、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控制目标实施下去,确保风险管理与实施的质量。其次,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策略必须遵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由于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业务种类并不相同,而且所面临的地区经济环境、业务种类以及市场风险等都不同。所以,在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推进过程中必须体现出对应的差异化原则,针对不同业务以及经营环境的银行制定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方法,形成差异化的风险控制策略。
五、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策略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借鉴国外相关实施经验,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实践,在尽量满足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从多个方面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
(一)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风险管理意识的形成首先要从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做起,不仅将其作为一项阶段性的工作,更要将其作为一项终身事业来实施。在银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向员工广泛而深刻的宣传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对风险管理与个人及银行整体的重要关系予以明确。积极消除陈旧观念以及惯性思维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影响,确保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相对一致的价值观念,使“风险―收益”的平衡理念成为银行经营的根本理念,促进风险管理文化成为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另外,商业银行要通过管理制度的实施,逐步将风险管理的理念上升到文化,同时将文化融入到每名员工的日常行为中。将所有的风险管理理念固化形成到每一条制度中,使得员工自觉遵守。同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促进风险控制管理在员工中变成一种自觉和主动的行为。
(二)建立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一个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管理体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从中协调与组织,各个主要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执行银行主管部门推行的“三位一体”组织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整个风险管理实施的主体,因此其必须具备对应的风险管理独立职权,尤其要与产生各种风险的业务部门独立开来。因此,在组织架构方面,商业银行必须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在保证风险管理相对独立的基础上,使得风险的承担与监控工作相互分离,确保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与风险承担部门相互独立。另外,在职能方面,商业银行还必须针对经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等管理权限问题,采用管理授权、控制目标设定的方法,将风险管理信息及时高效地传递给对应的分支机构,形成风险管理执行力。所以,各商业银行必须在认真贯彻监管部门对应的政策与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详细规定各项风险管理流程、方法,形成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积极采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行情况,实施当前先进风险技术的主要目标在于完成全面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建设。在利用先进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的基础上,连续不断地收集大量的客户与市场信息,以达到识别客户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目的,完成对应的预警工作,最终达到科学确定防范风险的目的。同时,通过建立起对应的数量模型,利用定量分析工具完成对包括全球、全国、地区、行业以及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在信贷审查等风险管理方式的作用下,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中长期目标在于构建起成熟、完善的银行内部评价体系,在参照新资本协议标准的基础上,要逐步开始实施内部评级制度体系建设。考虑到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涉及到企业治理、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设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在学习同行业成熟经验的同时,通过引进先进评级理念和技术,促进企业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与完成。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相关技术力量,建立起符合银行内部经营环境的基础数据库,形成相对完善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四)强化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基础性建设工作
首先,形成完善的风险报告机制。通过建立机制,使各级管理人员、决策者了解、掌握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便于及时的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与经营策略,保证银行业务朝着健康的目标发展。第二,要建立起风险管理考评制度,通过对各级机构的风险管理动态考评,并以考评结果作为风险限额与授权权限的限制依据,促进各级分支机构更好的完成对应的工作目标。第三,建立并完善风险经理制度,通过对风险控制及管理人员的等级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为银行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性保证。当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风险经理及相关管理者的职能发挥,这个问题需要后续通过工作流程制定、激励机制的完善等方面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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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4
历经世界金融危机的洗礼,中国经济正呈现出越来越强的信贷驱动特征。
踏入2010年,中国对信贷的调节前所未有地双剑齐发。一方面,上提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信贷规模进行杠杆调节。另一方面,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技术水平,部署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新资本协议核心理念是以资本抵御风险,信贷等银行资产按风险大小作为权重量化出所需资本总量。贷款的风险越高,对其征收的资本金也就越高。预计2010年底至2013年,是新协议在中国银行业上线的高峰期。
笔者认为,新协议的实施必然影响中国经济的一些关联点。其中,有两个问题,尤其应事前警惕,早谋对策:
首先,金融危机促使西方商业银行加速发展低风险权重业务,由传统的存款和贷款的中介者,转向“金融服务超市”,其贷款创造的利润占比正在下降。
中国银行业虽在做类似的尝试,但受我国金融同业市场建设、中间业务规模、收费客户状况等原因的制约,不太可能出现同比西方银行贷款利润占比降至50%以下的情况。国内的可能情况是,新协议实施后,贷款仍将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但银行会倾向低风险权重的贷款品种,以求在一定资本总量的前提下,扩大贷款规模。
中国经济地区发展不平衡。新协议的实施会驱使贷款流出相对高风险权重的欠发达地区,流入相对低风险权重的大中城市、高增长地区和高增长行业。
其次,次贷危机爆发过程中,被誉为信用优良、资本雄厚的国际大投行瞬间分崩离析。国际权威信誉评级机构,如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等,它们的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评级体系因此受到空前质疑。
中国尚没有像穆迪、标准普尔这样的公认外部评级机构,国内银行内部开始实行“五级分类”等贷款评级体系只有区区十年。新协议的实施会驱使中国银行业偏好信息透明、披露及时的大中型客户。
小企业信息不全,面对新资本协议实施,很可能连现有贷款总量比例都会下降。如果新协议实施原文照搬巴塞尔委员会条款,只能加剧我国银行贷款企业规模不平衡的矛盾,即小企业融资难。
事实上,新资本协议实施本身也有风险。20年前,新资本协议的前一版本――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在美国等十国集团推行。
美国经济学家发现,银行为在1992年底之前达标第一版资本协议,普遍采取多渠道筹集资本、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这造成信贷压缩、流动性紧张,同政府刺激经济的意向南辕北辙。
美国的切肤之痛警示我们,资本监管新规须与宏观经济合拍。
在推行新资本协议前,中国银行界有必要对资本增加或减少的程度以及相应的信贷规模变化进行认真的测算。
从去年年底国内某主要银行的测算来看,新协议的实施可能会带来该行所需信用风险资本的减少。但新协议提出了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没有涵盖的新风险类别――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另外,根据欧洲的经验:每家银行的资本要求会因该行业务结构和采取的风险计量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银行界全行业最终的测算结果仍需仔细斟酌。
近十年的中国经济,呈现出三波段的周期特点。即每个经济发展周期依次出现: 投资增长和货币供给增加,资产价格上涨和实体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速下滑三个波段。
上一轮经济周期结束于危机前的2008年底,每个波段的持续时间大约为一年。
如果中国银行界全行业出现计量的信用资本放松、信贷扩张的测算结果,选择宏观经济周期的第一波段――即宏观经济处于“投资增长和货币供给增加”期,就会避开新协议自身实施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信贷存在冲贷过猛、收贷过紧的摇摆现象。引入新资本协议约束商业银行信贷,有利于促进其贷款行为理性化。根植于欧美金融土壤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在中国取得成功,就应结合中国国情做必要修改,合拍中国宏观经济。■
新资本协议5
巴塞尔委员会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的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此次提出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 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这些银行意识到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公布的旧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能准确、敏感地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 因此, 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 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另外, 随着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asset securitization)与衍生产品的出现与日益复杂, 更加突显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问题, 1988年的协议面临重新修订的必要。
委员会了解现行资本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个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订, 将市场风险包括到资本协议中,并允许银行采用风险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VAR, value at risk)。当一些银行运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与管理信贷风险之后, 委员会面对重新考虑有关信贷风险资本的规定。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资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与不断改善IRB方法的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了业界比较常见的两大类信贷风险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简称DM) 与Mark-to-market paradigm (简称MTM)。虽然从2001年初公布的新协议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两类信贷风险模型对IRB方法的影响, 但是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并不允许银行完全采用信贷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及其相应的资本准备。1999年4月的信贷风险模型研究报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结论是:信贷风险模型尚未到达与市场风险一样的成熟阶段, 信贷风险模型受到数据有限与未能验证模型的准确性这两个主要问题的限制, 因此委员会暂时不会考虑让银行使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或计算应提取的资本准备(在新协议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点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委员会同时也意识到信贷风险模型将来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因此在新协议中不能完全忽视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方面发展出的各种工具。
于是,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个明显的特点:委员会将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贷风险因素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以往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贷风险工具, 在新协议中, 委员会允许银行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银行内部的风险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银行内部评级、与评级挂钩的违约率PD, 以及高级IRB中的衡量违约风险暴露EAD与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减轻信贷风险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虽然委员会对这些做法做出比较有争议的修改〉。委员会为此作了不少准备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贷评级与信贷质量的补充资料来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与2000年1月公布的《业界对减轻信贷风险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类是委员会认为还不够成熟, 不能在新协议中使用的衡量信贷风险理论与工具。委员会在这些工具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预见风险EL与不可预见风险UL的理论〈即银行认为只需要为UL提取资本准备, EL可以由银行的一般准备与利息收入覆盖。 而委员会要求银行为EL与UL都提取资本准备。〉;利用PDF函数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计算信贷风险VAR的风险模型(主要是DM与MTM模型)。委员会在这些其认为不够成熟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计算风险权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调节授信组合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简称G)的做法, 对减轻信贷风险做法的调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员会对这类理论的大幅修改成为业界在反馈意见中引起最多争议之处, 也是委员会在研究业界的反馈意见之后, 可能做出修订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类的风险因素, 业界与委员会的分歧比较少, 因此, 以下简单分析IRB方法中对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构思, 着重分析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构思与特点, 业界的不同意见, 委员会可能采纳业界的哪些意见并做出修订。
二 IRB方法中关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总结1999年至2000年底对银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的做法所做的调查与研究, 认为比较多的银行有能力运用内部评级系统来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 并且能将客户评级与违约率PD挂勾。另外, 银行在衡量与预测违约率PD时,有比较充足的数据, 并且可以参照外界评级机构对各借款人评级相应的PD资料, 从而能比较准确地衡量与预测PD。
但面对数据有限的问题, 比较少的银行能够准确地衡量与预测各种产品与客户的给定违约损失率LGD。而且不同银行对LGD的预测结果有很大不同, 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比较低。另外, 与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银行参考的外界资料相对少了许多。因此,委员会根据对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在酝量IRB 方法时提出了基础IRB与高级IRB两种方法, 以便让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能够更多地运用其现行的衡量、管理信贷风险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银行在使用银行内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风险因素的同时, 对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风险因素, 如LGD与EAD则使用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员会在制定基础IRB中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风险因素时, 由于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确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 以及银行之间风险水平的差异, 因此, 在制定一些统一规定时偏于保守, 从而造成了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比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资本准备的不合理结果, 这个结果也是与委员会的理念不相符的(即为银行提供提高衡量风险能力的动机, 对于相同的风险资产, 能更准确衡量风险的银行可能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 造成基础IRB偏于保守的特点在委员会关于基础IRB的LGD规定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以下略作说明:
基础IRB方法对给定违约损失率LGD主要以下规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对LGD有以下规定﹔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但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又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员会承认这样的规定偏向保守, 因为在基础IRB
方法中, 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银行的大部分授信将被当作无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对于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 对LGD有以下规定:
(1)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委员会根据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简称C/E), 订出两条线:30% 与140%。委员会再制定这两条线的主要构思时﹔担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达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对LGD有比较明显的影响, 才能在计算LGD时得到认可。这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基础IRB方法中为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对LGD所起的作用。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为50%〈这实际上等于不认同押品对LGD有任何影响, 因为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无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员会的理由是, 当C/E小于或等于 30%时, 银行在处理押品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可能超过处理押品能够得到的金额, 因此, 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妥善管理押品, 从而认为应该将这类授信等同于无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为40%〈140% 的C/E相当于授信与押品值的比率为70%, 银行在借出$70元的贷款, 而该贷款由$100的押品担保, 委员会认为当借款人公司违约时, 银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临$28, 即$70x40%的损失。 请留意, 这类押品已经局限于委员会认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种类。〉。若C/E在30% 与140%之间的, 用((C/E)/140%)x50%的公式计算LGD。
(2) 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即便有委员会所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为75%。 即等同于无抵押授信处理。
委员会对于所认可的押品范围, 以及对于基础IRB方法中的LGD规定引起业界比较大的反向, 也是委员会可能做出修订的内容之一。
三 IRB方法中关于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馈
由于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以及决定风险权重的各类风险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详细与复杂的, 因此, 以下的分析主要围绕公司授信。
(一) 计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简称M因素)
委员会承认M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在其它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M越短, 风险越低。 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 风险定价, 资本准备与调节风险后的回报时, 往往都会考虑M所起的影响, 并通过主观判断或信贷风险模型来调节与体现该影响。
虽然委员会承认在银行使用IRB方法计算资本时应考虑到M的影响, 但担心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可能导致以下负面的结果:
银行在IT资源与验证过程中需要更高的成本;
若目前的风险模型未能准确地衡量M对经济资本/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所起的影响, 那么, 在IRB方法中将M作为一个明确的风险因素反而不利于准确衡量资本水平;
银行可能故意操纵M, 例如将一笔长期的授信转变为几笔连续续期的短期授信;
可能导致银行业不愿意叙作长期授信, 造成借贷市场的扭曲与长期授信成本的偏高。
因此, 委员会在权衡以上正负两方面的考虑之后, 在制定IRB方法中对M作了以下调整:
1 基础IRB方法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 只考虑PD与LGD。
2 高级IRB方法
在该方法下, 任何采取高级IRB方法衡量LGD, EAD, 或担保/信贷衍生的银行,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都必须考虑M的影响。 即银行在计算风险权重时要考虑LGD, EAD 与实质期限(effective maturity, 以下为了方便识别, 简称EM, 在IRB文件中, 仍简称M)。
委员会认为, 采用EM可以减少银行及其监管机构在执行中的成本与复杂程度, 但可能不够准确, 而且, 偏向保守。主要规定如下:
E M不能低于1年, 不能高于7年。 7年的上限主要考虑到研究显示, 在高级IRB方法中, 当M超过7年, M对计算风险权的影响将被高估, 从而使得资本的衡量不准确。
对于定期分期偿还的贷款, 调整权重后的期限(weighted maturity) =
ΣtPt /ΣPt
对于其它的授信, M都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用于完全清偿所有债务的最后剩余期限。 一般而言, 这与授信的名义期限相同。
对于债权人银行可选择加快借款人还款速度, 或债务人可选择提前还款的授信, 银行在衡量M时, 不能考虑这些因素对缩短M的影响。
对于债务人可选择延长期限的授信(如roll-over), 银行要考虑该因素对延长M的影响。
IRB方法在计算风险权重时对M的考虑与调整, 在以下风险权重部分说明。
(二) 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是委员会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与资本的最大不同。银行在计算可预见损失UL与风险资本时, 并没有风险权重的概念。 新协议的风险权重是延续了1988年协议的概念。 了解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理解委员会与银行在衡量与计算信贷风险之间存在哪些异同点的重要桥梁, 实际上, IRB方法中的风险权重是新协议对银行的风险模型与衡量风险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调整, 也引起了业界的很大反应。
1 IRB文件中计算非零售授信的风险权重的方法
计算某授信组合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步骤, 首先计算组合内每笔授信的风险权重与风险资产, 并加总成为该组合的基本风险资产(a baseline level of RWA for the non-retail portfolio)。 接着, 根据该组合在银行总体授信资产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the degree of single-borrower risk concentration)再作调整, 风险集中度高的授信及组合, 调整后的风险资产比较高, 银行要提取比较多的资本准备。
(1) 计算基本风险资产的方法
风险资产等于风险权重乘以风险暴露(exposure), 由于风险暴露比较容易确定, 因此, 复杂的环节在于计算风险权重。
在基础IRB方法下, 所有的授信都当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计算风险权重时, 只考虑PD与LGD。例如, 对于LGD为50%的授信, 按照以PD为变量的函数来计算风险权重: RWC=(LGD/50) x BRWC(PD)或 x LGD, 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 BRWC(PD)是对PD属于某水平的企业的标准风险权重)。 以低者为准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按照RWC=(LGD/50) x BRWC(PD)公式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及资本不会大于LGD的金额(因为当风险权重等于 x LGD时, 按照8%的资本充足比率, 要提取的资本= RWC x Exposure x 8%= [ x LGD] x Exposure x 8%= LGD x Exposure。 要求银行提取的资本不应超过违约时损失的金额, 因此, 当银行用RWC=(LGD/50) x BRWC(PD)计算出来的风险权重大于 x LGD, 委员会允许银行采取低者)。
对于高级IRB, 计算风险权重函数的变量不仅有PD与LGD, 还包括M。 因此, 对于LGD为50%的授信, 风险权重为: RWC=(LGD/50) x BRWC(PD) x [1+b(PD) x (M-3)] 或 x LGD, 选比较小的为准。其中, b(P D)是以PD为变量的函数。
委员会在设计IRB方法时, 对银行采用的衡量风险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从UL扩大到包括UL与EL。 由于银行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往往只考虑UL, 因此, 委员会做了大量调查与研究工作, 以确定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如何将UL与EL都考虑在内。委员会在制定计算风险权重的方法时,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在一年的时间内, 预测某授信组合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与波动性; 根据该预测的波动性, 在某置信区间内/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内, 银行需要提取的资本。(换个角度看, 置信区间也相当于银行能维持偿还能力的目标比率, 例如, %的置信区间也表示有%的可能性, 银行在一年时间内能维持偿还债务的能力)。
委员会用两种方法推算风险权重, 一个是直接的方法, 即根据风险模型计算出来某大型企业授信的风险资本, 再根据委员会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另一个方法是比较间接, 以调查为基础的。 在该方法下, 委员会调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银行内部对于给予大型企业的授信所提取的风险资本水平, 委员会在这些收集到的数据的基础上, 根据其计算资本的公式推算出风险权重。在两种方法验证的基础上, 委员会得出以下计算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rating)的公式(该公式表明授信期限为3年期, LGD为50%的授信的借款人PD及其标准风险权重的关系):
BRWC(PD)= x N( x G(PD)+) X (1+ X (1-PD)/)
该公式实际上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N( x G(PD)+) 代表某假设的授信组合的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 该假设的授信组合中的授信期限为一年, LGD为100%, 组合中各授信的风险集中度极低(即无限分散的, infinitely-granular)。委员会根据Merton类型的信贷风险模型计算该组合的EL与UL, 在计算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以下假设: 借款人的资产价值分布呈对数正态分布, 可覆盖损失目标(loss coverage target, 相当于置信区间)为%, 平均资产的相关性为。实际上, 从IRB文件的第八章关于风险集中度的调整(Granularity)可以发现, N( x G(PD)+)是计算授信的系统风险敏感度F(Systematic risk sensitivity)的一个因素, F是衡量企业对系统风险的表现。F=N(a1 x G(PD) +a0) –PD, 其中企业的a1 与a0 分别为与, 这是委员会专门为企业授信制定的定量, 委员会将对其他非零售授信制定其特定的a1 与a0。 因此, N( x G(PD)+)只是计算系统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未全面计算非系统风险的影响。 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在计算风险权重与资本时, 还应根据风险集中度作进一步调整。(1+ X (1-PD)/)是调整系数, 体现出授信期限为3年期, 而非一年期的授信的标准风险权重(benchmark risk weight)。 是调整系数, 其作用是为了让PD与LGD分别为%与50%的授信, 其标准风险权重能够等于100%。
(三) 根据贷款年期与授信组合的风险集中度等因素对风险权重作进一步调整。
1 根据贷款年期调整风险权重
根据MTM与DM风险模型分别制定出不同的反映贷款年期的调整因素b(PD)。
MTM风险模型是根据某授信在整个贷款年期的风险/评级变化及其相应的利差变化(credit spread) 预测授信在贷款期末的价值。
因此, 贷款价值的变化不仅受违约可能性的影响, 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评级下调的影响(即便未下调到违约的评级), 因此, 对于3年期以上的贷款, MTM模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幅度大于DM模型所做的调整, 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 这将加大风险资产。
MT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 b[PD] =[ x (1-PD)]/ [ + x (1-PD)]
DM模型下对贷款年期的调整公式如下: 对于PD 小于5%的企业授信, b[PD] = PD2 – +
对于PD 不小于5%的企业授信, b[PD] =0
2 对于风险集中度所做的调整
除非银行的授信组合十分分散, 对于某客户的风险集中度接近零, 否则, 都要在计算不可分散的系统风险(systematic risk )的同时计算企业本身的非系统风险(idiosyncratic risk, 这是可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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