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范本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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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第一篇】
离婚书范文(样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XXX由原(被)告抚养。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X份。
最新离婚上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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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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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离婚书范文,一共三种范本,以供参考。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法院离婚时,应提交状,名称可以是:离婚书、离婚状、离婚诉状、民事书、民事状、民事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起诉状【第二篇】
如何书写离婚状(提供离婚书范本)
如何书写离婚状(离婚书)
离婚时应提交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书、离婚状、离婚诉状、民事书、民事状、民事诉状。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离婚书格式====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海婚姻法律师梁学军提醒:
离婚书是一份重要的司法文书,它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忽略它的重要性。它应该由最精练的法律语言来撰写,它反映您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目的,以及所依据事实理由及法律支持。当然专业律师往往在起草离婚书时,会对整个离婚诉讼进行整体的策划,居于此原因,在离婚诉讼状上的内容就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展开,哪些内容应该写,哪些内容不应该写上去(改为在诉讼过程中适当的机会提出),都会有一个整体的考虑。一个有经验的离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为委托人的离婚诉讼的每个环节设定一定的动作方式,即打离婚官司需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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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范本范文【第三篇】
人向法院提交状材料,法院或立案法官拒绝接受立案材料,这是实践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从违法的成本和风险角度分析,不收诉状或许是法院最好的办法。因为,第一,在法院不收诉状的情况下,人不能证明自己曾前去法院递交诉状;第二,人无法行使《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对不予受理案件的上诉权,因为法院并没有下发不予受理的裁定;其三,立案法官不会因此受到违法、违纪惩处。问题的关键是,《行政诉讼法》及解释也没有规定法院一定要接受诉状。似乎这是应有之义,法院当然应当收受人的材料,似无需规定。但是,当这个所谓“应有之义”在现实中出现问题或成为一个制度漏洞时,我们就应当在法条中给予明确。试以人的材料不齐这一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若干解释》第32条第4款规定:“因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该条旨在规定法院的立案审查期限的起算时间,但不是很明确地规定了法院的材料告知权力或义务(从法条上看不出该规定是法院的权力还是义务或既是权力又是义务)。据此规定,材料不齐的,法院可责令人补正材料,那么这又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告知需补正材料的同时先把人的材料收下,并出具收据或发放材料补正清单之书面通知。二是法院告知需补正材料之后将人的材料先全部退回,由人资料备齐后再提交法院。这两种方式,立案法官采用任何一种都不违反规定。显然,第二种方式对人不利。因为立案法官无形中拒收了诉状,人将无法证明自己曾经前去法院提交过材料。法院甚至可以以材料不齐为由让人反复补正材料从而拖延立案。人的权利何以救济?其不能提起上诉,因为法院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人只能申诉,但即使申诉也无法证明自己曾多次前往法院立案。这就使人陷入有理说不清的无助境地。
二、收了诉状不给“收据”
与上一个问题一样,看似是小问题,实际上是人行使诉权的一大障碍。收了诉状一定要给收据吗?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答案是“不一定”。因为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收到人的材料之后,一定要给人收据或类似书面凭证。据此,人前往法院提交材料后可能空手而归,若遇法院拖延立案、不予答复的情形,人无法证明自己何时来到法院递交了材料。《若干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七天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人的,起算时间是“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状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收到状不给收据,使得这一起算标准因为没有人的监督、参与而成为人民法院的单方标准,当事人的诉权将因此难获救济。因为法院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不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提起上诉,也难以根据《若干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因为人无法证明曾向法院递交过状。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进行虽然是在法院的主导下,但是应当加强人的参与,因为人的参与本身也是对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监督。收了诉状后给付收据,就体现了人对审判权的参与和监督,并可有效维护人的诉权及其救济的权利。因此,应当设置法院出具收据的义务。
三、文本上缺少书面告知制度
在与受理环节,法院与人的沟通及其决定的传达,务必使用书面形式,才能有效约束司法行为,防止法院违法行使权力或借故拖延立案或不予立案。在与受理阶段,法院与人的沟通和来往主要是在“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责令补正材料”、“告知变更原被告”、“告知管辖法院”、“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和举证须知”等几个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包括送达书面决定)告知人上述事项。《民事诉讼法》对于以上几个方面也没有相关规定。我们或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无需明确规定。但其实际上导致了行政诉讼的受理行为得不到切实的规范和约束。由于没有书面告知或决定制度,法院可能口头责令补正材料,口头要求人另向其他法院,口头要求变更被告甚至口头决定不予受理,虽不违反现行法规定,但上述告知或决定如果错误、违法,人因没有书面证据难以证明曾被法院告知错误事项、被加重证明责任、被告知错误的管辖法院或者应受理而不受理,而导致难以补救受到侵害的诉权,欲究责任而不能。因此,本文非常注重建立法院书面告知制度,使每一个司法行为因为有了书面载体而不敢随意作出。完善书面告知制度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约束司法自由裁量权,防止法院利用制度漏洞刁难人、增加和受理的难度。
四、法院对于有立案争议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工作思路狭窄、有明显惰性
对于有立案争议的案件或者说拿不准是否应当立案的案件,法院应当怎样处理?基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惰性,法院通常对此类案件不愿意受理,但又不想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人以上诉的机会,为自己的决定带来责任风险。“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③因此,有立案争议的案件也必然增多,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成为行政诉讼立案工作应当积极面对和有效解决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对于立案与否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先行立案,由法院行政庭组成合议庭之后进一步研究审查,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可以裁定驳回。④这样旨在突出诉权的价值,使得行政争议被更加理性地妥善对待。有“驳回”断后,不必担心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被审理而宣判。
五、法院诉前协调妨碍正常立案、甚至故意拖延立案
调解被誉为法治建设的东方经验。中国法律文化中,调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纵然有仲裁、诉讼等近现代成熟的纠纷解决管道,但是调解这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法律文化和实践中仍然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尤其是在当今所谓“大调解”的制度框架和指导思想之下,调解开始渗入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几乎每个法院都建立了诉前调解机构,并配备专门法官,专司调解事务。凡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都会被送到诉前调解机构给予先行调解,以期化解纠纷于无形,协调矛盾于和谐。行政诉讼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诉前协调(之所以称协调,因为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⑤法院在遇到征地拆迁、移民、乡镇机构改革等重大行政案件或涉及多人的行政案件时,往往会在受理之前向上级或同级党委或政府反映,由其自行组织或责成法院组织人员对人进行协调,俗称“说服教育”。法院没有组织立案,反而进行“协调”,其目的除了解决争议之外,也可能包含希望人放弃。我们不否认诉前协调的功能作用,但是,诉前调解也可能成为法院拖延或拒绝立案的手段,成为人行使诉权的羁绊和障碍。我们认为,诉前调解需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方能进行,而且在合理期间内未能协调成功的,应当立即立案审理。
六、材料完善制度缺失,法院未尽到初步审查和审慎告知义务
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在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现象,尤其在当下中国,民众对法律的知晓程度低,往往不知道如何提讼或提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材料不齐被“不予立案”或“驳回”。“材料不齐”甚至会被人民法院利用,借故拖延立案或不予立案。因此,诉状不规范、材料不齐竟成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大阻碍。我们委实不应该让“诉状不规范、材料不齐”伤害到人的诉权。
1.《若干解释》第32条第3款“状内容欠缺”的理解
本文认为这句话应当根据立法本意做扩大解释。据字面含义,是指“状”内容欠缺或不完整,如诉状中无具体的诉讼请求、无明确的被告、原告身份信息没有记明等等。但我们认为,立法本意绝不只是指状内容欠缺,同时隐含了除状之外的其他材料不齐的意思。须知,人时除了提交状外必然会提供其他材料,如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及其内容的材料、原告身份材料等等。立法只关注状内容欠缺而不问及材料欠缺的做法是不全面的。状内容欠缺可以责令补正,其他材料欠缺当然也是可以责令补正的。总之,我们认为,《若干解释》的这个规定应当扩大解释和理解,如果这种扩大解释似过于超越字面含义,那么不如在修法时给予专门规定。所谓材料不齐,须首先明确人需提交哪些材料。这些材料是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提交或提交不完全,便称之为“材料不齐”。为了方便人,对于诉状的内容、格式以及提交哪些材料应当做最低限度的要求。⑥然而这不是本章要探讨的主要内容,本章主要探讨人民法院应当在此事上何以作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帮助人,而不是放任人因诉状不规范、材料不齐而遭遇不予受理的后果。
2.《若干解释》第32条第3款“责令原告补正”的理解
这句话是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权力还是义务?抑或既是权力又是义务呢?解决这个问题很重要。从“责令”一词语气来看,仿佛这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但从整个法条来看,该问题着实难以回答。该法条的表述是“因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这个法条出现在这里,目的是为了规定立案审查的期限,似乎根本无意在“责令原告补正”这个事情上为人民法院授以权力或科以义务。既然立法本意无心于此,我们不再擅作揣测,但很明显该法条至少没有认为人民法院有义务责令原告补正材料,而本文恰恰主张人民法院有此义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应当规定人民法院的这个义务,还应当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帮助人行使诉权,“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④人民法院放任人因诉状不规范、材料不齐而遭遇不予受理的后果,同样是漠视人民权利、惰于行政审判权的表现。
3.人民法院应尽初步审查义务,积极帮助人获得立案
人民法院在收到诉状材料以后,应初步审查人的诉状是否规范、欠缺哪些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人需补正全部材料。这可避免人因诉状材料有小瑕疵而多跑一趟法院。此外,一方面,行政诉讼比民事诉讼有更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当下中国民众的法律知识欠缺,对于“民告官”不会告,很多人不知道提起行政诉讼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及如何选择被告、选择法院等。因此,在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上,法院还应当负有进一步的帮助义务,即帮助人完善手续和成就条件。例如,人的原告资格有瑕疵,应当让其他人做原告才符合立案要求,就应当告知人更换人;如果人选择被告错误,就应当告知人更换被告;如果人的状写得不规范,应当告知人状的书面格式,帮助当场完善状格式;如果人立案必需的材料需要向有关部门索取或者有其他特殊途径,应当告知人获取材料的上诉方式和途径,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开具介绍信给人,以便于其获取。这样可以避免人因材料有小问题被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被驳回,导致反复,既增加人的诉讼成本,又增加法院的审理成本,浪费诉讼资源;同时也可避免人不知道如何获取材料或不知道如何备齐材料而对行政诉讼丧失信心和耐心,转而寻求上访等非理性的诉求方式。另外,鉴于民众法律意识不强、知识欠缺,法院在立案时还应当向人送达书面诉讼须知,详细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等事项,如当事人有疑问,还应当耐心解答。
七、不允许口头
起诉状格式和【第四篇】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XX省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起诉状格式和【第五篇】
原告:姓名:___;
性别:_;
年龄:__岁;
民族:_族;
工作单位:______;
性别:_;
年龄:__岁;
民族:_族;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___立即归还原告___人民币____)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____(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于_年_月_日向原告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_年_月_日还款_万元,余下欠款_月_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_月_日)到来后,原告___向被告___多次催要欠款,被告___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_月__日)已过,被告___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___用手机拨打被告___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___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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