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规则整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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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规则明确组织生活、民主决策、党员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促进支部建设和党员发展。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党支部工作规则整理”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机关党支部工作规则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和规范党支部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条例,结合本党支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自然资源中心工作和服务机关建设大局,全面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疑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党的宗旨,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三章党支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第六条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和决定。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指示和决议,安排部署党支部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经常性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主要领导报告;

(四)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五)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组织和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六)加强支委会自身建设,协调支委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指导和支持其他支部委员的工作,充分调动支委一班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七条组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支部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支部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

(二)协助支部书记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四)收集和整理党员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

(五)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

(六)结转党员组织关系;

(七)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八)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八条宣传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支部宣传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定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加强党员教育,宣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开展党课教育和党员主题党日活动;

(四)负责管理党内有关文件;

(五)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积极倡导开展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围绕党的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九条纪检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监督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

(三)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来信来访、检举举报、党员申诉和控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支部书记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五)保障党员权利。

第四章党支部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条党支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部委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开展活动的基本方式和重要制度,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接受党内教育的基本保障,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第十二条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支部委员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参加方可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作出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项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支部支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的措施意见,讨论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分析研判党员思想政治动态和意识形态工作,研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推荐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党员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支委自身建设等。

支委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支部委员主持,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支委会议作出决议时,应按照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的决议,由支部委员分工负责落实,执行情况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党小组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执行机构。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置党小组。党小组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及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和业务等知识,学习落实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第十五条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方式,是提高党员政治思想觉悟的重要措施。一般每季度上1次党课。支部委员应轮流讲授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支部党员讲党课。

第五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六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按照上级党组织安排或本党支部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支部党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可专题召开组织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民主评议党员,是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评价等措施,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整顿党员队伍、纯洁党的组织的党内生活制度,一般每年召开1次,可与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参加人员为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预备党员。

第十八条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唯票数。

党员因故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提交发言提纲,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党支部将评议意见反馈本人。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有违反党的纪律、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情况,经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条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综合分析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党员日常表现,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民主评议结果做出评定结论并向党员反馈。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规则(试行)》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第六章发展党员

第二十一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十二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党支部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经支委会研究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逐级上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备案。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逐级上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应参加上级党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五条发展对象经过严格审查合格,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可以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逐级上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预审。经市委直属机关工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逐级上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必须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逐级上报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审批。经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七章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彰显政治属性,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

第三十条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党员、干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

第三十一条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加强对党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本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度措施,提升治理效能。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第三十三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三十四条围绕党和国家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弘扬优良传统作风,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

第三十六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第三十七条组织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争当服务群众标兵、党员承诺践诺等活动,鼓励党员到社区为群众服务,引导和激励党员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带动机关工作人员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

第三十八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加强党费收缴。每个党员都要自觉、按期、按标准在缴费平台缴纳党费,党支部应建立党费收缴花名册,及时公布党费收缴情况。预备党员应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第四十条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保证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十一条党支部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违犯党纪党规的党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县委组织部机关党支部工作规则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机关建立的基层组织,是党在机关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与服务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机关党支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线,按照"组织设置更加科学优化、领导班子更加坚强有力、党员队伍更加充满活力、场所功能更加务实管用、工作载体更加形式多样、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基础保障更加充分有力、工作业绩更加突出有效"要求,扎实推进机关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彻始终。机关党支部在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包括对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机关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于重要事项都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党支部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和班子建设

第六条机关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

第七条支委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委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委员出现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八条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群众信任度较高,具有敬业、奉献和创新精神。

第三章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机关党员干部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党组织。

(六)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评议和鉴定党员,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七)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部机关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总结支部工作,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

(六)履行"一岗双责",推进机关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相互促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第十二条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党支部开展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三条宣传委员负责本支部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围绕组织部的工作重点,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第十四条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本支部的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经常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党支部书记、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五章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每月至少安排1次,其主要内容是"三会一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支委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研究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的奖惩意见;安排党支部工作和活动。

(三)党小组会制度。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开一次,工作需要时也可提前召开或增加开会次数。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执行支部决议和完成党小组分配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发展党员和对党员奖惩的初步意见等。

(四)党课制度。党课每年不少于四次,以集中学习为宜。党课教育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注重效果,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党课。

第十六条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汇报思想、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十七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每年要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如实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及时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发展。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进行公示。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由团组织推荐。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1次。对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等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九条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都要结合实际,立足本职,经常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不断改进工作,树立良好作风和形象。

第二十条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工作目标,责任到人,加强督促,保证落实。

第六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经常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改进教育方式,运用信息网络、电化教育等形式,增强教育实效。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党员每年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其中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6学时。

第二十二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围绕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第二十三条党员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时,党支部要及时向外出党员提出要求,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并通报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

第二十四条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六条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坚定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定期慰问帮扶困难党员。

第七章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大力发扬民主,认真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机关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认真执行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推进党支部党务公开。

第三十条党支部应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监督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及时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上级党组织对党员的意见,督促帮助党员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和党员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党的立场上,从维护党的利益出发,通过党内正常渠道,提出批评和建议;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检查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抓好整改。

(三)掌握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检查。

第八章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要注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凝聚力和执行力,带领本支部党员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支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支委会成员要增强做好党支部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树立积极主动、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要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对错误言行和不正之风敢于开展批评与斗争。

市直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范文(3)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党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党小组设置

第一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条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党小组。党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员人数不足10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

凡是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具备党小组设置条件的,一般单独设置党小组;不具备党小组设置条件的,以方便工作为原则,与相关内设机构共同设置党小组。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3人以上的,一般单独设置党小组。

第三条党小组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化的,可根据需要对党小组的设置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党小组的基本任务是:

(一)突出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党员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等;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深入进行谈心谈话,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和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预备党员日常考察、党费收缴等日常工作,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实际困难;

(五)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推进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完成党支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生活

第七条党小组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召开。会前,党小组组长应当向党支部请示,确定会议内容,将议题通知全体党员;会上,组织党员开展学习讨论。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

第八条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组织学习,开展谈心谈话,充分听取意见;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根据党支部统一安排,督促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评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第十条谈心谈话。党小组组长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十一条主题党日。突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上党课、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引导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党小组开展主题党日,应当报党支部同意,或按照党支部统一组织开展。

第四章党小组组长

第十二条党小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党员;

(二)政治素质高,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基本知识;

(三)热爱党的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团结带领党员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党小组组长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完成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任务;

(三)根据党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向党员布置任务,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五)组织党员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有关情况;

(六)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八)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党小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责、以身作则,并自觉接受党支部和所在党小组党员的监督。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党小组工作的领导,积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党小组组长进行约谈或者调整。党小组每年年底应当向党支部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所在党小组活动,指导督促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党小组设置,规范党小组活动,加强党小组组长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小组工作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协会党支部工作规则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协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工作,更好地发挥党支部"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党支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x协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在协会处于政治核心地位。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协会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支部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支部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好政治核心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党支部参与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党员同志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配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四)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的领导,重视党外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要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职工,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党支部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支部要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委和协会发展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支部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规定与全体党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支持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以党支部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员代表党支部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支部审定或者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支部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党支部日常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方式是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五条支部委员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到会。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支部书记请假,会前对议题有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指定专人向其通报。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涉及党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员要回避。

第十八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党员大会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党支部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要存档。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第五章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协会全体党员要加强思想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坚持"三会一课"和党支部理论学习日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协会全体党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规定,增强党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党员要自觉执行党支部决议,不同意见可以在会上充分讨论和表达,不允许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党支部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二十三条协会党支部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上级要求召开。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有关党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六)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协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范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为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高校基层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群众的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党建工作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建议控制在30人以下,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级单位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等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学生社区等设置党支部,注重在本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服务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学习工作地点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经院系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院系级党组织报学校党委审批。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院系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由院系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院系级及以上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院系级党组织设立临时党支部应提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史教育,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

(五)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融入城市基层党建整体格局,引导党员积极参与公益、奉献社会,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教职工党支部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教职工党支部要积极团结凝聚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符合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学生党支部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注重发展边疆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党。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九)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不同类别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把推动讲政治要求贯穿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全过程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关心了解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及时回应教师重大关切,防止各类错误思想文化侵蚀,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教育引导教师党员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表率,引领带动师生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生党支部,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党支部工作重要着力点。增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力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党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勤学、修德、明辨、笃行""六有大学生"的表率。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等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在引领优良学风、班风、校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管理服务部门党支部,着重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为本单位完成任务、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供有力支撑。引导党员亮身份亮承诺、比业绩比奉献,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服务人才成长,努力成为"充满激情、富于创造、勇于担当"的表率,为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四)学校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五)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六)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既体现从严要求、又以适当方式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学习工作场所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党支部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次。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应每月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一般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每次保证半天时间。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顺延,原则上一周内完成。主题党日时间不得随意占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开展的,应及时补上。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要运用主题教育网站和"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创建网上党员教育交流平台,确保外出工作学习的党员能正常接受教育。

第十七条院系级党组织应按照"全覆盖、固定化、求实效"的要求,建立主题党日和组织生活观摩交流常态化机制,党支部书记每学期应至少观摩1次非所在支部主题党日或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于出国出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党员,要及时纳入党组织管理;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明确专人负责支部工作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席党员名单、议题、主持人、发言或讲课要点等。记录应原汁原味反映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坚决防止突击补记录的情况发生。鼓励采用电子记录,提高记录的规范性和便捷性。支部工作记录应由党支部书记审签。

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二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实体教学科研机构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经院系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于3个月内补选到位。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组织委员主要负责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协助做好支部工作和活动记录,落实支部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党员先进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有关统计、收缴党费、组织关系转接、支部换届改选等工作。

宣传委员主要负责了解掌握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计划,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负责宣传报道支部工作动态和先进事迹。

纪检委员主要负责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支部的党纪执行情况。

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教学科研单位全面实施"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党支部书记从教学科研骨干党员中选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本科生党支部书记一般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中选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一般从骨干教师、优秀研究生中选任。

管理服务部门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二十七条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突出政治建设,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育工作的首位;坚持双向提升,把符合条件的学术带头人培养选拔为教师党支部书记,把有条件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培养成为学术带头人;注重分类指导,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把握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不同特点,遵循规律、分类施策、分层培养、整体推进。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校级以上集中轮训。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结合科研合作、扶贫攻坚、部门挂职、校内巡察等工作,积极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搭建实践锻炼的平台。

第二十九条通过开展示范党支部创建和"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建设,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三十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要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院系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将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院系级党组织负责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院系级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工作的开展。院系级党组织会议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上级党组织书记与党支部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2次谈心谈话。

校党委常委、院系级党组织委员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三条在干事平台、发展空间、工作条件、待遇保障等方面支持党支部班子建设。建立健全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制度,保证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与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党支部班子成员从事的党务工作应计入工作量,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选拔任用干部,把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经历作为重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定期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院系级党组织专兼职组织员,应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党委组织部要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党支部工作纳入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六条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一定标准为各院系级党组织配套党建工作经费,为党支部书记配套工作津贴,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院系级党组织向党支部下拨党费,要有一定比例,可以采取定期下拨或专项下拨等方式。要给缺乏经费的党支部更多的经费支持,让支部活动能够开展起来、让党员能够感受得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3月11日印发的《x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x委〔20xx〕x号)同时废止。

x师范学院党支部工作细则范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x师范学院党总支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学院党委和党总支领导下的基层组织,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党的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和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院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学院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所在党总支批准,可建立党支部。每个党支部党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党总支应积极创新党支部设置,使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系(部、院)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部、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班级、专业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居住区域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根据具体情况分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设组长1人,由小组党员选举产生或由党支部委员会指定。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党总支要指导党支部建立健全党小组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党小组的工作与活动。

第六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支部书记、组织(纪检)委员、宣传(统战)委员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七条支部委员会委员由正式党员担任。支部书记由党性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拥护、乐于奉献、善于团结同志、具有2年以上党龄的同志担任。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系(部、院)正副主任或处级干部担任;按学科、专业或教学科研团队建立的党支部,支部书记一般由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由党务干部、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

第八条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在征得所在二级党组织同意后,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党支部成立、撤消或更名,须经所在党总支同意,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党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1.主持党支部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等。

2.负责组织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定期总结工作,按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3.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充分调动全体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做好党支部内先进典型的发掘、培养、宣传等工作。

4.抓好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经常与党支部委员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增强团结,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四条党支部委员的职责:

协助党支部书记工作,并按分工做好各自负责的工作。

(一)组织委员的职责:

1.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建议,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党支部书记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组织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创先争优等各项活动,搜集、整理党小组和党员的先进事迹,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建议。

3.起草发展党员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负责党支部会议的筹备工作。

5.负责党员统计工作,按时足额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等情况。

(二)宣传委员的职责:

1.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

2.组织党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等活动。

3.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本单位群众学习业务知识,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5.加强党支部宣传工作,负责本支部宣传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纪检委员的职责:

1.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2.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3.对党员进行监督,防止不正之风。

4.受理、转达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

(四)统战委员的职责

1.负责党支部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2.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3.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4.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选拔和组织发展工作。

第四章党支部的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第十六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决定重要问题、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经常听取党员群众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定期向所在党总支汇报工作。遇到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党支部委员会活动,要敢于负责,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党支部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维护集体领导,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

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2.研究和讨论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议或决定。

3.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4.接收新党员,评选优秀党员,讨论表决对犯错误的党员的处分,讨论撤换不称职的党支部委员。

5.选举新的党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

6.对学院及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改革方案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党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实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支部党员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开展讨论,畅所欲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党支部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时,应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党支部委员会议

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策。

2.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问题。

3.研究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新党员的问题。

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组长和有关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要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每学期1次),接受审查和监督。支部党员大会做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支部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三)党小组会议

1.组织党员政治和业务学习。

2.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

3.听取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

党小组会议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党课

党支部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中心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针对性地每学期举办1次党课。党课的基本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授课人可由党组织负责人、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或由本支部党员担任。

第二十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是党支部以交流思想、互相帮助、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

2.设党小组的支部委员会,其支部委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会。

3.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成员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请示报告制度

1.党支部对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2.党小组每月向党支部汇报1次工作,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汇报1次工作。党员本人犯了错误、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离校外出短期学习等情况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党支部每学期要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报告1次工作。

第二十二条计划总结制度

1.每学期初,党支部要根据学院党委和党总支的学期工作计划,制定重点突出、内容扼要、要求具体的学期工作计划。

2.每学期末,党支部要对工作进行总结,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和缺点,表扬先进,批评后进,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号召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1次或根据上级安排进行。

2.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

3.民主评议党员的程序是:学习动员、自我评价、民主评议、表彰和处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表决制度

1.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表决的主要形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不得代投票。

2.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时,如果双方人数接近,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把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对于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二十五条联系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支部委员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支部书记和委员应主动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支部要按时按标准收缴党费并认真登记和统计,于每月15日前上交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应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六章党支部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程序

1.作好会前准备,作好材料准备;会前向党支部委员会通报情况;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

2.主持人报告会议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展开讨论,充分发挥民主,做到集思广益,畅所欲言。

3.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议或决定。作好支委会会议记录。会后要对会上布置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大会程序

1.作好会议准备,包括确定议题和会议内容顺序;准备好工作报告稿或讲话稿、需要传达的上级文件、工作计划及需要讨论的文字材料等;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参加会议的人员。

2.按时开会,围绕会议主题,根据顺序进行,并提出落实会议精神的要求。

3.如有需要集体讨论表决的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通过支部决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大会并通过,决议方可生效。

4.使用好《党支部工作手册》,作好会议记录。

5.会后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第七章党支部建设目标与考核标准

第二十九条坚持党支部建设"五好"建设目标和考核标准。

1.支部班子好。支部委员会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勤政、廉洁、务实、创新。支部书记党性强、作风正,具有较强的党务工作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带领全体党员和职工群众推动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2.党员队伍好。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好,爱岗敬业,富有奉献精神和实干精神;勤于学习钻研,业务能力强,成为攻坚克难和技术创新的中坚力量,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党员队伍要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教师党支部形成以高级知识分子和业务骨干为主体的党员队伍。

3.工作机制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好,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学习、议事、工作、监督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4.工作业绩好。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党组织活动,为完成中心工作任务提供有力思想和组织保证。针对党员、群众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上有新成效、新贡献。

5.群众反映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真心实意地为服务对象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善于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群众对党组织普遍信任,对党组织的工作普遍满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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