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推选意见 单位推选意见范本【汇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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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推荐意见【第一篇】
单位推荐意见范本(精选15篇)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单位推荐意见范本(精选15篇)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单位推荐意见【第二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 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xx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应具有一定的党内工作经历;
(五)具备岗位对应的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股级干部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九条 股级干部选拔以年轻干部为主,同时注意合理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选拔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确定选拔职位后,要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推荐方式、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推荐时间、考察组成员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实行定向推荐,即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人选。推荐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主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二)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般由与推荐职位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向参会人员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意见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推荐时,对推荐人选的姓名、推荐的理由要记录清楚。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可以适当调整。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民主推荐情况报告。
(四)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特点、干部结构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竞争上岗职位设置既可以设置到具体的职位名称,也可以只设置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竞争上岗职位设置到具体职位名称的,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必须达3人及以上,方能开展竞争上岗。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填报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竞争上岗只设置职位数量的,报名人数必须多于竞争上岗职位数量,方能开展竞争上岗,根据竞争上岗能力测试、测评、考察情况和干部的个人特点,确定具体拟任职位。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能力和素质测试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和素质测试结果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80%左右。
第二十三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设置评价要点及参考分值,由参会人员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20%左右。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该职位所需人数。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 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或竞争上岗测试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姓名及职务;(2)考察内容。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3)考察方法和步骤。主要采取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4)提出有关要求。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考察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预告。
(二)召开会议,进行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征求意见分为同意任职、不同意任职两项。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参加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会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会人数80%以上。
(三)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以及征求谈话对象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拔任职的意见。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四)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工作资料,核实考察对象有关信息。
单位推荐意见范本(精选15篇)
(六)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是否任用的初步意见,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材料立卷归档。考察中形成的材料,除原始的民主推荐和测评表妥善保存一定期限后集中销毁外,其余材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考察情况报告》、《民主推荐情况报告》、《个人考察材料》、《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及谈话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汇总表》、谈话记录、《考察方案》、《民主推荐方案》或《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组)对股级干部任用进行集体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政工负责人,逐个介绍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测试、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直部门派驻镇(街道)站所的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酝酿,县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书面征求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意见。协管方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呈报和审批权限:
(一)县六大机关股级职务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二)县政府直属部门股级职务、卫生系统股级职务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四)教育系统股级职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县教育局党组行文任免,各村级完小校长、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及各学校不定级别的相关机构人员任免由县教育局党组自行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教育系统学校级别按县组通(200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不符合资格条件任免、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撤销该任免,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需要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其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两份。
(七)需要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任免职文件》、《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方能报批或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呈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复任职的,自组织、人社部门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需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武部任免的,自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武部决定任免的时间计算。
第九章 免 职
第三十八条 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 免去股级干部职务,一般应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后提出,按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干部因违法违纪或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也可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由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
第十章 轮岗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条 股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四十一条 对拟进行轮岗交流的股级干部一般要进行考察,考察主要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其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现实表现材料。
第四十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规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轮岗交流具体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干部考察或讨论干部议题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以任代调”,各单位在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调整中,其人事关系涉及跨单位的,先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再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二)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三)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四)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五)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四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关的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组织、人社、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原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股级干部任免所需材料:
1.《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
2.《党委(党组)会议记录》;
3.《干部任免审批表》;
4.《考察材料》;
5.《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
6.公示、公示结果证明(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7.《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单位推荐意见【第三篇】
同志在任职期间能认真学习,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参加工作以来,始终从事本专业工作,已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研究及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认真钻研业务,不断自我更新,自我积累,从而打下较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专业性的技术问题,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技术管理能力。在其他方面该同志能够积极同**、同事进行沟通,单位关系融洽,能够主动帮助他人,为人正直,敢于承担。经单位**研究,同意参加职称评审!
单位盖章:
时 间:
单位推荐意见【第四篇】
为进一步激励全市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弘扬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和优秀校长的先进事迹,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20*年教师节,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决定表彰“四川省师德标兵”、“四川省优秀校长”,市教育局决定表彰“*州市师德先进个人”、“*州市优秀中小学校长”,县教育局决定表彰“*县师德先进个人”、“*县优秀中小学校长”。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
开展“四川省师德标兵”等评选表彰活动是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教育,进一步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各学校(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四川省师德标兵”等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性。把评选表彰“四川省师德标兵”等活动作为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稳定骨干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评选范围
“四川省师德标兵”、“*州市师德先进个人”、“*县师德先进个人”教龄应在10年以上(包括10年)且仍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教师中产生。
“优秀校长”应在从事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管理工作5年以上(包括5年)的校长中产生。
三、严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业务造诣较高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其他条件
1.“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努力学习,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在教师、学生中堪称师德表率,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尤其是在我省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抗灾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师德先进个人。
2.“优秀校长”:班子团结,民主和协,开拓进取,积极组织和投身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四、表彰名额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拟表彰我县的四川省师德标兵1名;*州市拟表彰我县:“*州市师德先进个人”15名、“*州市优秀中小学校长”8名;*县拟表彰:“*县师德先进个人”100名、“*县优秀中小学校长”30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各片区、学校、单位在推荐“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和“优秀中小学校长”名额分配上要统筹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所占比重,要重点向农村村小学倾斜。
五、规范程序
“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和“优秀校长”评选坚持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群众公认,学校(单位)决定,组织审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自下而上按审批表的要求逐级审核,分级授予称号的方式进行。
六、材料要求和时限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校(单位)务必于20*年6月18日(过时按自动放弃处理)前报送下列材料:
1.《四川省师德标兵推荐审批表》、《四川省师德标兵、四川省优秀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见附件2、附件3)一式三份,要求字迹清楚,表格规范(必须打印且不得更改表的格式和大小)。各级“审核意见”栏需加盖行政公章。“四川省优秀校长”人选材料,需增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中的纪检监察机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四川省师德标兵、四川省优秀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需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推荐人选书面事迹材料(A4纸、标题用方正小标宋简体2号字体、正文用仿宋GB23123号字体、行距30磅、打印)一式十份。要求事迹真实、内容详实具体。
2.《*州市师德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州市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审批表》、《*州市师德先进个人、*州市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见附件4、附件5、附件6)一式三份,要求字迹清楚,简要事迹详实、具体,表格规范(必须打印且不得更改表的格式和大小)。“*州市优秀校长”人选材料,需增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中的纪检监察机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州市师德先进个人、*州市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需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推荐人选书面事迹材料(A4纸、标题用方正小标宋简体2号字体、正文用仿宋GB23123号字体、行距30磅、打印)一式十份。要求事迹真实、内容详实具体。
3.《*县师德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县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审批表》、《*县师德先进个人、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见附件7、附件8、附件9)一式三份,要求字迹清楚,简要事迹详实、具体,表格规范(必须打印且不得更改表的格式和大小)。“*县优秀校长”人选材料,本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并形成材料一式三份。《*县师德先进个人、*县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需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推荐人选书面事迹材料(A4纸、标题用方正小标宋简体2号字体、正文用仿宋GB23123号字体、行距30磅、打印)一式十份。要求事迹真实、内容详实具体。
六、组织领导
单位推荐意见【第五篇】
下面是A省科技厅的一份文件(摘选):
关于开展第六届A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
为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岗位、敬业奉献、开拓创新,根据《A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决定开展第六届A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A省科技工作者。
二、推荐名额
每个市推荐2名候选人。
三、推荐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了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
4.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工程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
6.在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上做出了开创性工作。
四、推荐要求
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突出思想品质和工作实绩,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人选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得到专家认可。具体的推荐程序由各市科技部门自行确定。各市要以正式推荐报告推荐,相关材料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A省科技厅人事处。
试题
B市是A省的省辖市,你是B市科技局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领导让你负责三项工作:(1)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2)根据文件规定“具体的推荐程序由各市(地)科技部门自行确定”,草拟B市科技局的推荐程序。(3)起草推荐报告(假设B市推荐的2人是龚务园、林选)。请你依次完成这三项工作。
答案要点
第一题
第二题
第三题
关于推荐龚务园、林选为第六届A省
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人选的报告
A省科技厅:
按照《关于开展第六届A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人选的推荐工作。在推荐工作中,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推荐范围、条件和有关要求,由基层开始,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对基层所推荐的人选,先后经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等程序报送我局。我局组织专家成立了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了严格评审;此后又征求了科协、纪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局党委召开了党委会最终确定了龚务园、林选两名同志为推荐人选。在我局公示期间,两人没有不良反映。
龚务园、林选两名同志,均在我市科研第一线,长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工作,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近年来科研业绩突出,创新成果丰硕,社会贡献较大,普遍得到有关专家和群众的认可,符合第六届A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专此推荐。
单位推荐意见【第六篇】
1、教育或教育管理机构编制的推荐表。
这种类型的表格,由于是官方统一印制的,所以结构都是固定、统一的,但国家机关与各个院校自制的表格又有一定差别。我国现行的国家最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部编制的推荐表,其基本结构包括题目、正文和附文三大部分。它的题目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高等院校的普遍要求,题目就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封面的题目下方分设毕业生、系别及专业、用人单位和学校名称四栏,在下面就是制表单位和印发单位,最后是年月日。具体形式如下(见附表1),在题目的背面,还有一个简单协议,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择业学生共做当事人,须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正文部分包括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在校主要成绩情况、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学生自荐书和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六个部分。正文部分共三面多一点,第一面包括四个栏目,结构形式如下(见附表2),第二、三面都是“学生自荐书”,第四面上部分才是“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历等基本内容,以及应聘意见(指是否遵守协议)、照片等。
附文包括系部学校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各个大中专院校自制的推荐表与国家统一编制的表格在结构上大同小异,略有差别。其总体结构也包括题目、正文和附文三个部分。题目部分也是直接命题,如《学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校(大学)年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题目下面一般设姓名、班级、专业、填表日期四个栏目。
正文部分含学生基本情况、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学生自荐书四个部分。
附文包括系班意见、学校意见和用人单位意见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内容,有的还附有简单说明。
这种自制的推荐表与国家教育部的表格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协议部分和本人基本情况的结构位置的区别。
2、学生自己编写的自荐材料的基本结构。总的说来,自己编写的自荐材料,其基本结构是灵活多样的,但其中仍有基本的规律存在。一般说来,这种类型的自荐材料包括五个部分,即标题、导语、正文、附文和附件。
(1)标题。标题在封面上占有显著的位置,起着主导的作用,它和直接表明材料内容和材料所属情况的文字一起构成统一的封面格式。如(见附表3),有的并不要主题式的标题,而是直接标题,格式略有变化,只要清晰美观,也是可以的。如(见附表4)。
(2)导语。它是自荐材料正文之前的导引部分。
(3)正文。正文包括毕业生基本情况、学业成绩与知识结构、科研成果、社会工作与实践活动、获奖情况、自荐信等项目。既可用表格形式来反映,也可用叙述形式来表现。一般自荐信可以使用叙述方式,其他项目用表格形式罗列。如
(4)附文。附文包括班主任意见、系组织意见、院(校)组织意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邮政编码等等。
单位推荐意见【第七篇】
各州、市、县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关于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关于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党员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进和完善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贯彻群众公认原则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在民主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中,除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在一定层次干部中进行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外,还要把参与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和干部考察听取意见人员范围进一步向外延伸,必须要有下一级基层群众或群众代表参加,由“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向“干部和群众’’共同参与民主推荐转变;由单独听取“干部’’意见向共同听取“干部和群众”意见转变。
第二条进一步扩大会议投票推荐范围。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投票推荐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外,还要扩大到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原同级离退休老同志;下一级人大、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群众代表。个别提拔任职,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扩大到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原同级离退休老同
志;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群众代表。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三条进一步扩大个别谈话推荐范围。领导班子换届,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领导干部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近三年担任同级实职的离退休老同志;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党委、政府综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群众代表。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推荐人员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成员和同级领导干部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近三年担任同级实职的离退休老同志;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党委、政府综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四条民主推荐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参与人员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人数较少的单位应包括全体在职人员,还要有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代表、受该工作单位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人员代表、公共管理部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五条在民主推荐干部中,要体现群众公认的原则。对正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三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对副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四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三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
第六条进一步扩大干部考察听取意见范围。考察州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扩大到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分一般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七条考察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还要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分一般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离退休老同志,受该工作单位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人员代表,公共管理部门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八条进一步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纪律监督,对出现弄虚作假、贿选、拉“推票”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察人选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与干部考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主动接受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不断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切实把好选拔任用干部第一“关口”,真正把政治上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单位推荐意见【第八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先争优为契机,以素质提高为核心,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引导广大公务员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进一步深化公务员管理工作,向建党90周年献礼,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评选范围与名额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在全市各级机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中评选,评选的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本次共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0名。
三、评选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及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牢固,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堪称楷模的;
(二)刻苦钻研业务,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中荣获三等功,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业绩显著的;
(三)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在工作和生活中,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民群众称道的;
(四)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改革意识强,工作中有突破和创新,优先推荐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突出工作成果被上级部门肯定推广,被人民群众誉为典范的;
(五)强化服务观念,热情周到服务。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办实事,解难题,效果好,个人事迹在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我市、青岛地区等有重大影响,以实际行动赢得基层部门和群众赞誉的;
(六)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评选方式
此次评选活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推荐、评审、考察、公示四个步骤进行。
(一)推荐(5月1日-6月10日)。推荐分所在单位推荐和联席推荐两个步骤。
2、对初审通过人员分系统(区)进行联席推荐,确定20名推荐人选。联席会议由指定的牵头单位召集(见附件2),系统(区)所有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席推荐。各系统(区)联席推荐的人选由牵头单位于6月10日前报“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工作办公室。
(二)评审(6月11日-6月15日)。评审总成绩由单位推荐分数、联席推荐分数、考核分数和奖励分数组成。
1、单位推荐分数(30分)。按支持率计算分数,支持率等于支持票数除以总票数,支持率乘以30分为单位推荐分数。支持率在90%(含90%)以下的,取消被推荐资格。
2、联席推荐分数(50分)。根据联席推荐测评表(见附件3)要素对推荐人选事迹,进行充分讨论、分析比较,形成联席推荐分数。
3、考核分数(20分)。取近五年考核情况折算分数,优秀等次记4分,称职等次记3分。
4、表彰分数。被青岛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被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部级表彰奖励,每项加4分。
(三)考察(6月16日-6月26日)。评选工作办公室按评审总成绩排名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于6月26日前报“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委员会。
(四)公示(7月1日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推荐情况、考察情况综合拟定1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并通过电视台、《金》、政务网等媒体方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意见,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见附件4),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表彰,表彰于7月1日前进行。对获得表彰的人员推荐参与青岛市组织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评选。
五、评选要求
(一)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的原则,重点评选表彰直接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基层一线公务员;要统筹兼顾,面向公务员工作的各条战线,使推选出的公务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有关人选直接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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