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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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做到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领导分工负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华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华东师范大学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
第一章 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校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党委全委会,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党的工作。
一、议事决策范围
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重要干部工作。
(三)党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代表党委全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四)党委换届有关事宜,包括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学校党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五)需要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党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提请党委全委会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三、出席范围
党委全委会的出席范围为全体党委委员。
非党委委员校领导、校纪委委员、学校办公室主任、校团委书记列席。
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请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的召开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主持。
五、议事决策程序
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在全委会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党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党委全委会议决形成的文件,由党委书记审阅签发。
六、决定或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议决,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贯彻实施。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党委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委员可就学校改革发展、党的建设和执行党委全委会决议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师生的联系,经常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
七、党委全委扩大会
为了增强党内民主,凝聚各方智慧,形成广泛共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扩大会。
党委全委扩大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党委全委扩大会出席范围一般包括: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非党委委员校领导、校长助理、实体院系及直属单位党政正职、机关各部处室正职、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工青妇负责人等。
党委全委扩大会由党委常委会主持。
八、会务工作
党委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党委全委会和扩大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落实会议的议决和决定。
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
第二章 党委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召开党委常委会,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一、议事决策的范围
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上级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
(二)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安全稳定、纪检监察、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三)学校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校内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方案,国内外重大合作和交流项目。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配置与调整方案。
(五)干部队伍建设计划,处级干部任免及奖惩,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方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方案的制订及重要人才引进,校领导出国出境访问和处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等事项。
(六)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及产业发展计划、资产处置事宜。
(七)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向上级部门上报的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八)上级党组织要求常委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以及学校工作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征集议题,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前两天确定并通知常委会成员,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特殊原因临时动议议题,应得到党委书记同意。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须事先对相关情况有相当了解,包括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的调研情况和沟通协调情况,所提出的初步意见及其主要依据和相关风险,以及可供考虑的备选方案等。
议题提交者应在会议议题确定之前将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送达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分送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
三、出席范围
党委常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
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会议的召开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委托其他常委在讨论中转达。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党委副书记主持。
五、议决程序
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讨论决定事项,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党委常委会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进行无记名票决,所提方案经应出席会议常委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所提方案经应出席会议的常委过半数通过方为通过。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六、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七、决策咨询
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应通过专家论证或专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学校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工作。
八、决议或决定的发布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委副书记审阅签发。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需公布的,应通过文件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布。
未经授权,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九、决议或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决议或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复议。
对党委常委会的集体决议、决定,个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十、其他
党委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党委常委会的相关会务工作。
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会议过程的记录和会议记录的保存管理等工作,并起草议决事项通知书,汇总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会议。
一、议事决策的范围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文件政策,结合学校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学校发展规划,校内学术科研组织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学校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专业职务评聘方案,重要人才的引进,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四)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建议方案及重要的经济分配政策、校办产业的重大事项、对外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
(五)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与调整以及使用方案的重要改变。
(六)学校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财务、基建后勤、校产、安全保卫、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校级的奖励与处分,涉及学校荣誉和形象的重大事项,学校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
(八)学校的校历安排,以及重大活动或庆典的安排。
(九)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征集议题,汇总后报校长审定。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特殊原因临时动议议题,应得到校长同意。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充分了解议题的相关内容,包括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的调研、沟通协调情况,提出的初步意见及其依据或备选的解决方案等。
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提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分送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三、出席范围
校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和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发展规划办主任、新闻办主任列席。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
四、会议的召开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行政班子(校长、副校长)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在讨论中汇报。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主持。
五、议决程序
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负责汇报,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总结,做出决定。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
六、回避制度
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七、决策咨询
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应通过专家论证或专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工作。
八、决议或决定的发布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审阅签发。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需公布的,应通过文件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布。
未经授权,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九、决议或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根据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并及时向校长报告落实情况。
决议或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校长报告。校长认为需要复议的,由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十、其他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校长办公会的相关会务工作。
学校办公室负责会务的通知、会议过程的记录和会议记录的保存管理工作,起草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通知书,汇总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领导班子就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开展专题研讨的会议。
一、议题的确定
校领导班子成员认为需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相关事项,可以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提出建议,由党委书记和校长研究确定议题。
二、出席范围
党政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为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
学校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办公室主任列席。
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专家和负责人列席。
三、会议的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不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汇报议题的准备情况,参会人员充分讨论,由主持人归纳小结。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只以纪要形式通报会议情况;必须做决议时,可先作为党委常委会议决或校长办公会议议决布置工作,在下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上予以确定。
四、会务工作
提交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做充分准备,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通知、材料分送、会议记录等,并根据讨论意见起草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2023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 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 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 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领导下 开展工作,与单位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的决策形式是学院党组织全体委员会 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 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组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学院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事项,包括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1.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学院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2.研究决定落实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三大主体责任的计划、制度、具体措施等。
3.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4.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调整内设机构和系(室)等负责人。
5.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党内表彰和处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事项。
7.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定期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8.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 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研究,党组织书记根据研究结果以党组织名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内容包括:
1.讨论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
2.讨论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切实把好政治关。
3.讨论研究学院办学方向实施方案。
4.讨论研究师德、师风学风建设规划。
5.讨论研究教工年度考核等次、绩效奖励分配、院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等重大事项。
6.其他须经党组织先行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 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务由党务工作人员承办。
第八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1.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2.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3.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4.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 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 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 人作出结论。重要的需要表决的议题,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 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党组织的指导性意见。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十四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 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院只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凡属应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党组织可在本规则基础上,结合实际制 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 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2023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3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为充分发挥院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推进我院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职责
1、检查总结学院党组织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在贯彻落实方面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情况;
2、研究讨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基层党支部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决定院党委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措施推进工作计划和目标的落实;
3、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关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事项,对于需要组织贯彻执行的决定和事项,讨论制定组织发动、带领党员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4、讨论学院培养发展新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讨论和分析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研究制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措施;
6、研究和讨论学院统战、群团等方面的工作。
二、会议成员及议题
1、与会成员为:院党委正副书记、各位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会议议题根据学院党委在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要求,以及党委各位委员、各党支部提请讨论的内容由书记与副书记商定。院党委委员及党政领导及各党支部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并附需讨论事项的有关材料,由书记、副书记与党政有关负责同志沟通后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3、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党委的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和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事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时,院党委应事先做好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再列为议题。
三、议事规则和要求
1、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属“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流程和规定讨论决策。
2、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时,须经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院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如书记不在校,而又有紧急工作需要开会讨论决定时,可由副书记主持。
4、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5、院党委会议讨论党员处分决定时,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委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
6、与会人员要维护党委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学校党委反映。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7、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由主持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8、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9、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由院党委指定专人做好全面、准确的记录,记录要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
四、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
1、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明确由各党支部或党员执行的,由分管委员或学院党委组织员布置督办,并通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2、凡需要传达的会议决议、决定,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时传达,也可书面印发至各党支部或全体党员,必要时由会议记录人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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