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议事规则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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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议事规则【第一篇】

各党支部、各科室、各教学部: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山东省烟台

护士学校校委会会议制度》已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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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议事程序,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提高党的执行力,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工委决策部署的贯

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

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工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思想上、政治

上、行动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

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先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党委会

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四)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成员要积

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第三条  党委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重大

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直

属单位党委(总支)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委员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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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学校各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思想

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阶段性工作部署;

(六)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制定全校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八)其他需要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决策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责任科室

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决策方案。对需要多个方案比较

的重大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二)充分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

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骨干教

师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多个科室的议题,原则上由主办科室事

先与有关科室协调一致后提交。未能达到一致又确需提交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科室的意见。

(三)开展风险评估。决策方案提交审议前,根据需要对事

关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决

策方案提交审议前,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应当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传批、呈阅件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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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

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

委书记或党委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

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

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在会议确定召开后

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党委成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

或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

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

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不是党委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委会议。会议召集人

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发

扬民主,集思广益。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

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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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政工科长负责如实记录,应当详细记录

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成员所述的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党委

书记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党委会议结束后,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

要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

议题讨论决定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

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有党委成员因故缺席的,由会

议主持人指定党委成员向其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当严格控制

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对因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或

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会议纪要经政工科科长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党

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印发党委成员或其他列席人员。

政工科根据会议纪要,整理需要落实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

处室和办理时限,定期督查落实。

第十三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

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党

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

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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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校委会会议制度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优化决

策,行使最高决策权的一种会议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行政领导工作,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

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化,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内容及任务

1.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定,研究贯彻落

实文件、指示精神的措施和方法。

2.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如办学方针、长远规划、机构设置工

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经费分配、人事任免等进行决策。

3.听取中层职能部门的专题汇报,研究处理需要校长、副校

长、校务委员协调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宜。

5.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问题。

二、原则要求

1.会议时间:由校长决定,一般两周开一次。

2.参加人员: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副校长、校务委员参

加。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必要时可请党支部正副书记、职能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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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等相关人员列席校委会。

3.会议议题:由校长、副校长、校务委员商定校委会的议题。

各职能科室提请校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先提交分管校长、校务

委员,分管校长提前与校长汇报后,由校长办公室安排议程与时

间。

4.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与检查督导: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策。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由校长责成

有关校务委员或者相关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校长办公室负责

检查、协调、督促,并及时向校长报告。

学校议事规则【第二篇】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单位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考察和监督等工作。 

4、审批新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违纪党员的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5、“创先争优”等活动方案的制定;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6、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 

7、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议事程序: 

1、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2、在确定单位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重大议题或单位党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4、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5、会议结束后,党支部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发支部红头文件。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学校议事规则【第三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国矿业大学(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改革与发展中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执行的情况;讨论研究根据上级要求,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开创学院工作新局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研究制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主要活动安排,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现状以及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

第五条   贯彻部署学校党委、纪委关于纪检方面的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讨论研究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研究指导党支部工作。

第七条   讨论部署年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八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制度。

第九条   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群团组织的有关重大问题,做好统战工作。

第十条   参与学院学科建设、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机构改革、岗位设置、职称评审,干部、教师聘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全力支持学院行政领导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一般一月一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指定,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党委会。

第十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如书记缺席则由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或经一半以上委员提出,或遇重大问题,可以举行党委会。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准备,目的要明确,措施要具体,理由要充分。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上会讨论。

第十五条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发表意见,在集中多数人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等形式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策问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委会决议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提交党委会复议,任何人无权更改党委决议。

第十七条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遵守保密制度,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八条  会议做出决议后,党委成员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委书记负全责,副书记和委员也按要求分工负责。个人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执行决议。

第十九条 院党政办公室要协助书记做好会后事项的督办、检查等工作,并将落实结果向党委会或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学校议事规则【第四篇】

学生党支部支委会议事是指学生党支部召开的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制订党支部议事规则目的是为了完善学院学生党建管理体制,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加强学院学生党支部建设,保证学院学生党建工作顺利开展。

一、议事成员 1.全体党支部委员; 2.特殊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学生会主要干部、班长或团支书)列席参加会议。 

二、议事时间学生党支部支委会议事实行年度定期会议(每月至少一次)和临时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三、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文件、指示和精神,贯彻学院党委的重要决策及相关安排。

2.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加强党支部及党小组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制度、党支部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意见。

3.支部书记主持会议,逐条提出需要讨论的议题,全体支委各抒己见,宣传委员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记录要规范。

4.研究党支部年度发展规划,学期工作目标及主要措施。

5. 讨论学生入党的考察、培养、确定等工作。

6. 讨论支部经费开支及审议各类学生党建经费使用情况。

7. 审议讨论各类先进名单。

8. 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

9. 其它一些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四、议事程序

1. 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2. 会议前,支部书记先向与会者发出议事征集单,汇总后把所讨论的问题通报支委。以便于对所讨论的问题有所准备。紧急情况下,支部书记可临时召集支委会。

3. 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支部书记或上级组织部门委托其他支委召集主持。

4. 学生可以将随时发现的学生党员存在的一些问题提交支委会成员,由支委会讨论工作方案,必要时上报学院党委。

5. 展开讨论,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达到看法一致。

6. 由主持人做出结论,并落实执行人员。

7. 若讨论时难以达成统一,对此问题暂搁,待调查和进一步交换意见,协调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征求学院党委意见。

8. 如时间不允许,则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做出决定,允许保留意见。

五、议事要求

1.党支部支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2. 不隐瞒自己的观点,畅所欲言,不做会上赞成,会后反对的小动作。坚决不允许会上不说,会下乱说情况。若给工作造成被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参加会议人员都能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4.每名支委都是学院优秀学生的代表,参与议事必须秉公办事,要具有为学院发展着想、为他人着想的集体主义精神,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不掺杂个人私念,不以好恶行事,做到公正、公道、公平,使做出的决策得到学院全体同学的认同。 

5. 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内容的讨论过程不得外传。对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重大问题,未经讨论,不得许愿,不能事先通气。

6. 对于有独到见解或能提出建设性意见的学生要予以通报表扬,以促进班级班干部和党支部成员的参与意识。要注意气氛的把握,不要过于死板、乏味。

7. 贯彻时,重大问题一般采取“先党内后党外,先支委后群众”的原则逐层贯彻。如贯彻中遇到特殊情况,与支委会原决议相悖时,有关人员应及时通气,统一认识,重新复议做出应变办法。

8.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做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9.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党支部各支委的工作,接受支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党支部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10.遵循议事回避制度。凡讨论内容涉及与会者本人的,与会者一律回避。

六、补充

1.认真做好议事过程的完整记录并注意保密。

2.向缺席者通报会议精神,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3.经常检查贯彻会议情况。      

4.及时总结贯彻中的经验教训。

学校议事规则【第五篇】

**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第六条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和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招生就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市厅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部)等内部组织机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选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六)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4.人才引进计划、方案及实施情况;

5.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

(七)大学文化建设、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八)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十)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十一)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提议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十二)需要由党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七条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可以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

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第二十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没有按时反馈执行结果时,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下达督办单,限时办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由党委办公室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反馈,并提出拟办意见。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

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

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应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20年20月6日起施行。原《**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学校议事规则【第六篇】

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单位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考察和监督等工作。 

4、审批新党员,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违纪党员的处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5、“创先争优”等活动方案的制定;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6、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 

7、党支部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议事程序: 

1、党群部门提出的议题,需报党支部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直接提出议题。 

2、在确定单位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重大议题或单位党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4、议事表决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5、会议结束后,党支部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发支部红头文件。 

6、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加强支部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学校议事规则【第七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 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 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 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领导下 开展工作,与单位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的决策形式是学院党组织全体委员会 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 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组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学院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事项,包括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1.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学院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2.研究决定落实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三大主体责任的计划、制度、具体措施等。

3.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4.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调整内设机构和系(室)等负责人。

5.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党内表彰和处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事项。

7.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定期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8.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 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研究,党组织书记根据研究结果以党组织名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内容包括:

1.讨论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

2.讨论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切实把好政治关。

3.讨论研究学院办学方向实施方案。

4.讨论研究师德、师风学风建设规划。

5.讨论研究教工年度考核等次、绩效奖励分配、院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等重大事项。

6.其他须经党组织先行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 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务由党务工作人员承办。

第八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1.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2.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3.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4.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 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 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 人作出结论。重要的需要表决的议题,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 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党组织的指导性意见。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十四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 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院只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凡属应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党组织可在本规则基础上,结合实际制 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 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学校议事规则【第八篇】

为进一步提高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作用,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省委《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国资委党委《××省××企业党委议事规则》、《××企业议事决策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操作规程(试行)》、《××省××××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党总支议事遵循的原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对我单位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内法规规定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范党的建设活动,推进依法执政和依规管党治党;坚持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将党建和业务等重要事项纳入党支部议事日程;坚持民主集中制,增进支部班子与党员干警的责任感与互动性,提升集体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党支委议事的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上节假日,则顺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具体时间由党支部书记确定。

二、议事范围

围绕“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一切工作靠支部”的目标,将党支部议事范围细化为具体内容,除研究党建事项外还将部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队伍建设以及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的开展等重要业务事项纳入议事范围,实施支委会、支部会研究推进重点难点工作模式,使党建工作内嵌融入行政业务和审执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从而更好地统筹支部和部门工作,整合资源力量,实现党建与业务融合更加紧密,同向发力、同步提升。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和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二)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进行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决定以党支部委员会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等;

(五)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研究决定党支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企业员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和维护和谐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上报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部门内部评选表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九)年度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十)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

(十三)工会、共青团工作部署和重大问题。

(十四)需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确定议题

1.议题由各部门或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会前提出,报请党支部书记确定。

2.议题必须内容清楚,事实准确,分析到位,重点突出。

3.议题涉及若干部门的,应事先经过充分的沟通协商取得共识。对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四、议事决策程序

(一)会议准备

(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收集并报党支部书记审定;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认为需要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讨论的问题,向党支部书记提出,由党支部书记确定。

(二)会议议题及日期确定后,由相关部门准备好会议资料,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提交。

(三)会议通知和会议议题,党支部委员会必须提前1至3个工作日通知到每位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在会前要认真审阅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合理安排好工作,确保出席会议。

(四)对重大、特殊事项,在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前,党支部书记应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

(二)会议组织

(一)党支部委员会出席人员为: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列席人员: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经营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党支部委员会原则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二)党支部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委员通报。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建立候会制度。

除会议成员和全程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公司通知的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方可与会,讨论完毕即退场。

(四)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负责会议准备、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五)会上分发的涉密文件或材料,会后及时收回。

(三)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二)主持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由提交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或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汇报有关情况,并负责回答提出的问题,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三)与会者应积极发表意见,对需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讨论重大问题时,党支部书记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党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的意见以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四)因故未到会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在讨论与参与者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党支部委员会不讨论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一)按照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表决:一般性议题,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重要议题,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重要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讨论表决。

(二)会议表决可视情况釆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

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表决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进行。

(五)形成纪要

(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需下发或上报的,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委员会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经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审核、党支部书记签发后印送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三)会议纪要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的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理由,并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要求。

(四)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在公司员工群众中公开。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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