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范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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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 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 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 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领导下 开展工作,与单位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的决策形式是学院党组织全体委员会 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 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组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学院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事项,包括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1.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学院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2.研究决定落实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三大主体责任的计划、制度、具体措施等。
3.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4.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调整内设机构和系(室)等负责人。
5.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党内表彰和处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事项。
7.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定期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8.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议题, 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研究,党组织书记根据研究结果以党组织名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内容包括:
1.讨论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
2.讨论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切实把好政治关。
3.讨论研究学院办学方向实施方案。
4.讨论研究师德、师风学风建设规划。
5.讨论研究教工年度考核等次、绩效奖励分配、院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等重大事项。
6.其他须经党组织先行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 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务由党务工作人员承办。
第八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1.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2.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3.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4.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 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 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 人作出结论。重要的需要表决的议题,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 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党组织的指导性意见。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十四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 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院只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凡属应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党组织可在本规则基础上,结合实际制 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 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2023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第二篇】
一、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等),以及党组织的职责定位等内容。其中,党组织的10项职责为《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明确的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条落实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 、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由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三重一大”事项等)。对于需要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工作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事项;
4.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5.县(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6.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
(四)校长工作报告、校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有关事项。
(六)教师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事项。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九)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公布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党支部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党支部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支部班子成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党支部书记也可确定有关人员或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党支部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党支部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党支部书记、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党支部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党支部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支部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三条党支部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校长、党支部书记应当依次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决策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支部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党支部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党支部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党支部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党支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九条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汇报,学校党支部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支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支部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包括对会务工作、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执行日期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支部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党组织会议的会务工,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组织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2023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第三篇】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制度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组织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三条坚持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4.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6.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
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具体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财务预算、变更、决算,大额度资金运作,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要资产、资源处置,重大项目建设、合作等事项。
5.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6.学校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
和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4.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需要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党组织会议出席成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组织会议,议题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凡属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党组织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收集并送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党组织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议题,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相关成员汇报,相关部门机构人员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三条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者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党组织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按程序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或党组织会议汇报。
学校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支部委员会(内设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
2023年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第四篇】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发挥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党支部议事规则。
二、学校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职责
第二条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支部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三、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支部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决定以及学校党代会决议的方案措施。
(二)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三)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基本建设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学校党支部工作报告、学校工作报告。
(六)学校机构设置与调整、定员定编,学校干部的任免与培养、后备干部的推荐与选拔。
(七)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和学校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八)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
(九)学校人才工作规划,教职工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收入分配政策及实施结果。
(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学校教代会、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学校对外重大合作和交流事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二)学校党内奖惩、教职工奖惩事项,审议人事争议处置工作,审议校级以上(含校级)重大荣誉授予和表彰。
(十三)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学校行政提请党支部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和其它需经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议题确定
第六条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各部门向党支部会议提交的议题,应先提请分管领导审查同意。
第七条凡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事先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涉及两个及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部门应事先征询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并于会前向党支部书记做好沟通。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会议的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党务干部负责办理党支部会议议题相关事务。通常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将会议相关资料送会议成员传阅。经党支部书记认可的重要紧急议题,可以在会前通知。
五、会议组织
第十条党支部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支部会议成员由学校党支部委员组成,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参加扩大会的参会对象由书记确定。
第十二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六、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党支部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党支部会议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汇报或说明,需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的,须经书记同意。
第十四条会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一般性议题,党支部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对比较重大的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实名制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要逐项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较大分歧的比较重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七、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支部书记签发后发至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传阅。
第十六条党支部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党务干部传达和督办。
第十七条党支部委员对党支部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后可提请党支部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支部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请下次党支部会议认可。
八、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准时到会。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并告知办公室主任或党务干部。
第十九条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它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能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会上分发的涉密资料,会后及时收回。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共青铜峡市第二小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