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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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800【第一篇】

旁听法院庭审有感

早晨起了个大早,在东门集合,坐上地铁去法院旁听,进法院门口过了安检,其实安检还是比较严格的,像矿泉水,酸奶之类带瓶子的,相机啊,录音笔这些都是不可以带进去的,到了的时候还没到开庭时间,于是大家在法庭审判室门口的走道上开心的聊天,一边插科打诨的开着有关审判的各种玩笑,法院的公告上写的是十点开庭,结果大家站了接近一个小时也没等到开庭,接近十一点,终于开庭了,大家有些不满的情绪,但是还是在法庭助理的引导下安静的按照顺序走进了法庭,关掉手机等待开庭。

其实还是挺速度的,审判员依次入座,公诉人,被告人一方坐下,然后法警带上来犯罪嫌疑人,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一切照常,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一个审判长,两名陪审员,全部是女的,我不禁想到,现在的社会果然是女的很重要啊。

然后大家偷偷在坐席上各种八卦,审判长真年轻,长的好看,法警哥哥很帅之类的,之后大家认真的等待审判进行。

不愧是审判长,干净利落,问清楚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告知了权利。然后公诉人开始宣读公诉书,我们听的这个案子大致是这样一个案子,被告是一个初犯,自己的钱不够买彩票。借别人的钱去买彩票,借了11万却给对方下了28万的欠条,说自己一旦中奖就会照着28万去还给他。

案件事实很清楚,后来被告把借来的钱花光了也没有中奖,对方催债,被告当然还不起,于是对方就控告其诈骗,但事实是,后来,被告还清了所借的11万,对方承认被告确实只借他了11万,并陪同被告去了派出所自首。

整个过程中被告非常诚恳的在认罪,并保证不再犯,是一时财迷心窍触犯了法律,希望法院宽大处理。被告方的律师并没有提出多么诡异的辩驳理论,说的中规中矩,就是围绕着自首,初犯,认罪态度,主动归还欠款,为被告争取利益,其实说的挺简洁的,也挺全面吧算是,但是我觉得那个律师有点口齿不清,我觉得即便是我上去,可能也会说的比她好些。看来律师的工作还是要精湛些才能被人尊敬。

律师最后希望法院能够考虑法律的惩罚和教育两个功能,防止交叉感染,考虑以上各个理由,做出缓刑判决。

还是说一下,案件事实很清楚的,很清晰的脉络,我觉得休庭,合议庭讨论之后应该立刻就可以做出判决,但是法院却宣布下次开庭宣布结果,我莫名其妙,想了半天不知道为什么不当庭判决,这么简单的案子,原告被告方都无疑义,为什么法庭却要等到下次审结。后来出来的时候和同学说起来这个问题。同学说,当庭审判不就不能收钱了啊 ?我忽然一下子明白了,但是我并不知道是不是同学所说的会变成事实,基层法院会有这么腐败吗?或者这种说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呢?

我只希望法庭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仔细斟酌量刑幅度。而不是为了那些昧良心的钱财。这次观摩庭审,其实收获很大,明白了现实中的案子其实千奇百怪,每个案件都有他自己的特点,不是像书上那样的千篇1律,要灵活的处理。不要看低律师,律师只要做足了工作,对其当事人的作用是很大的。法官并没那么神圣,法官是要有人情和理性的。不懂人情的法官不是一个好法官。

以后择业,进法院,是一条路途,做律师,是一条路途,自在你的选择。

选择了哪一个,做好了都有出路,怕的就是学艺不精,一瓶子不满,半瓶子晃荡。学习,是第一要务,打基础的时候就要努力打基础,不要觉得没用,读书是果然很有用的,视野开阔,自由应对,宠辱不惊,这应当是我们法律人的境界。

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第二篇】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反应是我国现代司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践,描绘的大体是二十一世纪的头几年。[ 电影中所出现的鸡头寨,鸡肚寨和鸡尾寨,均位于我国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附近。宁蒗以小凉山区为主体,县城在大兴镇,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地区。鸡头寨位于翠玉乡、红旗乡和红桥乡一带,是父系摩梭人和普米人聚集区。鸡肚寨在永宁乡泸沽湖坝区,是母系摩梭人的集聚区。在其他地区则是以彝族为主体,汉、傈僳等多民族的融合区,可推测鸡尾寨在永宁乡偏西或以北。]宁蒗县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政治文明和文化传统,社会发育程度参差不齐。

电影中前两个案件是在普米族人中发生的:一在于案件中出现了明确的妯娌关系,摩梭人中有情侣关系而无婚姻关系,更无妯娌关系;二是普米人的服饰特点是好穿羊皮坎肩。根据电影的情节描述,中间两个案件是在母系摩梭人地区发生的;最后的几个案件则是在彝族区发生的。因此,老冯等一行人是从大兴镇出发,自南而北(大致图示中橘红色箭头)先后途径了普米族区、摩梭人区(母系)和彝族区。在他们一路行程中,出现了一连串的现代司法与原始民俗传统的对撞。

一.乡土司法:当今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生态

三个不同的少数民族代表着当今少数民族地区三种不同的政治生态现象。

普米族有极强的封建传统。1936年前普米人处于高压迫的封建领主制度之下。在1936年反抗土司之后到1949间建国前处于无法治、无法制的状态。即便建国之后,共和国法律的推广也极为有限。长期的人身压迫使这个民族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的传统。新获得的自由与权利却让他们在生活的纠葛中不知所措。[ 汉族相比于普米族,大体上,它法律意识传统的来源有三种:一是古代刑、法的典籍和制度;二是儒家的礼制教化和其他门教的思想;三是近代民主运动中的法制新思想。]对于普米一类的民族,历史上唯有剥削和服从,即便刑罚也是随心所欲的,没有将心比心,甚至常见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观念都难以在这里确立。即便今天普米人民当家做主了,也是一窝乱。

电影中出现的摩梭人是母系一支,很具有原始社会的特点和遗风。这种民族的社会特点有两个:宗教与社会生活的结合、氏族群体。共同的价值观和信仰以原始宗教的形式表现出来[ 电影中的宗教为东巴教,原始巫教的一种。],是整个民族团结一起的支柱。宗教的规章典则约束着人民的行为。从心理特征上来说,这是人的崇拜和敬畏而非人的理性和信服。家族中的家长制是氏族安定和谐的纽带,年长祖母为氏族生活的指挥者,甚至出现了氏族内的私法。宗教和氏族这两把锁为摩梭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此外,在这种较为安定的氛围下,很多传统习俗被保留了下来,如婚

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传统习俗。彝族的发展也是长期稳定的。饮食上好酒贵羊,婚俗上男方要备马,携礼物迎新娘、泼酒迎亲等。彝族是一个发展较为完善的群体。长期的奴隶制使得他们对身份地位看得极重,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法官(老冯在姚葛眼中是国家的代表)送的猪比一台彩电要有面子。自奴隶制废除后,彝族的自治尝试了多种方式,如早在50年代就成立政务委员会等等。但由此出现的问题就如电影中所说的“霸权民主主义”。自治下的“村民公约”等与现代司法相抵触。传统遗留下来的离婚财产分配等制度习惯使案件的解决更加复杂。

二。情理之中:消灭还是调和?

少数民族人民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汉族群体几千年的法制历程。现代司法是以汉文化为主体,吸收借鉴西方法律的成果:刑法、民法等制定已经脱离了少数民族的文化根基。少数,这一劣势使得“主流”对他们难以顾及甚至不管不顾。被中原民族能够接纳的法律文化能被少数民族接受么?现代司法的。推广是不是在毁灭着文化的多样性?

法律的推广是有必要的。对于没有司法实践甚至完整的政治体制的社会,必须由法律来及时补救。在第一个村寨是最能体现这个问题。没有任何的司法传统使得民族内部矛盾不断激化。安定和谐却是他们所期盼的。谁来当调解员?自然是法院的法官和法律。老爷子连着三句喊着“摔得好”,与其说是他对问题解决后的痛快,不如说是他对“法”这个中间人的呼唤。

但对于已经有基本私法和制度的民族,如摩梭等,却出现了这样的难题。民族是安定和谐的,人民乐于这样的体制。面对官法的来势汹汹,要不要打破他们的宁静,取缔这样独特的民族文化呢?传统的民俗礼习(如走婚)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么?道德是法律之母,少数民族的道德是少数民族的法律之母。难以接受的不是乱认父母,而是自下而上地消灭一个民族的道德观。没有的可以补,冲突的可以调和,但是一概抹杀、一律消灭才是真正违背着法律的精神。

三.马背上的法庭:给我们民族特色的法律

现在的事实是现代与原始正在对撞。可原始不一定是落后。

同汉民族一样,民族的进步不是从背弃根本开始的。将心比心,“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方法也可用在少数民族之中。国家在今天的立法中于很大程度上却是做到了尊重民族文化,但我们能不能更开放一些?比如:民族内的法律自治能不能用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法规来解决,能不能在民族间不同种人的冲突时再由官法来裁决?能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多多考虑少数民族的政治生态情况?先进确实会逐渐取代落后,但在无所谓的先进时[ 如,彝族离婚的财产分配方式没有好处么?],能不能宽容一些?

法院不是土司衙门。在少数民族中所进行的司法实践,推广的应是司法的精神而不是司法的形式。法院是一天就可以成立的,但人民的法律思想和境界却是难以一下提高的。崇礼、法制等传统给汉族打下来了好的基底,少数民族却没有。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推广法律要更加注重他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本质的理解。否则,法庭上的哭闹会不绝于耳,“霸权主义民主”会屡屡出现。

马这种动物很具有民族特色。我想,即便法庭再是权威——在宁蒗,在云南,在少数群体中,法律的实践,也要骑在马背上。不骑在马背上,要不马会被偷走,要不会让牵马人扭伤脚。

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800【第三篇】

《马背上的法庭》

在云南西北蜿蜒的红土路上,缓缓的走过来这样一支队伍:五十几岁的法官老冯,摩梭族书记员杨阿姨,和第一次下乡开庭的彝族大学生阿洛。队伍的最后,还有一匹驼着国徽的老马。这样的一支队伍,就是为群山里的三个少数民族寨子解决纠纷、送来法制的法庭。电影的时间跨度只有短短7天,在这7天里,法庭队伍遇到5个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一起盗窃案,这本应法庭工作中最平常和简单的案件,却因为年轻法官阿洛加入,打破了这支队伍30年维持的平衡。杨阿姨因为司法制度化、职业化的改革而离职休养,回归村寨成为一个普通的农妇;阿洛和老冯几次观念冲突,年轻气盛的他带着新娘离开了法官队伍;只剩下老冯牵着老马,走在狭窄的山道上,最终,因疲劳过度滑下山崖……

在苍广的崇山峻岭中,蜿蜒的土路就是一条线索,这条线索穿起了三个古老的寨子,穿起了5个寻常人家的纠纷,也穿起法律与山民社会中3组难以调和的矛盾。

第一组矛盾是乡土社会中宗教、习惯、道德和现代法制之间的矛盾。在普米族的鸡头寨里,被告的猪拱了原告家的罐罐山,老冯让阿洛去解决,阿洛面对原告带有迷信色彩的诉求,简单的以“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为由不予立案,而老冯知道,破坏人家祖先的骨灰冢在寨子里可是“要出人命的”,果然,当老冯赶到当事人门前,双方正打算开展一场械斗。老冯拿出法官的身份调解,全无效果,最终老冯让原告派猪去拱被告家的罐罐山,被告终于体会了原告的感受,同意赔偿一头猪,案件才算初步解决。在对原告要求做法事的请求上,老冯明确表示法律不予支持,却又悄悄对原告说:“法院不给批,喇嘛庙的门你还不认得啊?”在这个案子中,涉及的其实是法律与宗教(包括被视为迷信的宗教仪式)的冲突,老冯的处理方式——支持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至于法事则不置可否——颇富智慧,让法律的归法律,宗教的归宗教,将法律/司法限制在其必须且可行的领域而不越界。

在鸡肚寨,当马和国徽丢失的时候,村里的女长老就以借给法庭一匹马,帮法庭找回失物为条件,要求老冯不要报警。当族人们凭借着经验、权威、宗教的力量找到了被偷的马,在女长老看来事情算是圆满解决,老冯向女长老追问偷马的人,要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时候,女长老只是说;“菩萨会给他惩罚。”在这里,老冯考虑的是“盗马案”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必须由国家公权力介入,依法追究盗贼刑事责任;而女长老考虑的是当事人和整个村寨的名声。在一个抬头不见低头见、众人连结为一体的熟人社会,用道德自律或族规家法来处理更宜被接受。即便在前一晚,鸡肚寨的村民将失而复得的国徽高高悬挂,歌唱赞颂,将它看作和等同于菩萨的信仰,可对于国徽代表的法的含义,村民却不能接受。老冯和女长老各自信仰着自己的“菩萨”,成为深藏在法制社会与村民社会中的冲突。

第二组矛盾是理想的法律实施和极度落后的经济基础之间矛盾。这马背上的法庭,在重山峻岭的寨子中,为老百姓解决的不得不说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就是这些小事,却因为极度落后的经济条件,成为几乎不能解决、甚至拖垮一个家庭的难事。在鸡头寨,妯娌俩为一个价值5元瓦罐闹上法庭,杨阿姨调解不成,倔强的两人都一言不发,谁也不肯让步,老冯只得摔了瓦罐,给了妯娌俩一人元,结了案子;在鸡肚寨,一件最简单的债权纠纷,借款人愿意以家里对东西抵债,可即便是全家的东西加起来,也不值150元。两难之间,老冯掏出150元,买了原告家的小猪,解决了纠纷。影片最让人不安的一幕是在鸡尾村的离婚引发的房产纠纷中,贫苦不堪的山民村妇,趴在地上四处打转并执拗地发出示威的干嚎,这是她本能、直接并且也是唯一可以表达自我意愿的方式。老冯、老杨束手无策,按照当地的风俗,离婚后财产可以归妇女,可房屋只能留给男方,显然,这个家庭的所有财产也不能维持妇女的生存,也没有任何法官能在这个时候提出房屋作为不动产分割的办法。妇女歇斯底里的干嚎,所反映出来的人的生存状态,真叫作命如草芥。一个连温饱食宿也解决不了的人,争夺的房屋不是财产权,而是生存权,是大于一切法律的权利的最高权利;这样的情形提醒我们: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社会问题。可以想见,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障普通民众的生存温饱,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律注定会局部失效,从它所不能保障的领域退出。正因此,老冯的束手无策不仅是司法的尴尬,而是整个社会的尴尬。

第三组矛盾是老法官老冯和大学生法官阿洛之间的矛盾。在山里工作了30年的老冯已为乡风打磨、深谙情理法各种三味,他有一套来自经验的实用办法,把解决实际问题放在第一位,法官的尊严在老冯眼里,就是解决一件一件的问题,老百姓累积的信任;而年轻的大学生阿洛法官有一套来自理论的现代理念,只有严格适用法律,才能维护作为的法官的尊严。

在瓦罐案和借款案件中,阿洛不支持老冯自掏腰包解决纠纷的办法,这绝并不是因为阿洛小气(在向村民租马的时候,阿洛曾想多给村民钱,被老冯制止了),在私人经济交往上,阿洛大方而善良,但面对法律案件,阿洛秉承的是绝对公平的法律理念,规范而无情。猪拱罐罐山案件的执行上,阿洛又看不惯老冯动手牵猪的行为,觉得有辱法官形象。

实际上,在这三个案件中,要想通过正规的执行程序、甚至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执行,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时效性、经济性上都不足取;面对于正等着一个个说法的村民而言,老冯自己出钱出力解决,是最简单、及时、有效的方式。

影片冲突的高潮发生在阿洛结婚的酒席上,阿洛的岳父姚葛作为寨子的主任,根据的村民法则,杀了邻村来吃草的两只羊,而乘着酒劲失去了冷静的两人,抛弃了酒前的友好,老冯毫不留情地骂姚葛“不懂法”,姚葛声称村民公约时投票通过的,很有效力。阿洛也为着他“法律的尊严”而吐出一句“不合法”,立刻激怒了岳父,老 已领了结婚证的阿洛与新娘连夜出逃,又被邻村人看作是“坏了彝族的规矩”,“不打官司了”。最终,阿洛带着新娘离开了,鸡尾寨的人也不再相信、承认法院了。阿洛两次维护“法律尊严”“合法权益”的言行,却使法律落入了最尴尬的境地。

《马背上的法庭》是导演刘杰根据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办案的真实故事拍摄的影片。而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办案方法,来源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费孝通曾说:“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2] 我国农村社会的现实表明,法律规定与某些地区农村现实的差距仍然会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存在;忽视基层现状的现代式的司法工作是不理性的、想法也是不现实的。中国当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发生在基层,要化解这些矛盾,就要用与产生这些矛盾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方法。针对个案,灵活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优秀的审判方法;形式灵活,程序简化,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有着得天独厚的价值。基层受各种因素影响,群众的举证能力,庭审技巧普遍不高,特别要注意克服机械办案, 死扣法律条文, 片面追求程序公正的不良倾向。司法工作必须克服法治固有的道德冷漠问题, 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真正统一。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强调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来解决纠纷,来处理这些纠纷,甚至是将一些矛盾通过调解消弥于初始状态。

在影片的开头,就交代了阿洛是为了实施法官制度化、职业化的改革而引进的大学生人才,老冯和阿洛的矛盾代表着的两代法官对法律实施不同的见解,实际上就是法律结合案件现实情况的灵活实施和法律严格的、制度化实施之间的矛盾。

值得揣摩的是,老冯对阿洛几次批评,都说了一句“亏你还是彝族人”,在老冯话里,这句话既是责备也是期待,老冯希望阿洛能站着少数民族的角度上,多去理解寨子里的村民,将法律的适用建立在理解对前提上。作为少数民族一员的阿洛,应当优先于作为法官的阿洛,了解寨子里的规矩,优先于干巴巴的适用法律。

在法制社会中,民事诉讼有“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往往基于已有的法制理念,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秋菊打官司。但在缺少法治基础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里,到现在还存在着以“私法”解决纠纷的情形,所以才出现了要马驮着法庭“送法下乡”的需求。老冯作为“送法下乡”的法律职业人,应当有两个角色担当,第一是要代替寨子里原有的“私权力”长老,以国家“公权力”代表的身份为村民解决纠纷,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建立起法官的威信和国家权力的威信;第二是要成为一个真正的“普法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把法制的思想带给当地法群众,改变寨子里原有的或粗暴的、或沉默的、或无理的“私力救济”习惯。

作为解决纠纷的人,老冯自然做得很好,但作为“普法人”老冯显然不能算成功,在鸡头寨,原告冲到法庭上,控诉被告,大声质问“你们法院还管不管?”但是这种看似是寻求法律的解决,实际上还带着对法庭秩序的破坏,对公职人员的威胁,可以说,人们只认可了老冯作为法官是解决纠纷的权威,并没有认可他背后的“公权力”。老冯的权威,更可能是他30年在寨子里出钱出力解决问题得到了人们朴素的信任。阿洛作为一个新法官,他理想中想要建立的法官权威是法律和国家公权力赋予的权威,虽然阿洛几次试图维护法律尊严的行 我们应当去试着去理解阿洛,作为一个来自并不富裕的彝族人家庭走出来的孩子(阿洛的结婚礼物只有一台彩电,姚葛曾明确表示比别人家少),在他刚从村子里走进城市,走进大学校园时,他一定很费力的去适应这个“社会”,那么当他走出校园,以一个职业法律人的身份重回乡土社会时,他一定还需要重新“回归”。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正处在向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国家转轨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关系的重组和激烈变动,导致利益关系容易失衡,社会关系容易失序,各种矛盾容易增多。在农村基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我国原有的较为稳固的乡村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以乡情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的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律以介入的形式也参与了对民众行为方式的规束,指引。

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第四篇】

观看《马背上的法庭》让我感受颇深,虽然是第一次观看这部影片,但给我的震撼却是这样的真实。或许是得益于这学期上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这门课的关系,通过观看这部电影,让我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理解。电影的背景选定在云南的一个小山区,归功于高中的地理知识,我对云南山区有一点了解。崎岖的山路,一座座的大山,少数民族的风俗,以及那云南方言,在这部影片中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当老师说观看《马背上的法庭》之时,我就猜想开场画面应该是一座威严的法庭,但是电影的开场部分就是一座座大山、稀稀疏疏的树木,村民放牧的吆喝声。虽说与我所想的相差有点远了,但是也在预期的观影之内。这吆喝声对于我这个外省的人来说略显陌生了,却也带给了我不一般的震撼。

《马背上的法庭》这部电影讲述了云南山区法院巡回审判的故事,以老冯、杨阿姨、阿洛三个人物的视角来讲述。该片比较客观真实的反应了我国广大西部地区普遍存在的法制建设、法制观念、法制水平落后的情况。办案的法庭也是属于流动性的,哪里有案子,就在哪里只个凳子、桌子,挂个国徽,然后开庭审理案件。然而审理案件的过程可以说是滑稽可笑的,也可以说是带有讽刺意义的。按理来说,送法下乡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可以帮助老百姓无偿办案,解决纠纷,也可以让老百姓知法懂法。而这部影片里,帮助老百姓解决纠纷几乎是没有运用到法律,或者说没有根据法律程序来办理。

让我印象较为深刻的是猪拱罐罐山事例。一个村民家的猪在村边拱了另一个村民家的罐罐山(祖坟)。祖坟被拱的村民认为祖宗因此受辱并且带给家里晦气,要求猪的主人赔两头猪和一场法事来消灾解难。两个家族的人互不让步形成打斗的架势,关键时刻老冯亲临现场以将心比心的策略化解这场武斗之前的纠分。让人意外的是,猪主人不让其他的村民牵猪,只能等外出办事的老爷爷回来才能牵猪,无奈之下老冯以法官的身份将猪牵到另一家,官司才算告结。在此之中阿洛忽略了一个问题,书本上的法在运行中是不一样的,因为一些客观因素法律实际执行效果往往不如立法者预期的好,运行中的法律效果可能会打折扣,如果依据阿洛的观点对该案例不予受理,这样一方面是很好的了法律的规定,但是这样操作的社会恶劣影响是非常大的,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冲突和矛盾。而冯法官就是一个司法经验非常丰富的司法人员,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能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做一些变通和换一种方式来执行法律,这样的方式不仅符合了法律的要求也更加符合了我国司法的客观实际,最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操作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虽然其中可能有一些与法律规定不太吻合,但是其目的和结果都和我国的立法、司法是一致的。所以从该影片中我有一个很大的感触是我国的立法者在立法时更应该注重实际运行法律的效果而不是只是期望和预计的法律运行效果,立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更应该倾听最基层司法人员的意见和看法。通过此段,我了解到书本知识如果不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话,办事的率是不会高的。这就是哲学上所说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了。

最终老冯一行三人,经过一次丢国徽之后,也变成了一行一人,陪伴他的只剩一匹马。他对着大山喊了一句“我要坚持走这条路,一直走一辈子!”在如此艰苦的条件下,法官老冯决定用自己的一生,诠释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故事,才让我们感受到基层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对法官职业的热爱和对人民群众的朴素真挚感情。可是影片的结尾也让我心里一沉,走山路打瞌睡的毛病,让老冯在之前老友坠落的山崖那里结束了。心里一阵沉默,说不出此刻的心情,为老冯生命的结束悲哀,也为他执法的艰难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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